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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保证书 死刑保证书范文精选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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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保证书 篇一

(一)英国保释制度的产生

英国于1275年制定的《威斯特敏斯特条例(一)》(statute of westmister 1),标志着保释制度在英国的初步确立。12世纪英国社会制度发生变迁与动荡,司法制度随之作了较大的改革。根据法律规定,负责看管被羁押者的是地方上的治安法官(sheriff),他们是国王的代表。治安法官只能严格按照该条例的规定对属于可保释的罪不得拒绝保释,对不可保释的罪不得保释1。

(二)英国保释制度的发展

英国自进入17世纪以后,随着诸多的重要法典的制定,也使英国保释制度得到较大发展。其重要标志是“人身保护令”制度。所谓人身保护令是一种“保护公民自由权的特许令状”,其功能主要是对羁押或监禁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违法的羁押或监禁予以纠正2。 “人身保护令”使保释作为被羁押者的一项权利开始萌芽。

1679年的《人身保护令》明确将保释规定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制度。该法扩大了保释的适用范围,且第一次将保释规定为一种权利,但并未明确保证金的数额,以至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官提出过高的保释条件,使得应该保释的由于交纳不起过高的保释金不能获得保释。由此,1689年《权利法案》得以出台,该法案进一步明确了保证金的数额,禁止司法官以提高保证金数额变相的剥夺被检控者保释的权利。1826年的《刑事司法法》及1835年的修改,从本质上对保释制度进行了改造,将保释权力从地方长官――治安法官的手里移交给了法官。

(三)英国保释制度的完善

1848年颁布的《犯罪起诉法》中确立了以下规则,即:审判法官可以依其自由裁量权,批准保释任何被控任何重罪或成文法规定的轻罪的人,但对于某些特定的轻罪,法官不得拒绝保释;而在叛国案件中,除非根据国务大臣的命令或由高等法院的法官批准,否则不得批准保释3。1976年《保释法》出台,首次给予了被追诉者倾向于保释的推定。该法案明确规定了有限的和清楚地不予此项推定和剥夺审前自由的确定的正当理由4。20世纪50年代以后,英国保释制度的立法有了飞速的发展,制定了不少关于保释的特别法,并在相关法律中对涉及的保释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这些法律,基本上构建了英国的现代保释制度。从历史发展中我们也可以看到,英国法始终未将保释确定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绝对权利5。

二、美国保释制度

(一)美国保释制度的确立

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初期沿用的是英国的法律制度,无自己独立的法律制度。1641年,英国制定了适用北美殖民地的《马萨诸塞湾自由典则》,第18条明确规定保释是被追诉者的一项权利,“任何人当其能较充分之保人或保证金保证其随时出庭及良好行为,则其身体在判决之前不得被任何官吏和机构限制或囚禁,除非其犯死刑之罪案或侮辱法庭罪以及其他案件由法庭特别规定者……6”。美国国会随后又出台了《司法条例》(Judiciary Act of 1789),这一条例明确规定可保释的范围,并且对法官在保释问题上的裁量权进行了限制。

(二)美国保释制度的发展

1961年,Philanthropist LouisSchweitzer在参观布鲁克林和纽约的监狱后,专门设立了维拉基金(VeraFoundation)来开展其所设计的曼哈顿保释计划(Manhattan BailProject )7。在纽约大学法学院的协助下,schweitzer组织一批学生去会见被羁押者,然后再调查其一贯表现、社会背景、工作情况等信息进行综合的风险评价,如果认为其在保释期间逃跑或再犯的可能性很小,能很好地遵守规定并按时出庭,则由其向法院交纳保释金,而建议法院对这些人具结保释。

由此,在此背景下,自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联邦政府及各州相继设立了保证书释放制度(又称个人具结)。在个人具结的方式下,被告人无需交纳保释金,只需向法院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会按时出庭受审,法院即可将其释放。

(三)美国保释制度的完善

1966年,美国国会出台了《保释法》,该法明确规定了个人具结的保证方式,同时,《保释法》还对法官在决定保释时所要考虑的因素和具体操作程序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还规定了一些违反保释制度的处罚措施,使其更具操作性。198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保释改革法案,该法案确立了预防性羁押制度。

三、英美保释制度之比较研究

(一)保释的含义

虽然英美国家关于保释的概念表述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涵是相同的,我们可以将其对保释的概念概括为:保释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条件的予以释放的制度。

(二)保释的分类

在美国,根据保释是否附加条件分为无条件保释和附条件保释。无条件保释是指只要被保释人承诺在法院今后关于本案的任何一次听审时,依照法院指定的期日和地点自动到场,法院予以保释。其实这里的无条件保释并不是绝对的没有任何条件,其大前提是被保释人承诺自动到场,这里的承诺不是口头的,而是应该出具保证书或交纳保证金。附条件保释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被检控者的具体情况而设定一些正常情况下保释时(针对无条件保释)所没有的附加条件,再准予保释,即附加特别条件的保释,例如不得更换现有工作、不得与犯罪被害人和可能就本案的犯罪问题作证的证人有任何接触、对晚间活动做出特定的限制等等。保释的程序

