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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论文 诚信主题小论文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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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在学习、工作中总少不了接触作文吧,特别是作文中不可忽视的议论文,议论文的语言,要准确鲜明,生动形象。这类型的作文应该怎么写呢?以下是细致的小编沉默为家人们收集整理的15篇诚信主题小论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诚信论文 篇一

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下文简称中心)成立于2002年5月,负责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工作。中心成立之初,社会保险费的支付已经面临相当困难的境地,尤其是2002年和2003年,南京市不少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不实,社会保险费欠费比较严重,仅养老保险基金每年预算缺口均达8亿多元。这一现象在全国都普遍存在。如不尽快改变这种局面,不仅难以确保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与按时、足额发放,更将危及刚刚启动不久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并有可能酿成重大的社会问题。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A级信誉单位评定工作是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模式的重要特色,评定工作在南京市用人单位中产生了广泛的响应。自2003年启动A级信誉单位评定工作以来,相继有500多家用人单位主动申报,经层层审核,严格把关,先后于2004、2005、2006、2007年和2008年评选出49、46、34、26和30户,累计185户A级信誉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用申报缴纳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宁劳社征(2003)7号)的规定,A级信誉单位每三年为一个评定期。因此,2004年度被评为“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的缴费单位,必须在2008年规定的日期向评审机构提交上一个评定期内(2005-2007结算年度)本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申报缴纳各项义务的书面材料并提出复评申请。评审机构将依据《评定管理办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复评评分标准》的规定,通过一定的程序,对复评单位分别做出三种决定:保留“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限期整改后保留“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和取消“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诚信单位”的称号。

《社会保险费用申报缴纳信誉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是一项与全体市民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具有深远影响的重大公共政策。经过酝酿、决策、实施、评估的完整过程,现在,我们通过对这项政策的理性分析将更能领会它的重要意义。

第一,对现行法律、政策的解读。首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是建立在缴费单位自行申报的基础上。具体有三种规定:缴费申报。在正常情况下,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邮寄申报。如果缴费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以邮寄申报。延期申报。如果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按期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给予核准。其次,政府主管部门的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是确保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征缴的重要环节。劳动保障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满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按月相互通报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缴费单位情况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及时将查处违反规定的情况通报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再次,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信息登记、审核、披露制度是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了统一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缴费单位不仅要根据表格的要求如实填写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而且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即时审核。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通知单。

第三,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的思考。首先,建议深入调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量,科学确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与工作职责。从表面上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环境与银行业务大厅很相象。前来办事的人走进大厅,首先触摸电脑屏幕获取编号,然后坐在椅子上等待,直到电脑语音提示到指定的柜台接受相关的服务。但到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的人员很少需要与银行工作人员交流,询问有关政策;前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业务的人员往往对国家政策不甚了解,而所办理的业务往往又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他们往往会详尽地向工作人员询问相关的政策,工作人员在一天中往往会就同样的问题解答许多遍,这无疑加大了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一方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严格的人员编制限制,另一方面,社会保险覆盖人群在不断增加,新增业务在明显增长,与其他公共服务部门相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劳动强度要大得多。但原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核定新机构人员编制时能解决这一问题。其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政府智能的转型,加快市场中介机构发展的步伐。其实,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政府应逐步从具体的业务中解脱出来,主要致力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估和完善工作,同时将具体的业务让与社会中介机构去操作。政府转型的结果必将大大减少政府机构与社会团体、社会公众的直接利益冲突,提高政府的威信,转变机关工作人员的办事作风,提高政府机构的工作效率;同时也将推进社会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良性运作。再次,为企业减负,确定合理的社会保险费率,让企业自觉地成为诚实的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经济人。目前,社会保险负担过重被认为是导致企业有险不保、欠保、骗保的重要原因。费率过高对企业经营成本构成很大压力,部分企业铤而走险,采取虚报职工数或欠费甚至欺骗的手段,逃避社会保险责任。追求利润,乃至追求最大利润,应该成为每个企业的共同目标,但一个负责任的企业应该在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在成本与利润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如果在同样的制度、法律环境约束下,部分企业总是能通过逃避制度、法律规定的责任以达到降低经营成本的效果,那是对遵守制度、法律约束而自觉承担较高经营成本的企业的不公平。如果政府职能部门由于各种客观因素导致不能有效地行使职能,致使遵守法律的企业被迫比不遵守法律的企业承担更高的经营成本,长期以往,必将导致法律权威的丧失,经济学讲述的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将会在我国企业竞争中重现。因此,确定合理的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保险费率,已成为调动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与责任心,增强职工的社会保险意识与自我责任感,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所面临的迫切问题。

【论文关键词】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模式社会责任

诚信论文 篇二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广告业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在成绩辉煌的背后,也存在很多问题,尤其是广告诚信失真的问题。本文将从广告诚信失真的主要原因及如何来规范广告诚信两个方面进行有益的探讨,以促进我国广告业的发展步入正常发展的轨道。

广告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是诚信经济。广告诚信在市场经济中是非常重要的链条,因为它是直接联结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中间环节,如果广告不诚信,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信用体系将不复存在。

一、广告诚信失真的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广告业作为一个朝阳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在广告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生

出了大量的虚假广告。虚假广告的产生必将会误导消费者或者欺骗消费者,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从而也会致使广告失信于民,严重影响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究其原因,造成我国目前虚假广告的产生、广告诚信失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广告从业人员社会道德意识淡漠。广告市场是由广告主、广告者、广告经营者三方面组成的,这三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的价值体系向新的价值体系转变,传统的社会道德观念逐渐迷失,整个社会形成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环境,社会行为都以“唯效益论”来判断成功,人们的趋利性和欺骗性凸现。这样,有些广告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而违背传统道德中的诚信、公正、实事求是原则,故意使用一些模糊用语,夸张虚构商品的用途,夸大宣传,欺骗公众,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有些虚假广告甚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特别是药品广告、保健品广告、医疗广告、美容整形广告、农资用品广告等存在的问题尤其严重。据不完全统计,仅南京一个城市,在2002年度共的各类医疗、药品广告28059篇中,虚假违规广告就有27131篇,违规虚假率达96%。

2.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不能满足现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目前,有广告方面现行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而《广告管理条例》是在1987年制定的,《广告法》是在1995年开始施行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不断进步,新的问题和矛盾会不断地涌现,过去法律的一些缺陷和弊端就会表现出来。我国现行的《广告法》的约束对象只包含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而忽略了广告参与者,如现在很多明星利用自身的知名度作为形象代言人现身说法,参与到虚假广告的制作,给消费者利益带来很大损害,而按照现行的法规很难追究他们的责任。

3.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建立,监管执法力度不够。日益严重的违规虚假广告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整个社会比较全面的监管机制尚未建立,执法机关的广告监管职能难以真正到位,执法力度明显不足。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置的广告管理内容,多数都是商标广告、合同合署办公,具体的监管职能部门监管力量明显不足。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对一些违规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过轻,打击不力,震慑力不够,这也是让虚假广告泛滥的原因之一。另外,我国的广告管理是多头管理,出现问题后责任界定不清,互相推诿,这也影响了广告领域监管执法的力度。

4.消费者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一部分消费者缺乏辨别能力。现代消费者淹没在广告信息的海洋里,从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到户外,无处不在的广告与我们的生活融为一体。这就需要消费者有一定的判断和鉴别能力,能识别广告的真伪,让真实的广告来引导我们的生活,让虚假的信息自生自灭。当然,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消费者素质参差不齐,一部分消费者缺乏辨别能力,经常在虚假广告面前上当受骗,使得广告经营者、者和广告主都能有机可乘,这样虚假广告也会屡禁不止二、规范诚信广告的对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广告信息失真、虚假广告泛滥的原因是多方面造成的,因而建立广告诚信应是一个多元化的系统工程,只有从社会到政府,从广告经营者、者、参与者到消费者,齐抓共管,从多方面采取有力的措施,才能真正对广告诚信起到规范作用。我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增强广告行业的自律意识,倡导诚信观念。中国是五千年的文明古国,在儒家重要经典著作《中庸》中的核心观念就是“诚”,它认为“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了。”诚是天地万物皆赖以存在的根本。因此,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诚信”是衡量一个人是君子还是小人的重要标准之一。这种道德意识应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尤其是在高等教育中对于职业的广告制作人员的培养,不仅要授与他们广告专业理论教育和行业技能,更重要的是要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增强他们的职业道德认同感和社会责任感。此外,对于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也要进行诚信教育、业务培训、普及广告法规的专业知识,积极引导业内增强诚信意识,提升整体素质和信誉度,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

