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优范文 > 书信范文 > 申请书

平安索赔申请书 平安索赔申请书【最新10篇】

时间: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申请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得到合理表达。那么一般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呢?为了让大家更好的写作平安索赔申请书相关内容,精优范文精心整理了10篇平安索赔申请书,欢迎查阅与参考。

平安索赔申请书 篇一

一、我国司法赔偿程序的现状分析

司法赔偿程序是指解决司法赔偿问题所应遵循的程序,它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司法赔偿程序包括狭义的司法赔偿程序和追偿程序,狭义的司法赔偿程序仅指权益受到公权力侵害的受害人向国家索赔及获得赔偿的程序。这里所指的司法赔偿程序即为狭义的司法赔偿程序。我国的司法赔偿程序大致包括受害人申请确认司法行为违法程序(简称确认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复议程序、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在这个过程中,缺少任何一个前置程序都可能导致索赔无法继续下去,细观每一个环节,我们会发现在这些程序中很多地方都存在问题,下面我们就对这几个进行分析并作出客观的评价。

1.确认程序。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0条第2款规定:“赔偿请求人依法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的被侵权事项,应当先经过依法确认。”据此可见,我国的司法赔偿确认程序是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的必经程序,若赔偿义务机会不予确认或确认为不违法,则赔偿请求人不能获得赔偿。由赔偿义务机关先行赔偿,有利于加强赔偿义务机关的内部监督、改正自身错误,迅速解决司法赔偿纠纷,减少其他机构的工作压力,避免当事人的讼累,更好地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形象。这种初衷是好的,但事实上,我国现行司法赔偿确认程序的规定不但从理论上讲漏洞百出,对确认主体、确认程序、确认期限及救济途径都规定不详细或不科学,而且也给实际工作带来了很大不便,不但有违公正,而且缺乏监督机制,阻碍受害人索赔。使得确认程序不但成为受害人获得救济的途径,而且也成为制约《国家赔偿法》立法宗旨实现的“瓶颈”。

2.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程序。如果说违法确认程序是司法赔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的前提程序,那么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则是司法赔偿案件进入诉讼的第一道门槛。《国家赔偿法》第20条第(三)项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第2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受害日起两个月内依照第四章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立法者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其出发点在于给予赔偿义务机关自我纠错的机会,同时也给申请人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一个协商的机会。这种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就容易出现问题。例如:赔偿义务机关两个月的先行处理时间如何计算、如何确定难以把握;赔偿义务机关为维护本单位的所谓“形象”避免造成不利影响,往往在先行处理时采取一些程序外的做法解决问题,平息事态。如以解决户口,多付赔偿金或安排工作等违法行为来处理国家赔偿问题,这些作法与立法者的本意是完全相左的,更不利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3.复议程序。《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这就意味着复议机关进行复议也是必经程序。立法者设计这种程序一是为了便于赔偿义务机关所在系统的自我监督,二是为了提高司法赔偿工作的效率,。但在实践中赔偿义务机关是自己的下一级机关,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自己人,复议机关往往扮演的都是走过场的角色,这也使得复议行为流于形式。更有甚者,有时候复议程序可能会成为申请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障碍。

4.人民法院的决定程序。在历经违法确认程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复议机关议复议程序之后,申请人终于叩响了法院的大门,然而让当事人始料不及的是,他即将经历的审理决定程序会带给他更大的失望。《国家赔偿法》对司法赔偿的人民法院的审理决定程序几乎没有作任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一般都采取书面、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这种方式不公开透明,缺乏公信力;不争辩,不质证;无监督,不符合现代法制所弘扬的正义的要求,也与现代司法理论背道而驰。所以实践中,对于国家赔偿的决定,经常遭遇当事人不服、不信和不理解的上访事件。

5.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将司法赔偿决定付诸实施的强制性程序,是受害人能否真正得到赔偿的保障程序,也是目前司法赔偿工作中最为棘手的问题。因为受害人的私权相对于与国家的公权来说处于弱势,同时国家赔偿法执行程序存在严重的缺陷,如赔偿费用核拨难等。这就导致了受害人即使拿着赔偿判决书也不一定会得到赔偿,法院的判决书极可能是一张“空头支票”,永远无法兑现。

二、我国司法赔偿程序的完善

以现今的法治水平去衡量、评价当时的立法者显然是不公平的,但它与现今的法治理念相违背却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如何完善曾经发挥过巨大作用、现今已有些过时的司法赔偿程序已是当务之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迎来了一个诉讼爆炸的时代,这无疑要求法院应尽可能迅速又合法的处理这些案件,而完善的司法赔偿程序是减少法院案件压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多救济途径的有效方法,同时它对及时解决司法赔偿纠纷,化解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1.修改确认程序。确认程序是司法赔偿的必经程序,实践中实施违法职权行为的赔偿义务机关往往不会对自己的违法职权行为加以确认,那么该程序就成为阻碍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巨大障碍。因此应当修改确认程序的规定,将违法确认的最终决定权交给人民法院,只有这样,人民法院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享有对司法赔偿案件的司法审判权。这样不但有利于申请人行使申请权,更好的保障其利益的实现而且更有利于人民法院对司法赔偿案件的最终处理,彰显法院的职责和地位。2.将先行处理程序改为选择程序。由于把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程序作为必经的程序,容易使这种权利变成了一种法定义务,限制了申请人的诉权,这与法治理念是相违背的。因此应当将先行处理程序改为选择程序,让申请人自己选择,他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双方自由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这样先行处理程序就成了申请人寻求救济的一种权利,而不至于成为限制权利的一种障碍。

3.将复议程序作为一种单独的救济途径。由于复议前置延长了救济时间,不利于对申请人权益的及时保护,同时复议作为一种内部监督机制,难免使当事人产生不公正的疑虑。同时从处于弱势地位的申请人来看,为了使救济不成为徒劳无益的形式,应赋予申请人自由选择的机会。故应当取消复议前置的规定,将复议程序从整个司法赔偿程序脱离出来,使其成为一个单独的救济途径。司法侵权的受害人可以选择复议来获得赔偿,也可以选择其他救济途径;若受害人不服司法赔偿复议,还可以继续走其他的救济途径。这样既能灵活发挥复议原则高效率的优点,也更能符合司法便民原则。

4.改决定程序为诉讼程序。在司法赔偿决定程序中赔偿委员会处理司法赔偿纠纷所采用的是“背靠背”的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不质证,不争辩,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为双方提供“面对面”进行争讼的“平台”,当事人更无机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见解。即使是正在逐步提倡的听证程序也无法真正达到公开审判的标准,造成程序严重不公。因此,应当使司法赔偿案件审理程序全面适用诉讼程序。因为《行政诉讼法》调整的是公权力行使而引起的诉讼法律关系,这与司法赔偿诉讼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同,其适用的程序和原则也应是一致的,同时这也有利于国家赔偿法实施的协调和统一,只要在国家赔偿法律制度中对举证责任、调解、合议规则等特殊程序作专门规定即可。

5.加强法院强制执行的地位。造成国家赔偿执行难问题的尴尬因素有很多,例如赔偿费用编列不到位、赔偿费用核拨难、强制执行缺失等,而国家赔偿法中对此规定的却很少,甚至在执行时找不到任何依据。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拒不履行行政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可以对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样作为国家机关的司法机关若不履行生效司法赔偿义务时,法院为何不能对其强制执行?若坚持认为司法机关不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岂不违背《宪法》第5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者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平安索赔申请书 篇二

【论文关键词】独立保函;风险点;防范措施

独立保函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初的中东地区,那时的中东国家由于石油输出而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使它们有能力开展大型的基础设施建设并与西方国家就建设这些大型项目签订数额巨大的合同。这些工程项目通常工期长、规模大,可能出现风险的环节多,由于这些石油输出国缺乏国际贸易的经验,常遭对手欺诈,损失十分惨重。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国家提出要求承包商或出口商提供一种与基础合同相互独立、其一经请求就能得到赔偿的担保,与此同时,西方国家为了争取交易机会只好答应这些条件,于是,独立保函大量兴起。

一、调整独立保函的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

独立保函最早在《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RCG325)中初见端倪,但是URCG325并没有对独立保函和从属性保函做出明确的界定,为了让独立保函也有适用该规则的空间,它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排除第9条关于受益人提出索款要求时必须提供合理理由或申请人违约证明的规定。真正为独立保函量身定做的国际惯例是1992年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公布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以及于2010年7月1日生效的《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2000年1月1日起生效的《联合国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公约》是同时规范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国际公约,其中用“保证”一词统称备用信用证和独立保函。

二、独立保函的定义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对独立保函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定义,其第2条(A)款规定:“在本规则中所称保函系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保函可能规定的任何类似单据(如建筑师或工程师出具的证书、判断书或仲裁裁决书)即行付款的任何保函、付款保证书或无论如何命名或叙述的其他任何付款承诺,而不论其名称如何。”而URDG758对该规则项下使用的见索即付保函一词定义为:根据提交的相符索赔进行付款的任何签署的承诺,而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可见URDG758并没有在定义中区分独立保函的几种类型。

三、独立保函的风险点及其防范

(一)独立保函的风险点

独立担保的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是独立性原则给风险留下了生存空间,使谋求不当利益的当事人有机可乘。独立保函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对保函条款设计的缺陷,从而给利用这些漏洞的人提供了机会。

1.保函中关于时间条款的风险

一般来说,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但是在履约保函、付款保函中,这意味着保函一旦生效,即使申请人履行基础合同的期限还没到来,受益人也可以立即提出付款要求。此外,对保函反复延期以达到随时提出索赔目的对申请人来说风险也很大,这会使保函成为了“敞口”保函,期限越长风险越大。下面这个“不延期即索赔”的案例就是一个很好的说明。

案例A:我国A公司向H国B公司出口热水器,双方签订的基础合同约定,B公司开立以A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但该信用证生效的条件是B公司收到H国银行开立的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后我国的甲银行接受了A公司的申请,请H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为反保函,向B公司开立履约保函,并规定索赔条件是收到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后付款,该保函适用URDG458。在保函即将到期之日,甲银行收到乙银行的来电,要求延期3个月,否则要求赔付。甲银行经协商发出修改电,内容是同意延期3个月,但索赔条款增加为凭SGS检验证和受益人出具的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索赔。后乙银行来电表示同意延期并收取了修改费,但对索赔条款修改一事不置可否。在延期后的有效期即将到期时,乙银行又来电要求再次延期,但此时由于A公司实际已经履行了合同并提供了提单等证据,因此申请人和甲银行都拒绝保函再次延期,并要求乙银行准备到期注销保函。乙银行没有答复但是过了两个月又向甲银行提出索赔,理由是:受益人已提交一系列证明;乙银行不同意甲银行对索赔条款的修改;申请人没有在原有效期内提交履约证明;乙银行已赔付受益人。甲银行坚持拒绝支付索赔款并陈述了理由,后乙银行未再索赔。

