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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状成功范文 刑事申诉状的成功案例最新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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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篇一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聘请特聘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做为___________的一审辩护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即日起至 本案第一审判决 止。

委托人:

20xx年xx月xx日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刑事案件申诉书格式 篇二

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xx,男,1950年3月19日出生于贵州省,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贵州省xx*公司经理。住贵阳市云岩区xx大厦*楼*座。

申请人因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筑刑二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特提起刑事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依法对申请人涉嫌贪污案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申请人无罪。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2003年1月21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逮捕,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5日作出(2003)筑刑二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申请人不服提出上诉。xx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5月20日作出(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书。驳回申请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人认为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和xx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裁定均存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最终导致无辜的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所采信的证据,不足以对申请人以贪污罪定罪量刑。

一审判决所例举的七组证据,只能证明李xx代表xx公司领取了嘉陵公司支付给xx公司1996年度售后服务先进及优胜奖5万元以及支付给xx公司1996年度各种补贴现金10万元。而不能证明李xx将此两笔共计15万元据为已有。

一审判决认为“李xx所提已将该款全部交给公司财务人员作为职工奖金的辩解,经查,仅有被告人李xx供述,且单位的职工均无人证实,故其所提上述辩解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李xx之辩护人所提公诉机关指控李xx领取15万元进行侵吞,不能排除该15万元用于发放职工奖金的可能之辩护,亦无证据证实,不予采信。”的认定违背刑事诉讼的证明规则。让犯罪嫌疑人来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举证责任,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

二、xx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显示xx公司1995年-1997年间发给职工的实际收入大于公司财务成本显示的职工收入的391,元,结论为:“形成的原因及款项来源缺乏原始资料可查,无法判断。”

该结论虽不能直接证明申请人已把所领取的15万如数交还公司,但却也不能排除申请人上交钱款的可能,审计报告从财务专业的角度证明李xx的辩解可能是事实,一审判决要认定李xx有罪,必须排除该种可能及合理怀疑,然而一审判决在没有排除李xx辩解的可能的情况下认定李xx有罪,违背了刑事诉讼证据的使用规则,这不能不说是一审判决的一个重大的瑕疵,导致的结果是无罪的人被冤枉。

三、本案的关键证人是当时的财务科长王*,关键证据是王*的工作日记,以及1995年-1997年公司奖金发放名册。只要调取到王*的工作日记、奖金发放名册本案就真相大白,就能证明申请人的清白。

在侦查阶段及法院一审、二审阶段,申请人多次要求侦查机关及法院调取以上证据,侦查机关及法院都置申请人的要求于不顾,没有依法调取以上证据。而申请人的律师向单位及王*调取证据的工作,因某些单位和个人的阻碍和不配合而无法取得。在申请人提供了证据线索,证明申请人可能无罪的情况下,一、二审法院不依法调取证明申请人无罪的证据,既是对法律的亵渎也是对申请人的极端不负责任。

四、《_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有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筑刑二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书》明显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而xx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04)黔高刑二终字第72号《刑事裁定书》仍然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错误的维持了一审判决。

五、申请人将领取的15万元上交财务,用于发放职工的奖金是客观事实,申请人没有贪污,申请人是冤枉的。所以申请人刑满释放后继续向单位和王*提出查询当年发放职工奖金的花名册和工作笔记,王*提供了其工作笔记的复印件,单位同意法院查询时提供职工奖金发放花名册。这些新证据足以证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证明申请人是被错误判决有罪的。

综上所述,申请人依据《_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提起申诉,请依法再审并改判申请人无罪。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二0xx年元月三十日

附:一审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二审裁定书一份。

刑事申诉申请书的格式就是通常的普通文书格式,其最主要的还是他的内容,建议大家咨询或者聘请相关律师协助大家撰写刑事申诉申请书。

刑事案件受害人申诉状 篇三

诉人:xxx,男,194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高中文化,现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申诉人因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洪刑初字第122号刑事判决书,特提出申诉。

刑事申诉状「改判成功」 篇四

申诉人:赵xx,男,30岁,汉族,G省XX县XX乡人,农民,住G省XX县XX乡XX村,现在押。

胜诉人赵xx对XX县人民法院xxxx年8月1日作出的(xxxx)X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对此案再审,依法公正处理,予以改判。

事实和理由

xxxx年7月5日,申诉人在自家责任田里挖井取水,人在井底用铁锨往外送土。恰逢同村青年李甲路经此处,并将头凑在井口看热闹,申诉人在井下对此全然不知。不想往外送土的铁锨正中李甲的头部,引起颈动脉血管破裂大出血,经紧急抢救无效,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X县人民法院认定申诉人为过失杀人,判处8年有期徒刑。申诉人认为法院认定的罪刑性质不当,但申诉人在整个过程中惊恐不定,未能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申诉人在此事件中虽有一定的责任,但既非故意也不属于过失,而纯属不能预见的意外事故。因此,X现法院认定申诉人犯有过失杀人罪与法不合,判刑8年,量刑过重,且对申诉人有机会设法补偿李甲死亡的不幸遭遇,照顾其双亲极为不利。有鉴于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对此案进行再审,依法公正处理,予以改判。

