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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道管理条例(精选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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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1日黑龙江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下面是www.jingyou.net编辑沧海红颜为家人们整理的15篇城镇燃气管道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篇一

[关键词]燃气报警系统;技术规程;燃气报警探测器;紧急切断阀;排风系统

中图分类号:TU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4-0250-01

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作为保证燃气设备正常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效途径,在燃气工程中的应用越来越多,要求也越来越高,但在设计与安装时可参照的规范及内容都较少,在《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和《城镇燃气技术规范》(GB50494―2009)中只对燃气报警探测器的保护范围与安装高度有条款规定,对细节安装要求和使用均没有详细的规范规定,2011年的《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 146―2011)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建设部。该规程为我们在燃气报警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提供了有效和有力的参考依据。

1、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连锁要求

1.1、锅炉房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连锁要求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规定:“燃气调压间、燃气锅炉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应与燃气供气母管总切断阀和排风扇联动。” 根据规范要求锅炉房必须设置燃气报警探测器,且必须与燃气紧急切断阀和锅炉房排风系统连锁,且排风机为防爆事故排风机。排风机控制箱上必须预留常开无源控制节点,由燃气用户方自行设置。

1.2 、生产车间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连锁要求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11.4.2条规定:“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这些场所即包括工业生产过程、储存仓库,也包括民用建筑中可能散发可燃蒸汽或气体,并存在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与部位。使用和可能散发可燃蒸汽与气体的场所,除甲、乙类厂房外,有些仓库、丙类生产厂房甚至丁类厂房中也有,如不采取措施仍可能发生较大事故。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凡生产厂房我们均要求设置燃气报警探测器,与燃气紧急切断阀和排风系统连锁不强制要求,一般我们设计时仍考虑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与电磁阀连锁,但与排风系统不连锁。生产厂房的排风系统由建设单位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生产厂房建设要求进行设计与考虑。

如工业用户中有生产车间与锅炉房,则生产车间与锅炉房最好分别设置独立的燃气报警控制系统,互不影响。如生产车间与锅炉房共用燃气报警控制系统,锅炉房内必须设置独立排风系统,且燃气紧急切断阀、排风系统与燃气报警控制系统连锁。生产车间对此不作强制要求。

1.3、建用户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连锁要求

根据《城镇燃气技术规范》规定:“商业用气房间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设置独立的机械送排风系统,燃气引入管应设手动快速切断阀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因此公建用户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必须与紧急切断阀、排风系统连锁。排风机控制箱上必须预留常开无源控制节点,由燃气公建用户方自行设置。

2、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的设置要求

(1)《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第3.3.8条规定:“当用户安装集中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时,报警器控制的紧急切断阀自动控制的启动条件应为切断阀安装燃气管道的供气范围内有2个以上探测器同时报警。”

这条是防止燃气误报警造成误关闭电磁阀切断燃气供应而设立的,对照该条款,在公建用户厨房用气中,如燃气管道穿过独立房间(有独立门关闭的房间)再进入厨房时,我们均在每个独立房间内设置两只探测器,如整个通道无独立门,则根据探测器保护范围设置探测器。

(2)《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第3.3.5条规定:“当使用燃烧器具的场所面积小于全部面积1/3时,可在燃烧器具周围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完全燃烧探测器或复合探测器,并应对释放源形成环形保护。”

(3)根据高度设置多层探测器。《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第3.3.3条规定:“当气源为相对密度小于1的燃气且释放源距顶棚垂直距离超过4m 时,应分层设置探测器。最上层探测器距顶棚垂直距离宜小于0.3m,最下层探测器应设于释放源上方,且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m。”

在《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 50493―2009)中明确规定了“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0.5~2 m 处设探测器,且在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探测器”,其目的是燃气经扩散后滞留最高点死角,经一定时间积聚后达到报警设定值而报警。

目前燃气报警探测器的设置每个城市有不同的考虑与做法。有的设计单位只是在燃气管道上方0.5~2m处设探测器,对最高点不考虑设置探测器,有的设计单位要求最高点燃气凝聚点必须设置探测器,下层由于涉及到厂房内设备布置对燃气报警管线走向是否有妨碍,如安装困难则根据现场情况考虑安装。

3、燃气报警管线设置与安装要求

(1)室外燃气报警管线埋地深度不小于0.7m,与燃气工艺管道净距保持1m以上。燃气报警管线埋地可穿管敷设,管口采取防腐措施,如埋地不穿管必须铺沙且盖砖加以保护,过路管线必须穿管保护。

(2)电磁阀电源线为强电220V,探测器信号线为弱电24V,不能同桥架和同管敷设,必须净距0.5m,如条件限制至少保持净距0.3m,且穿管或隔板保护。

(3)当输送介质为天然气时,燃气管道与电力线路只能平行敷设,或燃气管道敷设在电力线路上方。属于燃气管道配套的(如燃气紧急切断电磁阀电源线)可同管架敷设,但电线需穿管,且与燃气管道保持净距0.05m以上。

4、结语

《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的颁布为我们在燃气报警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提供了有效依据,它的选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条款参照执行,并需要通过实践的检验,这是一项长期而有效的工作!

参考文献

[1]涂建军。浅析燃气工程的质量管理[J].亚太教育。 2015(26)

城镇燃气管理规范 篇二

关键词城镇燃气管道压力管道安装监检

中图分类号:TU996.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引言

随着中缅油气管道、宁夏中卫-贵州贵阳长输管道入黔,省内各地区燃气管网建设也同时开展。城镇燃气管道由于施工贯穿整个城市,具有距离远、施工周期长、各路段施工受市政及交通影响限制,全部采用埋地敷设不易检修,安装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城镇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因此监检工作必须认真负责,要有的放矢,善于抓重点、抓关键。

我中心管道科于2007年开始对贵州燃气集团(贵阳清镇、花溪,黔南都匀、毕节)、贵阳市公交公司、六盘水等公司燃气管道工程、天然气场站和加气站进行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其中清—中线燃气管道已在监督检验下铺设完毕。根据其特点,编制了监检大钢(包括监检实施细则、监检表格、监检组人员等),并组织设计、建设、安装等有关单位对方案进行论证,并报地区特设处(科)批准。通过监检方案明确三方(监检单位、建设单位、安装单位)的制约关系,有效监督安装单位的质保体系,使之能规范、有效运行,确保压力管道的安装质量。监检大纲是监检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保证监检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监检方案主要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确定监检依据、验收法规及标准、规范,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补充、完善,量化各技术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根据有关规范编制《公用管道(燃气)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项目表》;明确监检与安装单位及建设单位三者职、责、权及三方之间的制约关系,对施工安全质量应建立终身责任制。

一、设计审查

设计图纸的审查是监检的关键工作,监检中应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设计的权威性同时,对存在的设计遗漏或缺陷等原则问题,应由设计部门作出承担相应设计责任的书面解释或作设计更改。对设计审查分两种情况:

1.1.1设计院设计的设计审查

城镇燃气管道工程设计单位虽是甲类市政工程设计院,经审查在设计上仍存在一些问题:

⑴ 设计未考虑穿越城镇主干道的管道应加套管并在套管两端安装检漏管,设计院认为只要埋深达到GB50028-2006要求就不必加套管,加检漏管意义不大,规范在此已过失,由设计部门有相关人员签字的书面解释说明,并由设计部门承担其相应设计责任,并书面报告监察部门备案。

⑵ PE管与钢管之间连接的钢塑过渡法兰的防腐问题,设计时未能提出切实可行的防腐措施,监检人员坚持所有法兰必须防腐的意见。

⑶设计方案或图纸对设计压力不明确,造成气密性试验压力选择错误。

1.1.2施工图不详细与隐蔽工程问题及处理

城市燃气管道与地下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基础或相连管道之间的水平和垂直净距小于GB50028“室外燃气管道”中规定的安全间距,遇到无法满足符合GB50028及CJJ33-2005规范要求间距时,则由安装单位、建设单位及设计部门协商,在建设方及监检监督下,由安装方对各隐蔽工程管道之间的实际间距作详细记录后报设计部门,由设计部门出具手续完备的设计变更,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保证管道安全。。对掩蔽工程施工记录监检员必须仔细审核,以免留下后患。

1.1.3其他设计缺陷问题及处理

管道系统必要支承的设置极易被设计部门忽略,因此要求监检人员要有一定的实践经验,及时发现管系结构中的管道支承、膨胀等不易察觉的结构问题,根据管道应力、管沟坡度、地质等具体情况,向设计部门提出考虑设置必要的管道支承并对管道的支承进行设计及校核,防止管道位移、弯曲变形。

总之,图纸审查必须认真细致,明确标准规范是法定验收的最低要求,对任何设计单位设计的图纸必须认真审查,对暂时无法解决的设计问题,应要求设计部门作出设计变更或书面解释说明,并应报告监察部门备案。

二、设计施工方案及图纸审查

1.2 施工方案及验收规范确定

1.2.1总体方案确定

⑴监检及施工方案应考虑的因素

一般认为按《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89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63-95执行即可,实际上执行时会发现许多需要考虑下列客观存在的问题:

施工对市区道路交通及市民生活的影响;

市政对管沟回填时间的限制;来自交通的压力要求所有的市内的穿越道路的管道施工只能安排在夜间22点至早晨6点前的时间进行,天亮前必须用钢板该好,以保证交通顺畅;

由于天气等客观原因,雨天、地下污水引起的管沟塌方、滑坡等影响工期及施工人员及施工地段居民出入和安全等;

管道若不加防腐而长时期暴露在管沟外,也容易导致管道发生腐蚀生锈;

气密试验合格后才在现场进行大面积防腐,施工难度大,防腐质量难以保证。

⑵确定方案

在监检方的提议下,管道监察部门、建设单位及燃气主管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达成如下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同时得到了各部门安全或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

现场采用可靠的焊接工艺措施:钢管焊接采用氩弧焊打底方法进行施工。

除已经射线探伤合格的焊口不要求在系统管道压力试验、严密性试验时必须预留检查口外,钢管每隔50米、PE管每隔100米范围内至少预留一个的未防腐检查焊接接头;对钢管固定焊口、弯头焊接接头、PE管电熔连接处、凝水缸、放水管角焊缝、阀井中的阀门及法兰、膨胀器等以及检验员认为有必要检查的部位预留检查口,系统压力试验时必须严格检查、记录。

必要的无损检测比例及要求。

1.2.2钢管射线探伤比例及验收标准

⑴CJJ33-2005存在的问题及其引用的GB50235、GB50236标准的分歧主要有下列4个方面:

检测方法不确定:CJJ33-2005未明确规定采用何种探伤方法检测焊缝质量;

