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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申请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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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行,必有我师也。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以下是精优范文www.jingyou.net爱岗敬业的小编帮大家整编的5篇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 篇一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共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是指我区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和科研单位等联合共建或独建科研机构、科技园、研究院(所)、孵化器等各类研发和服务机构。合作的对象可以是双方,也可以多方。

第三条共建创新(孵化)载体的主要任务应是:

1、为企业研究开发适销对路的高新技术产品;

2、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的传统工艺技术进行改造提升;

3、对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创新;

4、开展人才交流和合作,培训行业、领域急需的高素质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

5、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

6、进行检测检验等有关的公共技术服务;

7、其他。

第四条对联建或独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的补助,依其建设的所属性质,分独立工商注册登记(以下简称独立注册)和非独立工商注册登记(以下简称非独立注册)两类分别给予不同的补助。

第五条载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本区内独立注册登记的法人单位,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非独立注册的设立内部独立建帐制度);

2、有合作双方(或多方)签订的共建《合同书》;

3、有规范的运作《章程》和详细的《建设运行方案》;

4、场地实际可使用面积200㎡以上;(对孵化器建设,要求场地实际可使用面积达2000㎡以上,引进企业30家以上)

5、直接从事研发的人员6人以上;其中来自高校院(所)等合作方在工作的研发人员不少于20%,并有明确的学科带头人;(对孵化器,要求入孵企业与高校院所的合作项目3个以上)

6、载体的研究与服务方向应符合我区的产业导向;

7、有明晰的知识产权制度;

8、其他。

第六条申请补助需提供以下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1、《市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补助资金申请书》;

2、工商注册登记复印件;

3、合作双方(或多方)签订的共建《合同书》复印件;

4、公司《章程》和《建设运行方案》复印件;

5、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6、建设资金实际投入情况报告(审计报告);

7、场地实际使用面积佐证材料;

8、单位工作人员的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学科带头人个人情况介绍或其他佐证材料;(孵化器需提供引进企业的数量及效益等材料);

9、其他。

第七条申请的基本程序:

第八条区科技局科技合作科负责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必要的受理形式审查。申请单位对在形式审查中提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说明或进行必要的资料补充。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即为受理。

第九条每年9月1日—10月15日受理申报。要求申报项目的付款时限为科技创新(孵化)载体成立次月起一年内。

第十条申请受理后,区科技局科技合作科将组织专家对所申请的补助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是:申请单位资格、共建合同书、载体建设投入情况等。

第十一条补助标准:

对独立注册的、入选项目根据其建设的实际投入额(不包括基建),给予不高于50%的建设经费补助,补助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非独立注册的,经认定后,按企业在共建期间实际所支付给高校院所的合作经费,给予30%的经费补助,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对审核确定的载体进行项目公示。

第十三条对实行“一企一策”的共建创新载体,其补助额度和方法按约定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 篇二

关键词:钢铁冶金 技术创新 专利

中图分类号:G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7)02(b)-0247-02

钢铁冶金行业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工业行业之一。该行业本身的特性迫使该行业的公司不断地与业内的其他公司和其他行业的替代产品进行竞争。因此,身处该行业的生产商和贸易商必须通过不断地开发新产品、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来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

随着世界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国际竞争日趋激烈,科技创新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支柱,是企业提高综合竞争力的关键,而专利工作则是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重要保证。企业面对鼓励开拓创新的大环境,面对激烈的竞争环境,必须充分有效地利用专利制度,促进企业的科技创新和专利技术开发,构筑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才能在创新发展中找到自己的定位。

1 对标企业整体专利概况分析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出版社中外专利数据库服务平台进行检索,数据截至2016年8月。由于专利公开有18个月的滞后期,因此没有采用2016年的数据,且2014和2015年的数据低于实际数量。

1.1 各对标企业申请量及申请趋势分析

对比分析宝山钢铁、武汉钢铁、邯郸钢铁和济南钢铁的专利申请总量,宝山钢铁的专利申请总量居四家钢铁企业之首,近6 000件,武汉钢铁位列第二近3 827件,明显高于邯郸钢铁(294件)和济南钢铁(266件)。

