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优范文 > 法律样本 > 授权委托

公证书 房产委托公证书通用9篇

时间: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人们运用到协议书的场合不断增多,签订协议书可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被侵害。协议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这里的9篇房产委托公证书是精优范文小编为您分享的公证书的相关范文,欢迎查看参考。

公证书 篇一

(一)遗产公证

遗产公证需父母档案,死亡证明。父母有工作的在单位一定有档案,这个必须出具。死亡证明在所属派出所开。这个证明只开具一次,如果死亡证明遗失则需要殡仪馆开具的证明。然后子女需要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原件)。

(二)上交到公证处的资料

上交到公证书的资料有房产证,土地证,业主档案,死亡证明,所有子女户口,身份证。接下来的流程就是等待公证处的预约谈话,这个程序需要全部子女到场,并商定由一位或者几位继承该房产(继承人有婚姻的需要夫妻双方到场过户,单身则需要区民政局的单身证明,离婚的看是在业主去世前离婚还是在去世后离婚:1、在老人去世前离婚的则不需要什么另外的证明。2、老人去世后离婚的则需要到房地局开办证明)。公证处在收到全部证明资料后会到老人所在单位调查是否有几个子女,公证处有时还需确认去世老人的长辈是否在世,因为他们也有继承权。

(三)房屋交易贷款

有公正的房屋交易需要贷款的:1.商业贷款各银行都认这个公证书;2.公积金贷款中心不认公证书,公积金贷款必须要拿公证书和房产证、土地证到房地局换取继承人名字的房产、土地两证,这样可以贷公积金。

(四)过户

有了公证书、房产证、土地证,这个房屋就可以到房产部门进行过户了。

(五)缴纳费用

办理继承登记的时候,还需要缴纳一些费用。包括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继承房屋评估价的合同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xxx《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证书 篇二

服务承诺内容

(一)规范办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理公证及公证相关事项,公开办证程序和收费标准,遵守法定回避(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和保密(不得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更不得利

用知悉的秘密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制度。

(二)文明办证。平等、热情地对待当事人、代理人和参与人,做到挂牌上岗、着装统一、态度和蔼、用语规范、举止文明,有问必答,有难必帮,拒证有据,办事有度。

(三)便民办证。自觉树立“宁愿我等当事人,不让当事人等我”的理念,工作日实行提早、加时和延时便民服务;双休日实行党团员义务服务;其他时间,当事人急需办理公

证事项的,实行预约服务。

(四)利民办证。实行首问负责制,遇事不推诿、不扯皮、不刁难,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办证期限,提高办证效率,杜绝疏忽大意、敷衍塞责和延误办证的行为。做到:一般公证,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特殊情形经批准后,当天出证;证据保全类公证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继承、赠与等公证事项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重大、

疑难、新型、复杂公证事项,最长不超过1个月。

(五)惠民办证。对老弱病残者、革命军人、军烈属、外国人、台港澳居民、侨胞等实行优先服务;对有特殊困难的当事人,实行预约登记3日内上门办证;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申请办证的,可以减免收费;因公证员过错出现错证或造成撤证的,自觉退还公证费,造成损失的,依法

予以赔偿。

(六)勤廉办证。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勤勉敬业,

清正廉洁,不接受当事人的宴请、礼金和馈赠。

公证书 篇三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出借人(以下称乙方):

甲方因 原因,不能如期偿还年 字第号借款合同的借款,需向乙方申请延长借款期限。乙方经审查,同意甲方延期还款。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各项:

一、甲方根据年 字第 号借款合同向乙方借用的 资金借款整,(大写) 整应于 年 月 日到期。截止到 年 月 日,上述借款的欠款余额为(大写)整, 现约定延期到 年 月 日偿还。

二、甲方用下列资金或房产归还上条所列延期还款本息:

三、延期后的借款利率,从延期之日起按该借款实际期限的

利率月息 %执行。

四、延期后甲、乙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以及有关事项,仍按 年 字第 号借款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延期后,甲、乙双方于年 号公证书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及有关事项仍按该公证书上的规定条款执行。

五、当事人商定的其它事项:

六、本协议从甲、乙各方或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借款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一式 份,由方执有。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房产委托公证书 篇四

委托人:性别:男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住址:

委托人:性别:女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住址:

被委托人:性别:女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码:住址:

委托原因及事项:准备购买潘宏爱在地税局一单元4楼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_____________),现因、身在外地工作,且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回来办理相关手续,特委托张希萍作为、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办理如下事项:

1:代为办理该房产立契过户、税务登记及与之相关的一切手续;

2:代为领取房产证;

3:代为签署与交易有关的合同文件等;

房产委托公证书 篇五

甲方(委托人):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乙方在认真审查甲方的主体资格、相关资料后同意接受甲方委托从事房屋出售代理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委托事项

(1) 为 共有产权,现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售此房产,建筑面积 平方米,所有权证号 ,权属性质 。

(2) 为 共有产权,现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出售此房产,建筑面积 平方米,所有权证号 ,权属性质 。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本合同订立时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权限:

1、签订上述房屋的转让合同及有关手续;

2、办理上述房屋交付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过户登记过程中的一切手续;

3、办理上述房屋的水、电、煤气、电话、有线电视等过户的相关手续;

4、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在受托事项内所签署的相关文件,甲方均予认可。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提供如下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婚姻状况证明等,并保证上述证件及材料的真实性,如有不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方应当支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乙方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支出。

3、甲方承诺此事务只委托乙方单独办理。甲方如需委托第三方办理委托事务的,必须经过乙方的书面同意。甲方违反该条应向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4、乙方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甲方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5、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事务,并遵照甲方指示。乙方超越权限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一切后果。

2、乙方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认真审查委托方的主体资格及相关证件、材料。如有不实,给其他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3、乙方应向甲方如实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的情况和结果。因该委托取得的任何利益,均属于甲方所有。

4、若该委托为有偿,因乙方的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若该委托为无偿,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

5、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其他事项约定

1、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签署的补充协议和其它书面文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该房屋办完过户手续,本合同自行终止。

3、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履行本合同期间,如因不可抗力、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调整原因,该房不能办理权属变更,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本合同履行期间,如违反本合同第四、五条各项约定之一的,应支付对方该房约定出售价格的__%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如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依法向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生效日期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捺指印)后即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常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常州公证处一份。

第十条 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产委托公证书 篇六

你可以在杭州本地做公证,填写授权委托书,指定代理人,同时把身份证复印件和公证书一起寄给你的指定代理人,由他替你办理购房手续。

个人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 的相关手续,兹委托受托人____________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 对代理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授权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生效。

委 托 人: (印章)

年 月 日

公证书 篇七

一、基本案情

李某之母生前立下遗嘱,表示自己名下个人房产在身后由李某继承,并将该遗嘱进行了公证。李某之母去世后,李某持该遗嘱公证书、死亡医学证明书、殡葬证、房产证等资料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继承房产的转移登记。房管部门以李某未提交《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1991〕117号,以下简称为《联合通知》)规定的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为由,向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单。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房管部门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单,并重新作出予以受理的行政行为。

原告李某的起诉理由主要有:上述遗嘱公证书已明确表明房产由自己一人继承,房管部门表示仅凭该遗嘱公证不能办理,还要去办理“继承权公证书”,而公证处告知这种公证书必须由全部继承人共同前往公证处,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一致同意由李某行使继承权的明确意思表示方可办理。这就要求已经有遗嘱继承公证书明确否定了其继承权利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再自愿表示放弃继承权,还要同意已经获得了排他继承权的自己享有唯一继承权。这种公证,既会挑起家庭成员纠纷、激化同胞骨肉矛盾,又会增加公证或诉讼费用负担,并且根本不可能实现。由于不能取得“继承权公证书”,对于办理继承房产手续的申请,房管部门决定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的行为违反了《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的规定,损害了公民自己继承母亲遗产的权利。

经审理法院认为,上述遗嘱已经公证,属于《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证明房屋所有发生转移的材料”,原告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房屋登记办法》的要求,被告应予受理。因此,法院以“不予受理通知单认定事实不清,应予撤销”为由,判决撤销该通知单并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受理原告的房屋登记申请。