2.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律法规是规范广告行业的约束性文书,而现行的法律法规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为虚假广告的泛滥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针对广告经济在发展中表现出来的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对现行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正和补充,使它的效用能够顺应市场发展的需求。如目前出现问题较多的明星广告、电视广告和网络广告,国家有关部门应有针对性地独立制定一些法规,进行专门治理。另外,要把各种法律法规综合起来运用,使它们相互配合,共同来约束广告行业的违规行为。

3.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首先,应加强行政监督。其次,应加强社会监督功能,主要是指消费者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最后,应加大执法力度,促进广告监管职能到位。

诚信主题小论文 篇三

清代著名作家康有为说:;真诚是金,石头是开这句话表明,诚信是人的基础。有了诚信,我们就能得到别人的信任。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正直的方式也不同。只有上级对下级诚实,上级值得信任,下级也才值得信任。只有制造商值得信赖,客户才能光顾。只有当制造商对朋友诚实可信时,朋友才会更加真诚。只有对别人诚实,我们才能站在别人面前。

对下属诚实守信。战国时期,有一个人叫商鞅。当他是秦穆公的宰相时,他想制定一部新的法律。为了赢得人民的信任,他在南门立了一块三英尺长的木头,并告诉人们,谁能把木头搬到北门,谁就会得到十块金子。人们不明白,所以没有人移动木头。第二天,奖金改为50英镑。有人想试一试。那人成功后,商鞅给了他50块金子。然后人们相信了他。商鞅以“小信任”赢得了人们的心,这就是用信仰在人们中建立自己。与此同时,魏国君主魏文厚侯爵曾约见一位官员去打猎。这一天,他在喝酒,非常高兴。尽管外面在下雨,他立即站起来,到官员家里亲自取消了狩猎。像魏文厚这样诚实的国王不多,但像周游王这样不诚实的人已经失去了世界。目前,社会上有许多身居高位的人。他表面上答应你一些事情。当你问他时,他根本不在乎你。因此,即使你处于高位,你也应该对下属诚实,这样你的下属也会诚实。

对客户诚实守信。在美国的商店里,顾客可以在60天内退货和换货,不管他们买了多少。所以有些人来这里度假,先租房子,然后买很多东西。将近60天的时候,所有的都会被退回商店,商店也会退回所有的。这些商店以诚信赢得了顾客的信任。一天,作家池莉正在电脑上写作。突然,电脑死机了,那篇超过10万字的文章不见了。她本可以向报纸解释情况,但她没有。相反,她日夜不停地赶稿子。在她最终提交了手稿后,报纸被她的行为所感动。如果你诚实地对待顾客,你会得到更多的好处。

对朋友诚实守信“结交朋友,信守诺言“这是孔子的一句话,意思是在与朋友交流时,我们应该言行一致,诚实守信。很久以前,有一个人叫派拉米拉。当他在洛阳时,他答应他的朋友张迅两年后去看望他的家人。两年后,张迅告诉他的母亲派拉米拉即将到来,但他的母亲说d范型的家在几千英里之外,他不会来。但就在中午过后,张迅的母亲激动地说:“世界上真的有这样值得信赖的朋友”诚实是交朋友的关键。我们应该像一个典范一样成为一个忠诚的人。战国时期,有一个叫吴起的_者。一天,当他外出时,他遇到了一位老朋友,并邀请他共进晚餐。晚饭时间,吴起在家等了一整夜,但他的朋友们没有来。第二天,吴起请人给他的朋友家里打电话。然后他和他一起吃晚饭。吴起的公信力已经达到了这个水平,我们应该学习他的精神。

“诚实是人的根本,“这句话应该由我和每个人来观察。没有诚信,你就会失去你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他人的信任,你就会变得无助。”

论诚信议论文 篇四

诚信是人最基本的品质,是其他一切美德的基础。诚信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基础,的确,诚信是一个人与其他人深入交流的桥梁也是成功的垫脚石。你试想下一个没有信誉的人你想和他交朋友吗?想和它合作吗?结果很明显不想。那么一个不讲诚信的人如何在社会上立足,即使你有多打的本事也会被大家所孤立。那么你的才华就没有了发挥的空间,所以说诚信是做人的根本。

有这么一个故事:门德尔松是一位著名音乐家。有一天他在英国女皇的宴会上演奏一首钢琴曲,女皇陛下对此赞口不绝,她问门德尔松:“这首曲子是你自己写的吗?”门德尔松诚实地回答道:“不,这不是我创作的,是我的妹妹写的。”门德尔松是个非常诚实的人,也因为诚实,他得到了别人的信任和爱戴。

还有一个故事,有一天,上帝下凡变成一个穷人,来到一个渔夫的家,渔夫见了热情款待并没有嫌弃上帝。上帝吃饱喝足,见他这么善良,让他许个愿望,但是必须要失去幸福,快乐,诚信,财富和智慧等。渔夫说:“我愿意失去诚信。”上帝答应了他,把他变到了一个富裕的城市,就消失了。而渔夫在这座城市建了一座大城堡,还建了公司,他想和别人合作但是没人愿意,因为他没有诚信,虽然他现在很有财富很有智慧,但是没有诚信,不能合作,谁都怕他不守约。

诚信像土,为无数幼苗提供了营养;诚信像水,滋润着小树舒枝展叶,天天向上;诚信像根,将魄力与智慧提供给生长中的`树干,使小苗长成大树。人不可缺少诚信,一旦缺少将会一无所有。用我们的诚信战胜风浪,以我们的诚信来创造美好的人生!

诚信主题小论文 篇五

师以“诚信”为题,令吾等作文,七日为期,郎朗当当,七日已过半,吾心实乃焦急,草草作罢又恐师长怪罪,特壮胆,以此文示之。

吾尝见一文章,题乃“吾问信于孔子”,趣意繁升,阅毕后,实是高蹈服膺,大称妙哉。

文中有言:实诚、真诚、忠诚谓之“诚”,实践诺言谓之“信”。连于一体即为“诚信”,人之品性之谓也。此句所含妙处,在于拣三诚,附实践,谓之如此。实则成与信,莫过如此。

国之政施,信为基。昔商鞅变法之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己,乃立三丈之木于国都市南门,募民有能徙置北门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复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辄予五十金,以明不欺。卒下令。商鞅立木为信,使秦西戎即霸,六国遂臣。

夫周幽王得褒姒,宠幸至极,但襃姒不好笑,幽王欲其笑万方,故不笑。幽王为烽燧大鼓,有寇至则举烽火。诸侯悉至,至而无寇,襃姒乃大笑。幽王说之,为数举烽火。其后不信,诸侯益亦不至。幽王以虢石父为卿,用事,国人皆怨。石父为人佞巧善谀好利,王用之。又废申后,去太子也。申侯怒,与缯、西夷犬戎攻幽王。幽王举烽火徵兵,兵莫至。遂杀幽王骊山下,虏襃姒,尽取周赂而去。周幽王身死国亡,是以失信于天下,为后人所耻笑也。

尾,引其文曰:“信者,进能一统六国,退可失丧霸业。上好信,_莫敢不用情;上无信,_亦奸狡随生。信立则法行,法行则政生;信丧则兵卸,兵卸则国亡。由是,信之得失,既可兴国,亦能亡国,民无信不立,政无信难施,当为为政者重也。”

文终,无言也,信之重,了然于心。

诚信论文 篇六

关键词:诚信原则政府诚信基本原则

诚信价值正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这归功于民法学者的卓越研究,诚信原则在私法领域被尊奉为“帝王条款”①——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最高指导原则。但在公法学界,却少有学者对诚信问题做深入研究。②本文尝试就诚信原则能否适用于行政法以及如何在行政法中展开以塑造诚信政府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政府诚信的塑造与诚信原则的发掘

诚信是社会生活的基础。中国传统伦理以诚信为本,“人无信则不立”是对个人安身立命的基本要求。早在2000多年前的春秋时代,子贡向孔子请教治理国家的方法,孔子回答说:“足食,足兵,民信之矣。”他还说可以“去兵”、“去食”但不能失去“民信”,“自古皆有死,民不信,不立”。《论语》中“信”字出现了38次,频次虽低于仁(109次)、礼(74次),却高于描述德的多数词汇,如善(36次)、义(24次)、敬(21次)、勇(16次)等等。造就了强大秦国的商鞅变法所做的第一件事不是推出什么法令,而是让政府先取得民信。可见,我们的先人充分认识到诚信对一个政府的可贵。

近代中国,由于政治运动频繁,文化传承中断,再加上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以及伴随着市场经济而出现的权力寻租等因素,导致政府诚信成为一个焦点问题。