各对标企业的申请趋势如下:宝山钢铁和武汉钢铁的总申请量和年度申请量较大,宝山钢铁的年度申请量在1999年之后呈现上升的增长趋势,2010年突破年申请量800件。武汉钢铁的年度申请量在2005年之后呈现快速上升的增长趋势;2011年达到796件。邯郸钢铁和济南钢铁总申请量较小,年度申请量也较小,其中邯郸钢铁的年度申请量在2001年之前都是个位数,在2001年达到25件,之后的年份平稳增长。济南钢铁的年度申请量在2002年之前均是个位数,2002年达到20件,之后的年份平稳增长,期间有个别年份如2006年、2009年和2010年等申请量有所下降。

1.2 各对标企业专利申请类别分析

在四家钢铁冶金类企→www.jingyou.net←业中,只有武汉钢铁申请有三种类型专利,截至检索日期,发明专利申请1 178件,占30.8%,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 616件,占68.4%,外观设计专利申请33件,占0.8%。宝山钢铁的实用新型专利3 677件,占61.7%;发明专利2 285件,占38.3%,没有申请外观专利。邯郸钢铁的实用新型专利258件,占87.8%;发明专利36件,占12.2%,没有申请外观专利。济南钢铁的实用新型专利164件,占61.6%;发明专利102件,占38.4%,没有申请外观专利。

1.3 各对标企业主要技术情况分析

经过统计,各大钢铁企业对测量测试方面的技术研发比较重视。宝山钢铁在金属机械加工及冲压、有色金属及其处理、铁的冶金等这些方面更为重视,在对铸造、粉末冶金、机床和金属加工、输送、包装、储存、搬运薄的或细丝状材料等方面技术也较为重视;武汉钢铁在铁的冶金方面较其他钢铁公司更为重视,在金属机械加工及冲压、在有色金属及其处理方面也比较重视;邯郸钢铁在金属机械加工及冲压方面的技术较为重视,在炉、窑、烘烤炉、蒸馏炉方面的技术也较为重视;济南钢铁在铁的冶金方面较为重视,在石油、煤气及炼焦工业、含一氧化碳的工业气体、燃料、剂和泥煤等方面也较为重视。

1.4 各对标企业专利有效情况分析

对比分析了四大钢铁冶金企业专利申请的法律状态。专利授权率最高的企业宝山钢铁,授权率79%,授权率最低的企业是邯郸钢铁,授权率8%。宝山钢铁的专利终止率最低,是5%,邯郸钢铁的专利授权率最高,为89%。

1.5 各对标企业专利申请维持年限对比分析

对比四大钢铁冶金企业专利申请维持年限,宝山钢铁、武汉钢铁的专利平均维持年限较长,其中宝山钢铁的授权专利最大维持年限为13~14年,有占申请总数约1/10的专利可维持9~10年;武汉钢铁的授权专利最大维持年限为18~19年,有占申请总数约1/20的专利可维持9~10年;邯郸钢铁、济南钢铁的专利平均维持年限较武汉钢铁和宝山钢铁短,其中邯郸钢铁的授权专利可维持9~10年,绝大多数专利可维持4~5年;济南钢铁的专利最大维持年限为13~14年,约占授权专利1/10的专利能维持9~10年。

2 专利分析小结

(1)国内钢铁冶金企业中,宝山钢铁以近6 000件的专利累计申请量居四家钢铁企业之首,武汉钢铁位列第二(近3 827件),研发力量雄厚,专利产出多,属于国内钢铁冶金企业的第一梯队。处于产业链同一位置的邯郸钢铁和济南钢铁的累计申请也近300件,国内钢铁集团企业需要在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上双管齐下,缩小与同类企业的差距。

(2)在四家钢铁冶金类企业中,武汉钢铁宝山钢铁和济南钢铁的实用新型专利约占总量2/3,发明专利约占1/3。邯郸钢铁的实用新型专利占87.8%,发明专利占12.2%。统计的四家企业实用新型所占比例较高,专利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3)宝山钢铁和武汉钢铁申量最大的技术分支是金属或合金的处理,邯郸钢铁申请量最大的技术分支是无切削的金属机械加工和金属冲压,济南钢铁申请量最大的技术分支是铁的冶金。近5年来,宝山钢铁较为关注的技术分支是基本无切削的金属机械加工和金属冲压,武汉钢铁近来较为关注金属或合金的处理,邯郸钢铁较为关注无切削的金属机械加工和金属冲压,济南钢铁较为关注铁冶金。

3 主要建议

3.1 注重日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重点加强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管理