(三)违反保释规定的惩罚

《1976年保释法》规定,如果刑事法院进行审判或因藐视法庭罪受到处罚的,应当被判处不超过12个月的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并用8。在美国则被判处逃保罪,《1984年联邦保释改革法》规定,对于逃保罪,根据原被指控的罪行的轻重处以不同的刑罚。四是对保释期间再犯新罪加重处罚。

四、结语

死刑保证书 篇二

一个部级贫困县的国土资源局将老办公大楼租赁给其他单位办公,自己花费近千万元,为36人建设一座面积近4000平方米的豪华办公楼。国家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但在现实中,公共政策休眠,超标办公楼层出不穷,屡禁不止。要有效扭转地方政府热衷盖机关大楼的冲动,需要加大对违规者的惩戒力度,更重要的是,要借力人大监督。地方政府建办公大楼要纳入当地人大监督范围,要提交详尽的预算报告——投资总量、资金来源、现有办公人员数量和拟建面积等,并同时将预算报告书向全社会公布,履行公示程序,切实接受公众的监督。

作者:吴睿鸫 来源:《广州日报》

环境问题必须走向法治

最近十几年,环境问题对公众产生直接影响,公众意识也普遍提升。他们现在明白了环境问题会对他们产生影响,所以才会更加警觉和反对。由于法律范围之内途径还不畅通,建一个大型项目,与周边公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但决策却是由政府和企业定下来,基本没给周边公众发言机会,建成后公众也没有进行环境监督的权利。要缓减这种局面,首先是要放开公众参与这一块,至少环评报告的全本需要公开,这在发达国家和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是能够保证的。其次是打通法治渠道,放开环境诉讼,让公众可以依法维权。在政府方面,两大法律工具也要用好,一是环境评价,二是严格执行环境法律法规。总之,解决环境问题,一定要法治化。

作者:马军 来源:《新世纪周刊》

医保政策不能由部门立法

作为一项公共服务,“医保”不应该像商业保险那样,以个人的交费额度及年限来作为保险金的主要依据,而应对“弱势群体”有所照顾,尽可能地为他们提供保障。虽然由于历史遗留的原因,我们的医保政策还不可能对弱势者提供明显的政策倾斜,但至少应该向这方面逐步靠近。而争议中的《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修订稿)》显然没有顾及弱势群体的利益,显然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兜底功能。更引人深思的是,这项今年内被媒体关注的新政,已悄然实施了5年之久,而公众对相关细节并不了解。涉及到公众利益的社保政策,应开门立法,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并有公众代表参与博弈。目前,一定程度存在的部门立法,既排斥民智,更将部门利益法律化,导致政策在法律上的正当性存在疑问和瑕疵。来源:《现代快报》

恪守司法公正的多维要求

实现公正司法,成为当下人们最大的社会诉求之一。确保司法公正,要常怀平等对待之心。在司法活动中,法律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更不允许在适用刑罚上同罪异罚、有罪不罚或无罪乱罚。

确保司法公正,要不断提升司法能力。要真正发挥法律的矫正功能,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新要求、新期盼,准确把握立法原意和法律精神,吃透法律精髓,正确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权,适时展开能动司法。

确保公正司法,要勇于抵制不当干预。无论在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各个法治环节,各种干扰都渗透其中,无形中阻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必须抵御“人情”、“关系”、“金钱”的影响,不屈从于法外关系,不屈服于各种物质诱惑。

确保公正司法,要努力实现裁判公正。裁判公正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必然结果,是弘扬社会正气、彰显法律精神的必然要求,更是法治国家维护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 来源:《人民法院报》

唤醒质询权,由个案推进

广州市拟立法明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质询公检法机构司法工作操作细节,可以视为对宪法和人大监督法的具体化。人大行使质询权是履行宪法和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权力的自然之举,运用于实践,并不存在丝毫的制度障碍,所亟须者,唯在于操作之细节。由于质询权长期被冷落的现实,可以预料,即使此次广州地方立法明确了一些操作细节,但无论官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是人大代表,对质询权的运用都还会有一个适应的过程。这十分正常,大可不必为之惊诧甚至因此裹足不前,有一点确定无疑,平衡和制约权力,坚实的一小步胜过所有完美的计划。为了缩短人们对质询权的适应周期,办法大概只有一个,先让相关人等真切感受到这种权力的存在。具体到本次立法的条文,关于司法人员抵制监督的罚则,似乎不妨更周详细化。鉴于质询权的现状,一旦此次立法成功,最重要的事情莫过于个案推动,即通过一起带有标志意义的质询案,让人大代表、官员乃至社会对质询权建立基本的认知,这样一种认知对加快依法治国之进程当能产生强大助力。