检测比例虽高(为15%,GB50235为5%或按设计要求)却对质量合格等级要求不合理。CJJ33-2005对所有无损探伤焊缝内部质量执行Ⅲ级合格标准;GB50235要求的局部射线检测的内部质量焊接接头执行GB3323的Ⅲ级合格标准,100%检测的焊接接头Ⅱ级合格。

CJJ33-89中的“城市主要道路及人口稠密地区应100%探伤”所涉及的关键词“城市主要道路”及“人口稠密地区”却未作具体定量解释,导致对检测比例引起争议执行CJJ33-2005有困难。

CJJ33对返修加倍探伤的处理要求不严密:“抽查焊缝中,不合格超过30%,若加倍探伤仍不合格,则应全部探伤”,意味着在15%抽查比例中,焊接接头允许有30%以下的返修率。

⑵钢管无损检测验收方法

由于采用氩弧焊打底焊接,基本能保证普通低碳钢管根部焊透,因此监检方与安装方、建设方及设计部门协调一致,结合CJJ33-2005与GB50236要求,采取如下检测方案: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篇三

关键词:管道燃气;安全事故

1 概述

管道燃气是现代城市燃气发展的方向,是城市公用设施之一。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提高能源利用率,实现社会、经济、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必须采用管道燃气。

2 管道燃气基本情况

2.1 气源

随着陕――京输气管线的建成投产,长庆气田、华北油田和大港油田的天然气在京――津――冀地区基本形成了华北地区天然气供气管网。永清――唐山――秦皇岛输气支线于2008年2月24日开工建设,2008年6月底完成工程主体,2009年上半年向秦皇岛市供气,为秦皇岛市利用天然气提供可靠的气源条件。

秦皇岛市燃气总公司从实际出发,筹建了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形成了长输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同时供应的局面。使城镇燃气供应更加经济安全,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大大提高,对于城镇建设发展、环境改善及企业发展都将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2.2 管材

秦皇岛市燃气管道主要有钢管、聚乙烯(PE)管、铸铁管和波纹软管。对于中压管道大多使用钢管,优点:不易断裂,材质韧性好,不易泄漏。缺点:耐腐蚀性较差,需加牺牲阳极保护。聚乙烯(PE)管大多用在小区内部的低压管道(也有小部分用在中压),其管道伸缩性好,耐腐蚀性好,但施工不当时易损坏。铸铁管一般使用在室内管道。外部挂表时均使用波纹软管,方便施工。

2.3 压力

秦皇岛市天然气利用一期工程主要建设天然气门站一座、制气厂高中压调压站一座、加气母站一座。

各系统压力机制如下:

门站:设计压力4.0MPa,进站压力4.0MPa,高压管道出站压力3.6MPa。

高压管线:设计压力4.0MPa,运行压力0.5MPa~3.6MPa。

次高压管线:设计压力1.6MPa,运行压力0.5MPa~1.6MPa。

高中压调压站:设计压力4.0MPa,进站压力0.5MPa~3.6MPa,出站压力0. 4MPa。

次高压调压站:设计压力1.6 MPa,进站压力0.5MPa~1.6 MPa ,出站压力0.4 MPa。

中压管网:原有中压管网设计压力为0.4 MPa,运行压力0.2 MPa(远期升压至0.4 MPa);海港区原有中压管网设计压力0.07 MPa,最高运行压力0.07 MPa。

低压管网:海港区范围内原有低压管网设计压力0.07 MPa,运行压力0.0035 MPa。

2.4 管道燃气的运行

秦皇岛市近几年发展的很快,在房产、道路及其它建设工程中都使用管道燃气。大量的施工工地给管道燃气设施安全带来了影响,从而发生很多的事故,还有第三方施工不当,行车道路下燃气管道遭大型货车频繁的碾压造成管道断裂漏气事故。这就给城市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3 管道燃气事故原因分析

3.1 事故原因统计及分析

表为2006年――2010年秦皇岛市管道燃气事故原因及其比例(%)

从上表可知,管道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由第三方施工造成的,其它的事故也有相应的影响。可见管道燃气的安全状况与安全管理状况息息相关。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越好,安全状况越好;但是安全管理的不完善,那安全状况肯定越差。

3.2 案例1

2009年6月12日11时上下,海港区建设大街与东港路交叉口发生一起,施工单位一名挖掘机操作员,没有注意到图纸上标注的燃气管道走向,致使燃气大量泄漏。导致停气15小时,用户不能正常用气。

分析事故原因:

施工单位对燃气的知识缺乏了解,对燃气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完全对燃气管线实施提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由于管道燃气只有这一条线路,没有其他的线路供市民用气,造成停气15小时的恶劣影响。

案例2

2009年11月5日上午6时左右,海港区环城西路口发生一起因燃气泄露引起的爆炸事故。爆炸点附近100米处的电力沟、东环西路北的尚和家园内外,市政混凝土搅拌站的4个污水管窖井和燕山大学西出口的立交桥瞬间发生爆炸。这几处在爆炸的同时均见到了火光。爆炸时几位老人在晨练,受到了轻伤。燃气管道在实施抢断的过程中,停气10小时,周边居民的用气受到影响,自行车棚里的许多车辆已受损,停车场有几辆车也受到严重的损坏。电力沟的盖板被炸开,电力电缆受到损坏,幸运的事事故中未发生人员死亡。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0余万元。

具体分析后,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有:

路叉处DN150的低压焊接钢管受到外力重压导致管道发生泄漏,天然气进入附近的电力沟积聚,遇明火发生爆炸。

这次燃气爆炸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是,查漏人员没有完全执行“有漏必查,查漏必处理”的程序,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的情况下,中途返回,导致泄漏处在时空的状态下。

4 管道燃气安全事故的预防

管道燃气安全事故的成因比较复杂,但还是管道燃气的安全管理没有做到位,从事故预防及事故应急处理的全过程进行控制,这样才能大大的减少管道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减轻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程度。

4.1 提高燃气管道安装的施工质量

加强燃气管道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要严格按照《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要求施工,保证施工质量。燃气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安全员和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要求检查施工质量,特别是易存在安全隐患的部位,把好竣工验收最后一道关,降低因施工质量不过关而导致的管道燃气安全事故。建议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将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第6.3.4条的规定相应提高一个等级,当不满足规定时,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减小因碾压和沉降而造成的安全隐患。

4.2 加强管道燃气安全的巡检、抢修管理制度

按照管道燃气所处的危险等级进行巡查,要勤查、多查、细查的原则,提高管道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率,减轻对事故的危害程度。同时要提高抢修人员的技术水平、反应能力和处理能力。还要进行宣传、解释、劝阻和书面告知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并下发隐患整改单对其进行先期整改。对到期不改的,可以向燃气行业监管部门报告。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特殊管道节点的监控,我们也应该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理念的运用,提高事故处理能力,做到防范于未然。

4.3 加大管道燃气设施的宣传

可以通过媒体、杂志、报纸等向市民宣传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知识及燃气法规,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市民自觉维护管道燃气设施的安全意识。降低人为因素而引发的管道燃气安全事故。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篇四

一、总体要求

以构建和谐社会为指导,以“统一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有序竞争、规范服务、严格管理”为原则,以《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燃气行政许可规定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JB50028-2006)为依据,以实现市区瓶装燃气市场规范有序、安全便捷为目标,通过自查自纠,综合执法,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建立起城乡一体、管理严谨、市场有序、安全便捷的瓶装燃气市场长效管理机制。

本次治理范围为越城区及*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会稽山旅游度假区各瓶装燃气经营场所、供应站点以及经营、供应的单位和个人。

二、治理安排

(一)现有瓶装燃气经营场所、供应站点以及经营、供应单位和个人的整治规范

1.宣传发动阶段(*年4月—5月31日)

围绕和谐*建设,以打造平安燃气为主题,利用各种载体着力宣传开展瓶装燃气市场专项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对《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JB50028-2006)进行广泛宣传,使现有的瓶装燃气经营、供应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瓶装燃气用户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燃气知识,并促使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法、规范开展工作,提高安全保障能力。

2.自查自纠阶段(*年5月—10月31日)

市区现有瓶装燃气经营场所、供应站点及其经营、供应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整改。具体内容为:企业有否经工商行政登记;有否稳定的符合标准的气源及相应的贮存、充装、配送等设施和管理能力;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是否到位;建筑防火、安全间距等是否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在日常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按规定对燃气设施定期检查、检修和更新,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经营、供应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申领经营许可证准备。

3.依法整治阶段(*年7月—*年6月30日)

(1)经营场所和供应站点的规范(*年7月—11月30日)。对符合瓶装燃气专项规划要求且有能力和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及其自有(或租赁)的经营场所、供应站点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规范。

(2)经营、供应的单位及人员规范(*年8月—11月30日)。对市区现有从事瓶装燃气供应而不经营的人员分批培训后持证上岗;对市区现有从事瓶装燃气经营和供应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许可证管理。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未取得上岗证的送气工,不得从事瓶装燃气供应活动。

(3)联合执法(*年11月—*年6月30日)。对自查自纠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事瓶装燃气经营和供应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停止相关活动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新规划定点的经营场所、供应站点的规范建设

1.规划定点阶段(*年4月—*年7月31日)。

通过对市区瓶装燃气储配站等经营场所及供应站点现状的调查,从立足现实,着眼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出发,编制市区瓶装燃气专项规划,形成规范、安全的储配站等经营场所及供应站点的合理布局,同时,在专项规划的基础上进行选址定点。

2.规范建设阶段(*年7月—*年3月31日)。

拟新建的经营场所、供应站点,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并面向符合燃气经营、供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挂牌出让。

租赁方式取得房屋使用权的或自有房屋的新设经营场所、供应站点,应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改建、扩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瓶装燃气市场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JB50028-2006)。按照“统一规划、安全第一、保障供应、有序竞争、规范服务、严格管理”的原则,积极营造氛围,为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做好舆论宣传。

(三)明确职责,各司其职

*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管委会为主做好所辖区域内燃气经营场所和供应站点的调查摸底、规划建设和安全日常管理等工作。越城区政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上述区域以外的调查摸底、规划建设和安全管理、专项治理等工作。

(四)统筹安排,形成合力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篇五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清洁能源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经营、使用、维护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安全知识;鼓励、支持、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新材料。

具备条件的城镇区域,应当推进公共汽车、出租车、市政环卫用车等车辆使用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经营区域内的燃气设施建设计划,并将市政燃气设施纳入已规划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

第八条 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以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及其它相关规划为依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

列入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的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用途。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保障对燃气应急储备设施建设的投入,采取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小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分步骤、有计划的推进乡镇燃气管网建设;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据已划定的燃气经营范围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集中居住点实施管道供气。

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燃气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加注站的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燃气发展规划和国家标准以及相关安全规定。

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储存站点和销售经营场所的选址、选点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办理燃气设施建设项目的城乡规划许可。