国内多数钢铁冶金企业并未对专利实行统一管理和布局,申请随意性较大。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合理的专利管理体系,对技术革新项目从立项、项目研发、对外合作、项目实施到项目验收评价实行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避免重复研究、降低侵权风险。注重日常专利申请、维护的管理,避免专利权因为管理因素过早失效,造成技术公开。

3.2 加大专利申请保护力度,在重点技术方面尽快开展专利申请和布局工作

当前钢铁行业中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不断加强,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钢铁企业协同发展,产品结构、组织结构、技术装备不断优化,建议同类企业应该积极开展新产品和新技术领域的研发和开拓,提早确立技术优势,以满足未来新一轮竞争中抢先占据有利地位。

3.3 积极开展集团公司专利运营工作

目前国内钢铁冶金企业的专利主要以自行实施为主。建议相关企业在加强自身专利技术实力基础上,充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注重对外专利实施许可、转让等知识产权应用环节,适时放弃没有价值的专利,为公司获取新的经济利益。适时开展知识产权的商业化运作,包括专利质押融资、专利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建立专利联盟等,加强企业在招商引资、项目申报、对外技术合作等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运营管理。实现知识产权价值,提高创新能力,扩大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充分发挥专利技术的商业价值。

3.4 建立鼓励创新的奖励机制,充分做好人才保障

建议同类企业建立有效的奖励制度,鼓励技术创新,完善集团公司人员职称、岗位级别考核设立标准,充分尊重、肯定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劳动成果和价值。在公司内建立、实施知识产权长效的培训制度,培养公司内部的熟悉专利及相关法律和具体操作实务的专门人才,适时引进知R产权专业管理人才,确保知识产权战略工作顺利推进。

3.5 提升认识,加大在知识产权工作上的资金投入

建议同类企业加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投入,积极争取各类配套资金和专项资金,进一步推动公司科技投入中知识产权申请、维持、管理等费用的落实,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资金保障。

4 结语

钢铁行业虽然是一个相对传统的行业,但是在社会不断发展、环保要求日益严格、国家对经济发展方式不断提出更新更高要求的大背景下,其发展方式也已经逐渐摆脱了传统的粗放规模发展,向更多地依赖于技术创新、知识产权竞争的方向前进,知识产权作为保护和促进技术创新和现代市场竞争的重要制度,必须引起传统钢铁企业的重视,并积极应用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制度,已达到提高创新效率、保护创新成果、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魏建新。浅谈提升中央钢铁企业专利水平的对策措施[J].科技创新,2015(5):44-47.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 篇三

关键词:OLED;专利;布局

1 引言

近年来,有机发光二极管(Organic Light-Emitting Diode, OLED)成为了各显示器厂及各国政府极力推广的新兴平板显示技术。相对于其他平板显示器,OLED显示器具有自发光性、广视角(达175°以上)、短反应时间(1μs)、高发光效率、广色域、低工作电压(3~10V)、面板薄(厚度可小于1mm)、可制作大尺寸与可挠曲的面板及制程简单等特性,而且它还具有低成本的潜力[1]。中国目前是全球最大的OLED应用市场,OLED显示技术在中国的发展潜力巨大。为抢占中国市场,OLED显示面板的主要生产厂商如三星、LG等已经积极地在中国进行了专利布局。也有不少中国企业如维信诺公司、京东方等投入到OLED显示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中。文章通过对OLED专利申请的统计分析,比较了中国申请人与国外申请人在OLED显示技术在中国的专利布局上的分布情况,帮助国内OLED企业了解自身和竞争对手的情况,为发展我国OLED行业提供一些建议。

2 OLED显示技术中国专利申请检索结果

在中国知识产权网(.cn)检索并筛选出的OLED显示技术相关专利共11038件,如图1所示。其中,国外申请人申请数量为6788件,占总申请量的61%;中国申请人申请数量为4250件,占总申请量的39%。造成中国申请人与国外申请人OLED显示技术在专利申请数量上差异较大的原因主要有两个:(1)OLED显示技术起源于国外,中国起步较晚;(2)中国OLED显示技术发展早期,中国企业和研究机构缺乏将技术通过专利进行保护的意识。不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现在已经得到很大的改善。据调查显示,OLED行业几乎所有的企业都有专职的人员负责知识产权方面的工作,一般为1~2人,有约73%的企业有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2]。

