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优范文 > 法律样本 > 起诉状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 车祸赔偿起诉书格式最新7篇

时间: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起诉书在处理事务上的使用越来越广泛,起诉书的格式由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尾部七个部分组成。起诉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下是www.jingyou.net爱岗的小编小月月帮家人们找到的7篇车祸赔偿起诉书格式,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车祸赔偿起诉书格式 篇一

原告:xxx 男 xx岁 汉族 党员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现住址:

工作单位:

联系方式: 手机号或电话号(可以随时联系上)

被告: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身份证明: 对方身份证号或驾照号

住址:

工作地址:

联系方式: 手机号或电话号(可以随时联系上)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这项必须有)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 元;

2、判令被告当庭向原告赔礼道歉;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30日21时45分,被告所驾驶的车牌为 xxxxx黑色丰田小轿车,停放在东城区xxxxx大街xx号门前非机动车道左侧,车头向西、车尾向东;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正常行驶,此时被告在开启前右侧车门时,将原告左手和左腿撞伤;随后原告拨打122报警,经东城交通支队东四大队事故认定,被告承担此次事故全责,原告无责;因被告当时态度傲慢,无任何歉意表示,原告只能自行就医;后经北京XX医院急诊科诊断为:外伤后神经反应,左手软组织损伤(诊断证明附后)。

9月2日原告就医疗费赔偿联系被告,而被告一直无故拖延,至今二十多天也未履行赔偿责任;鉴于被告的这种行为,显然未诚意对待;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原告签字)

2011年9月18日

附件:

1、东城交通支队东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

2、北京XX医院诊断证明书(复印件)

3、医院X光检查申请单、就诊记录(复印件)

4、医院收费发票(复印件)

5、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就是一个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对方全责)模板,通过了解这个模板,我们对交通事故赔偿也有了一定的了解。通过这个起诉书,这样就更具有法律效益,也可以更好的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驾驶汽车时,还是要以稳为主,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这样就可以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不仅仅是涉及到两个人,两辆车,它更是涉及到两个家庭的生活,所以要谨慎行车,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师365无锡律师。

车祸赔偿起诉书格式 篇二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

(原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

(被告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案由:交通事故赔偿_____

请求事项:(写明向法院起诉所要达到的目的)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起诉或提出主张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包括证据情况和证人姓名及联系地址)

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一、本诉状副本______份(按被告人数确定份数);

二、证据______份;

三、其他材料______份。

车祸赔偿起诉书格式 篇三

原告: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天津××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区××小区××室。

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区×××道×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元:(以下三项总计元)

1、医疗费元,误工费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5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75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

2、残疾赔偿金294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元,定残后的护理费487060元,鉴定费1200元;

3、后续治疗费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赔偿原告陈x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李××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CC××××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

1、四肢多发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2、继发性脑干损伤、脑疝;

3、右额硬膜外血肿;

4、右额脑挫伤;

5、左颞、右枕颅骨骨折;

6、肺挫伤;

7、鼻骨骨折;

8、阴囊软组织损伤;

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

到起诉时至,原告尚不能康复出院。

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于××雇佣被告李××驾驶的。被告于××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xx年3月30日起至20xx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为治疗所造成伤害,已负债累累,被告李××与于××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于××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于龙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天津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月3日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范文 篇四

一、我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基本情况

自20__年7月1日至20__年9月1日我院共审结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32件,总诉讼标的达412.22万元,分别比同期增加115.62 %和22.55%(20__年4月1日至20__年6月30日共审结此类案件__件,诉讼标的180.11万元),其中以判决结案的87件,调解结案的32件,撤诉结案的13件。

二、我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特点:

(一)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从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调解是前置程序,未经公安机关调解,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很多这类纠纷经过公安机关的调解得以解决。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后,公安机关的调解不再是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且公安机关的调解工作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次,必须是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公安机关才进行调解,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公安机关不再组织调解。因此,经公安机关调解解决的纠纷相当少,大部分的事故受害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这是案件大幅度增加的主要原因。还有,随着现代公路事业的发达,交通工具的日益现代化也是交通事故增多的原因之一。