第十三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由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组织具有资质的单位安装施工,所需费用依照有关工程计价规定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

燃气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设计与采购选用的设备、材料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

第十四条 燃气设施管网建设工程涉及其它地下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查询项目施工场址及其毗邻区域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书面查询申请后,于两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或者提供资料。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于两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和查验。

因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紧急保护措施,及时告知并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险、抢修。

第十六条 新建工业和民用建筑需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其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移交建设档案资料。新建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配套建设的燃气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燃气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第三章 燃气经营许可

第十七条 企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企业,向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从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等经营的企业,向市(州)燃气管理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跨市(州)行政区域从事燃气经营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五年,经营许可期限届满三十日前,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新建管道燃气经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依法确定新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者。企业应当通过参与燃气特许经营公开招标投标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

燃气特许经营期限应当根据行业特点、所提供公共产品或者服务需求、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一般不得超过三十年。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对既有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对既有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组织开展辖区内既有管道燃气经营权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既有管道燃气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经公开招标投标等合法方式竞争后,既有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获得特许经营权的,当地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评估结果,组织特许经营者以购买等方式给予原经营者合理补偿。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授权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与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因特许经营期限届满重新选择特许经营企业的,在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企业优先获得特许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燃气供应和服务的持续与稳定。

第二十三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充装、装卸、运输等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

瓶装燃气应当实行配送经营,由燃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应当设立公司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或者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作为该企业的瓶装燃气供应站,并纳入该企业的燃气经营和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十四条 境外企业在四川省内从事燃气经营或者参与燃气经营企业并购重组的,应当遵守国家外商投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提供燃气气源的企业应当保证气源符合国家标准,并向取得经营许可证的燃气经营企业提供燃气质量检测报告。

第二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燃气的成分、压力和热值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供应的燃气质量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送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据国家、行业服务标准,制定向燃气用户提供服务的规程,公布企业服务标准,并履行服务承诺。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二十四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第二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和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

供用气合同应当包括服务标准、费用收取、用气安全、应急维护等内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提供服务,并按照燃气计量装置实际计量收取燃气费。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持续、稳定、安全的向燃气用户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通过书面或者电子信息等方式提醒燃气用户交纳燃气费,并充分利用互联网等多种方式为燃气用户交纳燃气费提供便利;燃气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及时交纳燃气费。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改变燃气用途、扩大用气范围、更换或者迁移室内燃气设施等行为应当告知燃气经营企业,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或者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执行。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强制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强制燃气用户向其指定的销售商购买燃气燃烧器具。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两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前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

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时,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燃气计量装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定的计量检测机构校核,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居民住宅内的,燃气计量装置与燃气计量装置前的燃气设施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在燃气计量装置后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

燃气计量装置设置在居民住宅公共部位的,燃气管道进户墙外侧(含墙体部分)燃气设施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燃气管道进户墙内侧的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的维护、更新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

第三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以及安装维修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制定的燃气燃烧器具技术标准、规范。推广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新型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连接管。

第三十四条 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连接管的销售者应当对购买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连接管。

第五章 燃气安全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地方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企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当地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 禁止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公共通道。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指导、发放宣传资料,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与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三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监测和检查等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监测、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燃气用户应当根据建议及时进行整改;燃气用户拒绝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实行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对企业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四十一条 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

在处理燃气事故紧急情况时,对影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燃气经营企业可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先行施工,并及时通知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事后应当由燃气经营企业及时恢复原状,其抢修费用和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造成燃气事故的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二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登记制度,对其供应的气瓶进行定期检验。

推广运用电子信息化手段,实现气瓶充装、检验信息的自动识别和动态监管。

第四十三条 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经营企业使用燃气储罐、槽罐车、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操作。

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经营企业在对车辆加气前,应当核验车载气瓶使用登记和检验等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燃气经营企业经营的新型燃气,应当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新型燃气质量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分、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未成立公司并未获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继续经营瓶装燃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占压、损害燃气设施,围堵应急抢险公共通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为:

(一)燃气,是指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含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人工煤气、液化石油气和民用页岩气、瓦斯气等其他气体燃料。

(二)瓶装燃气,是指利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钢瓶罐装的燃气。

(三)新型燃气,是指常温常压下除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气、页岩气之外的民用可燃气体。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四川修订燃气管理条例 拟将逾期不交纳燃气费用户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在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连同审议结果报告被提请审议。修订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提出:燃气用户应当依照供用气合同及时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纳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纳入个 www.shancaoxiang.com 人征信系统。

城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篇六

自2009年11月至今,全国范围长时间低温引发的天然气供应紧缺,暴露出该行业一系列深层矛盾。

在笔者看来,这些矛盾主要集中在上游垄断,管道壁垒,储气库缺失;技术制约,管理落后,行业法规缺失;供气安全责任不明确,天然气研究能力薄弱,企业间和行业上中下游缺乏协调协作等。归根究底,市场化程度严重滞后已大大制约了我国天然气发展,成为“气荒”的深层次根源。

由于四季变化特性,全球天然气供应都存在季节峰谷差,应对季节需求变化主要靠建地下储气库。世界30多个国家已建设了600余个地下储气库,库容3332亿立方米,占全球3万亿立方米消费量的11%。而我国至今仅建了6个库,库容20亿立方米,不足全球6‰,占我国年900亿立方米消费量的2.2%。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天然气供应是“单气源、单管道、无地库”,管网互不相连,三大石油公司的管道、LNG(液化天然气)互不开放,地下储气库投资严重不足。在长输管道和气源被垄断的状况下,城市燃气公司没有足够的储气能力,也没有条件参与地下储气库建设。

我国提出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如果以7%的年增速,2020年中国GDP总量将超过74.3万亿元,从2005年的万元GDP消耗1.222吨标煤,降低到2020年的0.672吨,每年仍需50亿吨标煤,接近美国、欧盟和日本当时总和。

天然气利用效率大大高于煤炭,如果中国的天然气利用达到世界平均水平,每年将可再减少3-5亿吨标煤的化石能源消耗,可以减少8-13亿吨二氧化碳,节能减排效果极为突出。

各国的成功经验表明,开放天然气市场是促进发展的关键,多元化的市场竞争格局是天然气供应安全的最好保障。

美国天然气已形成市场开放、多元投资、竞争发展的格局。据美能源信息署统计,到2004年全美有超过8000家企业从事天然气勘探开发,经过一系列并购重组,目前仍有6000家企业,其中不属于大集团的独立天然气公司钻探了85%的气井,直接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

特别是最近在页岩气和非常规气开发中,中小企业成为技术的引领者;美国从事天然气输送的管道公司多达160家,经营管道长度达28.5万英里;从事天然气分销企业1200家;还有大量从事交易、技术服务、研发,以及建设经营地下储气库和LNG设施的公司。由于多元化的充分竞争,以及完善的法律保障,美国天然气市场的多边市场交易充分,价格合理,投资充足,技术进步迅速,优化的市场合理配置了资源。

中国要实现天然气大发展,面临各种技术、管理、投融资难题。解决这些问题,仅靠几个央企努力是无法真正实现的。必须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吸引全世界的技术、管理、投资。

首先,应抓住机遇引进LNG资源。由于美国发现大量页岩气,技术突破使开采成本降低,并准备开发沿海和阿拉斯加气源,中东等地一些原计划供应美国的LNG项目失去市场。全球金融危机,使LNG出现世界性供大于求,为中国大量引进资源创造了机遇。上海与中海油合作建设的LNG接收站在这次气荒中,起到了巨大作用。LNG便于储运,对于解决当前供气安全十分有效,应鼓励沿海城市、城市燃气企业有计划引进LNG,拿下更多的长期协议。

其次,应尽快制定推动天然气改革的相关政策法规。尽快出台《天然气行业管理条例》和《城市燃气管理条例》,规范从井口、净化厂、长输管道、储气库、LNG接受站等设施到城市门站的经营关系、经营行为和义务;规范城市燃气企业的经营行为和义务。

此外,还应逐步开放天然气中上游。对于中国,确保天然气安全关键要立足国内资源,应鼓励更多的中外企业参与国内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和技术创新,投资建设输气管网和地下储气库。国家应对地质资料实现市场化开放,对规划长输管道进行公开招标建设,强制开放管网。在积极培育市场主体的同时,逐步放开天然气价格管制,鼓励市场化的长期合约机制,使供需双方实现充分交易,相互承担长期义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篇七

关键词:燃气管网安全问题对策

前言:

随着近几年天然气的大量应用,我国南方许多城市已开始发展和使用管道燃气,在管网大面积的敷设和投入使用的过程中,受使用年限的增长、管线腐蚀、第三方破坏等因素影响,造成燃气泄漏、发生事故时有发生,事故严重威胁着管网周边环境安全。如何防范、降低此类事故的发生、保护居民用户和燃气公司财产不受损失已成为当前燃气行业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1、城镇燃气管网运行的不安全因素

1.1 地下相关管线建设与施工缺少规划与监管,影响燃气管道安全。近几年,由于天然气在现代城市得到迅速应用,而相应的规划与管理无法及时健全,形成了地下燃气管道与电力、通信、供水、排水等管线相互并行、交叉共存的情况,造成部分管线在安全距离、最小覆土厚度、防腐与绝缘等达不到安全要求,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在施工前期就已埋下了安全隐患。另一方面,城镇施工没有完全纳入建设规划监管的范围内,导致了第三方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频繁施工,地下管线检修、改造,地上单位或个人擅自在燃气管道上或管线保护范围内乱搭乱建,扩建各种违章建筑,施工作业中卸载、挖方、钻探等作业均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对管线造成物理损坏,一旦燃气管道被损坏,造成燃气大量泄漏,其后果难以预料。

1.2 现有管线受周边工业生产负面影响,处于不安全状态。由于燃气管线、阀门井大部分处于交通主干道,长期受重车碾压造成管线路面塌陷、井斜等现象,后期运行中受到雨水的长期冲刷,加剧管道和阀门受损的可能性。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的持续产生,燃气管道及阀门井被大面积的工业废品、建筑材料占压、掩埋,形成难以解决的市政问题。这种种的恶性影响,不仅给燃气公司带来的管理和维护上的困难,更重要的是燃气设备因长期处于受压而形成不可控的状况,从抢修应急的角度来看,也将会耽误宝贵的应急处理时间。