本案是关于对保函反复延期的案例。对保函的反复延期就意味着可以随时提出索赔,使保函在有效期问题上成为了一个“敞口”保函。保函的有效期意味着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有效期越长,担保责任越大,风险也越大。本案中甲银行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在甲银行拒绝第二次延展有效期的情况下,保函应在第一次延展到期后失效,而在保函失效后提出的索赔当然应当拒绝。

2.保函中关于金额条款的风险

首先,保函的金额应当适当,有时申请人为了得到宝贵的交易机会不得不答应一些保函金额过高的条件,而这 种情况下无疑会增加申请人的责任。其次,反保函是独立于独立保函的,如果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那么虽然独立保函的责任随合同的履行逐步减轻,但是反保函的责任却没有相应减轻。下面一例就是保函中未加列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真实写照。

案例B:S国的A公司是我国的B公司在S国设立的合资公司,A公司承包当地某政府部门的项目,根据项目合同的约定,B公司向甲银行申请开立以S国某政府部门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后甲银行根据B公司的申请,请S国乙银行以甲银行向其开出的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为反保函,向S国某政府部门开立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在乙银行开出的保函中有一条为:该保函金额将随每一期项目时间的到期,根据每份接收证明的签发,或该期的每次发运的发票价值,或受益人发给乙银行的书面同意而自动地、成比例地缩减。甲银行在反保函中,除递减条款外亦作出相同的承诺。后S国乙银行向甲银行请求索赔,索赔金额为全部担保金额。申请人B公司向甲银行发函称其已完成项目70%的工作量并已得到S国政府部门的确认,请求甲银行为其减额。甲银行向乙银行传达了这一请求,但乙银行除同意对预付款保函部分减额外,仍要求甲银行全额付款。后甲银行最终对外赔付了保函项下的款项。

本案涉及的是反保函中没有列明担保金额递减条款的问题。如果在保函中写明担保金额递减,但是反保函中没有同时写明,就会出现保函的担保金额随合同的履行在逐渐递减但是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却未相应减少。一旦受益人要求索赔,则必须按照反保函的担保金额如数偿付,给担保行和申请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风险。

3.欺诈性索款的风险

欺诈性索款是指在保函受益人明知保函申请人没有违约而仍隐瞒真实情况,故意告知第三人虚假情况,试图诱使第三人向其作出保函项下的付款。欺诈性索款能够成功的根源还是在于保函条款设置的不严密或不慎重,而且鉴于交易机会的难得某一方往往会接受一些不公平或者条件苛刻的条款,最后导致这些漏洞被利用而成为欺诈性索款的诱因。下面以两个案例来解释说明,第一个是受益人利用了优势地位及保函中的一系列设置欠妥的条款而成功欺诈性索赔的案例,第二个是发现欺诈性索款后申请人及时申请止付令从而成功阻止了欺诈性索赔的案例。

案例C:我国某公司持中标通知书来到甲银行申请开立履约保函,受益人为巴西某公司。甲银行在审核申请人的材料时发现标书和基础合同均为葡萄牙语,且标书规定中标方先开出独立保函招标方再与其签订合同,招标方根据合同开立延期付款信用证,保函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0%,且招标方只接受当地银行的保函。由于该条件过于苛刻且不符合国际惯例,甲银行建议申请人慎重考虑,申请人与招标方多次协商未果。后招标方通过巴西银行开来信用证,规定,最后一批货物不得晚于6月25日到达巴西A港口。甲银行在申请人的一再要求下指示巴西银行转开中标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为全部货物运抵巴西A港口后60天以内。9月13日担保行接到巴西银行电告称收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声称申请人违约并要求赔付保函金额。经了解,最后一批货物是于6月26日到达巴西A港口的,保函有效期为之后的60天,而巴西法律另赋予15天的宽缓期,因此保函于9月9日到期。后对方改称受益人9月8日向当地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公证,而9月9日和10日是巴西的假期,故巴西银行在9月11日受理了受益人索赔并执行了保函。

本案涉及的是出于强势一方的招标方在贸易过程中提出的一系列苛刻的要求,其中不乏风险和陷阱。投标方不提供标书和基础合同的英文版本就是要利用语言解释和理解方面的偏差在可能出现的纠纷中对自己有利;其要求先提供独立保函再签订基础合同,目的就是即使在签合同的过程中出现分歧都能得到保函的保障;受益人还要求比例过高的保函金额,加大了申请人的风险;另外在索赔时间上,巴西银行在第一次电告中称受益人已于9月11日通过公证机构递交正式函件要求索赔,而后又称受益人于9月8日向公证机构提交索赔函,前后说法矛盾,而我方并没有深入调查,而是为了维护声誉草草对外索赔;此外,对当地法律的适当了解也是必要的。

案例D:我国某进出口贸易公司甲与印度某公司乙签订机械设备销售合同,此外由于销售的机械设备还涉及诸多技术上的问题,双方还签署了《技术合作协议书》。应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向我国A银行申请开立以乙公司为受益人的预付款保函,该预付款保函明确了保函项下的基础合同为《销售合同》。该销售合同中规定由甲公司在签订合同两个月内用特快专递以软盘和图纸的方式向被告提供装配图、总布置图、含载荷数据的地基图、电气/土建要求。后印度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图纸不符合《销售合同》中的约定,违反了合同义务,因此向A银行请求索赔。甲公司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乙公司的索款存在欺诈并请求判决A银行终止向乙公司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人民法院在认真核对甲乙双方的往来函件后认定,甲公司已经履行了《销售合同》中的提供图纸义务,而乙公司要求提供的设备规格修改后的图纸及其他额外要求已经超出了《销售合同》的约定。因此判决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认定乙公司的索赔请求存在欺诈。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本和2010年修订本均未对独立保函项下的欺诈问题作出规定。保函欺诈属于侵权法上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冲突法律规范,侵权行为应适用侵权行为地国家的法律。乙公司向A银行索取保函项下款项的结果地在中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二)对独立保函风险的预防

因为URDG758第20条对单据的审核时间,规定为交单后5个工作日内。与URDG458规定的“合理的时间”相比,审单时间的刚性大大增加。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和受益人进行磋商达成和解的可能性不大,欺诈情况下申请人申请法院止付令时间也很紧迫。可见URDG758体现了独立保函为受益人迅速提供资金补偿机制的特征。因此,在事后补救的困难大大增强的情况下,事先应做的准备工作要十分细致,保函项下条款的措辞应讲求严密,除时间条件外,所有的条件均应单据化。具体说来,做到以下几点有助于减少和降低独立保函带来的风险。

1.明确保函的生效日期、失效日期和延期条款

保函可以自开立之日起生效,但是也可以与基础合同的履行期结合起来做出其他规定,如“保函自开立之日起30天后生效或保函开立之日起30天内不得提出索款要求”。保函的失效日期也应与基础合同联系起来,通常可以规定合同的履行期限加上一段时间为保函的有效期。

此外,要明确保函延期的条件、次数和延期的期限,同时注意在反担保协议中约定对等的延期条款,防止无限期保函的出现。

2.担保金额适当并利用担保金额递减条款

担保金额应与合同价款成合理比例,一般为合同价款的10%比较适当,过高的金额比例会增加担保行和申请人的责任。在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融资租赁保函中,应考虑增加担保金额递减条款,明确约定金额递减的依据,如“随受益人签发的收货单上载明的金额递减,当金额递减到零时,该保函即失去效力”等。同时注意在反担保协议中约定对等的担保金额递减条款。

3.要对交易对手及其所在国家有所了解

保函开立前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在国际贸易中对商业与法律风险的防范主要是做好对保函受益人资信及所在国家有关法律的调查研究。申请人在开立保函之前应该对受益人的资信状况、经营作风与诉讼记录有所了解。对保函的到期日、保函自动延展、保函的金额条款有特殊要求的国家的法律要特别注意,有助于避免潜在的风险。

4.设计严密的保函条款是较少风险的基础

平安索赔申请书 篇三

我叫×××,男,身份证号码是:××××××××××××××××××系××县××镇××村五组村民,是××中学九年级学生×××(男,身份证号码是:××××××××××××××××××,××××年××月参加贵公司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的父亲,被保险人×××在×××医院被确诊患××××××病,经多方医治无效,于××××年×月××日死亡。

今委托被保险人×××的母亲×××,女,系××县×××镇×××村五组村民,身份证号码:××××××××××××××××××, 办理被保险人×××的保险理赔事宜,特提出理赔申请 望予以接纳办理

此致

申请人:×××

**年**月**日

保险索赔申请书2

__交警队: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住址或单位

请求事项

一、请求___赔偿申请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_____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___于____年__月__日__时__分,在________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现请求贵队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宜进行调解。

此致

__交警队

申请人:

平安索赔申请书 篇四

在王大锁的举报下,2009年河南省公安厅组成专案组进行侦查。2010年,在办理该煤矿采矿转让许可和工商注册登记时未正确履行职责的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和工商局的五名工作人员,均被法院判刑。

2010年2月,鲁山县人民法院一审确认鲁山县工商局的行政行为违法。同年11月10日,平顶山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鲁山县工商局的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4月28日,王大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鲁山县工商局赔偿其经济损失2.5亿元,此案索赔数额全国罕见。2013年3月14日,南阳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个人煤矿“被”转让

地处鲁山县城东北15公里处的梁洼镇,因其辖区内煤矿众多,是鲁山县的经济重镇。当地部分人靠开煤矿富甲一方,家住梁洼镇北郎店村的王大锁也按捺不住发财的欲望,于1995年12月1日取得了位于该镇北店村四矿的煤炭生产许可证,并开始投资生产。