图1 OLED显示技术专利中国专利申请

3 中国地区的OLED显示技术专利申请分析

文章根据上述检索结果,对中国地区OLED显示技术专利申请从专利申请类型、申请人分布和专利技术领域分布三个方面展开分析。

3.1 专利申请类型分析

国外申请人和中国申请人在中国地区申请的OLED显示技术专利申请类型分析如图2所示。从图2可看出,国外申请人和中国申请人均主要以发明专利申请为主,这说明国外申请人和中国申请人均有较高的把握认为自己的专利申请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很高的授权前景,这充分的说明OLED显示技术处于发展阶段,是一个全新的行业,具有非常广阔的技术创新点。另外,申请人选择以发明专利的方式保护OLED显示技术,是希望可以利用发明专利一旦授权就比实用新型获得更长的保护期限(在中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是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申请人可以通过获得的较长期限的保护,实现对OLED技术创新的某些垄断地位,同时也预示着OLED行业具有长期投资和发展的潜力。

从图2还可以发现,外国申请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占其申请总量的99.9%,而中国申请人的发明专利申请占其申请总量的83.5%,这说明相对于外国申请人,中国申请人出于一些考虑有一部分专利还是会选择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较发明专利申请低但实用价值大的实用新型对技术进行保护。这主要是因为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经过实质审查,所以发明专利从申请到授权的周期较长,一般为2-3年,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需要实质审查,只需要通过初步审查即可,所以从申请到授权周期的则相对较短,一般为6个月至1年。另外,实用新型专利的维护费用一般只有发明专利维护费用的四分之一左右,出于成本与专利能够取得的效益之间的平衡考虑,中国申请人会选择实用新型这一专利类型来保护一部分技术。

图2 专利申请类型

3.2 申请人分析

3.2.1 国外申请人国别分析

在所采集到的OLED显示技术中国专利数据中,对国外申请人的国别进行分析,如图3所示。以申请人所在国排序,国外申请人中,日本、韩国和美国在中国的专利申请量分别位居第一、第二和第三,三个国家的申请量约占中国地区OLED显示技术总申请量的53%,这说明了OLED显示技术目前主要掌握在日本、韩国和美国这三个国家。在这三个国家中,又以日本的申请量为最多,约占总国外申请量的30%,这充分的说明了OLED关键技术大部分由日本申请人掌握。

图3 国外申请人国别

3.2.2 国外主要申请人分析

在所采集到的OLED显示技术中国专利数据中,对国外申请人的前10名进行分析。如图4所示,前10名申请人中有7家是日本企业或研究机构,1家美国企业(伊斯曼柯达),其余2家是韩国企业(三星和LG),这说明OLED技术虽起源于欧美,但由于成本和产业链等关系,日本和韩国的产业化步伐更快,日韩两国的企业在专利申请量上遥遥领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日本申请人在前10名申请人中占有7位,说明日本有很多企业或机构从事OLED显示技术的研发。

但同时发现,前十名申请人中仅有的两家韩国企业,其专利申请量却分别占据第一位和第三位。在中国地区进行OLED显示技术专利布局最多的是三星公司(包括三星电子株式会社、三星移动显示器株式会社、三星SDI株式会社和三星电管株式会社);LG公司(包括LG.菲利浦LCD株式会社、乐金显示有限公司、LG化学株式会社、LG电子株式会社和LG.飞利浦LCD有限公司)排在了第三位。三星公司和LG公司作为目前市场上最大的两家OLED显示面板厂商,其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数量也从侧面反映了研发实力。

从图4可以看出,三星公司、半导体能源、LG公司、索尼等OLED显示领域专利申请数量领先的企业或机构同时也是液晶显示领域等其他平板显示的龙头企业或研究机构。这些平板显示行业的龙头企业或机构,在发展现有平板显示技术的同时,积极拓展未来可能的平板显示技术,依靠强大的技术积累和经济资本,在新型平板显示领域依然占有重要地位。这也从侧面反映出OLED显示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需要大量的资金及技术支撑,OLED显示技术的产业化进程还是需要这些在产品开发和市场渠道方面具有相当优势的企业的积极推动。