(二)诉讼标的增大。我县法院自20__年7月1日至20__年9月1日审结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总诉讼标的达412.22万元,比同期增加了227.55%,随着近几年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物价、医疗费用的不断上涨,受害人对其营养费、护理费、后治疗费及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的数额的主张也愈来愈高,诉讼标的普遍提高。如我院审理的王艳云、徐光怀诉被告胡明宽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主张的赔偿金达101.2万元,其中,主张定残后的护理费、康复费共计61.2万元,后续治疗费10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

(三)诉讼主体复杂。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前,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由肇事司机所在单位或机动车的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赔偿义务主体比较明确。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车主不再承担垫付责任,车主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怎样的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和做法。尤其是在肇事司机与车辆所有人之间存在挂靠、借用、租用、车辆转让未过户、被盗等关系的情况下,车主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做法不一。其中,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在第三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也不断增多。

(四)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的案件较多。在我院审结的这132件案件中,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认定或鉴定的案件有19件,占收案数的14.3%。

(五)案件调解率不高。从我院从20__年7月1日至20__年9月1日审理的132件案件中,调解结案的为32件,调解率为24.2%。此类案件中,被告不愿调解是调解率低的主要原因。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进行理赔,是以法院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为准,但如果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调解结案的,保险公司对于调解书确认的赔偿数额进行审查时,对某些赔偿数额不予认定,因此,被告不愿意参加调解,而请求法院以判决方式结案。

三、对策与建议

针对以上我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特点与难题,我们总结了如下的对策与建议:

(一)建议设立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专门法庭。目前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给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增加压力,在审判实务中有很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在审判实践中进行总结和探索。因此,我认为我们基层法院可以考虑设立专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庭,专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这有利于及时总结审判经验,统一执法尺度,加强这方面信息的收集与调研。如设立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巡回法庭;建立法院与交通部门的联动机制,在交警办公地点设立交通事故立案服务窗口,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及时调解,化解矛盾。

车祸赔偿起诉书格式 篇五

甲方:××,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年××月××日,乙方与甲方儿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乙方自愿对甲方进行赔偿。现甲、乙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自愿、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甲方贰拾陆万元整(260 元),其中,事故发生后已支付6万元,剩余20万元于本协议签订当天支付到甲方以下银行账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二、甲方收到26万元赔偿款后,自愿向乙方出具谅解书,并自愿放弃对乙方其他赔偿请求的权利。

三、协议签订后,对于甲方剩余的损失,乙方应提供其驾驶证及肇事车辆××的行驶证等保险理赔相关材料,并积极配合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赔偿款。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二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 乙方:××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协议签订日期:×× 年××月××日

车祸赔偿起诉书格式 篇六

原告:王×,女,汉族,生于 1xxx年 3 月25 日,兰州××有限公司职工。

住址:兰州市××路××号101室,电话:×××××

被告:胡×,男,汉族,甘肃××有限公司驾驶员。

住址:兰州市××路××号672室,

被告:甘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兰州市××路××号。

邮编:xxxxxx 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80000 元(具体详见清单);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0000元;

三、赔偿原告助动车损失费6000 元;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日下午一时许,当原告在上班途中,骑助动车正常行经兰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遭遇被告胡×驾驶的`小客车(牌号为甘A×××××)右转弯撞击,致使原告头部直接坠地及身体多处受伤,并致使原告的助动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经门诊诊断,造成原告头部颅底骨折,左颞顶头皮下血肿、压痛、耳聋等。后经××公安分局交巡警支队认定,被告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见证据1)。原告又于20xx年6月18日,经甘肃××鉴定中心伤残评定,确认 “路交通事故致颅底骨折,遗留头痛、头晕,左耳伟导功能障碍,属十级伤残” (见证据2)。又于20xx年7月30日,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交警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原告胪脑受伤,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于20xx年5月9日出曾出具入院通知书,要求原告应住院手术检查,但由于住院手术检查费用高达1万余元,且当时原告经济窘迫而被告拒绝作任何赔偿的情况下,原告不得不放弃了住院手术治疗的机会(见证据4)。现已造成原告留有后遗症,经常头痛、头晕、耳鸣等,不得不被原单位解雇,至今不能正常上班。

另外,由于事故原因,原告助动车损坏严重,至今仍在被告处。且由于被告未履行修缮和归还义务,现已造成助动车报废,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兰州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名):