与其他精明能干、见多识广的煤老板不同,王大锁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也不擅长搞经营。2002年5月18日,王大锁将北店四矿委托给当地的杨某经营管理,后双方因合同纠纷,王大锁将杨某告上法庭。2003年5月20日,平顶山市中院判决解除了他与杨某之间的委托合同,王大锁收回了煤矿经营权。

吃过一次亏的王大锁并没有引以为戒,2003年7月13日,他又和当地的一个生意人王某签订了北店四矿承包协议书。合同内容是,矿上经营事务他不得干预,王某给他15%的提成。谁知,合同签订后没几个月,再生变故。

2004年1月15日,王某在王大锁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王大锁的名义与第三人马某签订了北店四矿的资产转让书,将北店四矿转让给马某。后经认定,转让协议上所谓“王大锁”的签字并非王大锁本人所签。

2004年3月30日,马某持北店四矿资产转让协议等材料向鲁山工商局申请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2004年4月1日,鲁山县工商局就把北店四矿的投资人变更为马某。2004年4月19日,鲁山县工商局为北店四矿颁发了投资人为马某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

2005年12月16日,鲁山县人民政府下文要求,决定对包括北店四矿在内的31个已经注销采矿证的煤矿实行关闭。2005年6月11日,北店四矿与北店村福达煤矿签订了资源整合协议,协议约定双方两个煤矿整合为一个煤矿,拟定企业名称为“鲁山县伟业煤业有限公司”,实际上仍是北店四矿,马某作为北店四矿的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名。

王大锁认为,此次整合不但违反法律规定,也使自己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王大锁向有关机关进行举报,在举报材料中王大锁写到:为将煤矿彻底占有,王某打通了鲁山县工商局注册股股长安某、鲁山县梁洼镇工商所所长王某的关系,在鲁山县工商局副局长董某的指使下,由二人出面伪造了一份“王大锁”签字的转让协议,以10万元的价格,将自己合法拥有可开采的三个煤矿井口及资源廉价转让给了马某。

2006年6月份,王大锁向鲁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鲁山县工商局给马某颁发《营业执照》的行为违法。因为种种原因,鲁山县人民法院行政庭不受理此案,后在河南省政法委纪检督察驻平顶山市工作小组的督促下,鲁山县人民法院才受理此案。2006年8月31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又裁定中止审理。

终获刑

为了讨回煤矿,几年来,王大锁家无宁日,险象环生。先是王大锁被鲁山县人民法院拘留15天,放出拘留所的当天,他又被别人强行带到广西长达一年多,不让其回家,后他乘看守人员放松警惕时才逃出,沿途要饭从广西回到鲁山县。他的妻子也被鲁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以殴打他人为由送进了看守所。他在家的女儿,被不明身份的人打伤,后来不得不寄居在亲戚家中。王大锁的儿子晚上住在家中害怕,就唤其伙伴晚上陪他同住在家中,夜间被人翻墙入室将他和伙伴殴打,头部被菜刀砍伤多处,案子至今未破。

在王大锁四处举报下,2009年河南省公安厅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鲁山县国土资源局纪检组长张某、工作人员李某,鲁山工商局副局长董某、其他中层负责人安某、王某,因在办理北店四矿的采矿转让许可和工商注册登记时未正确履行职责,被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新华区人民法院查明,2004年1月至2007年年底,董某担任鲁山县工商局副局长,主管注册工作。2004年4月1日,在其审核梁洼镇北店四矿投资人由王大锁变更为马某的注册登记过程中,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个人独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委托人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在申请人未提交投资人王大锁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申请书》和委托书及原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批准投资人变更为马某,并颁发了马某为投资人的营业执照,致使北店四矿产权变更,造成王大锁个人财产损失224.13万元。

法院认为,董某在办理鲁山县梁洼镇北店四矿变更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时,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他人经济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罪。鉴于被告人董某认罪悔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009年11月19日,法院一审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认定,时任鲁山县国土资源局开发股长的张某,在整合煤矿负责审查材料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按工商部门错误的营业执照,以北店四矿马某作为该矿法人代表,参与煤矿整合,剥夺了王大锁的采矿权,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系投案自首,且认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2010年2月3日,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李某、安某和王某等人也分别获刑。

2010年2月16日,鲁山县人民法院对王大锁诉鲁山县工商局一案作出行政判决,判定鲁山县工商局的行政行为违法,鲁山县工商局提出上诉。2010年11月10日,平顶山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大锁认为,两级法院均判定被告行为违法,因为鲁山县工商局的违法行为,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自己理应得到赔偿。于是,2010年12月8日,王大锁向鲁山县工商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要求赔偿因其失职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2.5亿元人民币。2011年3月8日,鲁山县工商局作出不予赔偿决定。

工商局摊上大官司

2011年4月28日,王大锁将鲁山县工商局告到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标的为2.5亿元人民币,此案索赔数额全国罕见。2011年7月10日,河南省高院指定该案由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异地审理。

同年7月15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开始立案,王大锁向法庭递交了鲁山县伟业煤业有限公司购买炸药信息的资料,用以证明采煤数量。另外,王大锁还提交了鲁山县伟业煤业有限公司在河南省国土厅的备案资料一份,以证明其煤矿资源的价值。在庭审中,鲁山县工商局辩称,我局没有给原告造成任何直接经济损失,原告即使有损失,也是承包人没有按约履行给付义务,与我们工商局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的理由是,2003年,原告王大锁因无力经营,将北店四矿的生产经营权交由王某,并承担该矿的安全责任及债权债务。2006年3月3日因王某未按协议支付款项,王大锁向平顶山市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支付承包提成款,并终止承包协议。从以上事实可以证明自2003年至2006年6月18日平顶山市中院开庭审理时止,该矿一直在王某手中正常经营,为此,王大锁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

另外,《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37条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是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的凭证。从2004年4月至2006年6月18日平顶山市中院开庭审理,到2005年12月北店四矿被鲁山县政府关闭,王某仍在承包经营的有效期内,原告无权利要求行政赔偿。再者,工商登记只是对经营者合法经营资格的确认,是一种经营身份的确认,不是所有权的确认,所以不会使企业的所有权改变,企业资产的转移应由双方依法转让。因此,工商登记不会造成所有权人财产的转移。

因案情复杂,2012年8月18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期三个月。

2012年11月18日,卧龙区人民法院查明,按照《赔偿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公民法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被告鲁山县工商局在办理北店四矿工商变更登记时,在原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投资人王大锁没有签署变更登记申请及委托书的情况下,违法将北店四矿登记在马某名下。该变更登记行政行为因违法已被鲁山县人民法院和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决撤销。变更登记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性质,因此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卧龙区人民法院认为,新华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中认定张某、李某二人因造成王大锁600万元的重大损失,对董某、安某、王某的刑事判决书中认定三人因造成王大锁个人财产损失224.13万元。可见600万元考虑了矿产资源价值的因素。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补偿标准未作规定的,一般在实际损失范围内确定补偿数额;行政许可属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一般按照实际投入的损失确定补偿数额。”而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二)项规定的就是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行政许可事项,因此不能把600万元作为赔偿依据。

工商败诉

卧龙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13条的规定,被告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共同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中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

王某以王大锁名义签订的转让协议也是导致被告鲁山县工商局错误登记的原因之一。原告王大锁已就北店四矿的承包合同纠纷将王某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至今尚未审结。故本案应适用“被告与他人违法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作用等因素,确定被告的行政赔偿责任”的规定,适当确定赔偿数额。以承担224.13万元的40%赔偿责任为宜,赔偿原告89.652万元,其他损失应在另案中确定。原告诉讼请求为2.5亿元,明显超出实际损失,因此其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最后认定,原告所举鲁山县伟业煤业有限公司购买炸药信息资料及该公司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资料,不能证明北店四矿在被告变更登记在马某名下资产时的价值。同时,鲁山县伟业煤业有限公司系重组企业,拥有多个矿井,不能将该公司的资产与北店四矿等同。故原告所举的计算财产损失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原告申请委托专门机构对北店四矿开采现场进行勘验,并对煤炭实际生产量作出鉴定。该申请忽视了北店四矿先后由王某、马某、鲁山县伟业煤业有限公司投资经营的事实,即使现在作出勘验、给出鉴定结论,也不能作为计算原告财产损失的依据。对此申请法院不予支持。

2012年11月30日,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决鲁山县工商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王大锁财产损失89.652万元,驳回原告王大锁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下发后,王大锁以应当全赔为由,提起上诉。被告鲁山县工商局认为,王大锁不具备一审原告主体资格,造成错误变更登记的原因是申请人提供虚假登记所致,工商机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提出上诉。

南阳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作为原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确定的投资人,王大锁认为争议的变更登记行为侵犯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主体资格是适格的,上诉人鲁山县工商局在办理北店四矿工商变更登记时,显属违法。且该变更登记行为已由平顶山市中院生效行政判决予以撤销,争议的变更登记行为给上诉人王大锁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平安索赔申请书 篇五

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 L/G)或银行保证书,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担保申请人正常履行合同义务的书面证明。它是银行有条件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契约文件,当申请人未能履行其承诺的义务时,银行负有向受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由于担保银行的担保责任和功能不同,银行保函也有不同的分类标准。按照其使用范围,分为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保函、付款保函、延期付款保函等。按照保函与基础交易合同的关系,分为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从属性保函是其基础交易合同的附属性契约或附属性合同,担保行以基础合约的条款及其交易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确定保函项下付款责任的成立与否,即合同与保函是一种主从关系。独立性保函又叫见索即付保函,其虽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旦开立后其本身的效力并不依附于基础合同,其付款责任仅以其自身的条款为准,合同与保函是一种相互独立、各自独具法律效力的平行法律关系。目前,国际银行界的保函大多属于独立性保函。本文以一则独立性履约保函为背景展开论述。

商业银行开展保函业务,可以增加非利息收入,提高盈利水平,增加资金流量,扩大客户资源,具有良好的综合效益,但同时银行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务必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保函业务风险防范。

二、独立性履约保函应用实例介绍

2009年中国苏州某服装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中标西非贝宁共和国某文具采购项目(招标方简称B公司),签订金额为USD180000的CIF合同。合同规定:合同生效后卖方A立即开立以买方B为受益人的独立性履约保函,待B确认保函后再开立信用证,货款以信用证方式支付。同时还约定样品须经买方确认,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期为2009年8月至9月间。

买卖双方于5月1日签订合同,卖方A公司于5月6日向中国苏州H银行申请开立独立性保函,主要条款如下:

1.索赔条款:H银行同意在接到受益人B提交的因A公司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而要求索赔的书面通知书后的14天内,向受益人B支付累计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受益人需提交书面索偿书,并随附申请人违约声明。

2.担保金额:USD36000(即合同金额的20%)。

3.保函生效:该保函自签发之日起生效。

4.保函失效:保函生效后180天或货到目的港,以较早者为准。

H银行应A公司申请于2009年5月10日开立独立性履约保函,考虑到A公司是该银行老客户并且其进出口业务量较大,并未向其收取保证金,只是落实了有关财产抵押措施。5月13日保函开抵B公司,并于翌日收到其确认函。A公司加紧采购原材料生产,并一方面寄送样品供B确认,一方面催促其尽快开立信用证。但是,B公司对样品一再挑剔,不予确认,也没有开立信用证。眼看交货期临近,H银行建议A公司马上要求B公司延长装期,但B公司既不确认样品开立信用证,又不延长装期,并坚持按违约处理。

10月8日,H银行收到B公司的书面索赔书,称A公司未按合同规定的装运期装运,H银行必须在14天内赔款。H银行立即与A公司联系并要其提供情况说明。A公司称,未能按时装船交货不是由于其过失造成的,而是由于B公司故意刁难,其提供的样品完全达到了合同规定的标准,并随附了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商检证书”;另一方面,B公司迟迟没有开立信用证,如果贸然装船恐风险太大。H银行虽同意A公司的说法,但鉴于自身开出独立性保函,没有权利和义务干涉合同条款,为维护银行信誉,只能一方面督促A公司立即备妥赔付资金,另一方面与受益人B进行交涉,说明索赔书未按保函规定明确指出“A公司未能履约或违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且要求通过银行证实有关索赔书的真实性。经多方努力,A公司同意该行扣划其账户资金至保函保证金账户备付。10月15日,H银行收到受益人按保函规定重新出具的索赔书以及其开户银行发来的加押证实电报,证明索赔函真实有效。次日,H银行按规定从相关保函保证金账户内划出资金按规定办理对外赔付。

三、独立性履约保函业务下银行的风险及防范

本案是采用信用证与履约保函方式相结合的国际结算方式,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合同条款

担保银行要对基础合同进行认真审查与评估,对明显不利于申请人的条款提出修改意见。独立性履约保函作为独立自主文件,一经开立即与原基础合同独立,银行是否对外偿付也只取决于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保函的规定,银行无审核基础合同的责任。但是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直接关系到银行的对外赔付责任,所以银行为了自己的日后免责应认真审核基础合同,对于合同中不利于申请人的条款及时提出修改意见,银行甚至要监督申请人履约情况。

本案例中合同规定“样品须经买方确认”,这一条款使得卖方在交货履约方面处于被动地位,如果买方拖延确认样品,或对样品品质无理挑剔,必然耽误交货期,造成事实上的“卖方违约”。银行应对此条款提出异议,建议修改为 “样品由卖方的商检机构或由第三者如信誉比较高的国际性商检机构确认,并由其出具商检证”,以避免买方无理挑剔。对于银行来说,一个保函最好的结局就是成为备而不用的担保书,这样银行既不需对外支付并向申请人索偿,又可以收到手续费,结局皆大欢喜。

(二)担保金额

保函金额必须明确,而且与合同价款的比例合理,一般不超过10%。也有例外,比如开往美国地区的履约保函常要求其金额与合同金额相等,但保函金额绝不应超过合同总价。如允许分批装运,应按照已经装运的比例递减担保金额。另外银行为防止对外支付后申请人拒绝赔偿,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措施,如保证金、物权抵押或第三者的反担保等。

本案例中担保金额为合同金额的20%,合同中允许分批装运,保函中却未规定递减条款,H银行在未收取保证金的情况下出具保函,承担了较大的风险。所幸的是,申请人A及时划拨赔付金额到保证金账户,但是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却是无法挽回的。

(三)保函有效期

独立性保函的效力不依附于基础交易合同,基础交易合同的完结并不意味着保函也将随之自动失效,因此如果不对保函的失效时间作出一个明确的规定,或是随意使保函有效期“敞口”(即所谓“OPEN DATE”),对于申请人来说将是十分不利的。从业务实践来看,经常会有类似这样的现象发生,即在招标结束或合同履行完毕后,受益人声称已将正本保函销毁,并且不另行出函来解除担保人的付款保证职责,致使申请人无法办理保函的撤销手续,其结果是申请人不得不为尚未注销的保函无谓地交纳银行费用。

本案例中合同规定“保函生效后180天或货到目的港后保函失效,以较早者为准”,事实上不应规定货到目的港保函失效,应规定申请人装船交货后(即提单签发日)保函失效。因为该履约保函担保的是申请人按时交货,而在CIF术语下货到目的港并非卖方的责任。并且180天的担保时间也太长,从合同签订的5月1日到交货期8月底只有120天,180天的担保时间无疑会使担保行承担过多的责任,使申请人承担更多的担保费用。

(四)结算方式的选择

信用证与履约保函结合使用是近年来新出现的结算方式,因为信用证使卖方装运货物后收款的风险大大降低,并且可以利用其进行融资;而对买方来说,则加重了其资金负担,并且万一卖方不履约则买方为开立信用证所作的一切努力付之东流。所以出口商为规避这种风险,往往提出信用证与履约保函结合使用的结算方式,使信用证和履约保函同时生效,互相制约。在履约保函的约束下,卖方不会贸然不交货或晚交货,因为这样做的后果是担保行对外赔付,并且赔付金额最终由卖方承担。在信用证的约束下,买方不会随便拒付,开证行的第一性付款责任保证了受益人在正确履约情况下的收款安全。

本案例中,出口商先行开立履约保函,且规定“自签发之日起生效”,而迟迟等不来买方的信用证,使自己处于被动地位。银行在为进口商开具履约保函时应注明“暂不生效(non-operative)”,但同时注明其生效的条件是进口商开立有效的信用证,两者同时生效,互相制约。

除此之外,担保行还有可能会遭受到来自受益人和申请人的风险。

(五)来自受益人的风险

在实际业务中,受益人往往仅凭一份声明书而不需要其他佐证文件即可向银行索赔,也就是说受益人的索赔是无条件的,保函是见索即付的。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保函条款的规定担保行仍需付款,如果事实上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合同,银行则面临着保函受益人不合理索赔的风险。

故此,担保行应对受益人进行全面的资信调查与审查。由于受益人地处国外,对其资信的调查和所在国情况的了解,除依靠平时积累资料、搜集信息外,还可通过担保行的海外联行、行或国际知名的咨询与评级机构或商会等民间组织来进行,争取获得多方协助,以防不法商人进行不合理索赔、骗取赔偿金。本案中,受益人来自西非贝宁,近年来西非国家的经济呈日益好转趋势,进口量也大有所增。但是由于其市场发育还不成熟,信用体系不完善,贸易欺诈现象时有发生。所以,出口商和担保行在扩大对其出口的同时,要注意防范风险,对受益人进行全面的资信调查。

(六)来自申请人的风险

合同是保函开立的基础,保函担保的是申请人对基础合同的履约行为,所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申请人对基础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决定着保函的风险。假如申请人原材料或能源供应不足,经营管理不善,产品质量不过关,短交货或晚交货等,担保银行必然会因为申请人的违约而遭致受益人索赔;如果申请人破产、无力偿债或不愿偿债,银行就可能在向受益人进行赔付后得不到补偿。

故此,担保银行在出具保函前要对申请人和反担保人进行全面的资信审查。首先调查申请人申请出具保函的项目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合约内容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其次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为独立的法人,是否具备签约的条件,资金来源是否可靠,有无偿还能力;再次审查其以往的交易记录,看其有无不良信用状况。

参考文献:

[1]张伟伟。银行保函:进口业务中不可忽视的一把利器[J].对外经贸实务,2012(4):60-62.

[2]刘 芳。国际经济贸易中银行保函的风险防范[J].中国经贸,2012(3):25-26.

平安索赔申请书 篇六

关键词:独立担保;受益人欺诈及权利滥用;欺诈例外抗辩机制;风险防范

中图分类号:D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11-0313-02

1 独立担保的含义

英国学者Roy Goode在《ICC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指南》中给独立担保下的定义是“独立保证可被定义为一方对另一方负有的在其凭书面请求或规定的单据请求时,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的一项承诺。”1992年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以下简称《统一规则》)第二条规定“见索即付担保,不管其如何命名,是指由银行、保险公司或其它组织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表示只要凭付款要求声明或符合担保文件规定就可从它那里获得付款的保证、担保或其他付款承诺。”此外,1995年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条规定“就本公约而言,如国际实践所共知的,构成独立义务承诺的备用信用证或独立担保,是指由银行或其他机构或个人表示在受益人提交符合承诺要求的索赔要求或有关单据时,向受益人支付一定的或可确定的金额款项的承诺。”

从上述各种对独立保函的界定中,独立保证是一种不同于传统从属性保证的新型的信用担保方式。独立保函项下,担保银行承担的是第一性的偿付责任或独立的偿付责任,它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人应基础交易债务人的委托,向基础交易债权人作出的只要该债权人提出索款要求并提交符合规定的单据,保证人不得援引于基础交易的任何抗辩就须向其支付约定金额或约定金额以内的款项的承诺。独立保函根据商务合同开出,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而独立存在的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

2 独立性银行保函受益人欺诈或滥用权利产生的根本原因

2.1 源于保函的独立性

独立保函虽然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是银行保函一经银行开出,其效力就即独立于保函申请人和受益人之间的基础交易关系,也独立于保函申请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以保函记载的内容为准,在独立担保法律框架下,在受益人根本没有向保证人或申请人主张付款的权利情况下,由于保证人放弃了援引主债务人根据基础合同对受益人抗辩权,以及一般从属保证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受益人只要提交了与保函条款相符的索赔书或保函规定的其他单据,保证人仍应履行责任。这一特征导致实践中,受益人向开证行提交违约证明时,开证人没有义务去确认或证实违约行为的真假。大大增加了受益人欺诈和滥用权利的可能性,而担保人的损失可以通过对债权人行使追索权来弥补,风险最终转嫁到申请人身上,独立保证对申请人意味着巨大的风险。