1.3 管线长期受腐蚀减短实际使用寿命,慢性产生安全隐患。目前燃气管道大多采用钢管和PE管做为主要材料,虽然PE管材由于其优异的综合性能在城市埋地燃气管网大量使用,但受施工及运行安全需要,还是有部分的钢质管道在建设与使用。因此,城市埋地钢质燃气管道防腐的问题成为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指标。实际建设中,或多或少将没有做好防腐处理的,或将已被损伤防腐层的钢管直接埋设地下,造成已损防腐层的钢管直接与土壤接触,同时,加之所区域属于工业城市,多伴有酸雨,管道长期处于弱酸性土质中,从而加速了管线的腐蚀,使原计划使用25~30年的管线只能用10多年,甚至更短的时间。如果母材局部损伤的部位,会因管线锈蚀穿孔而在3~5年内出现绿豆大的气孔,造成泄漏的安全事故

2安全运行对策

2.1加强城镇地下管线管理,规范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行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下管线的空间资源,各类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综合规划,具体提出以下实施建议:2.1.1沿道路建设的管线,走向应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符合公路法规有关控制距离的要求,避免干扰交叉;

2.1.2同类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架空线路应当逐步进入地下;

2.1.3新建管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非主要管线让主要管线;小管道让大管道;压力管道让重力管道;可弯曲的管道让不宜弯曲的管道。

2.2针对第三方在燃气管道附近动土作业或建筑施工,燃气公司可依据各省出台的相关保护条例作为理论支持,以《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为例,在第五章“设施保护”均做了明确规定。

从安全角度出发,提出几点具体预防对策供参考:

2.2.1管道的初始铺设中可在管道与地面之间加设防腐加厚橡胶

提示带,宽度可加致40~45cm,为普通警示带的2~3倍。

2.2.2对施工范围内的管线进行准确的定位,并在管道的正上方

插警示标,提示施工方作业对管道进行规避。

2.2.3派人实时监控,密切关注施工动态,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

必要的沟通与协商。

2.3针对管线及阀门井受压及被埋,制定如下措施;

2.3.1对坍塌的路段立即进行填方,按照管道铺设要求进行填土

和水泥加固;特别是重车流多等重点路段的穿越道路应当做加固处理,阀门井井圈可采用在增加约50cm环形、深度为50~60cm的钢筋水泥加以固定井圈,对局部加固非常实用。

2.3.2对于路面严重塌方的地点要及时架设安全标识,防止车辆

的继续倾轧导致管线安全状况严重恶化。

2.3.3巡线人员及时上报阀门井、路面下沉或坍塌情况,并尽快

组织修复工作。

2.3.4对于被习惯性垃圾堆放掩埋的阀门井附近,协同市政部门修建垃圾集中堆放点,通过广播、标语引导市民修正垃圾倾倒的习惯。

2.3.5对于新签订供气的用户,可通过签订保证阀门井附近清洁的协议条款,树立用户保护供气设备和阀门井的安全意识。

2.4;管道的运行寿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道的防腐状况,因此,针对管线长期处于腐蚀环境而缩短寿命,必须建立一套严谨、切合实际的管理体制,加强管道的防腐管理。

2.4.1在巡检部门增加防腐层管理内容,对管线的防腐资料,包括土壤腐蚀情况、管段防腐材料、等级、缺陷与修复情况等进行记录,为管道的定期检测提供原始依据。 2.4.2积极应用现代的管道检测技术,以定期检查与抽查结合、地面检测和重点部位开挖探查结合的方式,进行防腐层检测和阴极保护检测。由于在管道埋地之前,无法准确预测杂散电流干扰源对管道的实际干扰程度,因此,按常规惯例,管道埋地后根据实测结果对阴极保护措施进行适当调整。

2.4.3在特殊部位加强阴极保护,如管线穿跨越工程水泥套管内,根据经验,套管内易于积水,由于套管的屏蔽作用,使得干线上的保护电流对于套管内介质形成的小腐蚀环境不起作用,必须对套管内的管线进行单独的保护,采用管线上敷锌带阳极的阴极保护方式。

2.5加强管网的日常巡查与维护力度,加强管网的安全宣传。管

理标示不详、阀门井的积水、路面受损等问题常有发生,因此,只有加强每天的巡查力度,才能又好又快的发现和解决问题。巡检人员的日常管理,可通过购置SCADA系统,对配有手持GPS定位系统的巡线工作人员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巡查检的有效性。

结束语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篇八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精神,结合2014年“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的主体思想,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全面贯彻《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建设系统行政许可项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省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燃气安全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真正把安全工作纳入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切实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长久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进一步提高燃气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加强燃气设施运行管理,排查并消除安全隐患,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巩固和改善城市燃气设施安全状况,保障燃气事业健康稳步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实行目标责任制,签定目标责任书

各燃气企业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负全面责任。为使各责任主体单位进一步明确目标、细化任务、落实责任,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项安全措施,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提高各责任主体履职的主观能动性,镇政府特制订燃气企业安全目标责任书,各燃气企业按照目标管理各项工作内容,认真落实,确保全年平安无事故。

(二)强化燃气行政许可延续的管理

1.燃气企业在取得许可期间经营业绩良好,如无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评分细则》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且具备申请准予延续行政许可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由区住建局签认延续审批意见,报上级审批部门按程序办理行政许可延续。

2.新建燃气企业审批和燃气设施改动审批按《建设部令第135号》、《国务院令第412号》、《省建设厅2005〔200〕文件》执行,审批条件按《建设部令第135号》执行。

四、强化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事关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各责任主体单位内部应形成“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按照“谁供气、谁负责;谁收费,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作好各自职责;同时各责任主体单位内部“强化监督,保证实效”,镇政府对燃气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督促其处理。为确保燃气安全工作扎实有效地推进,2014年镇政府将从以下几方面开展燃气安全督查和管理工作。

(一)大力查处和取缔非法燃气,遏制无证经营、违章经营的势头

1.燃气气源供应企业不得向无证经营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供气,切实把好气源关。

2.燃气企业必须取得三证:即《消防安全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管道燃气企业还应取得《供气区域许可》,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二)全面清理、拆除压占燃气管网设施的违章建筑

(三)加强对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1.坚决杜绝在有地下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违章挖沙取土、植树、埋压圈占和恶性施工。对于必须在城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事先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制定有效保护措施,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在得到施工现场地下管线资料,了解地下管线的情况后,再进行组织施工,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须遵守有关技术规程和规定,并对燃气设施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之前不得施工。对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对10年以上管线进行安全评估,在检测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管线要提出管线改造方案,应尽量采取先进的现代化燃气管网监视技术,确保管网运行安全可靠。

(四)严把新建、改建燃气设施验收关

各管道燃气企业对供气区域内新建改建室内燃气管道及设施(以下简称待验管道设施),在通气前必须严格审查室内安装燃气管道设施是否符合燃气相关规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待验管道设施必须督促其整改完善,所有待检设施排除安全隐患并验收合格后,供气单位才能在验收表上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并及时通气。对存在安全隐患不整改,验收过程中走过程,履职不到位违规通气的企业,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安全责任。

(五)加强燃气器具的销售和安装维修资质的管理

1.根据《省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进入我省市场的燃气器具,必须通过气源适配性检测,列入《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的产品。对于销售未经气源适配性检测合格的或违反国家规定销售《销售目录》外燃气器具产品的经销商和企业,镇政府将予以查处。

2.燃气器具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燃气器具的维修能力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等条件。燃气器具经营单位应当对燃气器具购买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有安装标准的燃气器具的安全,应当由取得安装资质证书的单位派员安装,用户不得自行接管安装或改装。用户违反上述规定安装、改装燃气器具或者使用《省燃气器具销售目录》以外燃气器具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不予供气。

(六)采取措施,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建设行为

1.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燃气管理条例》,在燃气主程(含CNG充装站)建设及供气区域划分中,必须依据燃气专业规划和有消防安全的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一个燃气工程必须有初步设计审查、施工竣工验收和监理报告。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持资质证书到工程所在地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有关消防图纸和资料须报送公安消防部门审核。未经备案和审核及备案审核不合格的,任何单位不得施工。由于燃气工程大部分是地下工程,工程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中质量监督,严守工程质量安全关。

2.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营网点的布局必须符合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加强供气区域的管理

城镇燃气企业供气区域和液化石油气“配送制”经营和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点管理按照《省燃气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管理,各企业必须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和供气区域等规定相关手续后,开展合法经营,否则镇政府将依法严查,由区住建局按规定采取强拆、加倍处罚,并上报相关部门。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和供气区域继续非法开展燃气经营造成的安全事故,由该企业承担全部安全责任。

(八)加强用气中间环节和终端的安全督查

督促燃气企业开展供用气中间环节和终端自查、排查和隐患治理工作,医院病房楼内、商场、市场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公共娱乐场所、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使用液化气作为燃料;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液化石油气瓶;石油液化气企业所售的液化石油气气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二甲醚等组份不得高于3%),并按规定取样送检,严禁在液化石油气中添加二甲醚;各管道燃气企业承担供气区域内用气中间环节和终端环节的安全管理责任,必须定期派专人入户巡查室内(经营场所)燃气管线和设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督促整改,排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九)加强对燃气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

(十)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十一)加强执法监督力度,消除安全隐患

镇政府将联合区住建局、城监大队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燃气管理条例》的相关条款,对燃气安全进行执法检查和监督,重点是:安全工作制度和责任是否落实,措施是否到位,应急预案是否建立;管道燃气是否按照规定加臭;如发生的重大事故,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十二)开展燃气安全阶段性治理工作

2014年燃气安全治理阶段性方案,第一阶段:部署动员阶段(1月至2月);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3月至11月);第三阶段:总结评估阶段(12月份)。2014年燃气安全治理实施步骤如下。

1.2014年1月镇政府联合区住建局开展全年燃气安全治理动员和部署工作,制定并贯彻《区2012年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考核评分细则》、签订《燃气企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责、权、利分明。

2.2014年3—4月镇政府联合区住建局在“五一节”前开展管道燃气企业燃气(含CNG加气站)、石油液化气加气站、换瓶点库房、经营门市安全检查和督查,检查内容包括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情况、安全排查记录、消防设施、节日值班安排和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等。

3.2014年5-8月镇政府联合区住建局开展燃气供用气中间和终端用气环节安全治理和督查,以燃气设施违反规范建设;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燃气设施残旧、燃气管道及其它燃气设施缺乏维修保养泄漏而导致起火爆炸、液化气气瓶仓库存放管理规范性等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同时对从事燃气企业所有技术工种人员的燃气职业技能岗位资格证书进行查处,严禁无证上岗。对发现无证上岗的企业,将根据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督促其改正。

4.2014年9月中、下旬开展管道燃气、石油液化天燃气安全全面检查、督查整改工作,包括燃气安全突发事故的应急演练计划或演练总结。

5.2014年10-11月下旬督促各燃气企业(含CNJ加气站)“回头看”工作,确保隐患整改得到真正落实。

7.各责任主体单位结合自身燃气安全的风险源编制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发生后,按规定程序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并立即启动制定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处理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损失扩大。