上个世纪初,著名社会学家齐美尔开启了西方有关诚信的研究。③到70年代时,诚信的概念被主流经济学家接受。阿罗提出,信任是经济交换的剂,并认为世界上很多经济落后的现象可以从缺少诚信来解释。郝希则提出,诚信是很多经济交易所必需的公共品德。社会学家弗朗西斯·福山则认为诚信不仅仅是道德问题,它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繁荣。更令人震惊的是,福山在将不同文化区分为低信任文化和高信任文化时,将中国作为低信任文化的典型代表。④

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只有被信仰,才能被有效执行。⑤同样可以说,一个诚信的政府,可以有效地降低执法成本,从而便利地推进法治。正是基于这种共识,在全国人大九届五次会议上,代表们讨论最多的话题就是诚信。朱钅容基同志在2002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强调,要在全社会倡导“明礼诚信”的社会风尚,而当务之急是塑造政府诚信。⑥

与政府诚信最接近的法律命题是诚实信用原则。它既是道德原则,又是法律原则。作为道德的诚信原则是指社会的各成员应具备诚实、信守诺言的品德和在实际生活中贯彻、实现这些品德。⑦在道德法律化思潮下,将此意义的诚信原则引入行政法,用以塑造政府诚信没有任何法律障碍。而作为私法基本原则的诚信原则是有特定含义的,即指为弥补成文法的局限性而解释和补充法律并赋予法官广泛自由裁量权。这种意义上的诚信原则,是否在具有严格规范性要求的行政法中存在呢?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行政法作为公法,与私法不同。私法多为任意规定,公法多为强行规定,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为公法所不能容忍。由于公法具有严格性,法律规定必须严格遵守,诚信原则主要作用在于补充成文法之不足,如果适用于公法势将破坏法规之严格性。⑧德国行政法先驱OttoMayer完全否定公法与私法之关联,试将其论点整理如下:⑨

(1)私法规定不得补充公法规定之欠缺;(2)法的一般原则并不存在;(3)具有直接私法上效果之公法上的法制度并不存在;(4)公私法混合关系并不存在。

就肯定观点的学者来看,又可分为私法类推适用说、一般法律思想说与法之本质说三种。⑩

1.私法类推适用说。行政法中的诚信原则系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外部类推所致。如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家盐野宏认为:“信赖诚实的原则,是将在私人间适用的法原理适用于行政法关系的情况。”

2.一般法思想说。该说以私法与公法具有共同的一般法律思想为前提,认为行政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并非由私法规则类推而来,而是自始至终地存在于行政法中,只是私法较早发现了该原则而已。

3.法之本质说。该说主张法乃是由国家法意识所成立之价值判断。正当的事于公法和私法均予以承认,不正当的事于公法和私法均不被承认,其根本要求乃诚信原则。因此,该原则构成法规范,并全面直接适用于所有法规范之中。

笔者认为,在上述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中,否定观点由于将公法和私法的绝对对立作为其理论基础,因此,越来越不符合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趋势。由于诚信原则是一个具有浓厚自然法色彩的基本原则,因而应将其看成是共通于所有法领域之间、超越于成文法之上的法理。同时,我们也不应将作为道德原则的诚信与作为法律原则的诚信简单分离。因此,在持肯定态度的诸学说中,“私法类推说”有欠妥当,而从实用主义角度观察,“一般法律思想说”和“法之本质说”产生的实际法效果基本相同,其区分仅具有学理意义。可以说,“一般法律思想说”和“法之本质说”从不同角度揭示了行政法中诚信原则的渊源。也正是从这一意义上,我们说诚信原则只能从行政法中发掘,而不能从外部导入。

二、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上的地位

在肯定了诚信原则的存在之后,紧接的问题是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上居于什么地位,它属于行政法的一般法律原则抑或处于基本原则位阶?在我国行政法权威教材中,根本没有诚信原则的论述,更遑论将其作为基本原则,相反,几乎一致将行政法基本原则确立为合法性原则与合理性原则。但从社会变迁、行政权扩张、国家任务改变及行政法律本身发展需要等因素考察,行政法中的诚信原则正逐渐占据基本原则的地位,具体来说:

第一,随着社会变迁,传统意义上的三权分立根基开始动摇,行政权大肆扩张,侵蚀了国会和法院的职权。总统的行政权成为“一颗批准的图章”。政府经常充当立法者和裁决者角色在行政立法中,必须遵循诚信原则,否则,法律就不符合社会共同体赖以存在的基本道德,就不为社会所接受,也就不可能有法的效力。在行政官员居中裁决时,他必须像法官那样享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法无明文规定时,依据公平的要求进行裁判,对现实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应付和处理。而诚信原则恰好具有赋予政府自由裁量权的功能。

第二,现代行政行为的主要内容已从规制行政走向给付行政。“现代国家之任务已与往昔不同,行政作为给付之主体,开发社会文化、增进人民福利、提升人民生活素质,已成为国家责无旁贷之职责。”给付行政观念之产生,使行政法规严格性程度有所减弱。行政指导作为新型的管理方式被各国政府广泛采用,即是明显例证。而且,现代所谓的公法关系,与旧时专制时代的绝对权力服从之事实关系迥然不同,根据其性质,可将公法关系区分为权力关系和管理关系。在比重越来越大的管理关系中,除非存在明文的与私法原理相异的特殊规定,否则受私法原理支配。例如,作为公法私法化典型的行政合同,当然应将诚信原则作为“帝王条款”即使在权力关系中,如行政行为的撤销、撤回,一旦可能牺牲各种法益,仍应特别考虑贯彻诚信原则旨趣的必要性。

第三,自由裁量是当代行政的重要特点或趋势。行政法由近代的限权法走向当代的控权法,有学者洞察到这一变化,适时提出了“综合控权论”,认为在控权方式上,规则性控制已经衰落,原则性控制应该在多元控权中占有重要地位。作为内涵不确定、极富弹性的诚信原则一方面赋予行政主体广泛自由裁量权,以适应变动不居的复杂社会生活;另一方面,又发挥道德调节与法律调节的双重功能,实现对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

第四,以社会契约论为基础统合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的诚信原则,能弥补行政法的缺陷并促进其良好地发展。客观诚信要求人们正当地行为;主观诚信则要求人们具有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即“客观”取行为规则,“主观”取内心确信的含义。民法学家徐国栋教授认为导致民法中诚信原则处在虽被尊为基本原则,实际上不过是具体原则的尴尬境地的根本原因在于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分离,尤其是对主观诚信没有予以充分重视。行政法也存在类似的缺陷,即对行政主体行为时的内心确信状态的不重视。例如,行政行为合法性与违法性构成要件自相矛盾:前者要求主体意思表示真实,而后者却不问主体主观心理状态。目前,行政法学界普遍不将诚信原则作为基本原则,这可能是一个重要原因。现代人民已默示与国家间存在一个类似契约的关系,因此,可在社会契约论的基础上,将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重新统合起来统一的诚信原则可随着人类认识能力的不断深化,源源不断地具体化为法律规则,从而促进行政法的发展。

总之,诚信原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全过程,贯穿于全部的行政法律规范之中。它不仅能满足现实行政的需要,而且能规范行政法的发展。我们应当将其提升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相反,目前学界公认的基本原则之一的合理性原则恰恰是诚信原则在自由裁量领域的具体化,将其视为具体原则足矣。

三、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展开

虽然与在私法中一样,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上也居于基本原则地位,但毕竟公私法之间存在质的区别。同时,诚信原则是一个极为抽象的不确定法律概念,如果运用不当,不但达不到塑造政府诚信的目的,反而可能成为行政主体主观擅断之工具,而如果为避免流弊弃之不用,又将丧失维护实质正义和衡平的功能。因此,对诚信原则在行政法中的具体运用应予以细致分析。

(一)行政主体之间的诚信

诚信原则不仅要求行政主体之间应恪守信用、诚实不欺,更重要的是要求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相互之间不越权。鉴于行政越权的基础是职权,而职权又包含权限和权能两项内容,所以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越权可分为行政权限逾越(即管辖权逾越)和行政权能逾越两大类。行政权限逾越具体可分为事务管辖权逾越、地域管辖权逾越和层级管辖权逾越三大类。行政权能逾越是指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超出了法定的权力限度。第二,避免不作为违法。相互推诿、扯皮等不作为违法是老百姓最为痛恨的机关不正之风,严重影响了政府的诚信。诚信原则这方面的要求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已有体现,如《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18条有关复议机关的确定和复议受理的有关规定,就是为了防止行政主体借技术性规定相互推诿扯皮。第三,一事不再罚。一事不再罚是诚信原则在处罚领域的具体体现。它要求对相对人符合一个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行政主体对该相对人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