二、问题解析

1.登记原因为继承时,提交的申请资料是否仅限于公证文书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由此可见,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继承事项应当强制公证,当登记原因为继承时,登记机构不应硬性要求申请人提交公证书。所以,根据继承方式的不同,申请人可以提交继承权公证书、遗嘱(赠)公证书、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接受遗赠公证书、遗赠抚养协议公证书等公证形式的继承证明,除此之外,申请人当然还可以提交证明取得所有权的相关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因此,公证形式的继承文书属于继承证明,依法能够证明遗产的归属,与相关生效法院法律文书一样,具有结论性和法定证明力而无需再辅以其他证据证明。如果申请人既未提交相关生效法院法律文书,也未提交作为继承证明的公证文书,而是提交了其他形式的证明材料,那么登记机构是否有权据此并直接依据《继承法》等法律规定判断、确认权属,进而办理相应继承房产的转移登记呢?笔者认为,从不动产登记性质和登记机构的职责来看,答案应是否定的。

不动产登记将有关权利归属等事实记载于登记簿,从性质上来讲是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登记机构并没有通过登记来创设权利。《物权法》规定了登记机构的法定职责,即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要求申请人提交需要进一步证明的补充材料、必要时实地查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按照物权的规定进一步进行了细化。但上述法律、行政法规均未赋予登记机构确认权利归属的权力和职能。因此,当申请人未提交具有结论性、明确表述权力归属的继承公证文书或生效法律文书,而仅提交了需得出结论的“素材”资料时,即使做了进一步认真细致的调查、查验等工作,登记机构仍然无权根据这些素材资料作出确认权属的判断。否则,登记机构确认权属的行为就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了。

公民依法继承财产是公民基本的民事权利,根据《继承法》、《物权法》、《公证法》等有关法律,公民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进行公证或通过司法程序来明确财产继承事实、解决继承纠纷。因此,就继承房产的转移登记来讲,因法定职责所限,不动产登记机构只能够根据有关明确反映权利归属、具有结论性的产权来源申请资料办理房屋登记,而无权根据除继承公证文书及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以外形式的房产继承资料判断并确认权属,否则即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即使申请人提交的其他形式的继承“素材”资料足以证明该申请人是唯一的继承权人,登记机构也无权迳行对此确认并认定该房产由该申请人继承,进而据此办理转移登记。

综上,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时,证明权利归属的举证责任在申请人,而非登记机构。并且,申请人提交的用以证明自己继承房产的申请资料,必须具有结论性且以一定的外在表现形式予以彰显,该形式应具备法定形式,即证明继承房产的公证书、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

2.本案件焦点及实质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即《联合通知》的效力及其适用问题

对于继承房产的转移登记,《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包括“继承证明”、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但对继承文书的具体形式并未明确规定。《联合通知》第二条规定: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嘱公证”以及房产所有权、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李某虽具备遗嘱公证书但未提交“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房管部门基于此规定决定不予受理李某的申请。那么,本案是否应适用该《联合通知》呢?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据”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参照”的是xxx部、委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xxx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物权法》第十条规定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应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在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

诚然,上述《联合通知》制定于上世纪90年代初,实施早于1997年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在当时的环境和条件下确实起到了规范登记行为的积极作用。但之后随着《公证法》(2005年)、《物权法》(2007年)、《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及有关地方性法规的颁布实施,有些当事人开始对《联合通知》的效力及其有关规定提出质疑。除了上述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公布的“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与本文案例的案情极为相似,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被告不予受理的申请,责令被告履行对原告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的法定职责。

《联合通知》属于司法部、xxx联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级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因此,《联合通知》规范的有关内容与《物权法》、《继承法》、《房屋登记办法》相抵触的应为无效。就目前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的部门规章《房屋登记办法》而言,该办法并未规定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应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鉴于此,与现有法律法规冲突时,登记机构是否应不再适用《联合通知》的规定办理继承房产的转移登记了呢?