(十三)严格行政执法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省燃气管理条例》、《区燃气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指标考核评分细则》处罚标准进行执法。燃气安全工作实行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各燃气企业按要求购买安全及意外伤害保险,对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过3次及以上安全事故的企业,以及一年内受到过公安消防、工商、质监、安全监管部门3次以上依法查处的城镇液化石油经营企业,一律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篇九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突出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贮存、供应、运输、充装单位的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防止和减少燃气和气瓶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平安桐乡”建设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严厉打击向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性燃气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贮存、充装、销售、运输、使用超期未检或报废钢瓶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的违法行为。力争到2011年底完成全市“螺丝瓶”(《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带活动护罩的液化石油气瓶)报废任务。

三、职责分工

(一)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运输、充装单位责任

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运输、充装单位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燃气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相关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1.经营单位销售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合格瓶装燃气,必须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贮存、配送等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工具。

2.运输单位应执行机动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的运输必须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的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充装单位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负责气瓶的到期送检,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严禁在瓶装液化石油气中掺混二甲醚,严禁向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管。

(二)相关部门职责

1.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生产经营和安全管理的行业监督工作。依法实施瓶装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审查、审批和监督检查;对瓶装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加强对瓶装燃气质量的监督管理;受理燃气用户的投诉并予以处理;主动参与燃气安全管理的协调联络工作。

2.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瓶装燃气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查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随意堆放液化石油气钢瓶、无证经营行为或不按照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省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质监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监察工作。查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环节发现的气瓶超期未检或使用报废钢瓶的违法行为;监督气瓶充装单位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瓶充装单位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4.工商部门负责市场主体准入把关。对申请从事瓶装燃气经营者,严格凭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并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无证照经营燃气行为的监督管理。

5.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运输环节的监管。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机动车辆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危险品、车辆不符合技术标准、驾驶员及押运员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6.公安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公共安全和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对在居民区和公共场所贮存、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城管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及时立案查处。

四、工作步骤

(一)计划部署阶段(2011年10月至11月)

制定方案,召开会议,对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工作进行部署,落实工作责任。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11月至2012年7月)

各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供应(站)点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做好自查自纠和完善安全基础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对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认真做好经常性的日常检查。

(三)总结提高阶段(2012年8月)

全面总结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工作,进一步深化、巩固安全治理成果,建立我市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确保安全治理工作不走形式,取得实效,让行业自律,使群众满意。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治理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按照安全治理工作要求周密部署,认真组织,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稳步推进。各镇、街道也要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协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好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安全治理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要以供应站(点)、道路运输、流动商贩、非法经营、非法倒装、非法贮存、家庭餐饮瓶装燃气用户等重点,全面深入开展安全治理工作,把握治理重点,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查处、纠正违法违规经营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三)强化监督,务求实效。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分工负责、密切合作、抓好落实,并指导和督促相关液化石油气瓶经营单位、充装单位、运输单位、用气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并跟踪落实,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必须制定“螺丝瓶”到年底报废和更新的工作计划。

城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篇十

人类从懂得用火熟食延续至今,燃料的应用经历了植物燃料、固体燃料、液体燃料、气体燃料四个阶段。气体燃料的发展则又明显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工业技术的进步而进步,并不断向高层次发展。从煤气的供应开始,过渡到液化石油气,最终实现天然气大管网供气是世界性的气体燃料发展的途径。

一、城市煤气发展的历史

从1792年英国机械工程师威廉·麦达克在伯明翰试验室里用煤绝热干馏发现了煤气之后,人类便进入了使用煤气的新纪元。这个煤气之父---威廉·麦达克把产生出来的煤气用铜管引至康威尔住地,成功地用来点灯,照明了自己的家。

经过20年的研究和探索,曾在1800年就获得煤制气第一项英国专利的德国工程师温泽于1812年在英国伦敦创建了世界上第一家煤气公司---威斯敏斯特煤气照明与煤炭公司。接着,美国的巴尔迪摩在1816年、法国的巴黎在1819年、德国的柏林在1826年、俄国的彼得堡在1835年、澳大利亚的悉尼在1837年、日本的九州在1857年相继建成了煤制气或叫煤气照明公司,或叫煤气灯公司。到了1850年,英国产业革命的末期,英国共有800多家煤气生产企业,形成了具有规模和深远影响力的一支产业部门,对世界各国煤气事业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1862年5月31日,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在英国注册成立并在香港开业。第二年就在香港维多利亚港畔建成日产3400立方米的煤制气装置,生产出来的煤制气用24公里的管道送至香港岛中心地区道路和部分建筑的500多盏街灯照明使用,开辟了香港地区煤气发展的事业。随着香港地区经济的发展、繁荣和稳定,1982年6月,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从英国迁册回香港不断发展扩大。

1862年英国商人在上海筹办了“大英自来火房”公司,向社会集资,1864年开始在苏州河泥城桥畔建设一个水平炉煤气厂,1865年9月竣工,并于同年的11月1日正式投产供气。当时日产只有398立方米,供198户居民和63盏街灯照明。

在上海煤气公司投产供气之后,日本商人在东北地区,从1907年起至1934年的27年间相继发展了大连、抚顺、鞍山、沈阳、丹东、长春、锦州、哈尔滨等八个煤气公司,为中国煤气事业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液化石油气的应用和发展

液化石油气主要来源于油田伴生气和炼油厂的回收气。由于分装容易,供应灵活,方便推广应用。1895年美国多列克用石油井架钻取石油获得成功,使石油化工业开始了发展,人类开始从石油加工业中获得液化石油气:并于1902年开始了液化石油气的供应工作。当时用于装载液化石油气的汽车槽车之罐体采用全部钉铆制。从1908年起德国、法国、意大利、罗马尼亚、苏联等欧洲国家相继使用液化石油气。

日本国从1952年起开始采用液化石油气取代木炭、木材、煤和煤制气,成为家庭生活的主要燃料,到1965年,由于都市近郊用户骤增,液化石油气事业者发展出一种既安全又方便的供气方式---以简易配管的形式进行供气(我们称之为瓶组供气)。日本政府为配合形势的发展,就将70户以上的导管供气事业,视为公用事业,并于1970年4月修订的《瓦斯事业法》定为简易瓦斯事业以法纳入管理。由于简易瓦斯事业供应简便、迅速、安全、经济,广受好评,逐渐普及全日本。1972年,日本政府制定法令,规定液化石油气不得以重量计价贩卖,主要原因是钢瓶内常有残液,而残液是属于用户出钱购买了的,如无偿由供气单位收回,则抵触《计量法》再加上为了安全起见,规定钢瓶必须移至屋外,二楼以上不得放置钢瓶,为使住户能顺利用气,只有采用配管通过流量表计量供气。做到供气安全、买卖公平、公正,老少不欺。

1962年,香港(英荷)壳牌石油公司,把液化石油气引入香港,并以瓶装供应的形式为香港居民提供服务。为进一步发展高层住户的安全供气服务,从1972年开始,在一些人口集中的生活小区开展了配管供应服务,那就是我们所说的小区中央管道供气系统,一般在5000至10000户左右。

1965年,中国第一座液化石油气灌装厂在北京西郊建成投产,开始向北京市民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尽管广东茂名石油化工公司炼油厂在1963年就建成投产,但未能充分回收利用液化石油气,直到1976年才开始以3633吨/年的数量当成高档商品向广东部分城市具有身份象征的居民供应。1978年广州石油化工总厂建成投产,广东居民液化石油气供应量提高到11540吨/年。1979年深圳建市之初,香港商人纷纷来深圳投资设厂,香港大中行捷足先登来到深圳/在独树村建立储灌站,从香港引入国外液化石油气,一车一车的从香港输进深圳。

1982年3月,深圳市煤气公司成立,开展了瓶装液化石油气的供气服务,从广东茂名、湖南长岭炼油厂购进液化石油气供应市民;1982年8月,深圳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公司成立,开展向高层楼宇住户提供管道供气的服务,在深圳地区开展了具有规模性的、系统性的小区集中供液化石油气的历史,为珠江三角洲地区乃至全国各地开展小区集中供液化石油气提供了各种借鉴。1987年深圳公司也试探性的从香港进口国外气2750吨,到1990年达到6.9万吨,1993年广东总供气量98.6万吨,其中进口气61.5万吨,占供气总量的62.4%。1995年总供气量195.68万吨,其中进口气166.33万吨,占供气总量的85.5%,国产气只有29.35万吨。1988年3月深圳华南液化气船务公司的“安龙号”液化气船首航深圳至江苏镇海,开始了国内船海运液化石油气的业务,1989年2月“泰龙号”液化气船开往国际航线,驶进菲律宾岸冷冻液化气储存基地,开拓了中国公海远洋运输液化石油气的历史,接着又开往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地运输液化石油气。

为了缩短运输距离,减少船运周期,将液化石油气从低温常压船过驳到常温全压船进行销售活动的“海上浮仓”出现了---1992年11月份,日本岩谷公司在珠海桂山列岛附近的海面上停泊了一条4万吨级的世界天空号大型低温常压液化气船;这种临时性的、过渡性的“海上浮仓”的过驳作业,不久将会被正在建设中的固定的陆上冷冻液化石油气库所取代。

三、石油气小区管道供气的发展

深训地区燃气事业的发展,在《全面规划,分区建设,逐步联网,逐步实现石油气供应管道化》的规划思想指导下,借鉴日本和香港地区小区中央管道供气的经验,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开发、组团功能建设和高层住宅成片出现的特点,采用全面规划,分区建设,逐步联网发展管道供气的办法,首先在开发最早、高层楼宇最多、人口密度最大的罗湖商业中心区建设小区中央管道供气站,开展管道供液化石油气的服务试点,从而获得小区气化和高层管道供气的经验和应用技术。

1986年,广东地区掀起了一个利用天然气的热潮,广东省内每一

个市县都相继成立了天然气利用领导小组和天然气利用办公室,3月15—16日的珠岛会议精神传遍南粤大地,说什么1990年南海崖城Y13-1天然气就要进入广东居民家。以此,我们提出了《深圳地区天然气转换计划的思考》1989年1月由深圳市规划局、深圳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公司和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共同编制的《深圳煤气输配系统规划》明确提出:深圳煤气建设前期的气源以液化石油气为主,并用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来完成过渡到天然气管道供气,实现远期以天然气为主的目标。在过渡到天然气管道供气之前的期间内,则以发展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为重点。第一阶段,实行生活小区管道化,使一个一个小区管道供气建起来;第二阶段使小区与小区之间逐步联网,让小区之间能互相配气、供气,并实现环状供气;第三阶段,把所有小区实行并网,做到大面积的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

在实行小区液化石油气管网建设的同时,在选点与布点小区中央管道供气站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天然气管道供气建网和设置调压站的需要,为天然气管道供气全面联网做好充分的准备,使深圳地区最终完成城市燃气向天然气转换的历程。