来源:《南方都市报》

人大监督不能局限于事后

工作实践中,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常把工作监督局限于事后监督,没有认识到人大监督的性质,没有认识到监督和干涉的区别,没有领会监督的意义和作用。如果人大监督长期局限于事后阶段,不对事前、事中的监督事项进行研究和实践,始终以谨小慎微之态“约束”自己的监督行为,就无法保障公民权利。当然,主张人大监督介入案件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阶段,不是要“眉毛胡子一把抓”把所有的案件都过一遍,而是在满足人民群众监督需求的情况下督促行政、司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在全程监督中,既不能墨守成规,盯着一些无关痛痒的小问题大做表面文章;也不能越权错位,而应当本着促进依法履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不断加大对事前、事中的程序性监督和事后的实体、程序双监督。

作者:李榜勇 来源:求是理论网

完善立法方能破解“血荒”

在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下,无偿献血工作面临着挑战,一些地市出现血液供应紧张情况。如何破解“血荒”是摆在社会各界面前一个难题,关键是要推进立法。从目前献血、采血机制中暴露出的问题和隐患看,对献血法的修订应提上日程。比如,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用血制度的原则之一,但以献血之后免费享受用血的方式来奖励无偿献血者,不是最好的方式。在坚持无偿用血制度的同时,能否将无偿献血与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挂钩,提高其医保报销比例,以提高公众无偿献血的积极性,这是立法者需要考虑的问题。 来源:《青岛日报》

除了公正,法院不应有别的保证

据报道,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阻止一起故意杀人案的被害人亲属上访,竟然“承诺”对该案的犯罪嫌疑人判死刑。

然而,严格依法律来分析,“承诺书”其实并非法院在向被害人家属“保证”判处被告人死刑,而是被害人家属“保证”在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前提下就“不上访”——保证人并不是法院,而是被害人家属。这其实是一张“不上访保证书”。

如今舆论聚焦“死刑保证书”,当然不是简单地讨论那张纸上有没有法官的签名,能不能称其为“死刑保证书”。而在于这种息讼止争的方式是否合乎司法的职能与裁判的规律。法院的天职是依法裁判,实现正义。在法官面前,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同样,除了公正,法院不应有任何超越审判职权的保证。如果被告人依事实认定和法律规定应判死刑,法院的死刑判决也不过是法院实现公正的职责使然,而非“保证”的成果。死刑不是息讼罢访的良药,公正才是。

死刑保证书 篇三

近日,针对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出台了首个《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等作了重申性规定。

其中,《意见》要求:“不能因舆论炒作、当事人及其亲属闹访和‘限时破案’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规定的裁判和决定。”有法律界分析人士认为,此语意指“司法机关将要作出的裁判和决定必须合法;合法的裁判和决定必须维持”。

《意见》的出台,与社会高度关注的“唐慧案”终结仅隔一个月时间。

2013年7月15日,“上访母亲”唐慧在湖南省高院迎来了终审判决,最终胜诉。这不禁让人将此次指导意见的出台,尤其是其中关于“闹访”的表述,与“唐慧案”联系起来。

随着湖南唐慧、浙江张氏叔侄、河南李怀亮等多起案件的曝光,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和独立”的关注度空前高涨。

事实上,在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的情况下,当事人及其家属为了争取自己期望或者有利的审判结果,不断到有关部门闹访、缠访,在“信访考核制度”的重压之下,司法机关做出违法裁判的事情屡见不鲜。

《意见》的出台,能否遏制“信访不信法”的思维怪圈?能否推进“司法独立原则”的切实施行?

维稳至上的“原罪”

2012年,一份“死刑保证书”将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农民李怀亮杀人强奸案推向了大众的视野。

11年前,年仅13岁的郭小红(化名)被强奸杀害,同村村民李怀亮因曾经到过案发地,被叶县警方拘留。

2003年9月,叶县法院依据“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与现场情形相吻合、村民看到李怀亮曾到过案发地,以及李怀亮的两名狱友曾听李怀亮自己说曾杀人”为依据,一审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并赔偿3000元。同年12月,平顶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

不过,该案并没有被发回叶县,而是在平顶山中院重新进行初审。在随后的两年里,李怀亮先后被判处死刑和死缓,皆被河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并建议重审。

然而,重审的事情一拖就是6年,直到2012年一份写在“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信签纸上的“死刑保证书”在网络上被曝光。这份2004年5月由被害人父母写给平顶山中院的“单方面诉求”称:“只要平顶山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我们保证,不管将来省高院处理结果如何,他们都将服从,包括因发回重审导致的平顶山法院的最终处理结果,决不上访。”