2.2 源于保函的单据性

单据性将担保人的义务限定于凭单的基准之上,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符合保函规定,担保人就有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支付索赔金额的义务。因此不诚实的受益人完全有可能伪造单据或与第三方串通伪造单据向银行进行欺诈性索款独立保函下,申请人面临着巨大的风险:即使是被恶意索偿,不知情的担保人基于“相符”提示,有义务有责任根据保函条款向受益人不可撤销地支付索偿金额,至此,保函失效,他与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此结束;之后,担保人没有任何责任,而且相关经济损失必须由申请人承担。

综上所述,独立保函欺诈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其独立性本质。独立担保的独立性仿佛一把双刃刀,一方面,它是银行保函赖以存在并具有生命力的根本条件,另一方面,银行保函的独立性又为受益人进行欺诈性索款大开方便之门,使之成为助长商业欺诈的庇护伞,从而破坏了银行保函法律机制所追求的公平原则,因此各国法律在最大限度地银行保函独立性的同时,又试图对受益人欺诈性索款采取法律上的对策。

2.3 抗辩机制

各国法律、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在承认独立担保的独立性同时,将欺诈索赔作为在担保人在单据表面相符的情况下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这种抗辩既可以由担保人行使,也可以由申请人行使。有关抗辩权的行使《公约》作了明确的规定,《公约》规定了保证人/开证人的欺诈例外抗辩,即受益人存在欺诈或滥用索款权的情形时,保证人/开证人有权对受益人拒绝付款,但是公约是通过授权而不是强加义务于保证人/开证人,通过允许保证人/开证人根据诚信原则自由决定其行动而不是强迫他对受益人拒付。根据独立担保的特征,担保人并不承担对于受益人在基础合同中的欺诈的调查和核实义务,也不承担认定受益人索赔是否存在欺诈或滥用权利的责任,否则将导致独立担保失去其固有的高效率的功能,而且一旦发生错误拒付,担保人将因其错误拒付向受益人承担责任。因此,担保人通常情况下更愿意在收到与独立担保约定的相符单据后向受益人付款,然后把受益人欺诈或滥用权利的索赔损失转嫁给申请人。

《公约》还规定申请人在公约规定的情形下有权寻求法院临时措施以阻止保证人/开证人向受益人付款,并且只能是法院而不能是保证人有权去调查有关基础交易的履行情况,从而维护了担保的独立性。在受益人提供了伪造和不实单据时,如果作为担保人可以通过单据的表面特征显而易见地看出受益人的欺诈,则担保人负有拒绝对受益人付款的义务,如果担保人违法这一义务,其将尚失向申请人追索的权利。除此之外,在受益人提交表面了表面相符的单据(其内容未必真实)时,担保人的责任是及时将索赔单据传递给申请人,如果申请人认为受益人存在欺诈或滥用权利,申请人将有时间和机会向法院申请禁令。也就是说,担保人不能根据申请人的单方面请求认定受益人在基础合同中的欺诈,并以此来拒绝向受益人付款,而是应该根据法院禁令来拒付款项。实践表明,当担保银行面临强有利的证据,而且委托人/申请人已经向法院申请止付令时,银行一般会等待法院作出决定,然后再决定它是否应该付款。

法院的介入将破坏独立保证担保人付款义务的及时性、无条件性、不可撤销性等特征,因此在申请人申请法院禁令时,各国法院往往会采取谨慎的态度。一般只有在受益人的欺诈和滥用权利的情形十分明显、申请人的证据非常充分的情况下,法院才会下发禁令。而且,法院通常都会召集申请人、担保人及受益人参加庭审,核对证据,充分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已经发生了受益人提出索赔的事实依据(如基础合同债务人违约);受益人的索赔是否具有明显的欺诈性(由申请人提出确切的初步证据);如果法院不颁发禁令,是否会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或胜诉利益)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等。经过对以上因素的谨慎权衡和判断,法院才会作出一项阻止向受益人付款或阻止受益人提取该担保款项的临时命令。英国法庭在一起有关银行保函的纠纷案例中的一段话很有代表性:“法庭只有在不寻常的情况下,才插手干预银行的不可撤销责任,因为它是国际商业活动的命脉。除非能清晰地证明有欺诈成分,否则,法庭会让买卖双方寻找法律途径或仲裁途径来解决纠纷。”银行在保函项下的付款义务若经常受到法庭的干涉,国际商界对保函的信任就会无可弥补地受阻。法庭通常只有在下述条件下才可以考虑颁发禁令。

3 风险防范机制

尽管国际惯例、各国法律都承认了欺诈例外抗辩,但是各国法院对颁发禁令持有的谨慎态度和申请人对签发禁令所要求的证据一般很难迅速确证,另外由于不同国家法律对国际公共秩序、恶意及滥用权利等概念的规定不一致,导致申请人通过法院禁令来达到阻止担保人付款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本人认为,欺诈例外抗辩是属于欺诈发生后的补救措施,至少不能作为防范欺诈风险的惯常手段。如果开立保函时,在单据上和保函条款上多下功夫,尽可能地消除风险产生的源头,加强事前防范,是申请人保护自身利益的有效手段。

3.1 谨慎使用“无条件保函”

这里提到的“无条件保函”是指除了提出索款要求和有关申请人的违约声明之外,无须提供任何有关申请人违约或他有权根据基础交易合同向保证人索赔的证据,保证人就必须支付所担保的款项。因为这样的规定,使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受益人手中,即使申请人没有违约,受益人都有权在保函有效期内索偿。所以无条件条款的规定,可使受益人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护,使受益人进行欺诈性索款几乎是畅通无阻

3.2 权威机构受益人履约的单据

有些情况下,申请人不履约是因为受益人没有履行特定的义务,也就是说申请人的不作为是由于受益人的违约事实导致的,如果受益人不能不公正的看待自己应该承担的义务,而是片面地认定对方违约并向担保银行提交违约单据进行索赔,从而形成欺诈性索款,违背了公平原则。所以有必要在保函要求的单据中加列受益人已经完全履约的证明,这样可以弥补担保银行无调查证实基础义务的缺陷。在补偿贸易保函、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保函中,申请人履约是以受益人履行某项义务为前提的,例如,补偿贸易加工方履行合同的前提是必须收到对方按期发运的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以及履行产品返销义务,否则,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再举一例,有关设备采购安装的付款保函,如果索赔单据中规定了担保银行是凭卖方的书面通知和有关单据付款,其中单据包括买卖双方签署的设备实验合格证书,设备移交证书,检验机构的证明等,如果卖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就不可能取得相关单据,不仅买方会拒付货款,而且担保银行也会凭此点认为索赔条件不成立,为此保护了买方的利益。

3.3 权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违约的单据或违约声明

违约声明限定于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或经申请人签署。对受益人而言,只要求提交他自己出具的关系申请人违约的证明是较为有利的,因为这种单据容易制作,不会受制于其他力量,不过这也为受益人滥用权利提供了方便通道。在申请人议价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规定受益人提交的违约声明必须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如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这样可以进一步保证违约证明的真实性。当然为了兼顾受益人的利益,应明确规定这类文件是终局性的,以免双方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稳定状态。或者,为减少受益人的交易成本,同时也保全自己的利益,申请人可以要求此类证明经自己签署确认,申请人索赔请求同意认可的证明,第三方签署的证明申请人违约的有关文件等。

平安索赔申请书 篇七

关键词:合同管理、法律风险、防范、应付措施

Abstract: the face of a complex market environment, construction contract unit to with the developer, subcontractor signing the project or the subcontrac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signed the contract on the legal risk may be taking the lack of understanding of the execution of the contract, in the process, once appear, disputes, often can sign up for a party to the contract caused irreparable loss, therefore, to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in common law has a clear understanding of the risk.

Keywords: contract management, legal risks, prevent, cope with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TU723.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风险概述

风险是指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侥幸可以避免,而造成的难以克服、难以控制的客观情况。风险不是不可抗力,二者最大区别是:风险来源于疏忽大意、或者侥幸等主观过错;而不可抗力是没有主观过错。建筑工程合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商定的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如果合同签署时对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往往会给签约一方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

二、常见风险分类

合同风险可以简单分为两类:

(一)、经营风险:指在经营活动中为了获得最大利润和效益而自愿加重责任、并通过自己的努力能够实现预定经营目标的情况。其特点是,经营风险与获得效益可能是成正比的,例如:施工单位愿意承担市场材料涨跌的风险以固定单价、或总价包干形式承接工程。

(二)、法律风险:在经营活动中出现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或者权利与义务极不平等、使自己始终处在只承担或多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或少享有权利的情况。其特点是,法律风险一旦形成,就会使自己始终处于不利地位并必然遭受损失,而且这种不利局面和损失往往不能通过单方面继续履约来避免。例如同意承包商以个人名义签订劳务施工合同造成的法律风险,本文将着重就常见的几种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三、合同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一)、超越资质分包

案例:分包人以个人名义与总承包商签署分包或劳务合同,施工过程中出现因分包人拖欠工人工资、人员伤亡事故,工人将总承包告上法庭,法庭裁决由总承包商支付工人工资、赔偿工人损失。

我国《建筑法》第29条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个人不能以法人名义签订合同,更不可能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因此,承包单位与个人签署分包或劳务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总承包单位应承担其相应责任。

防范措施:

1、不以个人名义签署工程合同,建筑合同主体必须为独立的法人单位,或由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2、不与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接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合同。

(二)、压缩合同工期的风险及其防范

案例:在中标或者合同订立后,发包人单方面要求压缩合同工期,承包人迫于发包人压力接受工期压缩条件,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合同。

发包人此种行为从法律角度来讲是违法的,我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第59条都规定,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防范措施:

当发包人提出的压缩合同工期的要求时,承包人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承包人有权拒绝压缩合同工期的要求;

2、在符合工程安全、质量等规范,并且制定了合理赶工措施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签订赶工协议,同时承包人可以提出合理的赶工措施费用以及提前竣工的奖励办法。

(三)、关于“建设单位付款后总包人才向分包人付款”合同条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

案例:某总承包人的分包合同条款中约定:“……当建设单位不能按期向总包方支付工程预付款或者工程进度款时,应当视为总包方向分包方的付款期限尚未成就,分包方不能依据分包合同中的付款时间向总包方索要工程价款,也不得因此追究总包方逾期付款责任”。后因建设方未能按时付款,总承包人因而拖欠工程款,经法庭裁决,由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款付款比例支付分包人。