(二)行政立法中的诚信

诚信是人类社会存续所必要的道德,行政立法只有体现诚信原则,才具有为社会成员接受的基础。行政立法中的诚信具体表现为:第一,义务的设定可履行。在行政立法设定相对人义务时,必须考虑到该项义务是维护行政秩序所不可或缺且对相对人来说是能够履行的,否则就是违反了诚信原则。第二,权力扩张要正当。扩张是行政权的本性,必须予以适当的限制。不能借行政立法之名,从部门本位出发,非理性地扩张行政权。第三,行政立法不溯及既往。法不溯及既往作为一个立法原则最早在刑法中确立。尔后,在1789年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条第9项规定:“联邦不得制定任何溯及既往的法律。”1793年《法国宪法》第14条则进一步宣布溯及既往的法律为“暴君的法律”。但该原则在行政法中是否当然适用,曾有过激烈争论,尤其是随着德国历史法学派的兴起以及行政法对公共利益的日益重视,传统的绝对不能溯及既往原则受到质疑。著名法学家萨维尼就认为立法者应当有可溯及规定之权力。而20世纪初德国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学者弗莱纳则认为,行政立法只要涉及的公益愈大,就愈可溯及。在承认必要时可溯及规定的同时,我们必须坚持原则上行政立法不能溯及既往。其理论基础就在于诚信原则。诚信原则作为一种渊源于自然法的超实证原则,设定了立法者的诚实义务。立法者必须取信于民,而不能随便反悔,这也是国家法律秩序连续性的表现。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将行政立法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为防止行政机关规避法律,以行政立法之名行具体行政之实,坚持行政立法不溯及既往尤为必要。即使在确需溯及立法时,行政主体也必须谨慎、节制与中庸。第四,行政立法应当稳妥推进。诚信原则并非某个人所制,而是根据一般人所认可的基本需要,由道德原则演化而来的法律原则。一方面,诚信原则的内容不断具体化为实定法,行政立法应当实现法律的进化;另一方面,诚信原则要求行政立法不能一味追求“超前立法”或“与国际接轨”,脱离现有社会的基本道德。此外,诚信原则还要求行政立法必须程序公开透明、所立之法尽量确定而不模糊等等。

(三)自由裁量领域的诚信

在行政法领域,行政主体行使着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控制,已成为各国行政法的核心内容。传统的合法性原则仅在行政主体逾越裁量权限时才能适用,因此,功效甚微。在缺乏实定法的规范下,若求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控制,惟有赋予法官广泛的司法自由裁量权,从而实现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效控制。正如上文所述,诚信原则恰好具有赋予法官司法裁量权的功能。而行政主体为避免败诉,自然而然地以司法审查标准来实现自我控制。因此,诚信原则就间接地作用于自由裁量领域。从这一角度,可以说我国学术界公认的合理性原则不过是诚信原则在行政自由裁量领域的演绎。

作为诚信原则具体化的合理性原则,在各国行政法中均居举足轻重的地位。如在英国,这一原则又称韦德内斯伯里原则,已成为近年来赋予英国行政法以蓬勃生命力的最积极和最著名的理论之一。而在德国,作为合理性原则组成部分的比例原则的影响力已超越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它要求在所有行政活动中政府不应采取任何一个总成本高于总利益的行为。在美国,合理性原则要求政府进行行政行为能符合最起码的推理和常识。就合理性标准而言,美国法院已完全抛弃了从结果上予以认定的机械做法。现在,平衡原则和最不激烈手段原则不仅成了合理原则的补充,而且为立法所确认。

借鉴西方法制发达国家经验,我们认为诚信原则在行政自由裁量领域应该是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完美结合。具体来说:

1.在主观上,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出于善意,而且以实现立法意图为目的。如果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是出于非法定的动机(如公报私仇等)、未考虑相关因素或者考虑了不相关的因素,都与主观诚信的要求相违背。

2.在客观上,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必须具有相当合理性。所谓“相当合理性”,首先当然不可能是“如此荒谬以致任何有一般理智的人不能想象行政机关在正当地行使权力时能有这种标准(格林法官语)”或“如此无逻辑或所认可的道德标准,令人不能容忍,以致任何认真考虑此问题的正常人都不会同意它(迪普洛克大法官语)”,即行政行为的结果不能显失公正。其次,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能违反惯例和平等对待原则。最后,必须符合最少损害要素并具有平衡性,即所采取的手段必须是自由裁量范围内造成相对人最少损害的手段。

(四)行政合同中的诚信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直接实现行政目的或单纯为行政事务而与另一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学说上保守见解认为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形成,系以私法为成长园地。申言之,诚信原则的适用应以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诚信原则所规范的对象系权利之行使或义务之履行的方法,若无权利义务关系存在即无诚信原则适用之可能。

我们不否认,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享有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等特权,但特权不是一种必须行使的权力,当普通合同方式执行行政任务未遇公共利益障碍时,特权可引而不发。因此,行政契约与私法契约并无本质不同。行政契约的成立,须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从而在主体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即使根据上述保守见解,行政合同自然受到诚信原则的拘束。具体表现为:行政主体在选择合同对方当事人时,应受诚信原则的限制,以防营私舞弊;在缔约上,虽不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缔约权必须受诚信原则拘束;在合同履行中,行政主体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附随义务,如将其掌握的信息及时通知对方、为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条件、防止损失扩大;在行使特权时,更应遵循诚信原则,以必要性为前提,并在给予对方当事人合理补偿后,方可行使。

(五)行政指导中的诚信

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就其管理事项,采用建议、劝告、说服与非强制性手段,取得相对人同意和协助,自觉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从而实现行政目的的行为。行政指导作为一种管理方式,我国政府在实务中广为使用,如指导性计划,往往能起到产业导向的作用,其产生的实际社会效果超过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经历过长期封建统治的中国人来说,社会残存的官尊民卑风气和行政机关背后握有强大行政权的事实,常常使行政指导与行使行政权的行政行为具有同等的心理效果。而我国目前尚无对行政指导的统一规范。因此,以诚信原则拘束行政指导的运用,实有必要。

当然,诚信原则的展开并不限于以上五个方面,而在行政法的方方面面均有涉及,如在行政行为的撤销、撤回制度中,诚信原则具体化为信赖保护规则而起指导作用。为此,我们企盼行政主体潜心培育诚信观念,在具体行为中贯彻诚信原则,以塑造诚信政府形象。

注释

:①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1页;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6页。

②在行政法学界,仅在刚刚热门起来的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研究中偶尔提及诚实信用原则,没有专文论述行政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参见黄学贤:《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法学》2002年第5期;李春燕:《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研究》,《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3期。

③参见郑也夫:《社会品德与经济繁荣》,《读书》1997年第11期。

④参见[美]弗朗西斯·福山:《信任:社会美德与创造经济繁荣》,彭志华译,海南出版社2001年版,第61页以下。

⑤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53页。

⑥参见郭江涛:《诚信首先要从谁做起》,《中国青年报》2002年4月28日。

⑦参见沈敏荣:《诚信原则与道德的法律化》,《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1期。

⑧参见林纪东:《行政法与诚实信用之原则》,台湾《法令月刊》第41卷第10期,第167页。

⑨转引自谢孟瑶:《行政法学上之诚实信用原则》,载城仲模主编:《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则》(2),台湾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191页。

⑩参见黄学贤:《行政法中的信赖保护原则》,《法学》2002年第5期。

11[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9页。

12在英语国家的法律及法学中,尚未发现“基本原则”的用法。汉语中则有之,意在强调某些原则的极为根本性,有别于具体原则。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区别,可参见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7页以下。

13参见胡建淼:《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9页以下;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页以下。

14参见[美]斯蒂芬·L·埃尔金等:《新论》,周叶谦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93页。

15城仲模:《现代行政法学发展的新趋势》,载城仲模:《行政法专集》(1),台湾1990年版,第126页。

16参见杨建顺:《日本行政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167页。

17参见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8页以下。

18参见徐国栋:《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19参见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二题》,《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

20参见朱新力:《行政违法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08页。

212223参见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41页,第549页,第536页。

诚信主题小论文 篇七

“诚信是连接友谊的桥梁。”的确如此,有谊之中,最不可少的就是诚信。

记得有一次,我约了同学小月星期六上午去书店买书。盼星星盼月亮,终于把星期六盼来了。我狼吞虎咽地吃完了早饭,就飞快地冲出家门口。谁知,这“雷公公”这时奏起了“轰隆隆”的交响乐,天上下起了倾盆大雨。我心急如焚,“怎么办,这可怎么办才好?算了别去了,都下这么大雨了,还去干嘛?小月肯定跟我一样呆在家里吧!”我自我安慰道。可以身过来,我又想:“不行不行,老师说过:‘做人要守信用’,如果小月这时在书店,结果空等一场,生我气了,那怎么办?”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我想:一个人要讲信用。于是,我拿着把雨伞,就跑出了家门,在雨的世界里飞驰,恨不得一下子到了书店。

经过十几分钟的奔波,我终于到达了书店门口,走进书店,许多人都用异样的眼光看着我,我也顾不了那么多,马上用眼睛搜索小月的位置,我左看看右看看,还是没找到小月的踪影,“难道——不会吧?小月她怎么能这样?我垂头丧气地走出了书店门口“哎呀!谁那么不长眼睛,可撞疼我了!”我摸着屁股,爬了起来,只听见那人一直“对不起,对不起”的,我抬头一看,原来是小月,我们俩见了面,可没把我笑死,小月也哈哈大笑了起来,原来,是两只落汤鸡撞在了一起!最后,我们也顾不上买书,赶忙回家洗个热水澡去了。

虽然买书没买着,但这次却让我体会到了一种妙不可言的滋味。

友谊往往会在诚信之间失去,也会在诚信中变得更深。所以让我们行动起来,用“诚信”这两个字好好的去维护我们之间的友谊吧!