伊斯曼柯达公司在中国的OLED显示技术的专利申请排在了国外申请人的第十位。伊斯曼柯达就其OLED显示技术在中国的专利数量明显少于其在美国的专利申请数量[3]。另外,分析发现,伊斯曼柯达在2006年之后在中国的有关OLED显示技术的专利申请数量明显下降,尤其是在2008年之后,申请数量为个位数。这说明作为小分子OLED阵营的领头厂商[4],伊斯曼柯达由于经营问题,已经逐步在推出OLED市场,其核心专利已经被三星收购。

中国要发展OLED行业,需要充分的重视国外主要申请人,分析其专利技术,在基础专利的基础上积极发展专利,并及时申请专利,以小专利换大市场,增加企业的生存发展空间,在未来OLED显示市场占领一定的席位,以便在后续的专利谈判等方面掌握更多的主动权。

图4 国外主要申请人

3.2.3 中国主要申请人分析

在所采集到的OLED显示技术中国专利数据中,对中国大陆申请人前10名进行分析。结合图5,中国大陆申请人中以清华大学最多,其次分别为北京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昆山维信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与电子科技大学。而北京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维信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是基于清华大学OLED显示技术成立的高科技企业,其大多数专利都是与清华大学合作申请的,独立申请的专利相对很少。结合图5,可以看出,中国大陆申请人在OLED显示技术的专利布局上以具有较高科研能力的高校为主,企业申请量很少,排在前10名的只有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排在前10名的国外申请人相比,大陆现有的液晶显示器等从事现有显示技术的研发与生产的主要企业如昆山龙腾光电等在OLED显示技术的专利布局上并不积极。这可能是因为企业的首要任务是盈利,在液晶显示器行业不景气的情况下,这些国内液晶显示器企业的重心都在如何使公司不亏本,没有精力和资金去从事新型平板显示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比较图4和图5,为缩小中国与外国在OLED技术领域方面的差距,我们需将各高校和各研发机构与企业特别是已经从事其他平板显示技术研究和生产的企业形成OLED显示技术研发产业团队,整合研发机构和企业的技术与资金资源,政府并予以适当的扶持,尽量在最短的时间内追赶上OLED技术领域强国,避免CRT悲剧重演。

图5 中国大陆申请人构成

3.2.4 中国申请人地区分析

在所采集到的OLED显示技术中国专利数据中,对中国申请人的省份和地区进行分析。如图6所示,按国内省份和地区(包括中国台湾)申请量分析,台湾地区占第一,其申请量约占中国申请人申请总量的20%。大陆地区的研发实力较台湾地区弱。中国台湾地区的主要申请人友达光电(其占台湾地区申请人申请总量的37.7%)等企业也是液晶显示技术行业的领头企业,这再一次说明了依赖现有的平板显示技术主要企业是发展OLED显示技术一个很好的途径。接下来依次为北京、上海、广东和江苏。这主要是因为这些省份的高校和科研单位是OLED显示技术中国申请人的主力军。

图6 中国申请人省份和地区分布

3.3 IPC分析

IPC(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国际分类法是对每一件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主题进行分类,建立有利于检索的专利申请文档[3]。

3.3.1 国外主要申请人IPC构成

图7 国外主要申请人IPC构成

表1 国外主要申请人IPC构成

结合图7与表1,国外前10名申请人OLED显示技术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电致发光光源(H05B33)技术领域、具有有机材料的器件(H01L51)技术领域以及控制装置和电路(G09G3)技术领域。由于电致发光光源(H05B33)属于OLED显示技术的基础技术,其在国外主要申请人的IPC构成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这说明国外主要申请人都注重研究基础技术,但从图7和表1中也可以看出,各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在OLED显示技术专利布局上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三星SDI株式会社重点在OLED的终端技术,即显示器技术,因此在与此密切相关的具有有机材料的器件(H01L51)和控制装置和电路(G09G3)技术领域布局大量专利;出光兴产代表着日本OLED领域原材料和关键组件的制造企业,其完全不涉及控制装置和电路(G09G3),相反在发光材料(C09K11)技术领域占有较多专利申请。

3.3.2 国内主要申请人IPC构成

图8 中国主要申请人IPC构成

表2 国内主要申请人IPC构成

结合图8与表2,国内前10名申请人OLED显示技术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具有有机材料者器件(H01L51)技术领域、在共用衬底或其上形成的半导体(H01L27)和电致发光光源(H05B33)技术领域。其中,申请量最多的清华大学除上述三个技术领域外,在其他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量则较少。而复旦大学与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则在发光材料(C09K11)技术领域投入较多研究。依托清华大学的技术成立了维信诺公司,而复旦大学与中国科学院长春应用化学研究所研究却没有与企业合作,实现发光材料的产业化。