1、总包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建设单位付款后总包人才向分包人付款”的条款,并不能保障总承包人完全规避法律风险。这是一种约定不明的付款方式,在实际工程诉讼案例,一旦建设方不能按时付款,很可能会导致总承包人较大的损失。

防范措施:总承包人可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⑴应当积极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⑵不要用消极的方式规避对分包人的付款责任,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付款时限;可以选择有垫资能力的分包人,以防止分包人因资金枯竭而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2、分包人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由于分包人不能控制和及时了解到建设单位付款金额和时间,也不能控制总包合同,因此会失去及时追索工程进度款的主动权,给自己造成极大的资金压力;

防范措施:

⑴不要签订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不明的合同,合同签署要明确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

⑵在签订了付款期限、付款金额和付款方式不明的合同后,应当积极与总包人协商修改合同条款;

⑶协商不成,可以“约定不明”或者“显失公平”为由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未及时变更合同价款导致合同纠纷的问题

案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及时申报工程变更价款,工程竣工后在结算书中才申报,建设方以超过申报失效为由不予认可变更价款,从而导致合同纠纷。

在常用的《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1.1条约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31.2款约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 款“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由此可见在工程变更后的申报时限14天的重要性。在发生设计或价款变更时,应当及时申报或与发包人协商解决,不能等到竣工后才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文件,否则,吃亏的很可能是承包人。

防范措施:

1、在收到发包人书面变更通知后14天内申报变更造价款,并要求对方签收。

2、在合同约定的期内申报部分变更造价款后,如发包方在14日内无正当理由未确认或未回复,承包人则按合同视作发包人已经默认申报的变更造价款,以此来挽回损失,或达到双方认可延长申报有效期限及确认期限的目的。

3、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同发包人协商适当延长造价变更申报有效期及确认时限。

(五)、合理停工追索工程欠款问题

对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来讲,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追索拖欠工程款最有效的方式不是仲裁或诉讼,而是在施工过程中合理停工,不支付工程款就停工或不交工。

1、约定停工: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停工情形出现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停工。一般施工合同中都有关于发包人拖欠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后,承包人可以停工的约定,迫使发包方支付工程款,防止拖欠款额的进一步扩大。

2、法定停工: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后依法停工.承包人依法停工后,还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⑴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⑵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⑶丧失商业信誉;

⑷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应对措施:

⑴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发包人付款条款,以及明确停工条件。如发包人如果出现违约条件,承包商可以依据合同停工,以减小自身损失。

⑵在出现发包商违约情况后,承包商提出工期顺延,申报停工窝工索赔。或就暂时垫资施工的条件同发包人协商解决。

(六)、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的法律风险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就是将主体工程在内单位工程的劳务、部分或全部主材、机械设备、施工周转材料等打包在一个劳务合同内发包的合同,在目前的建筑市场环境下,此种发包模式较为常见。

“扩大劳务分包合同”一旦发生诉讼纠纷,将可能会给总包方带来以下严重后果:

由于承包人超越劳务资质承包工程,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极有可能将该“扩大劳务合同”认定为转包而导致合同无效,最终可能会按照当地的信息价“据实结算”,最终导致对总承包人不利的后果;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很有可能认定劳务分包合同中不应当包含消耗性主材、大型机械设备、模板及脚手架等周转材料,从而在劳务合同价款中将该类材料剔出,让总承包人根据实际采购价或者租赁价对消耗性主材、大型机械设备、周转材料“据实结算”,最终导致对总承包人不利的后果。

防范措施:

1、总承包人应严格审查劳务公司的资质,根据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签订相应的劳务分包合同,防止无效劳务分包合同情况的发生;

2、不签订所谓“扩大劳务合同”。

3、对于需要委托劳务分包人代购、代租的材料或者设备,双方要另行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各自的职权和责任。

(七)、施工总承包下的指定分包管理的法律责任

案例:总承包人与建设方负责招标、并确定的专业指定分包签订施工合同,指定分包在保修阶段就保修及保修金支付问题与业主发生纠纷,而将总承包人告上法庭。

目前我国的工程实行总承包管理的较为普遍,在建设方负责招标、并确定的专业指定分包后,通常由总包与指定分包签订施工合同,由总承包负责对整个工程包括指定分包工程的管理,一些总承包认为指定分包由建设方确定,与自己关系不大,疏于管理及所担负的法律风险。

建筑法第29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商与指定分包签订合同,意味着双方确立合同主体关系,因此指定分包和总承包的自行确定(须经发包方认可)的分包,对于总承包在合同执行、分包管理层面无实质差别。

防范措施:

1、重视指定分包合同的签署,明确双方合同的权利及义务。

2、充分认识指定分包合同中双方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履行合同。

(八)、承包人进行工程索赔应注意风险

在日常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设方或承包商由于非自身原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责任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称作工程索赔。一般分为承包人索赔及发包人索赔,这里着重讨论承包人在进行索赔时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建设方违约、合同文件缺陷、施工内外部环境条件变化等非承包商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及工期的增加,承包商时常出于维持同建设方合作关系考虑,或疏忽索赔的时效及连续性,或因证据不充分,而不能取得理想的索赔效果而遭受损失。

1、索赔成立条件

⑴索赔事件已经发生

⑵非承包商责任造成

⑶满足索赔程序

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索赔才可能成功。

2、索赔程序

⑴索赔事件发生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⑵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⑶建设方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d内给予答复。

⑷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d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⑸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d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3、索赔证据

⑴招标文件、合同文本及附件,其他各种签约(备忘录、修正案等),建设方认可的工程实施计划,各种工程图纸(包括图纸修改指令),技术规范等;承包商的报价文件,包括各种工程预算和其他作为报价依据的资料,如环境调查资料、标前会议和澄清会议资料

⑵来往信件(书信、电子邮件等)。

⑶各种会议纪要;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工程文件,工程照片,气象报告,工地的交接记录。

在工程索赔实践中,只有做到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才可能获得良好的索赔效果。

应对措施:

⑴索赔事件发生后,严格按照索赔程序提交索赔证据。

⑵承包商应可以提出较高的索赔期望,积极同建设方协商,适当让步,从而实现预期的索赔目标。

(九)、结算申报及签收的法律风险

案例:2003年5月深圳某工程竣工移交后,分包人同总承包人进行结算,由于存在种种争议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04年8月,分包人向总承包人递交书面正式申请结算书,申请结算金额941.7万元,并获得总承包人员的书面签收。2004年11月初,分包人将总包人告上法庭,法院最终根据合同条款,以在“28天内无异议回复视作默认”为依据,判分包人胜诉。

建设工程合同33.2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而接受单位在收到申报的结算书时,往往法律风险意识不足,草率签收,事后未能时限内回复意见或确认,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防范措施:

1、慎重签收结算书,如发现结算结算依据资料尚未齐全,可以暂不予签收或书面回复要求补充结算资料。

2、确需要书面签收时,签收单上应注明“结算金额尚有异议,接收并不代表认同该结算资料,最后结算金额需要双方进一步沟通达成一致意见。”的内容,同时可要求申报方在签收单上确认同意接受方的意见即可,以此规避结算签收的法律风险。

四、总结

平安索赔申请书 篇八

兹有我单位(个人)______________委托(受托人)

全权办理保险理赔事宜, 并允许受托人领取保单号: __________________ 赔案号:___________________的保险赔款。

领取赔款金额:¥_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转帐方式支付给: 户 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在执行和处理上述事项的过程中,依法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承认,此委托书有效期从签署之日起至理赔事宜处理完毕时止。

理赔事宜包括:提交单证、办理车贷按揭保证、办理索赔申请手续、领取赔款(含网上划款)。

重要声明:

1、 本授权书是由本授权人亲笔填写,由受托人确认其真实性。因虚假委托书导致的经济赔偿责任由领款人承担。

2、 为方便贵公司可以顺利将款项通过银行转帐划入以上指定的帐号,本授权人已确认以上指定的帐户信息完整有效。

3、 如因提供的索赔资料和相关信息有误引起的后果由授权人承担。

授权人签章(公章): 受托人签章(公章):

平安索赔申请书 篇九

1、提高企业索赔意识

由于一些施工企业长期处于计划经济的影响下,一直认为工程项目的价款是按照国家行政性计划来执行,同时也认为施工企业不会过多承担由于工程建设变化而带来的风险,或者对于这方面认识不强,对于应该索赔的工程项目而没有意识去申请索赔,或者认为索赔成功与否无所谓,总是抱着一种试着看的想法。在陈旧的经济体制模式下,企业的经营成果与企业经营者以及其他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不大,尤其在一些国有企业经济体制下的企业这样的情况比较多。企业只是一味重视施工任务完成的进度与质量,而对于由于工程变更以及索赔对于工程的影响重视不够,或者重视的不够深入,在这些方面投入的人力与物力也比较薄弱,也没有形成符合工程实际建设需要的规章制度,索赔工作不能顺利开展。

2、工程质量、进度对施工索赔的影响分析

不同的企业代表自身企业的利益,在施工企业积极探讨施工变更对于索赔带来的影响时,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也正在积极开展反索赔。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往往会通过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缺陷或者工程进度延误为话题,减缓或者阻挡施工企业的索赔。另外,在传统工程运作模式下,建设单位一般会处于谈判阶段的主动地位,如果施工企业稍有不慎,建设单位就会提出反索赔,反索赔是在维护建设单位自身利益的前提下,会促使施工企业做好工程质量管控工作,在加强工程进度管理同时,也会降低了工程成本。实际上说,保证了工程质量和进度,可以轻而易举获得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的信任,有利于索赔成功。

二、水利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实例应用分析

工程变更主要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合同状况的改变,为了保证工程顺利实施而采取的对原合同文件的修改与补充,同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的一种措施。在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环境的复杂性、招投标设计图纸不够深化等情况使得现实施工条件与原始设计出现差异,这种差异性变化对工期和造价产生极大的影响。尤其是大型水利工程,由于规模大、施工周期长及受天时地质等条件的影响,施工中发生变更是不可避免的,工程变更往往直接导致索赔。本文结合一个具体的工程实例,介绍了在工程实践过程中如何识别并把握工程变更、索赔机会,如何掌控工程变更与索赔的时效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于变更与索赔进行了深入分析,以上的过程不仅可以使施工承包企业了解工程变更的实质,还可以懂得相关的应变技巧。