诚信主题小论文 篇八

诚信,从根本上说是一个道德范畴,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是日常行为的诚实和正式交流的信用的合称,即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言必信、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

在伦理学视野里,诚信是善良人性,是理想人格,是和谐秩序。这三个层面,体现了“三位一体”的诚信本质。诚信是道德人格的构成要素。“人格”即道德人格,它显示“人应当怎样为人”的规定性,是人们在道德责任、义务及人生价值指引下选择的做人的范式,包含做人的尊严、价值和品质的总和。诚信是人格修炼的起点,诚是“仁、义、礼、智、信”的根本,是各种善行的伦理道德的源头,诚信是人的自我身心统一的真实本性。它体现了人的心灵、理性、情感、意志的内在合一,自我身心内外的统一。所以诚信作为道德人格的构成要素,是个体通向完美的道德境界的阶梯,也是人们追求的一种理想人格。孔子把修己作为安人、安百姓的前提,孔子认为君子应先慎重地培养、训练自己的道德品质,然后再去治人,再去治百姓。孟子也明确地阐述了修身与家、国的关系,他说: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由此孟子作出结论:君子之守,修其身而天下平。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诚信是人最基本的品质,是其他一切美德的基础。

诚信也是一种资本,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保障。信用是财产,有信用就有一切。在创业过程中,尚进有一句至理名言——“诚信是成功的前提”。因为诚信,和客户之间的交往才可以信任到发货不谈价格的地步;因为诚信,才会拥有更多的朋友。诚信造就成功,诚信托起梦想的天空,只有恪守诚信,勤奋进取,创业之路才会越走越宽广,事业之舟才会乘风破浪。美国“棕色浆果烤炉”公司是生产“全麦面包”的公司,近年来,“全麦面包”在美国市场上畅销不衰,究其原因,是以信誉赢得顾客。一是价格合理,既不贵卖,也不贱卖。为了防止经销商随意改动价格,该公司在包装纸上标明成本和利润,这样经销商就不能随便改动价格。二是保证质量,公司明确承诺:超过三天的面包绝不出售,过期的面包由公司收回。刚开始实行这个诺言的时候,的确遇到不少困难,一方面处理过期面包会增加费用,减少利润,另一方面,经销商大都怕麻烦,他们不愿意天天检查,换来换去。为了实现这个诺言,公司专门派人把新制的面包用车子送到经销店,如果有脱销,一个电话就立刻送货上门。从中我们可以看出诚信是企业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

诚信造就成功,诚信托起梦想的天空。鲁智勇,一介文人,北大法学博士,经过自己多年的努力奋斗在律师界有了很高的名望,但就在他的事业如日中天时却选择了从事古董拍卖行业,如今执掌中拍国际的大印。近日,他所领导的中拍国际率先推出“买方无条件退货还款、拍品长期预展”的新举措又一次引起了业界的普遍关注。鲁智勇说,拍卖在中国是朝阳产业,在国外却已是支柱产业之一,所以在国内有很大的市场空间。国内拍卖公司获利的很多,但很多企业都很盲目,这种环境其实又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机会。“诚信”不仅仅是商家对买家要有诚信,同时买家也要对商家讲究诚信。尤其是在古玩拍卖这个还不是很成熟的行业里更应该如此。他认为:国内目前的古玩拍卖市场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市场相对较小且无序,正因为这样,古玩拍卖市场的发展空间很大,前景也比较被看好;目前应该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诚信”,因为诚信造就成功,是诚信托起了梦想的天空。

诚实守信,是我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千百年来,人们讲求诚信,推崇诚信。诚信之风质朴醇厚,历史越悠久,诚信之气越光大华夏,充盈中华,它早已融入我们民族文化的血液,成为文化基因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然而,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冲击、涤荡,人们发现,诚信在消退,“拜金”在滋长,“利益”取代了美德,诚信让位于欺诈。在好多人的人生天平上,沉下去的那端是“健康”、“美貌”、“机敏”、“才学”、“金钱”、“荣誉”,惟有“诚信”这端高高翘起。诚信,变轻了!但是,我们,新世纪,新青年,已经在缓缓展开一面旗帜,我们在旗帜上写道:我诚信,我美丽,让诚信托起梦想!

诚信论文 篇九

目前我国保险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市场出现了一些违背诚信原则的现象。一些保险公司利用信息优势和保险业务专业性强的特点,在个别案件中拒赔不合理;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而不少保险人在利益驱动下,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一味向客户推销保费高却不一定适用的险种;还会出现撕单、埋单、私吞或挪用保费、制造假赔案、误导甚至欺骗投保人等行为。而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在不满足投保条件下为获取保险保障而提供虚假信息;更有甚者,骗保骗赔花样翻新等等。这些违背诚信道德和法律的行为对保险业的发展已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二、我国保险业诚信现状的成因

1.制度缺陷

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

从诚信的保障机制来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健全的国家,会从制度上保证诚实守信的合法权益,诚信的人会获得更多的交易和赢利机会;而在一个不守信用的社会中,守信用者却将付出代价。在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上,由于社会信用基础薄弱,信用的保证主要是基于人的伦理道德要求,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出现了利己主义动机,产生违反诚信原则的道德风险。

(2)保险信用法规建设滞后

尽管我国保险信用法制建设有所进展,但与高速发展的保险经营活动相比仍显滞后。目前,我国对违背诚信的行为惩罚机制不健全,法律上的惩罚规定尚不完善,经济上的惩罚力度不大,约束机制软化,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从人格、伦理上进行谴责,这就难以抑制失信行为的出现,比如“回佣”。一方不“回佣”,而另一方“回佣”,客户就会被夺走,从而造成遵纪守法却遭受损失,违规失信却增加收益的局面。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助长失信毁约的歪风蔓延。

(3)保险诚信管理制度缺失

目前,保险供给者及保险中介者的管理制度不健全,使保险公司员工及保险人的诚信行为具有不完全控制性。当员工及人的诚信状况失控超过一定的范围和度,就会弱化保险公司的诚信能力。而我国现行的保险人制度是一种松散的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人无法实现对人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进而导致人偏离委托人的目标,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产生各种有损委托人和投保人利益的行为。如营销员挪用保费问题,如果没有制度能保证营销员不接触现金,那么这个问题将永远存在。

2.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则客观上为失信行为提供了条件。

(1)对于保险人而言

潜在的投保人总是比保险人更了解保险标的风险状态,保险双方存在信息差别。尤其是在保险定价中,保险人通常使用简便的分类计算法厘定保单价格,但却不能区别不同风险程度的保险标的,从而也就不能确定适合于投保人的保费水平,其最终结果是高风险类型消费者把低风险类型消费者“驱逐”出保险市场,即所谓的逆选择问题。另外,我国《保险法》采取的是询问告知形式,投保人的每次投保资料都是新的,保险人对其真实准确与否无从评估,致使保险人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真实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或应以什么样的条件承保。广州保监办在一份调研报告中指出,“车贷险”骗保之所以能得逞,其中一项重要原因是“各保险公司尚未共享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及汽车经销商的信息,保险公司各自为政,给投保人骗贷或一车多贷以可乘之机”。

(2)对于投保人而言

由于保险商品复杂多变,保险服务参差不齐,而人们的保险知识和法律知识又比较欠缺,因此,在保险过程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方面的信息不对称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的情况下,投保人事实上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都难以了解保险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以致很难对保险公司作出正确的评价。同时,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是保险公司事先拟订的,投保人只能被动地接受或拒绝,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再加之绝大多数保单条款在表述上所含专业词汇过多,致使投保人看不懂合同,无法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而且赔付时,一般由保险公司解释赔付的条件和拒赔的理由,投保人由于缺乏专业知识,抗辩的余地很小。所以,在保险合同的制定、履行、赔付等一系列过程中,都存在保险人利用其掌握的优势信息损害投保人利益的可能。