比较外国申请人与国内申请人的IPC构成,国外知名企业都具有自己的研发团队,都力求在基础研究上有所突破并以此来支撑自己的工业生产,同时也根据自身的企业特点,形成了多元化的发展格局,使OLED技术不被单一的企业垄断;国内主要申请人由于多是高校等科研单位,其基本主要集中在某个技术领域,自身并没有多元化的发展。

4 结束语

(1)OLED显示技术行业还是比较新的一个行业且发展前景良好,中国显示产业应当看准时机及时进入,形成自己的核心技术和竞争能力,避免CRT和液晶显示技术产业链布局的悲剧重演。

(2)国外申请人主要集中在已经从事平板显示技术研究与生产的世界知名企业,国内申请人主要集中在研究机构,在OLED显示技术行业投入较少。政府应积极引领与扶持国内主要显示器生产企业等具有显示技术积累的产业实体与研究机构的共同合作,保证新兴技术向产业化的有效转化和相互促进,以此改变过去在显示技术领域被动引进国外技术的局面。

(3)国外主要申请人着重发展与企业相关的技术领域。我国企业应当在重视基础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特点侧重不同的技术领域,建立系统的产业上中下游,形成多元化的发展格局,使OLED显示技术不被单一或某些的企业垄断。

参考文献

[1]陈金鑫,黄孝文。OLED梦幻显示器-材料与器件。人民邮电出版社。

[2]杨飞,梁海龙。OLED行业专利分析[J].中国集成电路,2010.8.

[3]司玉锋,罗佳秀,杨飞。美国和中国OLED专利布局研究[J].中国集成电路,2011.3.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书 篇四

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取消: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注: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三、高新技术企业的复审

高新技术企业申请 篇五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管理;科技成果转化 文献标识码:A

中D分类号:F276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36-0255-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36.126

1 认定管理政策及认定管理工作的简要回顾

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始于1991年。1991年出台国发【1991】12号文,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开始对国家高新区内的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1996年出台《关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1996】018号),有关部门开始在更大范围推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2000年出台《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对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与办法等进行了修订。2008年出台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8】362号),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办法与管理细则等进行了再次修订。自此认定管理工作依照2008版认定管理政策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并步入正轨。

但2008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实施多年后,政策弊端逐渐凸显,如认定门槛过高、技术领域范围相对滞后、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不足等。以中部科技大省湖北省为例,2015年年末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15894家,而2015年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仅3300余家。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2008~2015年累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仅1063家。

2016年,为进一步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政策扶持,加大对新兴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双创”,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国家经济升级发展,2016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先后出台,对施行了8年的2008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与完善。

2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必要性

2.1 政府层面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把中央、地方政府制定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到实处,即通过鼓励创新和新税制优化产业结构等政策导向,进一步增强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以自主研发为核心的综合创新能力,特别是对核心技术的掌握,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升级发展。

政府培植高新技术企业的配套措施,包括税收减免、股权激励、科技计划、项目用地和金融保险出口信贷等。

2.2 企业层面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获得国家和地方政府多项配套政策扶持,主要包括:(1)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在通过研发费用确认后,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3)获政府项目资金优先支持。

此外,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已成为企业投标、在资本市场上融资上市以及吸引风险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介入等的重要筹码。

3 对认定管理新规的解读

2016版《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较之2008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政策,在组织实施、认定程序、认定条件、监督管理等方面都进行了相应的完善与修订,本文仅就与认定条件的相关问题对新规进行重点解析。

3.1 高新技术领域

较之2008版认定管理政策,高新技术领域变化较大,既有增加,也有删减。

在电子信息领域,增加了大数据处理技术、云计算技术、物联网技术等;生物与新医药领域,增加了质量控制技术、食品安全检查技术等;在新材料领域,增加了纳米材料、特种材料制造技术等;在高技术服务领域,新增了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智慧城市等服务业支撑技术;在资源与环境领域,增加了生活垃圾处理与资源化、非常规污染检验检测技术等。此外,将2008版《认定办法》中“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调整为“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并增加了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高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设计等。