1、工程概况分析

我国西南省份一水利工程河道上面的A大桥,为了更好服务于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安排了最佳人力资源配置,尤其在工程成本造价管理方面,选用了企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经历多个大型工程造价实战的工程师进行本项目成本管理工作。工程招标图纸上面注明A大桥1#桥台基础形式为常见的C20片石混凝土结构形式。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招标资料的要求,另外结合此地每年汛期基本情况,0#台与1#台可以同时开始工程施工,具体施工进度计划见图1-1,在2月20日需要完成此桥基础的基坑开挖工作,4月20日前完成桥台基础施工工作,5月20日完成桥台台身混凝土的施工工作。缆索吊材料准备及安装施工期时间为该年1月1日~7月30日,缆索吊塔架基础坐落在桥台上,安装施工顺序为:基坑开挖→基础混凝土→桥台台身混凝土→缆索吊安装,钢拱肋及钢结构的加工在这一的年3月1日至10月2日完成。在投标书的进度网络计划中,已经注明1#台施工的持续时间为140天,另外此项工作没有在关键线路上,缆索吊安装持续时间为212-140=72d,缆索吊安装最早完工时间为第242d,缆索吊安装最迟完工时间为第275d,此项工作的自由时差为33d,另外此项工作没有在关键线路上。

2、工程变更认定情况分析

工程进展到12月13日,已经完成了工程交接桩工作,施工企业经过定位测量发现桥台位置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相符合,为了进一步确认,施工企业及时向现场监理工程师反映了实际情况。于当年的1月8日收到实际文件第一册设计说明图纸,1月20日收到了监理单位颁发的《某工程A大桥桥台基础按图施工的实际设计通知书》,2月6日上午监理工程师来到项目部口头要求施工企业在桥台施工时应该将桥台向右侧平移7m,施工单位有一些怀疑,为此施工单位立即安排有经验的测量工程师对桥台进行了再次定位测量,2月11日施工企业按照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施工指令对1#桥台位置挖探坑进行深度探测定量分析,目的是为设计院设计调整做基础准备工作,施工企业为此挖除土方共2858m3,监理工程师也进行了实地土方工程量测量,并在工程量确认单上面签字确认,随后设计院工程师对基坑实地进行了查看,现场确认基底为砂卵石层,不是基岩结构形式,查看结束后安排施工企业回填基坑。经过以上工作环节,可以确认桥台地理实际位置存在一定差异性。3月1日,施工企业收到设计院提供的设计文件第二册A大桥图纸。最新版图纸明确了桥台位置,在原先基础上向右平移了5m。3月7日,施工企业在此收到设计院提供的《关于A大桥1#桥台机基础形式的更改通知书》,在最新提供的通知书中将原先设计中选用的C20片石混凝土基础更改为钻孔桩基承台基础。施工企业根据设计院提供的最新的《关于A大桥1#桥台机基础形式的更改通知书》重新进行了工程施工准备,安排了钻孔灌注桩机械设备进场以及相关操作人员进场。另外由于1#桥台路基土石方与桥台基础施工存在着干扰的实际情况,为此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决定先施工路基土石方,于4月27日根据监理单位工程师的批复方案用两台30冲击钻正式开始冲孔。8月11日桩基施工完成,后进行基坑开挖和凿桩头工作;9月20日进行桩基超生波无损检测,接下来的施工顺序为:钻孔桩施工→挖基坑→凿桩头→桩基检测分析→钢筋混凝土承台拱座施工→C20片石混凝土台身施工→钢筋混凝土台帽施工→缆索吊安装施工。

3、基础形式变化对工程产生的影响情况分析

1)由于工程变化对工程工期进行的影响分析

原工程量清单中C20片石混凝土基础工程量为6070m3,其中的钢筋混凝土下部结构数量为300+670+144=1114m3。根据工程招标图纸分析,1#桥台的工程数量为C20片石混凝土基础工程量为4105m3,其中钢筋混凝土下部结构数量为346.9+119.76=466.66m3。施工企业根据企业自身施工水平,可以计算出1#桥台计划平均日工程量为:C20片石混凝土4105m3÷59d=69.58m3/d;钢筋混凝土466.66m3÷30d=15.56m3/d。如果根据设计院提供的最新《关于A大桥1#桥台机基础形式的更改通知书》,变更后的1#桥台实际工程量为直径1.5m钻孔桩工作量共140m,根据最新的钻机台班工作定额可以知道持续时间为186天。另外工程中用到C40钢筋混凝土承台工程量为847m3,其中的钢筋混凝土拱座为248m3,C20片石混凝土台身为1213m3,钢筋混凝土台帽工程量为7.9m3。1#台合理的持续时间应为:C20片石混凝土:1213.49m3÷69.58m3/d=17d;钢筋混凝土(847+248.4+7.9)÷15.56m3/d=1103.3m3÷15.56m3/d=70.91d。则1#桥台施工的最短施工持续时间为:186d+17d+71d=274d。与之前工程进度计划对比发现合同总工期应该顺延71天。支付下部结构及基础部分人员窝工、机械闲置费、赶工措施费、因工期延长需增加的现场经费、间接费、利润、银行保函费、保险费及以上费用相应的税金共计1636567元。在索赔过程中应该注意索赔时效性,施工企业要根据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合同文件规定的具体操作规程行事,施工企业工程师应该在索赔发生28天范围内向监理单位工程师递交申请索赔意向通知书,并在递交索赔通知后的28天范围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索赔报告。同时,施工企业应该完整记录的同期记录文件,并允许监理工程师随时查阅已经保存的记录。在本项施工项目中,施工企业工程师及时向监理单位工程师提交了索赔通知书,维护了自己应有的索赔权利。由于设计单位进行了设计变更致使施工企业所造成的施工工期以及资金影响,监理单位工程师应该给予肯定和支持。这是由于设计单位在设计过程中造成的疏忽对于工程产生影响造成的,这样的变化对于施工企业的工作流程、施工工艺、施工成本以及施工工期都造成了较大程度的影响,所以施工企业应该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工程索赔,另外,索赔范围要在合理范围之内。如果建设单位要求施工企业为了弥补工程变更而带来的工期变化,施工企业有权利对合理响应建设单位的要求而产生的工程变化,比如工期以及成本变化,业主直接命令承包商加速施工必然要对承包商施工费用的增加承担全部责任。其根本原因在于承包商是按照合同规定的工期安排资源履行合同,原有合同报价中不包括加速施工费用的。

2)其他变更索赔应用注意事项

平安索赔申请书 篇十

钱 财 篇

理清网购各方关系

现在我已经按网店的提示做好了一切准备,但是在按下“付款”的瞬间却疑惑了起来:这些淘宝里面的网店都是不清楚底细的人开设,又基本都是先付款再发货,万一对方收到钱就逃之夭夭了,我该找谁去?这个问题就要从用户的网银、支付宝和卖家这三方的关系说起了:

在网购开始之前用户首先要确定自己的银行卡开通了网上支付功能,用户需要注意的是能登录网上银行的银行卡并不代表拥有网上支付功能(如图1),用户需要携带自己的有效证件和银行卡前往当地银行的营业厅才能开启。

在用户和卖家商议好产品的价格及其他相关事宜后,用户从网银内支付的资金并不是直接转入到卖家的账号内,而是暂时寄存在支付宝这个不属于买卖双方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内,只有用户成功收到了卖家的商品并在支付宝中确认后,卖方才会顺利收到支付宝的汇款(如图2)。

确保网银防盗

现在支付宝功已经开通,货物已经成功发出了,应该高枕无忧了吧!不过我的网银密码才是6位阿拉伯数字,在买东西的过程中,身边万一出现有心人,看上一两次不就背下来了?更不要说现在防不胜防的木马病毒了,该如何不让自己的网银变成窃贼的便利通道呢?关于这一点,银行早就做好了对应的方案,最常见的保护措施就是短信密码和U盘密钥了。

短信密码:开通了此项功能的用户,在每次使用网银支付前,手机都会接到验证码消息,用户只有在支付页面正确填写了验证码以后交易才能继续进行(如图3),只要用户看好自己的手机,那么任何人都没办法窃取网银的钱财了。

U盘密钥(简称UKey):当用户开通网银支付后,营业员就给用户一种很像是U盘的设备,用户每次使用网银支付功能时,都会得到插入UKey的提示,用户只有插入UKey并输入事先设定好的密码才能正常付款。由于UKey技术是唯一且不可复制的,所以只要用户保存好UKey,就能保证自己的账号安全。

数字证书:开通了此项业务的用户在第一次登录并激活时需要下载安装一个证书类型的文件,用户只能够在安装了此证书的电脑上才能顺利进行网上支付,而且此证书文件只能够下载一次。如果用户想在其他电脑中进行支付操作,就要首先在本机内将证书导出,再去另一台电脑导入,可以将其视作一个软件版的UKey。

虽然每个银行的数字证书使用方式都略有不同,但是下载安装的过程都大同小异,此处以浦发银行为例。登录网银官方首页后找到数字证书的下载页面,并填写身份证号以及其他相关的验证信息(如图4)。在顺利通过验证信息后,网银会提醒用户是否允许导出证书,如果用户选择了“不允许”,那么用户将只能在本机进行支付交易并且无法导出证书,一旦用户更换电脑或重装系统,就只有重新去银行的柜台处重新激活数字证书,所以笔者建议选择“允许”并开始下载证书。

如果用户想将证书备份,可以打开IE浏览器并依次点击“工具/Internet选项/内容/证书/个人”处看到证书文件(如图5),点击该证书后选择“导出”按钮,在导出的过程中需要用户设定一个密码(在以后每次导入的时候都需要用户输入这个密码)后生成一个扩展名为PFX的证书文件。

当用户想在其他电脑中使用网上支付时,只需将PFX文件复制到该电脑内并双击运行,输入用户设定的证书密码(图6)即可。

交易时远离木马病毒

虽然U盘密钥、短信密码和数字证书这些东西能保证付款过程的安全了,但是现在域名劫持、钓鱼网站一类骗钱的手段让人防不胜防,万一不慎向钓鱼网站付了款,再安全的交易过程又有什么用呢?想让自己的电脑远离这些潜在的安全威胁,就需要借助安全软件的帮助了。