(3)对于保险人而言

目前,对营销员的考核以业绩为主、佣金实行首期业务佣金和续期业务佣金相结合(首期业务佣金较高,续期佣金则逐年递减)、人的违规成本太低、缺乏长效激励机制等,这极大地诱发了人的道德风险。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使下,保险人在其业务中欺骗保险人、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甚至误导投保人等等。这些问题的产生都是基于保险人、保险人以及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三、对策建议

首先应健全诚信法规制度,从法律高度保护诚实守信行为,从保险条款、财务方面加强监管,严厉惩戒毁约失信行为,在保险业内形成“有信者昌,无信者痛”的氛围;其次,在完善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行业内部信息的公开,建立保险从业人员的信息库,以利于社会查询,同时,各保险公司之间只要不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能共享,以减少信息的不对称;再次,对保险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考虑制约制衡机制,建立规章制度,尤其要在保险监管机构的干预下健全和规范我国保险中介体系;最后,保险人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保险市场的保险技术和运营策略,对风险进行精确的分类和测算,设计不同类型的合同,将不同风险的投保人区分开,从而规避投保人的逆向选择,而且可以通过条款约定等形式,对投保人投保后的行为加以限制和激励,从而预防和控制道德风险,以防止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

论文关键词:保险诚信成因

论文摘要:保险公司经营的产品是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这就决定了保险业较其他行业对诚信的要求更高,但目前诚信问题却成为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桎梏。因此,本文从制度缺陷和信息不对称两方面对保险业诚信现状的成因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加强诚信建设的建议。

参考文献:

[1]吴定富。加强诚信建设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R].世界经济发展大会报告。

[2]黄小江。保险诚信缺失问题的思考[J].中国市场,2005,(5):78-79.

诚信论文 篇十

关键词:广告诚信失真规范

广告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应该是诚信经济。广告诚信在市场经济中是非常重要的链条,因为它是直接联结生产者与消费者的中间环节,如果广告不诚信,整个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信用体系将不复存在。

一、广告诚信失真的原因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广告业作为一个朝阳行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在广告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生

出了大量的虚假广告。虚假广告的产生必将会误导消费者或者欺骗消费者,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损害消费者的权益,从而也会致使广告失信于民,严重影响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究其原因,造成我国目前虚假广告的产生、广告诚信失真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广告从业人员社会道德意识淡漠。广告市场是由广告主、广告者、广告经营者三方面组成的,这三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旧的价值体系向新的价值体系转变,传统的社会道德观念逐渐迷失,整个社会形成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环境,社会行为都以“唯效益论”来判断成功,人们的趋利性和欺骗性凸现。这样,有些广告为了吸引消费者眼球而违背传统道德中的诚信、公正、实事求是原则,故意使用一些模糊用语,夸张虚构商品的用途,夸大宣传,欺骗公众,误导消费者,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有些虚假广告甚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特别是药品广告、保健品广告、医疗广告、美容整形广告、农资用品广告等存在的问题尤其严重。据不完全统计,仅南京一个城市,在2002年度共的各类医疗、药品广告28059篇中,虚假违规广告就有27131篇,违规虚假率达96%。

2.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善,不能满足现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目前,有广告方面现行的法律规范主要有《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而《广告管理条例》是在1987年制定的,《广告法》是在1995年开始施行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不断进步,新的问题和矛盾会不断地涌现,过去法律的一些缺陷和弊端就会表现出来。我国现行的《广告法》的约束对象只包含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而忽略了广告参与者,如现在很多明星利用自身的知名度作为形象代言人现身说法,参与到虚假广告的制作,给消费者利益带来很大损害,而按照现行的法规很难追究他们的责任。

3.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建立,监管执法力度不够。日益严重的违规虚假广告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整个社会比较全面的监管机制尚未建立,执法机关的广告监管职能难以真正到位,执法力度明显不足。目前,我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内设置的广告管理内容,多数都是商标广告、合同合署办公,具体的监管职能部门监管力量明显不足。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由于主客观原因,对一些违规企业的违法行为处罚过轻,打击不力,震慑力不够,这也是让虚假广告泛滥的原因之一。另外,我国的广告管理是多头管理,出现问题后责任界定不清,互相推诿,这也影响了广告领域监管执法的力度。

4.消费者整体素质参差不齐,一部分消费者缺乏辨别能力。现代消费者淹没在广告信息的海洋里,从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到户外,无处不在的广告与我们的生活融为一体。这就需要消费者有一定的判断和鉴别能力,能识别广告的真伪,让真实的广告来引导我们的生活,让虚假的信息自生自灭。当然,由于我国人口众多消费者素质参差不齐,一部分消费者缺乏辨别能力,经常在虚假广告面前上当受骗,使得广告经营者、者和广告主都能有机可乘,这样虚假广告也会屡禁不止。

二、规范诚信广告的对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广告信息失真、虚假广告泛滥的原因是多方面造成的,因而建立广告诚信应是一个多元化的系统工程,只有从社会到政府,从广告经营者、者、参与者到消费者,齐抓共管,从多方面采取有力的措施,才能真正对广告诚信起到规范作用。我认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增强广告行业的自律意识,倡导诚信观念。中国是五千年的文明古国,在儒家重要经典著作《中庸》中的核心观念就是“诚”,它认为“诚者,天之道也;诚之者,人之道了。”诚是天地万物皆赖以存在的根本。因此,在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中,“诚信”是衡量一个人是君子还是小人的重要标准之一。这种道德意识应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尤其是在高等教育中对于职业的广告制作人员的培养,不仅要授与他们广告专业理论教育和行业技能,更重要的是要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增强他们的职业道德认同感和社会责任感。此外,对于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广告者也要进行诚信教育、业务培训、普及广告法规的专业知识,积极引导业内增强诚信意识,提升整体素质和信誉度,树立良好的诚信形象。

2.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律法规是规范广告行业的约束性文书,而现行的法律法规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为虚假广告的泛滥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针对广告经济在发展中表现出来的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及时对现行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正和补充,使它的效用能够顺应市场发展的需求。如目前出现问题较多的明星广告、电视广告和网络广告,国家有关部门应有针对性地独立制定一些法规,进行专门治理。另外,要把各种法律法规综合起来运用,使它们相互配合,共同来约束广告行业的违规行为。

3.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首先,应加强行政监督。其次,应加强社会监督功能,主要是指消费者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最后,应加大执法力度,促进广告监管职能到位。

诚信主题小论文 篇十一

有人曾问我:_诚信是什么?_我说:_诚信是清泉,能说清你节操的一眼清泉。_有人曾问我:_诚信是什么?_我说:_诚信是浑然天成的美玉,容不下半点垢点。_也有人问我:_诚信是什么?_我说:_诚信是花,能给整个世界带来芳香的花。_

是啊!诚信是清泉。

我们生活的世界太需要这样的清泉,我们的周围有太多的欺骗和谎言,我们多么想拥有一片承诺于人,守信于人的蓝天,有人因为欺骗而失去了最珍贵的友谊,有人因为谎言而众叛亲离,也有人因为欺骗而走上了生与死的边缘,试问,我们身边没有欺骗,那该有多好啊!有人为了信守承诺而至死不渝,那桃园里的三拜首,岂能忘记?关老爷的诚信又怎样?面对高官厚禄,面对加官进爵,他毅然过五关斩六将,留下千古美名,只为一个_信_字。

诚信是玉,是一块价值连城的宝玉。

它有着玉的清洁,它有着玉的高贵,它更有玉的坚贞,历来文人学士以玉为友,以玉为伴,这就是玉与信的融合吧!他们在玉的身上学到了信,一个传唱千古的立身准则。_言而无信,不知其可_。古人也有无信的代表,一代豪杰吕布,手持方天化戟,身骑赤兔烈马,那是何等威风,何等的英雄,可到头来,却为一个_信_字搭上了身家性命,他把承诺别人的话当作儿戏,只仗自己一身好武艺,那是他愚啊!那是他无信啊!假若给他一个机会,一个从信开始的机会,历史或许真的要重写。

诚信是花,是一花一世界的豪语。是的,我们的生活更需要鲜花来装点,我们的人生更需要鲜花来陪伴,陶渊明先生为了实现自己心中的诺言,与菊花结缘,他守望着那一棵棵诚实的菊花,活的多么自在,又怎愿与那充满欺骗,黑暗的统治势力同流合污?他做不到,他也不想做到,因为有那诚信的山菊为他作伴,他生活得很充实,很自然。