客观讲,目前有些登记部门顾虑的是,上述《联合通知》毕竟还未废止,如果不按照《联合通知》相关要求办理,显然属于“违规”行为,登记部门及有关审核人员会因此承担行政责任。其实,不动产登记机构作为办理房屋登记的行政主体首先应依法行政,即行使职权时应符合法律规定,且在法律赋予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的法定程序行使,不能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之外创设新的权力或超出法定职责行使,否则会限制或剥夺行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因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登记机构还应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换言之,在该《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冲突时,不适用《联合通知》规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登记机构也不会承担行政赔偿责任和其他行政责任。

综上,原告李某提交的已经公证的遗嘱具备法定形式,属于《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继承证明和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当然,除上述遗嘱公证书之外,如果李某又主动提交了遗嘱继承权公证书,也完全符合登记资料的要求。

三、余论

由于《房屋登记办法》等现行不动产登记法规并未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继承证明的具体形式,所以登记机构在受理时不能对申请人做必须公证或通过法院判决的强制性要求,也无权直接根据继承证明之外的“素材”资料做确认权属的判断。那么,登记机构该如何操作呢?笔者认为,登记机构可以在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后采取申请人自愿的原则,由申请人根据具体情况自愿选择通过公证还是司法途径取得继承房产的权利来源资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继承房产仅在登记程序部分涉及单方申请的情形中有所表述,但对于具体的继承证明形式未予规定。笔者建议在今后的相关立法中对此应予明确。并且,对于与法律、行政法规冲突的包括上述《联合通知》在内的有关规范性文件都应明确予以废止。

房产委托公证书 篇八

委托人:

受托人:

我(们)与受托人xx系 关系。我(们)因购买位于(写明楼盘名称和房号,须与购房合同中的地址一致)号的房屋,特委托xx作为我(们)的代理人,办理以下事项:

一、代为向建行金堂支行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及填写申请书,签订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办理借款合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性文件的公证事宜,并向银行及公证处提供我(们)的相关材料。

二、代为与担保公司签订与个人住房贷款有关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并办理费用缴纳等所有相关事宜。

三、代为在建行金堂支行开立我(们)名下的储蓄卡账户并设臵密码,作为在该行房贷

的委托扣款账户;代为签订短信银行等电子产品业务协议。

四、代为在当地房管部门查询我(们)名下的房屋实有套数,签署委托银行查询我(们)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征信记录的申请等。

五、代为办理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抵押预告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手续,并领取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签署因为办理上述各项事项需要的全部文件。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范围内所签署的文件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同意承担。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为止。

委托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产委托公证书 篇九

委托人(甲方):_______

受委托人(乙方):_______

甲方准备出售自有房屋,因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故委托乙方办理。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现就房屋过户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待过户房屋基本情况

1、房屋位置:_______

2、房屋建筑结构:_______

3、房屋面积:_______

4、房屋用途:_______

5、房屋所有权证号:_______

6、土地使用权证号:_______

二、委托权限

特别授权委托,代为办理与房屋过户相关的所有手续。

具体权限包括:

1、代为代为办理该房屋立契过户,税务登记等手续;

2、代为缴纳相关税费;

3、代为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4、代为寻找合适的买方,并与之签署房屋买卖合同;

5、代为收取房屋过户款;

6、其他与办理房屋过户相关的手续。

三、甲方权利义务

1、有权利督促乙方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房屋过户事宜;

2、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办理过户需要的相关资料(详见合同附件)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因相关资料失实或违法产生的责任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有义务对乙方的代办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房屋过户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相关税费,由乙方先行垫付,待房屋过户手续完成后从甲方取得的房款中扣除。

五、委托过户费用及支付方式

1、委托过户费用是指乙方为完成委托事项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不包括买卖交易双方的契税费。

2、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房屋过户直至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全部费用为人民币_______元,在乙方按照本合同为甲方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后,由乙方从甲方取得的房款中以现金方式扣除。

六、解除权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在委托期限内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七、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有管辖权的仲裁或诉讼机构解决。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见证律师持一份作为备查,自双方签字、盖章(捺印)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精优范文为大家分享的9篇房产委托公证书就到这里了,希望在公证书的写作方面给予您相应的帮助。

80 106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