换言之,如果李怀亮没有被判死刑,被害人父母则会上访。事实上,每次判决被驳回,受害人的父母都会在法院之外哭诉、下跪……

近几年来,信访率的高低成为对党政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并且往往还和地方官员的升迁挂钩。

在这种背景之下,案件中被害人家属“不达到期望的结果就上访”,被很多人认为是让李怀亮在看守所超期羁押12年的原因。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李怀亮案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早就可以了结,但以法律角度了结此案后,当地司法部门将面临更大的维稳压力。为了保持双方的平衡,只能将案件无限期积压下来。”

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贺卫方表示,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然而,在更具体的操作规范方面,司法机关却往往受制于党的政法委员会。

在全国省级党政权力架构中,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部门首长的现象普遍存在。这导致人民法院作为唯一可以判定嫌疑人是否有罪的司法机关,一直处于公安查什么、检察院起诉什么,法院就判什么的状态。因此,在面对“上级”压力时,法院采取“疑罪重判”的做法就不难理解。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表示,政法委因出于“维稳”压力,担心不判处被告死刑或死缓会引起民众不满,对案件进行“协调”,因此造成不少冤假错案。

“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

2013年1月,中共中央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讲话,被很多评论人士认为是“司法改革的一个积极信号”。

会议明确提出2013年的政法工作任务要以推进劳教制度改革、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四项工作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建设,创造一个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随后,今年5月7日,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撰文称:“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这句话被认为是最高法在预防冤假错案上所持的坚决态度。

两个月后,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沈德咏再次重申“各级法院要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底线”。

时隔月余,中央政法委就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有关专家认为,该意见“针对性”强,体现了“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公正司法。

贺卫方认为:“由司法系统最高权力机关出台的意见表达了一种强硬的政策导向,具有积极作用。”

政策引导实践,今年1月18日,平顶山人民检察院向平顶山中院发出的《平顶山人民检察院关于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起诉补充意见》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议你院尽快依法恢复审理,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

此后,该案件被重新纳入审理程序。4月28日,平顶山中院重新开庭审理李怀亮一案,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宣判“被告人李怀亮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庭释放”。判决宣布后,被害人的父母当庭情绪失控,并公开宣称:“如果判李怀亮无罪,就要去天安门自杀。”

河南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事后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这个案件的处理上,我们没有疑罪从轻、疑罪拖延、一拖再拖,而是顶住重重压力,坚持‘无罪推定’,坚持最严格的证据标准。”

李怀亮因“证据不足被当庭释放”,这在全国范围内同类案件的裁判上具有标杆意义和参考价值。

问题的真正症结

实际上,今年以来,全国接连平反了多起冤假错案。如18年前发生在浙江省杭州市的抢劫杀人案,5名被判死缓的嫌犯在经历了17年的牢狱后,沉冤得雪,再审改判抢劫杀人罪不成立。

审判长在宣判后向5人道歉坦承:“你们的案子公检法都有责任。”不过,张立勇坦言:“只有法院有权力决定公民是否有罪。所有纠正只能是法院来纠正,制度安排就是这样,不能把这个责任推给其他部门。所以,每起案件法院要对证据进行更为细化的审查,贯彻无罪推定原则,防止出现错案。”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于建嵘在肯定《意见》意义的同时,对记者表示:“因媒体关注和闹访导致的案件违法裁决只是表象问题,真正的问题还是公权力对司法体系的过分干预。”

他认为,法律本来就不应该受到人为干预,但在现实环境中,法官不能单独决定案件应如何裁决,而是必须上报审判委员会,这必然会导致法官对案件不负责任或者不能负起责任,放任冤假错案的形成。只有坚持独立的司法原则,把法官的独立责任体现出来,才可以从根本上避免。

贺卫方也认为:“虽然《意见》具有相当的积极意义,可在现实中,法院的财政和人事任免都受制于地方政府、党委。在一起案件中,市长、市委书记、公安局长的意见都可以左右法官的判断,所以,将法官的任免权交由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将司法机关的财政与地方政府剥离,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才能真正使本次出台的《意见》更好地发挥作用。”

很多业内人士并不过于看好此次《意见》的出台,大多出于相同的原因:“中国司法改革涉及司法与政治体制、法官素质和审判方式等各种问题,但最主要的还是体制问题。”

死刑保证书 篇四

这个案件发生在河南平顶山市叶县邓李乡湾李村。2001年8月2日晚上,13岁女孩郭小红(化名)去村北沙河堤上挖蝉蛹,此后再也没有回家。8月4日下午,警方在沙河下游的庄头村发现了郭小红的尸体。尸体下身赤裸,警方认定其被人杀害奸尸并抛下河。