四、深圳小区气化的经验得到推广应用

经过10年建设、操作、实践的深圳小区气化的做法,得到了1991年10月在新疆乌鲁木齐市召开的第五届中国城市煤气学会专家们的充分肯定,推广深圳小区气化经验既有现实性又有远见性。1992年9月24—26日在广东韶关市召开的广东省民用燃气专业委员会第二次年会上,我代表深圳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公司在大会上宣读了《全面规划,分区建设,逐步联网,逐步实现石油气供应管道化》之后,与会代表一致认为:现代化城市建设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小区气化的管道供气具有稳定、可靠、安全、方便、洁净等特点,它是现代化城市高层建筑群体迅速起必然出现的最佳供气模式,是消防安全规范的要求,是现代化城市煤气的发展方向。在我省海上天然气登陆之前,有必要在全省各城市推广小区中央管道供液化石油气,以便将来与海上天然气登陆接轨。因此,广东省石油学会于1992年10月28日以粤油会(1992)24号文向广东省人民政府呈送了《关于建议推广城市小区中央管道供液化石油气的报告》建议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深圳小区气化的经验,并以深圳作为全省开展小区气化建设的示范基地,提供必要的技术咨询和供气管理经验。

这一建议提出来之后,得到了广东各级领导和城市建设部门的高度重视,特别是花都市政府很快就批准“同意将管道液化气工程列入城市建设规划,统筹考虑安排”。珠海市政府及斗门市政府也将管道供气列入市政府的议事日程。斗门市在人大会上提出:“在旧城区逐步发展建设,新城区全面规划,统一建设,最后联网,实现一体化管道供气”。

为了推动建议的实施;广东省石油学会又于1993年3月19—27日与广东省煤气协会、深训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公司联合在深圳举行了“城市小区石油气管道供气学习班”得到了各级政府和各地煤气公司的大力支持和重视,包括广东、期南1江西、江苏四在内的总共一百多人参加了此次学习班。1995年8月28日-9月2日,广东省石油学会民用燃气专业委员会与深圳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公司联合举办了“瓶装、管道供气电脑管理培训班”。小区气化的经验和操作管理办法很快传播到各地市,使小区气化建设迅速发展起来。据广东省液化石油气工作小组统计,省内的广州、深圳、佛山、中山、珠海、斗门、台山等29个市县,发展管道液化气用户50多万户,正在规划建设的有177。33万户。此外,还有浙鄞江县、象山、温州,辽宁的沈阳,云南的昆明以及山东的淄博等地也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

广东省石油学会1996年3月18日向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推荐“关于推广城市小区中央管道供液化石油气建议”为第三届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优秀建议一等奖,1996年5月正式被广东省科协评为优秀建议一等奖(见1996年5月29日《广东科技报》)。

五、不断完善的小区气化联网操作与管理

要使小区气化不断发展、不断完善,能做到长期地、稳定地、安全地供气,除了确定气化模式之外,还要选择合理的工艺条件、最佳的供气管网形式和调压形式,不断完善联网操作与管理。在《全面规划,分区建设,逐步联网,逐步实现石油气供应管道化》(此论文被1994年6月在意大利米兰召开的第国际煤联评选入煤联论文集)的规划思想指导下的小区气化模式,遵循城市组团功能开发建设的特点,开始配合小区住宅建设的需要,布点建设小区气化站,实行单独小区供气操作。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住宅小区不断增加,小区气化站也不断增加,多个单独气化站的供气操作存在着负荷不能充分发挥以及操作费用高的弊端,把多个气化站联成网络状,实行多站联合供气操作,不仅能做到稳定供气和安全供气,而且还能适应负荷增减的变化和及时调节,充分发挥各气化站的操作优势和选择最佳的操作条件,做到节能降耗,减低成本费用,便于开展全面性的电脑化管理,有利于维修抢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采取联网操作管理,可以随着城市建设中心和周边的转移,而使供气站从城市中心地带向城市边沿地区转移;使供气站的周期储存向储备库转移和向有足够富余量的气化站转移;能淡化供气半径的概念延伸供气范围,扩大供气管道的储气能力;能由小气站供气向大气站供气过渡,思想实现大面积的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然后,逐渐向天然气管道供气过渡,最终完成天然气的转换计划。

这种投资省、见效快、上马容易,可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分期分批建设的深圳小区气化模式,不仅对深圳适用,对珠江三角洲、东南沿海地区以及东南亚发展中国家开展小区气化也有一定的示范性和现实性,并得到了第世界煤气大会的充分肯定。

《深圳小区气站联网操作与管理》一文,己被国际煤气联合会技术协调委员会采纳,并安排于1997年6月10-13日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第20届世界煤气大会上正式宣读。

深圳小区气化联网操作与管理,通过十多年采的不断实践、不断积累、不断总结、不断提高,已成为一种非常适合深圳特区城市燃气发展的成功气化模式,这种气化模式也将适用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和我国东南沿海气源充足、储存稳定、运输保证的地区里的新兴的中小城市发展燃气事业的参考和借鉴。

六、迎接天然气大管网供气的到来

21世纪是天然气的黄金时代,它将为未来世界创造出一种良好的环境,进入绿色的年代,这是天然气带给人类的福音。

国家计委委托中国国际咨询公司于1996年5月21日在北京召开的“城市燃气发展及对策研究会”上明确提出:“大力发展天然气,扩大液化石油气的供应的方针”是非常正确的。我们深圳地区提出城市燃气发展前期以液化石油气为气源,远期以天然气为气源,并用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供气向天然气管道供气过渡,实现地区性的天然气转换计划是完全符合要求的。

1958年美国的于弗雷多利亚市建立第一个天然气照明公司以来,人类便开始加促天然气的利用,明确地提出了天然气的转换计划。美国在20世纪50-60年代就完成了天然气转换计划,英国和

法国在70—80年代完成了天然气转换计划,日本则在80-90年代完成了天然气转换计划。日本这个缺能国家,每年进口4000多万吨液化天然气和2000多万吨液化石油气,使之成为能源结构最合理、最先进的国家。单是东京煤气公司一年就供应11000大卡/立方米热值的天然气加液化石油气的混合气体76亿立方米。南韩和泰国天然气利用工作发展也比较快。台湾从1990年5月在永安镇建成第一座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投产供气以来;到1995年己发展到450万吨年的接收能力。

我国的华北地区和四川地区虽然有部分城市使用部分天然气,所占份额极少。中国是使用天然气的始祖,在《太平广记》一书中就有记载:公元二世纪,蜀国丞相诸葛亮曾亲自视察四川临邓的天然气井,用其煮卤熬盐,熊熊火焰,蔚为奇观。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天然气利用工作一直没有得到重视和发展。解放前仅有的四川天然气产量只有900万立方米,1984年全国天然气年产量才有12.86亿立方米,1993年全国天然气产量有160亿立方米,用在城市煤气也只有63.6亿立方米(约574万吨/年)1994年全国天然气用量才达到74.5亿立方米,还不到日本东京煤气公司的一年用气量。今年四月份,俄罗斯总统叶利钦答应从伊尔库茨克的科比切斯克气田供气200至250亿立方米/年的天然气给中国,即俄国---中国天然气管线,通过满洲里、北京、天津到山东日照的3600公里管线供应北方地区;第二条线路就是陕甘宁天然气通北京;陕甘宁气田---北京输气管道工程,每年外输商品气20亿立方米/年,东输11亿立方米/年,供北京7亿立方米/年,沧州、天津3亿立方米/年,1亿立方米机动。从陕西省北部靖边县至北京西郊衙门口输气管线全长900公里;第三条是长江中下游天然气管网,利用东海平湖气田和引进300万吨液化天然气联网供气;第四条是珠江三角洲天然气管网,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放在大鹏湾的称头角,路经深圳、惠州、东莞、广州、佛山、肇庆、江门、中山到珠海全程主干管417公里,小支线153公里。南海天然气在珠海的高栏岛上岸,路经珠海、中山、江门、佛山、肇庆、广州、东芜、惠州到深圳,全程主干管417公里,小支线153公里,进口液化天然气和海上天然气联网供气。

四大天然气管网将在2000年开始逐步供气,从供气之后的10—15年内将实现中国东北、华北、东南、华南地区的天然气转换计划。在未实现天然气管网供气之前的时间里以及未能实现天然气转换的地区,可以充分利用液化石油气的管道供气来实现城市燃气管道化,使城市煤气建设向现代化高层次发展。

七、管道供气为城市小区集中供电、供热、供冷提供了必备的条件

液化石油气是仅次于天然气的清洁、理想的能源,不仅广泛地被城市居民和商业用户所采用,在玻璃工业、汽车工业、陶瓷工业以及发电、制冷也得到广泛的应用。

在日本,我们亲眼看到了管道天然气和管道液化石油气被利用为这个具有强烈现代化气息的城市提供良好和完善的供电、供热水、供暖气和供冷气的服务。

(一)发电照明----利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燃烧的热力推动燃气透平机组发电,输入电网或直接供办公室照明使用。

(二)制造冷气----利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燃烧的热量,使水管式锅炉产生4Mpa,400℃的高压蒸汽,通过背压式透平机组进入吸收式冷冻机,制造出4℃的冷冻水,送入制造冷源的空调机为办公室提供22℃左右的冷气,温度升高至12℃的冷冻水送入循环系统循环使用(东京煤气公司的新宿都心区冷暖中心为例)也可采用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制冷机为办公室提供22℃左右的冷气(深圳市燃气集团石油气大厦120USRT的燃气空调为例,或深圳科技园通讯工业公司办公楼260USRT的燃气空调为例)

(三)提供暖气----将水管锅炉产生的4Mpa,400℃的高压蒸汽减压至0.7MPa,送至暖气空调机产生暖气送办公室取暖,亦可用燃气直燃型吸收式制暖机制暖供办公室取暖。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篇十一

关键词:城镇用户;燃气用量;供需平衡;调峰措施;燃气用户;管网设施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F407 文章编号:1009-2374(2016)02-018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02.091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然气用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在此情况下,我国天然气的产量却远不能满足实际的消耗量,出现了供应的缺口,且这种缺口逐年扩大。填补城镇燃气用量的供应缺口、协调天然气的供需平衡,是保证我国城镇居民生活、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为此,本文将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对我国城镇燃气的供需状况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协调供需平衡相关的对策和建议,希望能够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

1 城镇燃气用量及其特点

1.1 城镇燃气用量增长迅速

据统计,我国在1990~2010年,城镇天然气消费量的平均增长速度达到了10.1%。仅在2010年,全国天然气的消耗总量就突破了1000亿m3,比2009年增加了18.2%,占世界天然气总消耗量的3.4%,成为全世界第四大天然气消费国。预计2015年全年的天然气消耗量将达到1920亿m3,而到2020年,总消耗量将达到3041亿m3。在此背景下,我国在21世纪制定了多项环境整治条例,加大了天然气的开采能力并大量进口天然气,以弥补国内天然气供应的不足,满足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的需要。