在这片诚信的蓝天,不需要欺骗,不需要谎言,要的只是那清澈的泉,坚贞的玉,芬芳的花,因为在它们身上我们看到了一个字--_信_。

看!诚信的蓝天下站着三个人,你、我、他。

诚信论文 篇十二

论文摘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入手,采取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欺诈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综合提出了诚信制度缺失治理应该采取的措施

引言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信用的缺失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愈加明显,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据统计,我国企业因为信用缺失而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每年高达5855亿元,相当于中国年则政收入的37070,GDP每年因此至少减少2个百分点;全国每年由于产品质量低劣或制假售假造成的各种损失达2000亿元;银行由于逃废债承受的直接损失每年约1800亿元;国家市计局曾对1200多家国家控股企业进行市查,发现67%的企业在则务上存在严重不实问题。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信用的缺失会导致交易效率的下降和交易成本的上升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诚信制度对欺诈行为进行约束从而保障经济的正常运行极为必要而现行的约束惩罚机制,似乎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此类行为的产生因此,诚信缺失的原因何在以及如何有效遏制诚信缺失的行为值得研究。

目前,国内学者对诚信制度缺失的原因和治理的研究一般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各种假说解释信用缺失的原因,如“互悖说”、“雷区说”和“绩效说”;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其原因和治理方法;从产权的角度提出解决方法;以及仅对诚信缺失的现象进行描述后对诚信缺失的治理作出一个模糊的结论,而对诚信缺失的原因和治理缺少定量的分析,因而其结论缺乏有观性和可操作性

本文拟综合各种理论观点,从理论和定量分析入分析诚信缺失的原因,从而得出诚信缺失治理的方法。

一、欺诈产生的博弈分析

信息不对称是信用缺失的前提条件。对信用的要求来源于信息经济学中的信息不对称,在阿克洛夫(Akerlof)看来是因为“经济主体有强烈的激励去抵消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容易发生逆向选择和逍德风险,讲信用是掌握信息的一方不欺骗另一方的一种强烈的信号通过交易对手的信用情况,处于信息弱势的一方可以判断对手在过去交易中的信用即其信誉来判断对手将会采取的行为而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不存在是否会被欺骗的问题,因为即使根据信息判断出对方不会履约、或者履约的概率小,也可以通过选择相应的策略如订立完各契约等方法来解决。

经济学中将市场经济主体假设为理性人,在交易过程中遵循效用最大化的原则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欺诈虽然也需要成本,但是欺诈带来的收益大于选择诚信带来的收益时欺诈就会发生。

如果假设没有外界干预,当信息不对称时,如果没有外界的激励和约束,博弈的结果将会是欺诈:

(一)假设信息不对称,交易双方对各种策略选择的得益和损失完全清楚,在没有外界约束的情况下,A,B的静态自由博弈的得益矩阵如下(假设a,b,c,d>0,且a>d,c>d):

从矩阵可以看出,当经济主体A,B都选择诚信时,双方的获利都是a,当一方选择欺诈而另外一方选择诚信时,则选择欺诈的经济主体获利为a+b,而选择诚信的经济主体获利为-c,当双方都选择欺诈时,欺诈给双方带来的获利都为d诚然,当经济主体A,B都选择诚信时存在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选择,但是当信息不对称时,双方都无法保证对方选择诚信,而选择欺诈无论是在对方选择诚信还是选择欺诈时总能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或者损失最小化因此,在信息不对称时,博弈的结果是一个“因徒困境”,交易双方都会选择欺诈。

(二)假设信息不对称,交易双方对各种策略选择的得益和损失完全清楚,双方都愿意追求长期收益并愿意选择诚信,并根据已有的信息判断对方选择诚信的概率,设概率为P&(0,1),根据上面的博弈矩阵,可以判断经济主体A的期望收益:

在没有外界约束的情况下,根据上面的得益矩阵,有如下结果:

选择诚信的期望收益为E(L)=ap-c(1-p)(1)

选择欺诈的期望收益为E''''(L)=(a+b)p+d(1-p)(2)

可以看出,E''''(L),恒大于E(L),因此,A选择欺诈的期望收益恒大于其选择诚信的收益也就是说即使经济主体有选择诚信的动机,在他们掌握部分信息的情况下收益仍然永远小于选择欺诈时的收益这时,交易双方博弈的结果仍然是一种“因徒困境”,双方还是会选择欺诈

虽然每个企业都不讲信用将使企业陷入一种“因徒困境”之中,但给定制度约束的特定状态,每个企业追求短期利益却可能是其理性选择阿克洛夫提出的“柠檬市场”理论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劣等产品会驱逐优良产品从而主导市场同样地,由于信息分布不对称,讲信用的企业可能被不讲信用的企业驱逐出市场最终陷入一种不讲信用的“因徒困境”之中,

二、欺诈产生的根源分析和建立诚信制度的条件

(一)欺诈产生的根源分析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信息不对称是欺诈产生的前提条件以及信息不对称是如何导{JINGYOU.NET}致欺诈产生的在论述的过程中,简化了市场博弈的条件,将市场的交易描述为信息不对称、没有外部约束的行为。在这种市场中,交易i体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之所以选择欺诈是因为欺诈不需要付出额外成本,而对方无论选择何种策略,欺诈都是其行为的最优解。经济主体如何选择自己的行为策略,是由其逐利的本性决定的,因此,欺诈的根源在于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经济主体对自身利益的追求。

欺诈行为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经济i体追求更高的利益引起的,因此,理论上可以通过消除信息不对称和通过外部约束,改变其欺诈的收益的方法来解决。在现实中,信息的完全对称虽然存在改进的可能,但信息的完全对称是不可能存在的,欺诈的消除必须通过外部来解决。

由此,我们必须先清楚诚信制度建立所需要满足的条件。

(二)经济主体选择诚信所需要的条件

经济主体为获得长期利益从而选择诚信的前提条件有以下几个方面:经济主体有追求诚信的动力;对欺诈有有效的约束和惩罚机制;对诚信行为有效的激励。从这些方面出发,可以分析诚信缺失治理的条件和方法。

(1)明晰的产权。

追求诚信的行为是经济主体的博弈由一次博弈转为重复博弈的过程,经济i体追求诚信的动力来源于对长期利益的追求。而产权制度的基本功能是给人们提供一个追求长期利益的稳定的预期和重复博弈的规则。产权是经济主体建立信誉的基础,只有产权明晰了,经济主体追求长期利益的动机才会比较强烈。因此,产权明晰的企业,有动机为了企业的长期利益从而选择诚信。明晰的产权是经济主体追求诚信的基础。

(2)充分而低成本的信息。

对信用的要求来自于信息不对称,充分的信息能够保证经济主体选择自己的最优策略。由于一方的欺诈行为总会给对方带来损失,因此,有欺诈动机的经济主体将无法找到交易对手,从而只有选择诚信。

在现实当中,完全充分的信息总是不存在的,要消除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影响,可以通过增强信息的充分性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影响。根据式(2)可以看出,当P增大,选择诚信的期望收益将会增加,欺诈的期望收益将降低,从而欺诈的动机也会降低。

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而且在信息无法完全充分的情况下,仅仅增加信息量并不能保证经济}体选择诚信要使经济主体在交易时选择诚信还必须满足:

选择诚信的期望收益大于选择欺诈的期望收益

E(L)=ap-c(1-p)>E(L)=(a+b)p+d(1-p)

即必须使信息量达到使博弈方根据现有的信息作出对手选择诚信的概率

p>=(d+c)/(c+d-b)>=1

不等式只有在d>=0的时候成立,在d<0的时候恒不成立,也就是说在d<0的时候,增加信息量可以降低经济主体选择欺诈的动机,却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经济主体的欺诈行为要对欺诈的行为进行制约,必须加入外界的力量来改变其得益矩阵中所处的优势地位。

(3)有效的惩罚机制

经济主体参与市场博弈时选择欺诈是因为欺诈能够带来较高的收益,对自己来说是一种占优策略因此,如果通过可信的经济惩罚来改变欺诈的得益矩阵,使得选择欺诈是一种下策,将可以制约欺诈行为的产生。

惩罚可以看做是政府实行或者决定的,当政府介入时,政府和经济主体也成了博弈双方双方也会根据拥有的信息采取行动。从而使自己的行为是最优的。双方的博弈矩阵可简中描述如下:

如果经济主体选择诚信,政府对欺诈行为惩治是可信的,则选择诚信的收益是5,选择欺诈的收益由于惩罚机制获利为一10,政府则在两种情况下分别支出成本和罚款收入分别为2和巧政府放任的情况下,政府对惩罚机制的支出成本为0,而经济主体在选择诚信和欺诈时的获利分别为-4和3。