此致

G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赵xx

xxxx年12月1日

附:1.本申诉状副本1份。

2.原一审判决书抄件1份。

3.书证X份。

刑事申诉状-刑事申诉状 篇五

申诉人:李x华,男,现年32岁,汉族,籍贯:重庆市人,捕前在广东省深圳市打工,现服刑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三师盖米里克监狱四监区。

原一审案号:(1996)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

原二审案号:(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

申诉人因抢劫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人认为:原判存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及适用法律等方面错误,导致量刑过重,申诉人申请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认定方面: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但判决书未予以认定。

两审《提审笔录》均记载申诉人提出的带深圳东州派出所公安人员抓获李海全(当时冒名李海勇)的立功情节。申诉人当时认识李海全的舅舅,知道他常到舅舅处,就带公安人员到其舅舅处抓他,并告知公安人员李海勇是他弟弟的名字,李海全才是他的真名。但两审判决书对此均未提及,更没有认定申诉人具有立功情节。

依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17日,法释【1998】8号)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这一量刑斟酌情节若得以认定,对申诉人的量刑是意义重大的。

二、诉讼程序方面:二审法院没有依法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

本案二审虽然没有开庭审理,但依据二审判决书所载:“本院。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律师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申诉人一、二审均没有委托辩护人,没有律师的辩护意见,申诉人无法依法得到有效的法律协助。据此,二审法院没有为申诉人指定辩护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了对案件的正确裁判。

本案中,同案李光华、韩劲松均供述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一审庭审中两人聘请的律师(两辩护人向燕、沈远贵均为四川省万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亦将罪责推到申诉人头上,使申诉人的下列申辩苍白无力:

1依据二审判决书,李光华“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一审法院查证不属实”。可见李光华为减轻刑罚,不惜诬告他人,自然也会因此诬告别人是主犯;

2韩劲松因私藏赃物曾被申诉人警告,因而怀恨在心,不排除其诬陷申诉人的可能;

3申诉人仅参与一次抢劫,且是初犯,很难使人相信申诉人是“组织、提议者”。

三、法律适用方面:

1、二审判决适用了《刑法》第十二条,但得出了错误的法律适用结果。

《刑法》第十二条的中心涵义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1997年12月31日,法释【1997】12号)第三条规定:“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二审判决据此得出适用1979年刑法的。结论。

虽然《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法定刑与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法定刑一样,但二审判决却忽略了两部刑法关于主犯的定罪处刑标准不同。1979年《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主犯,除本法分则已有规定的以外,应当从重处罚。”因而二审判决在对申诉人的判决理由中称:“虽然只抢劫一次,但其在抢劫中系组织、提议者,应从重判处无期徒刑”。而1997年《刑法》“应当从重处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规定的34种“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均不包括主犯,只在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因此,二审法院适用1979年刑法是错误的,应适用1997年新刑法。

2、依据1997年《刑法》,二审判决对申诉人的量刑明显畸重。

1按1997年《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二审判决书认为申诉人为主犯的前提下,申诉人也仅“数额巨大”这一情节符合“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一法定刑量刑情节之第四项之后选择项。

依据一、二审判决书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申诉人在一些案犯已作过案之后加入,是初犯,不可能是共同犯罪的组织者,申诉人也未伤害过事主,申诉人实际上也没有分得与“组织、提议者”身份相称的赃款。除去同案韩劲松私藏的价值25000元人民币的劳力士手表一块,申诉人参与的一次共同作案赃款总值只有22259元人民币(47259元-25000元=22259元)。

2二审判决书对申诉人量刑斟酌情节的表述前后矛盾。判决书前称申诉人“虽然只抢劫一次,但其在抢劫中系组织、提议者,应从重判处无期徒刑”,后又称“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除上诉人程德俊、李光华、韩小文和原审被告人李海全之外,对其余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犯抢劫罪可从轻处罚”,但判决书最终判处申诉人无期徒刑,绝不是从轻处罚,而是从重处罚。

综上,申诉人认为(1996)粤高法刑终字第xxxx号判决书在事实认定、诉讼程序、法律适用方面均有许多错误,导致对申诉人量刑过重,申诉人在此申请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纠正错误判决。

刑事申诉状的成功案例 篇六

申诉人:赵xx,男,3xx岁,汉族,g省xx县xx乡人,农民,住g省xx县xx乡xx村,现在押。

胜诉人赵xx对xx县人民法院2xxxxxx年8月1日作出的(2xxxxxx)x刑初字第1xx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对此案再审,依法公正处理,予以改判。