经走访调查,警方了解到,事发当天,同村村民李怀亮曾经到过案发地,因此于8月7目将35岁的李怀亮拘留。

2003年9月19日,叶县法院依据李怀亮的有罪供述与现场情形相吻合、村民看到李怀亮曾到过案发地,以及李怀亮的两名狱友听李怀亮自己说曾杀人为依据,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怀亮有期徒刑15年,赔偿3000元。同年12月2日,平顶山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了一审判决,并将此案发回叶县法院重审。

然而,此后叶县法院并未重审此案,由平顶山中院作为一审法院对此案进行初审。那份被网络曝光的“死刑保证书”也在这期间诞生了。

这份保证书写于2004年5月,保证人叫郭松章、杜玉花,是死者的父母。他们在“死刑保证书”中写道:“我们要求本案由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怀亮判处无期徒刑,最好判死刑。如果平顶山中院按此处理,我们保证不管将来省高院处理结果如何,我们都将服从……”

2004年8月31日,平顶山中院依据与叶县法院判决时完全相同的证据判决李怀亮死刑,赔偿3000元。虽然李怀亮在庭审时翻供,称其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完全是因为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但平顶山中院认为,李怀亮的辩解没有证据证实。

2005年1月22目,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2006年4月11日,还是依据相同证据,平顶山中院重审后判处李怀亮死缓,并赔偿5万余元。

2006年9月27日,河南省高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该判决,将案件发回平顶山中院重审。

此后,此案被搁置。

今年1月1日,新刑诉法实施。1月18日,平顶山检察院向平顶山中院发出了《平顶山人民检察院关于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的起诉补充意见》。

4月25日上午9点,李怀亮涉嫌故意杀人案在平顶山中院再次开庭审理。下午5点30分,法院作出判决:检察机关指控李怀亮杀人的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李怀亮被当庭释放。

针对此案,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认为,这是全国法院自贯彻新刑诉法以来作出的一例涉及重大杀人案件的无罪判决,更是体现“疑罪从无”原则的最典型的审判案例之一。

刘德法解释说,疑罪之所以“从无”,是因为证据不足,故这种无罪只是“准无罪”,行为人不一定确实无罪。因此,行为人因证据不足而得到无罪宣告后,如果取得了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仍然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

死刑保证书 篇五

2006年10月的一天,天气晴好,心情不错的骆政丽正在她的服装店里招呼客人。突然,外面闪进一个面容憔悴的男人。看到这个男人,骆政丽洋溢着笑容的脸,顿时阴沉下来,低喝道:“你来做什么?”男人不觉尴尬反而满脸堆笑说:“政丽,我们复婚吧。以前是我错了,以后一定改!”“滚!”一听这话,骆政丽厌恶地拒绝了该男子。

原来,这个男人不是别人,正是骆政丽的前夫齐树高。骆政丽和齐树高是一年前离婚的,这段婚姻曾经给了她非常深的伤害。

时年34岁的骆政丽是湖南人,父亲是一位著名的医生,母亲则是一位中学教师。1991年,骆政丽高考落榜,她没有听从父母的劝告继续复读,而是南下深圳打工,在一家大型物流公司做了一名营销员。凭着自己不懈的努力,第二年,骆政丽就升任为公司业务部的主管。

1992年年底,在公司举行的周年庆功宴上,骆政丽认识了老乡齐树高。同样来自湖南的齐树高比骆政丽大3岁,出生于农村,由于家境贫困,初中还没毕业他就辍学外出打工。在深圳漂泊了几年后,齐树高考到了A1驾照,并因此找到了不错的工作。齐树高虽然家境贫寒,长相普通,但他这种不服输的劲头,赢得了骆政丽的好感。没多久,两人就坠入爱河。骆政丽的父母得知女儿找到了一个这样的男人,表示了强烈的反对,可1994年6月,骆政丽还是执意嫁给了齐树高。

幸福点评:虽然我们并不提倡婚姻一定要门当户对,但过大的差距确实更容易造成婚姻矛盾。面对此类婚姻,建议两人应该有更长的观察期和考虑期,而当事人相识不到两年就匆匆结婚,肯定是不明智的。

婚后的生活平淡而幸福,1998年9月,骆政丽生下了儿子齐军。齐树高夫妻拿出所有积蓄,回到湖南买了一辆货车跑运输。齐树高很会做生意,到了2002年年底,不仅买了房,还新增了两辆货车和一台挖掘机,资产超百万。

抱着夫贵妻荣的心态,骆政丽安心过起了相夫教子的居家生活。然而,好景不长。2003年10月的一天,骆政丽听到了齐树高在外面包养情人的传言。要强的骆政丽哪受得了这种委屈,当晚,她就质问喝得醉醺醺的丈夫。谁知齐树高却没好气地要她滚开。丈夫的态度马上激怒了骆政丽,她愤怒地拿起茶几上的一杯水向他泼去。齐树高火冒三丈,一把揪住骆政丽的头发,劈头盖脸就是狠狠几巴掌,随后摔门而去。丈夫不仅在外面包养情人,还暴打自己,骆政丽伤心欲绝。然而,更让她绝望的是,此后只要她再提此事,就会遭到齐树高一顿毒打。