此外,2016版新规为新兴产业在诸多技术领域中设定了技术方向,如文化创意产业在电子信息技术领域的字体设计与生成技术,在新材料领域的文化载体和介质制造技术,在高技术服务领域的数字电影生产制作技术等。

新规剔除了如环保用高性能多空陶瓷材料制造技术、农产品深加工与现代储运等落后或业已成熟的技术领域。

3.2 知识产权

新规调整了2008版认定条件中对知识产权的要求,包括:取消了原有“近三年内”获得知识产权的年限限制;取消了以独占许可获取知识产权方式;将外观专利纳入知识产权计数;将企业参与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检测方法等作为知识产权成果,拓宽了知识产权评价范畴。

新规明确要求,“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该条款厘清了企业主要产品与其自有知识产权的“关联性”。

新规还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了类别划分: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部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此类条款体现了对知识产权“先进性”的认可。

3.3 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新规部分调整了“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指标,即年销售收入5千万以下的企业,研发费用占比,由6%调降至5%。中小企业显然可以从新规中获益。

3.4 科技人员

新规取消了科研人员的学历要求,降低了“科技人员占比”指标,由过去的30%降至10%。此条款的修订降低了科研人员在人数、学历等方面硬性条件的门槛。

3.5 研发费用

新规提高了研发费用中“其他费用”占比,限额比例提高到20%,同时要求企业申报高企认定时需增设研发费用辅助账。

3.6 主要产品(服务)占比

新规规定,主要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超过50%。此为新规新增加的要求,此条款明晰了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的概念及其与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关联性。

3.7 研发管理水平

新规对研发管理水平,不论在制度层面还是在实施层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如在企业对人才培养、人才引进与激励,对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要求更加细化、更加明晰。

3.8 企业成长性

新规由对企业原总资产增长率指标考核改为对净资产率增长率指标考核,条件更加严苛。

4 相关建议

对照新规,企业申请认定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下面仅就以下三个重难点工作提出建议:

4.1 高新技术领域归属

2016版《认定办法》明确规定,“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即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的企业将无法通过高企认定。

科技部统计数据显示,至2015年底,全国高新技术企业共7.9万余家。按2008版《认定办法》进行技术领域归类,其中:电子信息28.79%,新材料15.37%,生物与新医药10.15%,航空航天0.65%,高技术服务5.2%,新能源与节能5.79%,资源与环境5.33%,先进制造与自动化28.39%,其他0.33%。

上述经验数据表明,即使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的企业,不同的技术领域,认定通过率也可能有较大差距。所以分析企业现有产业基础,把控企业科研投入方向和强度,对企业技术领域进行合理归类既是企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也是企业申请认定工作的方向性任务。

4.2 知识产权管理

新规要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须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当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这些条款要求企业必须明了知识产权的时效性,同时也必须明晰其权属性。

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是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工作,也是企业申请认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较之2008版认定政策,新规更注重知识产权的“先进性”以及企业产品(服务)与知识产权的“关联性”。这些政策变化需要企业根据自身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知识产权储备与管理,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龙头企业可以在编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方面做一些工作。

4.3 科技成果转化

新规丰富了科技成果转化内涵与转化形式,但对科技成果转化要求更加严苛,如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工艺、样品、样机等的,只计为一项。而“科技成果转化年平均数不低于5”,对一般企业而言都是不小的压力。

榇耍企业必须破除既有观念,按照新规要求,重新梳理与制定工作流程、考核指标和考核标准,重构企业科研成果转化管理体系,加大科研成果转化力度,多渠道获取转化效益。例如,在考核方面,企业可以从项目来源、转化形式、转化效益三方面对科研成果转化工作进行考核。项目属企业自主研发的,可以按项目立项、结题、成果鉴定报告、知识产权等进行考核;属产学研合作或技术外购的,可以按照对产学研合作项目或技术转让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研究,对签订研发合作协议或技术转让协议的合法合理性等诸多方面进行考核。转化形式属自行投资实施的,可以对转化结果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考核;属合作实施的,可对转让合同、许可使用合同、成果评估报告及对应股权合同等真实性、完整性、合法合理性诸多方面进行考核;属其他协商确定方式的,对相关协商转化协议合法合理性等进行考核。对转化效益的考核,依据新规要求,可以按照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或新设备类别的不同,制定不同的考核细则。

参考文献

[1] 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火【2016】32号文)[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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