1.2 城镇燃气用量的特点

城市的燃气用量受季节气温、居民的饮食起居的影响较大,通常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和周期性。例如,在节假日,相同用户的日用气量会增加,而每天的早、中、晚三个时段,用气量会处于高峰时段,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当一年之中的某个季节,某个用户的日用气量几乎相同并趋于稳定。

1.2.1 节假日用气量的特点。当逢节假日尤其是春节、十一等长假期间,大多数工业用户停业,此阶段以城镇居民的生活用气为主,因此,综合型的城市燃气公司,会在此期间出现燃气用量明显下降的现象。但如果是单纯为城镇居民供气的燃气公司,其日供气量会有一定的增加。另外,我国的一些民俗,如春节“初一不生火”等,也会对日用气量带来一定的影响。

1.2.2 早、中、晚时段的用气量特点。纯民用的天然气用户,其日用气量的高峰出现在早7∶00~8∶00、中12∶00~13∶00、晚18∶00~0∶00三个时段,也是大部分居民做饭的时间段。这三个时段之间是用气量的低谷,纯民用的天然气公司会在此阶段瞬时出现流量为零的情况。

1.2.3 季节性用气量的特点。在寒冷的冬季,由于家庭空调或取暖设备的持续使用,会产生瞬时燃气用量加大的情况;而在夏季,由于气温较高,工业用户和居民生活用气量也会出现降幅。据统计,冬季的城镇燃气用量几乎是夏季燃气用量的两倍。

2 城镇燃气用量的供需平衡措施

2.1 天然气用户的调峰措施

2.1.1 燃气用户的数据化、信息化和动态化的分析。燃气公司的燃气用户档案可清楚地反映用户的用气结构和价格、生产经营、业务信息、供气设备等信息,为用户的管理提供了可靠的鉴定依据,但在燃气用量的记录与分析方面却较为薄弱。为此,城市燃气公司应引进具有营销信息系统的管理软件,对用户档案进行动态化、数据化、信息化的管理,分析用户的燃气节日用量、日三峰和季节性的变化规律,为用户的用量控制、天然气供求平衡管理、居民用气保障提供精确且可靠的数据支撑平台。

城镇燃气用户在气候温度变化较大的情况下,燃气用量相对较大,气候温度趋于稳定时,燃气用量相对较小,而对于工业性用户,其用气量则相对较稳,为此,通过分析城镇燃气用户的夏季与冬季的日最高、最低用气量,可推算出用户季节性的日用气量的峰值和峰谷差。用户的季节性用气量峰值,可大概推断出所辖区域供气管网的适应能力,再根据日用气量的峰值和峰谷差,制定管网检修和移峰填谷方案,确保居民生活和生产的安全运行。

2.1.2 制定短期供气应急预案。燃气公司应制定短期供气应急预案,当城镇燃气供应全天仅在早、中、晚三峰供气能力不足,其他时段供气富余时,应采取错峰为主要调峰措施;当燃气公司全天供气总量不足时,除了要启动储气设备中的燃气以补充供量外,还要采取LNG停用、压减等措施,同时要根据用气单位的生产情况,选择大型且负荷系数较高的用户,对其进行临时供气中断、调减用气量。

2.1.3 利用缓冲用户进行调峰。为了平衡季节性和日不均匀性用气,可将一些城镇的大型燃气工业用户视为燃气供应的缓冲用户,在日三峰或冬季用气高峰时,这些缓冲用户改用液体燃料或固体燃料,燃气供应以保障居民日常生活为主;在夏季或用气低峰时,可将余气供于它们使用;与缓冲用户协商,调整其休息日和作息时间,平衡不均匀性的用气问题。

另外,燃气公司要及时掌握缓冲用户的计划与实际用气量,在居民区或公共建筑用户管网处,也要设置一些燃气总计量表等测点,监测用气量的变化情况,做好燃气供应的计划调配。

2.2 设备调峰措施

2.2.1 加强环网和储气设施的现代化建设。目前,城镇燃气公司对用户的供气管理主要采用的是强化对输配气站的操作管控频率,包括在早、中、晚三个时间段增加燃气的供应量、供气压力和调解阀门。此管控措施,一方面能够确保计划指标内的燃气用户能够正常用气,另一方面则可以保证输送管网的运行安全。但是,如冬季采暖期,某个时段的用气高峰值常超出输送管网的输配能力,而且随着居民用气的普及化,这种常用的调峰方式已经无法彻底保障居民的正常用气。

为此,城镇燃气公司应加强环网和配套储气设施的现代化建设,并在与上游单位签署供气合同或协议时,要重点考察上游单位环网和储气设备的建设与发展,监督上游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以此作为燃气公司的燃气供量增长和采取调峰措施的前提条件。在确保自我正常行销的状况下,实现与供方共同维护城镇燃气的正常供应、保障城镇燃气用户用气的稳定。

2.2.2 地下储气调峰。修建地下储气库是当今世界主要的一种天然气储存形式,也是目前最为有效的调峰措施。地下储存的天然气主要是为了在日或季节性的燃气用量波动期间,保证用气高峰期的供气量。另外,在供气系统出现突发事故时,也可作为应急储备或国家的战略储备。

地下储气库通常修建在用气负荷的中心附近,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在用气量发生变化时,地下储气库能够及时地对其做出反应。尤其是供气量受输气系统管道等限制,极易出现供气不足的情况,地下储气库则必须修建在输气管道的尾端附近,这样才能彻底发挥出地下储气的调峰作用。

2.2.3 液态(LNG)储存调峰。天然气其主要成分为甲烷,在零下162℃时为液态,而对于液态燃气储存的储罐,只需要满足抗压0.056MPa即可,同时要求储罐具有良好的绝热效果,因此,该储存方法比较安全。将大量液化后的天然气储存在特殊低温的储罐或冻穴储气库中,在用气高峰阶段,启动LNG气化器并将气化后的燃气送入管网,增加燃气的输送量;在用气低谷时,LNG调峰站停止工作,多出的天然气进入液化站液化并进入储罐中储存。

液态储存是以天然气低温液态的形式储存,其气化过程比较方便,负荷的调节范围较广,可适用于各种情况的供需平衡调峰,但是这种措施一般储存量较大,量少则经济上不合理。

2.2.4 管道储气调峰。管道储气是通过对埋设于地下的一组或几组高压钢管中的燃气加压,利用高压下燃气的可压性以及其与理想气体的偏差,而进行储气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是将高压钢管视为储气罐,虽然管内空间有限,但可承受较高的压力,通过高压可使管内储气量大大增加。

在夜间用气低峰时,向管道内加压,将燃气大量储存于管道内,白天用气高峰时,再将储存于管道内的燃气输送至用户。管道储气式的调峰方法主要是为了解决日或小时内的短期燃气供需平衡的调峰方法。另外,这种方法的储气量相对较小,占地面积较大,并且要增加压缩机和减压等设施,投资费用较高。

2.2.5 储气罐调峰。储气罐为钢制且分为立式或卧式筒形和球形的储气设备,在用气高峰时,将储气罐内的天然气输送至管网以增加天然气的供应量;在用气低谷时,再将多出的天然气储存于储气罐内,以备后用。这种调峰措施主要用在对城镇燃气配送过程中的昼夜或小时调峰供气。

这种罐式结构对材质和制作工艺的要求较高,储气量与外形容积比约为5∶1,工作压力通常在0.8MPa左右。另外,由于这种储气罐形态庞大、金属耗量多、安置所需占地面积大,所以其制造和使用成本较大。

3 结语

随着我国对能源结构的调整以及对清洁能源需求量的增加,天然气稳定且可靠的供应已经成为城镇居民安定生活与经济发展的基本条件。作为城镇燃气供应企业,应加快完善管网输配系统的改造,提高燃气的调峰能力,促使城镇燃气供应体系更加稳定与可靠,为城市经济和环境的持续发展与优化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 中国能源研究会。中国能源发展报告2011[R].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篇十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

第二章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

第八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以及能源规划,结合全国燃气资源总量平衡情况,组织编制全国燃气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燃气发展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燃气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的要求,加大对燃气设施建设的投入,并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第十一条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对燃气发展规划范围内的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就燃气设施建设是否符合燃气发展规划征求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燃气供求状况实施监测、预测和预警。

第十三条燃气供应严重短缺、供应中断等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动用储备、紧急调度等应急措施,燃气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承担相关应急任务。

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燃气经营者。

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投资方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另行选择燃气经营者。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十九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

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管道燃气经营者因施工、检修等原因需要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将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48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的,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在90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燃气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

(一)管道燃气经营者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未及时恢复正常供气的;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因突发事件影响供气未采取紧急措施的;

(三)燃气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的;

(四)燃气管理部门依法撤回、撤销、注销、吊销燃气经营许可的。

第二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质量检测制度,确保所供应的燃气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燃气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燃气销售价格,应当根据购气成本、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门、国务院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通过道路或者水路运输燃气的,还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第二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从事瓶装燃气充装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燃气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四章燃气使用

第二十七条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并按照约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

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第二十九条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燃气经营者进行查询,燃气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查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收费、服务等事项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第三十一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种类和气质成分等信息。

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应当在燃气燃烧器具上明确标识所适应的燃气种类。

第三十二条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

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六章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三十九条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第四十一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条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三条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盗用燃气的,依照有关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

(三)放置易燃易爆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

(四)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依照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讯,11月27日《经济日报》)

国务院总理2010年11月19日签署第583号国务院令,公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城镇燃气经营管理条例 篇十三

燃气经营企业管网运行部门当下面临的主要不可控因素有以下三类:1.户内燃气管网产权界定不清,责任界定不明,潜在引导用户放松安全警惕,可能发生的户内事故对用户及燃气经营企业维权均造成不便;2.城镇化带来的新增燃气用户用气习惯相对滞后,存在麻痹大意思想,安全形势不容乐观;3.户外燃气管网随着城市道路翻新,地铁、高架等新兴城市建筑的修建,运行管网看护压力增大,防止第三方损坏难度加大。本文结合合肥某燃气经营企业现状,着重讨论城镇燃气中低压管网及终端用户基础安全管理。

根据2010年最新版本《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关于燃气管网产权未做界定,通稿侧重企业和用户的职责,尤其强调企业的职责,随着新用户尤其民用户不断增多,实际倾向于燃气经营企业对突发和意外情况的兜底,产权不明自然带来企业和用户职责无法界定明晰,对企业正常经营造成很大的不确定性。目前情况下,燃气经营企业管网运行部门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足宣传,确保开窗,严把源头,关注遗留,切实做好户内安全服务。