夫妻情分全无,骆政丽终日以泪洗面。2005年9月,在父母的苦劝下,她与齐树高正式离婚,并分得七十多万元的财产,儿子跟随齐树高生活。

幸福点评:夫贵妻荣的故事在生活中并不少见,但作为全职太太,一定要经常与丈夫沟通,注意与丈夫共同进步,否则,对自己的放任也是对婚姻和感情的放任。当背叛、伤害和家庭暴力出现时,女人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这里,我们庆幸骆政丽最终做出了正确的选择,结束了这段痛苦的婚姻。

然而,戏剧性的是,离婚后,由于财产被分割,花费又没有节制,加之包养情人的开销很大。很快,齐树高就花光了所有的积蓄,还欠下了近百万元的债务。无奈之下,他只得将手里的车都低价处理还清债务,自己也因此变成了穷光蛋。另一方面,骆政丽却在朋友的帮助下,开了一家品牌男装服饰专卖店,由于经营有方,生意非常红火,春风得意的骆政丽一下子成了当地有名的富婆。

就在这时,齐树高却要求复婚,骆政丽当然不会答应。

谁知就在第二天,齐树高的哥哥齐树茂竟找上门来,还带来了骆政丽的儿子。好久没见到儿子的骆政丽,一看见儿子全身脏兮兮的样子,立刻心疼起来,她没想到,儿子跟着前夫会过得这样可怜。齐树茂趁机劝道:“没妈的孩子像根草啊。政丽,以前是树高对不起你,可他现在知道错了。看在孩子的分上,再给他一次机会吧!”这时,儿子也哭着对骆政丽说:“妈妈,你回来吧。我需要你,爸爸也需要你。”其实,离婚后,追求骆政丽的异性并不少,可她总是挂念着儿子,一直没有接受别的男人。

“夫妻俩哪有不磕磕碰碰的?你就把跟树高以前的那些不愉快,当做是对婚姻的一次考验,浪子回头金不换啊!再说,看看孩子,多可怜!孩子可是娘的心头肉啊……”做为齐家德高望重的大哥,齐树茂的话在骆政丽心中很有分量,又句句切中她的要害。最终,在齐树茂的苦劝下,骆政丽答应再跟齐树高相处看看。之后,齐树高以照料儿子为借口,将骆政丽接回了家。骆政丽万万没想到,这次回归竟让自己走上了一条穷途末路。

幸福点评:婚姻这双鞋合不合脚,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虽然骆政丽明知和齐树高的婚姻并不适合自己,可是,她迷失在爱情说客的劝说及对儿子不幸遭遇的同情中,做出了错误的选择。可惜,婚姻的基础不是他人的保证、劝说或同情,而应该是两人两情相悦的融合。如果当时她能根据自己的意愿,从婚姻的角度拒绝大哥,她就能逃离厄运。可惜,生活只有一张单程车票,等待她的,注定是一枚即将炸弹的定时炸弹。

反复无常的婚姻重蹈覆辙,怨恨的泪化作报复心魔

2007年3月,齐树高的叔叔告诉他一个好消息,成都一家公司打算到湖南的县城开加盟连锁店,条件相当优厚。做梦都想东山再起的齐树高,马上向骆政丽提出,希望她能借钱给自己去外地的县城创业,可骆政丽一口回绝了。无奈之下,齐树高只好再次向大哥齐树茂求援。

齐树茂找到骆政丽说:“弟妹,俗话说得好,用人不疑,疑人不用,既然你们两人已经和好,他也有决心痛改前非,你就帮帮他吧,男人总是需要有自己的事业啊!”见骆政丽还有顾虑,齐树茂又说:“这样吧,树高从小就听我的,要是他以后敢做对不起你的事,你尽管找我,我给你出头!”听到齐树茂这样说,心软的骆政丽才松了口。她郑重地对齐树高说:“看在哥哥的面子上,我可以借给你60万元钱,但我要对这家店享有参股权。而且,你要当着哥哥的面写个保证书给我。”齐树高在大哥的要求下,当即写了一份保证书:我齐树高,向上天发誓,以后绝对好好对待妻子骆政丽,再也不会做对不起她的事,如有背叛,以后店子所赚的钱都归骆政丽……证明人:齐树高。

幸福点评:骆政丽再一次在爱情说客的劝说中丧失了原则。事实上,她和前夫复婚不久,对这段婚姻并没有十足的把握,在这种情况下,给60万让丈夫去外地创业,明显是不妥的。再婚夫妻在遇到比较巨大的金钱借贷交易时,应该经过充足的考察和考虑,彼此完全信任时才能做出这样的决定。