全程守护的网购保镖

360安全卫士在7.6版以后新增了“网购保镖”功能,可以在用户进行购物交易、网银支付时自动拦截各种木马程序,自动帮用户清理、拦截电脑中所有可疑的运行程序,还能鉴别假冒购物网站的钓鱼网站,就像给用户加一把保护伞,最大程度上保障网购安全。

网购保镖内置在360安全卫士中,在主界面的“功能大全”中即可打开,如果用户没有安装安全卫士,可以访问/wanggoubaobiao直接下载网购保镖。在运行后将主界面右上角的5个保护功能开启,显示“所有保护已开启”即可(如图7)。

网购中最重要的一环就是支付,这也是容易出问题的一环。当用户登录支付页面(如银行或支付宝)时,网购保镖就会启动保护模式,对被篡改过的页面直接拦截,禁止未知程序运行,确保支付过程的安全。

一般的虚假网银、交易网站都和正规购物网站极为相似,缺乏经验的网友很容易上当受骗。一旦在钓鱼网站上登录自己的账号或者购物就会上当受骗,网购保镖采用360云查杀引擎,当你进入虚假网站,就会自动拦截,并且发出提示。

另外,在网络交易过程中,一般需要用聊天软件和卖家交流,如让卖家发送物品的图片或者资料过来,这也是安全隐患。一些不法分子乘机夹带木马文件过来,360网购保镖对对方发送的文件采用严格的安检机制,能够排除可疑文件进入电脑的风险。

失窃就赔钱的金山敢赔

另一个知名的金山网络在网购安全方面采用了别具一格的新模式:网购敢赔模式,在使用网购敢赔模式下遭遇财产被盗,金山承诺单次最高500元的现金赔付。敢赔模式中的“网购导航”中集成大量的常见网购网址,可以直接打开,可以确保都是正确的网购网址,有效的避开钓鱼网站。另外敢赔模式可以检测系统,扫描系统安全状况,确保电脑本身没有木马病毒,访问的网站没有被挂马,杜绝网购交易被木马病毒劫持。

首先将金山毒霸升级至2012猎豹版,然后单击“网购保镖”,可以看到其中新增加的“网购敢赔模式”。用IE浏览器访问常见的网购网址,如淘宝网( )、支付宝()、网银网址(工商银行。cn/icbc)都会触发网购敢赔模式,弹出启动网购敢赔模式窗口(如图8),上面还有两个网页链接:了解敢赔模式详细流程及查看敢赔模式服务协议。单击“同意”,进入敢赔模式按钮,敢赔模式即将对系统环境进行检测,扫描系统安全状况,加载网购网址、支付平台、网银网址专属保护项目,没检查到异常后,敢赔模式启动完成,会在系统右侧显示一个敢赔模式菜单。

启动敢赔模式后,在“网购安全月”活动期间,金山承诺用户在开启了网购敢赔模式的情况下,如果网购时仍被感染木马或登录钓鱼网站遭遇财产被盗,金山网络将进行赔付,赔付当然也需要一个凭证,用户获取赔付凭证时需要对交易信息进行登记。单击右边菜单栏中的“登记交易”,在弹出的对话框中输入交易信息(如图9),包括网购网址,交易编号,交易金额等,填写完毕后单击“登记交易”,登记完成后会提示登记成功,然后在弹出的对话框中单击“确认完成”,弹出领取凭证对话框,在“我的邮箱”栏中填写自己的邮箱用于接收赔付号码,然后单击“获取赔附凭证”就可以了(如图10)。用户应保管好自己收到的赔付号码,这是申请赔付的重要依据。

购 物 篇

选择购物平台

如今网购可以去的地方越来越多了,除了综合性的淘宝和拍拍外,还有卖电子产品的京东、从卖书开始的当当……面对这么多网络商城,到底哪一个才最让人放心呢?下面我们就对淘宝、京东、当当以及卓越网做一个大致的比较:

虽然打开它们的首页乍一看上去就像是几个差不多的大商场,不过它们侧重的方向还是有很大的区别:淘宝可以算是一个什么都卖的自由市场,比较适合购买平时日用的百货;而淘宝商城作为淘宝网的一个分支,表面上看给人一种和京东、当当一样商城的感觉,其实它只是个对卖家设定了较高门槛的交易平台,用户切不可认为淘宝商城里就没有骗子;京东商城主要卖电子产品,都是正品行货,提供全国联保和机打发票,不会出现用户意想不到的欺诈现象,所以许多商品的价格价格都高于其他淘宝这样的交易平台;当当和卓越出售的图书虽然价格上未必便宜太多,不过为买家免去邮费(当当对总价29元以上商品免邮费),对于准备购买大量图书的用户而言,能省下一笔不菲的价格。

选择店铺

现在终于知道自己购物该到哪里去了,不过进入淘宝这样的平台里,随便搜索一个产品就能有数十页的结果,到底选什么样的店铺才不容易被骗呢?

当买家进入到一家店铺的时候,首先要看卖家的信用评价如何,同时也要仔细观察评价物品种类。如果是一家贩卖实体物品的店铺,却在短时间内收到了大量购买虚拟物品的好评,那么卖家很可能是在刷信用,遇到这样的店家要尤其小心。

除此以外,像淘宝这类综合型商城还会提供许多额外的安全保障,比如可以在许多商品上看到各种标志。虽然此类标志都是卖家的承诺,但如果卖家没有遵守这些承诺,淘宝会先行为用户做出相应的补偿或赔付,再对卖家做出惩罚(如图11),所以遇到这些标志,则说明这些承诺都是值得信赖的。

Tips

买家与奸商之间的斗智斗勇是一个永远都说不完的话题,用户如果想更多的了解网购中如何选择优质的店铺,可以前往如淘宝大学()查阅相关技巧、或使用淘天下网购助手这类软件帮助自己甄别店铺质量。

快 递 篇

及时查询货物进度

拍下物品后,看到卖家已经顺利发货了,这下终于可以高枕无忧的睡大觉了。但怎么一个多月过去了,也没见东西送上门,支付宝反而还自己把钱送给卖家了?

用户在付款过后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如果很长时间没有收到货,最好去物流公司的网站,如申通(),输入卖家提供的单号查询(如图12),如果查不到物流信息,可能是卖家把发货单号搞错了,这就需要用户联系卖家重新核对。如果查到货物仍然在途中,也必须和卖家联系,先要求卖家延长交易的时间,因为用户长时间既没有确认收货也没有申请退款的情况下,支付宝会自动确认收货,并将钱自动付给卖家。如果货物丢失,买家是没有责任的,让卖家与快递公司协商解决。

查询快递单号

能够方便查询货物目前的进度自然是好事,但如果那个店主从拍下后每天都找不到人影,该管谁要快递单号呢?其实快递单号就在购买物品的列表中。

为了避免货物发出后,买卖双方都不清楚发货进度,所以网络商城都会提供快递的单号供用户随时查询:在确认卖家已经发货后,登录自己的淘宝账号,点击“已买到的宝贝”,再找到自己购买到的物品,点击后面的“查看物流”按钮(如图13),即可在弹出页面查看产品的快递单号以及目前货物所处位置。

如果卖家选用的不是淘宝支持的快递公司,也可以在“查看物流”的页面复制运单号码,并自行到快递公司查看货物所在的状态。

偏远地区用户注意事项

每天在网上泡着,都已经感觉不到有任何通讯不便了,但现在想网购点东西才发现快递公司根本就不会来自己这里投递,该怎么拿到自己的货物?

由于不同的快递公司投递范围各不相同,所以用户如果处于偏远的郊区或山区,那么一定要在购买前对卖家说清楚,让对方选择一个可以送到自己所在地的快递公司。如果找到可以到达用户所在地的快递公司,那么留下电话号码并对快递公司说明自己亲自上门取件。

贵重物品快递需谨慎

如果平时购买的是一般的图书或服装类商品,倒不必太在意运送的途中出现问题。但假如想在网上买点贵重易碎或是高档数码类产品该怎么确保快递公司在运送途中没有出现问题呢?

一般来说申通快递人员为了加快效率,都会对用户说先签了再检查,有问题再去同卖家商议,用户可以不予理会,因为快递公司都有规定客人必须当面打开物品进行查收,一旦发现有严重损耗,可以选择拒签。当拒签后快递公司会把件取走(不是发回卖家处,是暂时保存在当地快递公司里),然后联系发件人,说明情况或者请发件人和收件人进行沟通并等待处理情况。

如果用户购买电子类产品则比较麻烦,因为不一定外观完好就一定没问题,但快递公司是不保证内部完好的。这就是矛盾重点,笔者建议不管快递是否允许,尽量通电后再验收(毕竟你不签字他拿你没办法),如果发生严重的问题,依然可以无条件拒签。

售 后 篇

正所谓“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不管大家在网购时多么小心翼翼,有时还是会碰到一些交易纠纷,比如收到后发现质量问题,如何退货、退款?退款过程中又存在怎样的陷阱?如果卖家不同意退款退货怎么办?如何投诉维权,也是一门不小的学问。

申请退货

前不久女朋友过生日,我去买了一个iPhone 4手机,虽然价格有点便宜得离谱,不过在店主的再三保证下还是拍下了。结果货物到手发现是个只能放“爱情买卖”的山寨机,这种货物与事先谈好的要求不符,该怎么退货?

可以利用阿里旺旺和卖家沟通,如果卖家同意,则可以对交易发起退款申请,双方协商好退款,首先在“我的淘宝”里找到该货物,单击“申请退款”,即可进入退款申请页面,接下来填写退款协议(如图14),如“是否收到货物”、“是否需要退货”、“退款原因”、“退款金额”,退款金额由于退款买货时的运费由买家负责,所以要扣除买货运费,然后填写退款说明,这个说明是给淘宝店小二看的,非常重要,一般写清楚客观事实,如为什么要退货,理由是什么等等,不要夸大,最后填写支付宝支付密码,单击“立即申请退款”即可提交退款申请。

提交退款申请后,要等待卖家同意退款申请并确认,买家可以在交易状态里看到,卖家确认后,就可以把货物按照退货地址退发还给卖家,等卖家收到货物确认后,淘宝才会把钱退还给自己。

夫参署者,集众思,广忠益也。上面的10篇平安索赔申请书是由精优范文精心整理的平安索赔申请书范文范本,感谢您的阅读与参考。

96 1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