1.加大安全用气宣传力度,多部门多渠道,宣讲安全用气常识。

(1)新用户启用挂表、点火时,由挂表、点火等入户人员向用户宣传安全用气常识,建立"使用即宣传"机制,确保新用户养成良好用气习惯。

(2)老用户利用年度安检、维修、改管、换表、抄表等入户时机,由入户人员宣讲,确保老用户"入户即安检",入户即宣讲,做到老用户用气习惯的保持。

2.入户人员现场打开用户厨房窗户,用实际行动结合宣传用语影响用户,务必养成用户开厨房窗户通风的好习惯。合肥某燃气经营企业自2011年开展专业入户安检以来,每年民用户漏气比例始终保持2%至3%之间,排查漏气已现场维修消除,但漏气比例无明显下降,通过消除漏气达到户内安全的努力效果有限。2014年安检团队调整思路,增加开窗户演示内容,通过一年半的努力,大部分用户已经养成开厨房窗户的习惯,户内燃爆事故数量明显下降,造成的经济损失大幅减少,效果显著。2015年至今仅发生3起户内失火事故,均为用户用气无人看管,忘记关闭灶具阀门引起的失火事故,更无一起人员受伤事件。

3.从严审核建筑户型,对用气条件差的内厨房及超高层建筑,坚决不予安装燃气。随着地方政府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开发常开方便之门,行政干预内厨房、超高层建筑安装燃气现象长期存在,此类户型安装燃气需满足的机械通风、探头检测切断系统要求苛刻,后期维护保养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从后期安全使用的角度,燃气经营企业设计部门亟待形成严格户型审核程序,规避行政干预和短期经济效益对后期安全形成的长期隐患。

4.20年以上老旧小区用户,安装时间早,由于历史原因对内厨房等户型安装把关不严,形成少数用户常年为内厨房等隐患用户,此类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档案,重点关注,缩短安检等入户周期,尤其关注查漏,确保此类用户及时发现漏气,及时维修消除,不留安全死角。

二、严防死守、沟通顺畅、手段多样,减少第三方损坏。

1.中低压燃气管网,不同历史时期采用管材不同,巡视周期和维护方式必然有所区分,管网维护单位应根据不同类型,评估安全等级,确定合理巡视周期,确保管网运行安全。

2. 道路改造建设重点关注,安排专人现场看护运行管网,做到"机动人在、标识清晰"。看护人员衔接施工方准确掌握施工进度,及时反馈道路改造信息,确保燃气管网提前迁移,同时做到机械开动,看护人员现场跟踪保护,管线上方黏贴警示标识贴,埋警示标识桩,务必做到管网清晰。

3.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采用智能巡检系统,掌控巡检中间过程,确保管网巡视高效,责任落到实处,同时对巡视情况拍照上传、存档。月度形成报表,对查漏率、违章占压、第三方损坏等个人业绩综合评估,建立奖惩制度,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4.严把验收环节,充分利用送气环节对现场二次复核,做到管网走向明确,标识清晰,确保投入运行管网不留安全隐患。

三、及时发现消除违章占压,提速改造消除隐患管网,未雨绸缪合理选用管道材质。

1.管网投入运行时间越久,占压的可能性越高,随着"11.22"青岛事故的爆发,全国轰轰烈烈地开展了油气管线违章占压隐患专项整治,各地陆续发现了一批占压也解决了一批占压,但违章占压的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常态化的工作,燃气经营企业只能加大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及时跟踪拆除,拆除不了的占压,应投入专项资金,尽快改管绕行,消除隐患。

2.合肥某燃气经营企业现有管网4300公里,最早敷设的铸铁管网年限超过30年,其中将近500公里灰口铸铁管,漏气现象严重,维修成本逐年大幅增多,对管网安全运行形成重大威胁。当务之急,如何在3到5年内改造替换消除此类隐患,是摆在面前的重中之重。10年以上的经营燃气经营企业,均存在铸铁管或钢管腐蚀泄露的情况,只有在最短的时间内,改造替代此类管网,才可以做到管网的可控,真正降低燃气管网运行的安全风险。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篇十四

为了加强我市燃气管理工作,规范我市的燃气经营市场。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二O*年燃气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根据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燃气管理条例》《*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二、工作目标

二O*年在全市逐步建立健全对燃气经营、维修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加强燃气的经营、维修管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安排

1、各县(特区、区)建设局、红果经济开发区建设局要按照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省燃气管理条例》、《*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城市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储配站、燃气供应站点、燃气具维修企业的管理工作,要建立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储配站、燃气供应站点、燃气具维修企业的档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加强对燃气系统运营的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制度,定期对燃气系统运营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结果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2、要定期对使用燃气供热、供水的企业进行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整改。

3、定期对使用燃气热水器的家庭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装和使用条件的要即使提醒和纠正,及时发现、消除隐患。

4、各燃气企业要加大燃气用户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醒燃气用户正确使用燃气具。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燃气管网和设施,要制定改造更新计划。

5、完善城镇燃气系统快报制度,指导建立健全城镇燃气系统应急救援体系。

6、建立对燃气经营企业、燃气储配站、燃气供应站点、燃气具维修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制度。

7、坚持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用具安装、维修单位的职工持证上岗制度。

城镇燃气管理规范 篇十五

关键词:燃气行业 特许经营 城镇化

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的意见》,在业内乃至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全国各地都把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改革作为工作的重点。对于东营地区,我们结合城镇燃气行业的特点,就城镇燃气行业实施特许经营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调研。

一、东营燃气行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随着我国城镇能源结构调整战略的实施和城镇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镇燃气事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东营市城镇燃气已经成为城镇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特别是2001年东城实施天然气工程为标志,揭示了东营城镇燃气的发展进入了大规模利用天然气的时代。东营城镇燃气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市场前景良好。(一)城镇化水平提升,要求城镇燃气大力发展。

21世纪头二十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建设更加发展的时期,也是我国城镇化水平快速推进的重要时期。在这期间,国家把发展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列入了“十一五”规划,山东省确定以东营为主战场,全面实施黄河三角洲开发战略,打造山东新的经济发展隆起带。作为黄河三角洲的中心城市,东营市的发展正面临重大历史机遇,因此东营市燃气等城镇基础设施需求量很大,由于城镇燃气必将适应城镇化水平的提升,因此会有一个大的发展。

(二)西气东输工程的实施,需要加快城镇燃气的发展。

目前我国西气东输工程已经全面实施,全国各地都在发展天然气利用配套工程。由于胜利油田的天然气产气量不能满足整个东营地区未来的发展需求。可以说,东营地区利用西气东输天然气势在必行,正处于一个新的大发展时期。

(三)城镇生态环境建设,要求提高城镇燃气普及率。

在现代化建设中,我国把生态环境建设作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中城镇建设的重要内容。城镇生态环境建设涉及方方面面。其中大气环境就与城镇能源结构相关。城镇燃气属于清洁能源,对于改善城镇大气环境有着积极的意义。但目前我国城镇能源中煤炭仍然占60%的比重,城镇燃气的普及率不高。因此进一步提高城镇燃气的普及率是“十二五”期间乃至今后更长时间内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这也为城镇燃气行业提供了很好的发展机遇。

二、坚持市场化改革是发展城镇燃气的必由之路

城镇燃气建设,尤其是利用天然气工程建设的一个特点是投资规模比较大。我国城镇燃气行业面对城镇燃气大发展,存在两大难题。一是建设资金缺口比较大。据测算,如果按照传统办法筹集资金,即政府财政投入、城镇维护费只能解决总投资的20%左右,其余80%的资金必须依靠社会资金和银行贷款来解决。一是行业改革相对滞后,划域而治的管理体系还没有完全打破。国有燃气企业缺乏活力,目前状况不适应城镇大发展的要求。要解决这两个难题必须实行市场化改革。建设城镇燃气设施并向社会提供燃气产品服务是城镇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只有政府出资建设才是唯一的出路。也应该运用市场机制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其办法就是运用特许经营的方式公开向社会招标,择优选择城镇燃气设施建设和经营的主体。政府即按照特许经营协议,允许企业通过政府核定的价格收取经营所得,以获得回报。这样项目建设所需资金,项目建设者与经营完全由企业负责,政府则按照协议进行监管。因此可以说,特许经营的方式是这种完全按照市场机制的运作方式,既发挥了企业追求利益的积极性,又解决了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方向,是一个好办法,也是发展我国城镇燃气的必由之路。

三、实施特许经营必须开拓创新,深化城镇燃气行业的改革

我国城镇燃气行业在前些年发展很快,为改善城镇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发展经济作出了巨大贡献。在改革中,城镇燃气行业已基本上形成了政企分开的局面,涌现了一批公司化经营和市场化运作水平较高的企业。但从总体上说,由于我们很多城镇燃气起步时,沿用了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传统办法,各自成立各自的公司,一城市一个公司划地而治,建设由政府投资,干部由政府任命,亏损由政府承担,致使这些企业缺乏市场竞争的压力。在城镇天然气大发展中,这些企业中少有企业能真正有能力,去开拓市场,扩大自己的经营领域。前面已经介绍过,国家已经明确了两项重大政策。一是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城镇燃气建设;二是允许跨地区、跨行业参与城镇燃气经营。也就是说政府已全面开放城镇燃气市场,在相同的市场准入条件下,将通过要适应过去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城镇燃气建设和经营单位。

四、燃气企业在特许经营中要认真研究的几个问题

(一)政府与燃气企业的关系问题

政府是授权方,企业是被授权方,两者之间要通过签定特许经营协议,建立一种持久的合作伙伴关系。所签定的协议条文将则成为双方履行协议的行为准则,而这种协议的条文要比一般的工程合同的供货契约复杂得多。因为企业不能指望协议一生效,就能盈得丰厚的利润,政府要为企业最终实现合同期的投资回报,提供协议中承诺的条件。企业必须按照协议保证正常、不间断运转,同时还要适应用户需求变化,提供优质服务。承担相应的财务方面的风险和法律责任。

(二)价格问题

价格问题涉及城镇居民和燃气企业的利益,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城镇燃气企业所要追求的投资回报和利润,一是取决于市场范围,一是取决于价格。但城镇燃气价格属于政府定价的范畴。政府定价主要的决定因素是城镇居民和其他用户的承受能力,另一个因素是政策性因素,如政府可能要从调整能源结构,注重环境治理的角度,强调煤改气,扩大用气范围。第三个因素现在一些城镇在发展城镇燃气中,还执行收取初装费的规定等等,所以政府与燃气企业在签定特许经营协议时,对价格问题要进行充分的讨论,要充分考虑城镇燃气项目收支平衡,使价格定在比较合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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