有了骆政丽的资金支持,齐树高的连锁店顺利开张,并很快打开销路,一年下来,他就赚得钵满盆溢。手里有了钱,妻子又远在数百公里之外,身边没人管束的齐树高“旧病复发”,包养了一个叫孙丽的年轻女孩。

世上没有不透风的墙,这件事很快被骆政丽知道了。骆政丽愤怒极了!当即哭着打电话给大哥齐树茂:“你不是拍着胸脯向我保证,齐树高不会做对不起我的事吗?可他现在又这样!”齐树茂只好陪着骆政丽连夜赶了过去,把齐树高大骂一顿,又对骆政丽说:“他现在这样,是因为你们分隔两地,要不,你和儿子都到这里来吧,把家搬过来,这样他就会安分守己的……”骆政丽犹豫片刻后,为了孩子,她再一次听从了大哥的建议。2007年12月,骆政丽不得不将自己经营得红红火火的服饰店低价转让,带着儿子来到县城,并在齐树高的店子附近再开了一家服饰店。

开始,齐树高还碍于妻子和儿子的面子,平静了一段时间。可好景不长,没过多久,齐树高再次“旧病复发”,甚至公然与孙丽出双入对。骆政丽只要稍有管束,就会招来齐树高一顿打骂。骆政丽只好再三找齐树茂“主持公道”。谁知,齐树茂开始还会在电话里大声训斥齐树高,见他屡教不改,他竟也为难地对骆政丽说:“我毕竟只是他的哥哥,我说的话他也听不进。何况在当今的社会,哪个成功的男人没有情人?”听到齐树茂竟说出这种话,骆政丽气不打一处来,她反驳说:“你早说这些话,我当初就不会听你的,和齐树高复婚,让自己受这份窝囊气!”此后,心里窝火的骆政丽,对齐树茂的成见越来越深,积怨也越来越深。

2009年3月,齐树高又一次对骆政丽大打出手。屈辱不已的骆政丽,拿出当初齐树高写的保证书说:“你一次又一次背叛伤害我,这个家没法过下去了,我打电话让大哥给我们分家吧。”谁知齐树高一听,马上冲过来把保证书撕得粉碎,并恶狠狠地说:“要分可以,你只能把你那60万撤回,其余一分也不能拿走!以后少拿大哥来压我,要不是大哥劝我,我才懒得跟你和好!”

齐树高的这句话让骆政丽认为,当初齐树高正是听了齐树茂的建议才来找自己复婚。因此,自己的一切悲惨经历,可以说,都是齐树茂造成的。想到自己误信齐树茂的话,再次跳入火坑,遭受屈辱,骆政丽心里充满了怨恨。

幸福点评:直到此时,骆政丽才明白,婚姻是穿在自己脚上的鞋,所谓爱情说客也好,孩子也罢,都不是穿鞋的主人,鞋子磨脚时还得她自己来承受。可惜的是,骆政丽明白了这个道理,却没有像上次那样做出正确的决定,坚决结束这场不适婚姻,反而让自己在这个泥潭里越陷越深。

2009年国庆长假期间,骆政丽和齐树高带着儿子回到老家。期间,齐军因玩具的事与齐树茂5岁的儿子齐松争执起来,齐军顺手将齐松推倒在地上,齐树高见状立刻上前给了儿子一个耳光。骆政丽心疼儿子,怪丈夫下手太重,两人争执起来,生气的骆政丽提起一根木棒,朝齐树高身上掷去。没想到,木棒掉落在地上弹起,误伤了齐松,将他的手臂砸成了骨折。

齐松是齐树茂四十多岁才生下的唯一的儿子,全家人视若珍宝。骆政丽自知闯了大祸,赶紧赔礼道歉,将齐松送往医院。可不曾想到,齐树高竟然报了警。骆政丽害怕地向齐树茂求情,齐树茂却断然拒绝:“这是你的事,与我无关!”最后,还是警察认定是一个意外,她才免除了牢狱之灾。

这件事让骆政丽对这段婚姻绝望了,更加憎恨丈夫的无情无义,也更加憎恨齐树茂这个爱情说客。她甚至认为,丈夫之所以屡劝不改,肯定是大哥齐树茂向其灌输了“包养情人是成功男人的标志”这样污秽的观点……

想到这里,绝望的骆政丽内心升腾起一股报复的怒火。在她看来,要想报复齐树高兄弟俩,最好的办法就是向齐松下手。齐松是齐树茂的心头宝,也是齐树高唯一的侄儿,只要杀了他,就会让他们痛苦一辈子。

2009年11月的一天晚上,骆政丽做了一个梦:她梦见自己溺死了一名婴儿。从睡梦中醒过来的骆政丽久久不能入睡,在她看来,这是上天给她的提示,让她选择用溺死齐松的办法来报复齐树高。