20xx年×月×日

附件:1、本诉状副本 2 份。

2、证据 10 份,共 13 页。

3、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

4、被告的信息资料。

相关阅读:

交通事故索赔起诉书填写注意事项

如果当事人另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应将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写明。按照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1一2名代理人参加诉讼。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告如果是法人,应写明法人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果对这些情况不了解,可以通过查询工商档案的途径确定,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一定要写准确。

诉讼请求写明要求被告承担什么责任。要将自己的各项请求分别列清。我们说,交通事故赔偿中,一般存在较多的赔偿项目,原告不应仅仅将所有赔偿项目的总金额列出,而是应将每一项诉讼请求的赔偿金额予以明确。即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3250元、护理费800元、伤残赔偿金59,740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事实与理由这部分主要分为两个层级。第一层级是陈述事实,即叙述发生交通事故的经过。即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第二层级是讲明要求赔偿的理由、法律依据。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要求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_民法通则》第117条和第119条。

证据材料对于事实的认定和判决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要求在起诉书中列明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基本情况,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数量提供副本。

民事起诉状应当按照被告人数提供副本

交通事故赔偿起诉书范文 篇七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证据类型来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因由公安机关制作,故应为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作用有三个方面:其一是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在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在民事赔偿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又起着确定赔偿义务人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的证据作用。如此重要的公文书证,却存在一系列欠缺之处,不仅与法理不合,也引起了司法实践中矛盾和混乱。

首先,交通事故认定书实际上已经成为认定事实与承担责任的当然依据。

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这三种类型的诉讼中,其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收集程序、证明的目的、证据的要求、证明的标准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同和差异,尽管很多证据可以同时作为这三种程序的证据使用,但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怎么能让其当然成为认定事实与承担责任的依据?事实上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确实如此,只要有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都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判决。

其次,交通事故认定书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责任承担依据及刑事责任的依据与证据法基本理论不符。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交通警察机关对违章当事人的行政处罚的证据,应当是顺理成章的,但直接作为民事诉讼的责任承担依据及刑事责任的依据却与证据法基本理论不符。因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损失,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据相关的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以及其他证据)经过分析后才能予以确定,这根本不是交通警察机关的职责范围。

再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可诉,事实上成为终局性的东西,影响和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和知情权,同时对公安行政机关失去必要的监督,有可能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之后,交警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原则上只负责原因分析和责任判定。至于到底怎样赔,谁来赔,可以由交警来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目前交警部门已不予复议。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不服交警部门作出的责任认定也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第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所以,行政上不复议和人民法院不立案都是有依据的。这就使得交通事故认定书实际上成为终局性的东西,影响和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和知情权,同时对公安行政机关失去必要的监督,有可能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

尽管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对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不予采信,即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事实上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只要有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般都直接按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判决。

二、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修正

针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上述欠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予以修正:

第一,通过立法加以完善,明确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之规定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之规定,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成为可复议和可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从法理上说,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本质上应属于一种依法履行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主体必须是行政主体。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授权依法对交通安全实施管理职能,取得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2)在内容上,必须向对方当事人(行政相对人)作出具有效果意思的表示。从交通事故认定书看,它能够对相对人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经作出并送达当事人,即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不论是调解还是诉讼,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存在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3)在程序上,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送达行政相对人。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3款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因此,无论从主体资格上,程序上,还是内容上来看,交通事故认定都是具体行政行为。这种行为从事实到责任认定以及认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则应当可诉,否则它必将成为终局性的东西,影响和限制了当事人的诉权和知情权,同时也会对公安行政机关失去必要的监督,导致行政权力滥用。

第二,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区别情况,把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行为界定为可)精优范文○www.jingyou.net(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立法的精神就是要扩大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使对公民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行政行为越来越多的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以更好地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对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行为予以司法审查与这种立法精神是相吻合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未排除在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关于“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不应再予以适用。

因此,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根据其性质可以分别不同情况和阶段作出不同的处理:

1.当事人单独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使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救济。

2.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诉讼期间一审辩论终结前,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告知其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中止正在进行的诉讼。如果没有提出异议或者虽然提出异议并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可以将其作为正常的证据进行审查、分析和判断,决定是否采纳认定书的意见。允许交通事故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知情权利,纠正、减少和避免公安行政机关草率进行责任认定的现象。

82 10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