由于政府实施惩罚措施需要成本,政府对欺诈的惩罚会视情况而定,假设政府惩罚的概率为P,其保持诚信的期望收益将会是5p-4(1-p),而选择欺诈的预期效用将会是-5p+3(1-p),要使经济}体保持诚信,必须满足:

5p}-4(1-p)>-5p+3(1-p)p>7/17

当经济主体预期政府惩罚的概率小于1/17时,仍可能采取欺诈因此,政府对欺诈的惩罚必须是可信的,经济主体才会选择诚信,否则,由于欺诈的预期收益仍大于诚信,经济主体仍然可能选择欺诈

(4)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是保证经济主体追求诚信的保障

在现代企业制度的所有权和经价权分离的情况下,经价者可能会为了自己的效用最大化采取欺诈行为,此时,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显得尤为重要在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经价者的行为能最大限度的按照企业的利益进行经济活动,从而保证经济主体追求诚信

(5)破产机制

企业在面临破产的时候,有强烈的动机去选择欺诈的短期行为在信息完全的情况下,欺诈行为将无法进行,但如果信息不对称,经济主体的欺诈行为就很容易发生信贷配给现象就是一个简中的例子有效的破产机制可以降低企业在前景不好的情况下,为了获得眼前的收益或者为了企业走出逆境而发生逍德风险和选择欺诈

(6)激励机制

在上面的条件满足之后,激励机制可以自发形成,经济主体会选择诚信度高的对手与之交易,筹集资金的成本也会降低,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也会为消费者所接受。这对经济主体是一种激励。也是现实中很多企业选择诚信所希望获得的结果

三、进行诚信缺失治理的效果分析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对治理后所达到的效果进行一个定量的分析:

信用治理后经济主体得益矩阵的修正。

其中,a,b,d,e,f>0,e是对欺诈的惩罚,f大于0是因为经济主体选择诚信时,虽然在短期内损失,但因为其诚信,可以获得长期收益得益矩阵的变动可以通过调整政府控制的e来进行,如果调整e,使a+b-e<f,则博弈的结果存在对双方都有利的纳什均衡(若d-a>f,则存在另一个双方都欺诈的纳什均衡),而如果将a+b-e和d-e都调整到一定幅度(如小于0),在信息比较充分、政府的惩罚是可信的情况下博弈将只存在一个对双方都有利的纳什均衡,经济主体将不再会有欺诈的动机

因此,充分的信息和政府惩罚的介入力度是诚信缺失事后治理成败的关键

总结

本文对诚信缺失治理的分析建立在传统经济学的理性人假设之上,强调经济}体是理性的,经济主体的一切行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标准参与市场博弈在此基础上通过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经济主体自身追求诚信的动力和外部约束和对经济主体的得益矩阵加以修改。从而达到诚信缺失的治理。理论上。如果这些措施的实行满足了一些必要条件:即采取的措施是尽可能完善的,惩罚机制是可信的,则从采取的措施修改得益矩阵的效果来看,能够取得预期的目的但现实当中,欺诈的动机是多方面的,经济主体的行为也不尽是理性的,因此,还需要采取其他的措施,提高经济主体参与市场博弈的行为理性,培育良好的诚信环境,从而建立一个良好的信用体系。

参考文献:

[1]GeorgeA.AkerlofTheMarketfor"Lemons":QualityUncertaintyandtheMarketMechanism,TheQuarterlyJournalofEconomics,Vol.84,No.3.(Ang,1970),pp.488-500.

[2]张晓春。诚信缺失的经济学分析「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

[3]张维迎,产权、政府和信誉[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1

诚信主题小论文 篇十三

诚信,关系着一个人的生活、学习、工作、交际……如果一个人失去了诚信,在社会上就没有立足之地。

那是一段我怎么也不想回望的经历……

那时的我才读小学四年级,这是一个很关键的转折点,所以,无论在哪个方面,老师要求都非常严格。比如语文作业,听写要签名,默写也要签名,如果没签,那可得遭殃了。

那天,我高兴地一蹦一跳走进了教室。按常规,我向组长一项一项地缴交了作业。正当我刚回到座位时,组长如猛虎般向我扑来,大叫到:“默写怎么没签名?”顿时,我的心如被利箭穿过一般,大吃一惊,心想:不可能吧!我昨天有叫爸爸给我签的呀?这下惨了!我心如刀绞,如热锅上的蚂蚁急的团团转。就在我绝望之时,一个歪念头划过我的脑袋:自己签父亲的名字!正当我拿起笔将要写下第一个字时,突然,有种力量挡住了我,它对我说:“当你签下这个名字后,你的诚信便会被虚假所吞噬,你就不再是个好孩子了!”突然,又出现了一股更强大的力量,它对我说:“难道你想受老师魔鬼般的教训吗?诚信不是那么重要的,快签下吧!”就这样,经过一番长久的思想拼杀后,我不得不签下了那三个字。顿时,我的心轻松了许多,因为我不用受惩罚了。但是,与此同时,我的心中却又有着另一种恐惧,不知为什么……

第二天,我终于忍不住了那种恐惧,我再也承受不住了!于是,我怀着一种忐忑的心情走进老师的办公室,却又迟迟不肯再上前去。这时,老师看到了我,她走了过来。轻声地对我说:“孩子,怎么了?”我看着老师,心中热浪翻滚,不由得说出了事情的经过。老师听后,没有惩罚我,而是对我进行了一番教育。这短短几分钟的教育使我深有感触,让我明白了:诚信是为人之本!千万不要失去诚信,失去了,想再得到,只需用两个字来说:“太难!”

诚信,是一朵兰花,它开在人们荒芜的心田;诚信,是一杯浓茶,它让生活更浓郁芳醇;诚信是一首劲歌,它奏响了时代的最强音;诚信,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人处事的最基本准则!

诚信是为人之本,它可以触动人们内心深处最敏感的神经,给众生点亮了一盏永不磨灭的心灯。

论诚信议论文 篇十四

虽然我年纪不大,也少不更事,但生活中有许多事情却让我感触很深,有些事情很能体现人与人之间的*,它像一把鼓槌,常常不经意地叩击着我记忆的闸门,让我总是难以忘怀。

风轻轻吹吹拂着他的衣衫,他小心翼翼地把钱递给我,指尖相碰的一瞬,我似乎感受到了他先前坐立不安的心情。但他并不知道:我真的不在乎这八元钱。

事情是这样的:上午,我在一个摆摊的老爷爷那儿看中了几支漂亮的笔,于是想挑选几支。但当我拿到笔后,看着老人蹒跚着扭动的背影时,心也跟着猛烈颤抖了,一种怜悯之心油然而生。顿时,一个想法在我心中蹦出:我要帮助这位老人。于是,我将一张面值十元的钞票塞到了老人手上。转身就走了。

心里想着:那几元钱也许可以帮帮他吧!可谁知,在我夜晚返回家的路上,我看到了蜷缩在角落里的老人,这时,其它的摊位早已散去。老人叫住我,从随身背着的包中取出几张皱巴巴的零钞,递给我。我的眼眶不觉得红了,匆匆地说了几句“对不起”“谢谢”之类的话,然后便走了。

我在拐角处的路口停下,看着老人远去的背影,夹着一丝开心与苦涩的气味,融入我的心中。我在内心的默默地想:我们下陆有这样善良的人们,有这样诚实守信的人,创建黄石首善城区就指日可待了。

诚信主题小论文 篇十五

“一个人严守诺言,比守卫他的财产更重要。”这句话告诉我们:诚信比什么都重要,在《中彩那天》这篇文单中讲述了一位父亲把梦寐以求的汽车,还给了中奖的人。

父亲买彩票时,帮库伯先生捎了一张,并做了记号。商店的

扩音器高声叫着我父亲的名字,表明这辆车己属于我家,可是中奖的是库伯先生的彩票,父亲反复的思考,最终还是把车还给了库伯。这篇课文告诉我们,得到了真情和道义,朋友的帮助是心灵的宁静和快乐,这是金钱买不来的。

在生活中,爸爸也有一个诚信的故事,那天天下着倾盆大雨,爸爸的手机响了:“你好!我想和一起拉货。”听声音是一个有礼貌的小伙子打来的,爸爸马上就答应了,“有货我就打电话给你。”那个小伙子高兴地笑了,连声说:“谢谢!”第二天,爸爸果然打电话给昨天打电话来的那个人。在电话里听声音他总是微笑着,爸爸非常高兴,这个小伙子开车稳,水平又高,而且也非常的有礼貌。爸爸每次一有货就叫上他。有一次,他坐在车上看见爸爸那疲倦不堪的样子,非常难过地说“你还是别开了,休息一下吧,我来开。”爸爸同意了,爸爸躺在床上。小伙子开得很稳,就连爸爸也睡得比平常都要香。

“言必信,行必果。”一个人要诚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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