事实和理由

2xxxxxx年7月5日,申诉人在自家责任田里挖井取水,人在井底用铁锨往外送土。恰逢同村青年李甲路经此处,并将头凑在井口看热闹,申诉人在井下对此全然不知。不想往外送土的铁锨正中李甲的头部,引起颈动脉血管破裂大出血,经紧急抢救无效,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x县人民法院认定申诉人为过失杀人,判处8年有期徒刑。申诉人认为法院认定的罪刑性质不当,但申诉人在整个过程中惊恐不定,未能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申诉人在此事件中虽有一定的责任,但既非故意也不属于过失,而纯属不能预见的意外事故。因此,x现法院认定申诉人犯有过失杀人罪与法不合,判刑8年,量刑过重,且对申诉人有机会设法补偿李甲死亡的不幸遭遇,照顾其双亲极为不利。有鉴于此,特向贵院提出申诉,请对此案进行再审,依法公正处理,予以改判。

此致

g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赵xx

20xx年12月1日

附:1、本申诉状副本1份。

2、原一审判决书抄件1份。

3、书证x份。

刑事申诉状格式 篇七

刑事申诉状格式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律师):

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申诉人对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字号刑事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写明请求事项的要点:

写明基本的案情事实、审判结果以及具体的申诉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诉人:

代书人:

年月日

附:原审书复印件1份

刑事案件申诉书格式 篇八

申诉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xxx。

申诉人因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强奸一案,对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一)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08)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

(二)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事实和理由:

1、原审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犯强奸罪,轮奸受害人张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原审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张某某,轮奸之说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3、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邵某某在被羁押期间,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逼供情况具体确定,该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4、邵某某涉嫌犯罪时不满18周岁,提起公诉审判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判时刚刚过了18岁生日3天,审判时无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辩护人在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二审疏于审查,错误维持。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程某某

20xx年x月x日

刑事案件受害人申诉状 篇九

申诉人:李某,女,汉族,19xx年10月3日出生,住某某某某镇西环北里8号。

申诉人不服西青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xx)某刑初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申诉,恳望贵院予以抗诉。

申诉理由:原判决量刑畸轻。

申诉人认为应当对被告人从重判处刑罚,而原判决仅判处被告人二年六个月的刑罚,显属量刑畸轻。

通过侦察机关的侦察工作和庭审完全查明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申诉人认为有以下几个恶劣情节,应当对被告人从重判处刑罚。

(一) 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极深,被害人无辜受难。

被告人在深夜入室行凶,很可能导致难以救治的后果。

(二)被告人纠集多人,持械行凶,且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拒不交代同案共犯,认罪态度极为恶劣。

有大量证据证实被告人伙同他人犯罪,但被告人在数次供述及庭审中均不如实供述。

(三)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

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申诉人造成了轻伤的严重后果,而被告人却逃离现场,逍遥法外长达七年之久。

(四)被告人的行为导致申诉人长期不能工作,给申诉人在经济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但被告人却没有给予申诉人任何补偿,可见其对其犯罪行为没有一丝悔意。

由以上可以看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深,应当严惩。

而本案中对被告人仅判处二年六个月的刑罚,显然是量刑畸轻,不能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所以特向贵院申诉,恳望贵院能够抗诉。

此致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李某某

刑事案件司法鉴定 篇十

申请司法鉴定属于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内容,在刑事诉讼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和代理人等都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请鉴定必须是在案件已经进入侦查或诉讼程序,并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提出鉴定申请的理由合理,要求鉴定的事项有助于弄清事实的真-相,能如实提供鉴定用文书资料和检材。鉴定决定权是指鉴定权的支配力量对是否进行鉴定活动行使决定的权利。鉴定决定权只能由特定的机关享有。我国现行法律对诉讼过程中决定鉴定的主体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由于诉讼程序不同在诉讼阶段案件管辖权归不同的机关,其鉴定决定权也就在不同阶段归属不同的机关享有。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在诉讼侦查阶段鉴定决定权归公安机关,在审理阶段鉴定决定权归人民法院;由人民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决定权,在不同诉讼阶段分别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

关行使。

在侦查阶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这一条明确规定了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有司法鉴定决定权与委托权。条文中“指派”与“聘请”鉴定即包含了决定鉴定(含自己鉴定)与委托其他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鉴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99条、第200条中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进行鉴定。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此中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机关的司法鉴定决定权与委托权以及鉴定实施权。公安机关亦是如此。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33条、第235条、第236条中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需要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聘请书》。同样具体规定了鉴定决定权与委托权以及鉴定实施权的行使主体和具体运作过程。

刑事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进行鉴定的,由检察机关决定与委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有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人民法院法定与委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8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这意味着人民法院有鉴定决定权与委托权以及鉴定实施权。

刑事自诉案件的鉴定决定权与委托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由人民法院行使。

刑事抗诉案件有需要鉴定的,由提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或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决定与委托。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 篇十一

委托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特聘请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涉嫌 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的律师。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委托人:

受委托人: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交侦查机关一份)。

【刑事案件授权委托书(汇编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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