幸福点评:婚姻明明已经走到了尽头,如果骆政丽肯及时回头,等待她的,将会是和以前一样的自信、阳光的生活。可惜,她这次选择了钻牛角尖,选择了用罪恶埋葬自己的下半生。

忍无可忍血腥报复,溺死无辜亲侄子又解脱了谁

2010年除夕,齐树高一家三口在一家大酒店吃团年饭。席间,齐树高接了一个电话,一听是女人的声音,再加上齐树高支支吾吾的样子,骆政丽便生气了:“新的一年里,希望你不要再做对不起我的事!”齐树高挂断电话后,气愤地把酒杯往桌上重重一摔:“大过年的,你胡说什么呀?”骆政丽冷嘲热讽道:“你都做了,还怕我说么?”顿觉在孩子面前颜面扫地的齐树高忍无可忍,扬起手掌狠狠地打了她一巴掌。当场,两人大打出手,最后还是在酒店保安的力劝之下,双方才罢休。

“团年饭”事件让骆政丽心中的仇恨再度升级,想想自己曾经的风光,现在的落魄、屈辱,她几近崩溃,决定春节后回老家杀了齐松来报复丈夫,也报复当初那个爱管闲事,现在却对自己不闻不问的大哥。

2010年2月24日上午,骆政丽带着儿子回了老家。一看到堂哥齐军回来,6岁的齐松欢天喜地跑过来跟着他一起玩。看到齐松,骆政丽决定当天下午就实施报复计划。

幸福点评:此时的骆政丽已经完全忘了,自己对于这段不适婚姻,还有选择离婚的权利,对于屡次伤害自己的丈夫,还有选择离开的权利,她已经被自己的愤怒冲昏头脑,无法自拔。

吃过午饭后,骆政丽就对齐军、齐松说:“我带你们去街上玩电子游戏机,要得不?”

一听可以玩电子游戏机,两个孩子不由欢呼雀跃起来,便跟着骆政丽往镇上走去。走了两里路时,一辆出租摩托车迎面驶来,骆政丽便拦住摩托车,对儿子说:“我们也难得回来一次,不如一起去县城给弟弟买几件衣服,而且那里有很多好玩的电子游戏机。”两个孩子应允了,摩托车便载着他们一行往县城驶去。骆政丽一路都在思索着,如何找一个偏僻的地方将齐松杀死。

当摩托车行至半路时,骆政丽叫司机停了车,对儿子齐军说:“你去舅舅家给我拿一件衣服,再到镇上等我。我和齐松弟弟去小萍阿姨家,到时与小萍阿姨一起去逛街。”这样,齐军便独自一人朝舅舅家走去。

随后,骆政丽又带着齐松搭乘摩托车往县城方向行驶,行驶至一座大桥时,骆政丽带着孩子下了车,走到桥下的河边。那一天,阳光明媚,当地有许多人坐在河滩的草地上晒太阳。骆政丽看到河边的人太多,便背着齐松顺着河水往下游走,一边走一边看四周是否有人。半小时后,当她背着齐松行至一无人处时,就脱了鞋,走进齐膝深的河水里。

齐松一见,大声嚷了起来:“阿姨,河水很冷的,别进去了。”可爱的孩子哪里会想到,阿姨这样做,正是想要害死他。骆政丽听了,犹豫了会儿,但最后还是狠下心肠,抓起齐松从背上摔进河水里。被摔进河水里的齐松挣扎着想站起身来,骆政丽赶紧用左手用力紧紧地掐住他的脖子,将他按倒在水中……不一会儿,齐松便停止了挣扎。

良久,骆政丽才松开双手,怔怔地看着孩子的尸体发呆。呆了片刻,她搬起两块石头,分别压在孩子的头部和双腿。一切就绪后,骆政丽深深地叹了一口气,用手机给儿子齐军发了一条短信:“儿子,妈妈杀人了。”然后,她走上岸来,朝公安局的方向走去。

2010年2月24日,投案自首的骆政丽被警方刑事拘留。5月18日,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10年8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骆政丽死刑,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15万元。骆政丽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之中。

(文中人物为化名)

幸福提醒

死刑保证书 篇六

晴天霹雳,

妻子与好友出轨十年

廖翰1964年3月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的一个普通市民家庭。大学本科毕业后,他被分配到老家焦作市一家大型企业,经过多年打拼,他升职成为这家企业的副总经理。2006年8月,功成名就的廖翰为了让妻儿过上更加幸福的生活,在焦作市购买了一套豪宅,经过一番精心装修后,他和妻子裴娜将双方亲友、同事和同学都请来喝喜酒,不料怪事接连发生。

席间,一位女客人将廖翰悄悄拉到一边,提醒他跟黄耀离远一点:“这小子是个风流种,近墨者黑,当心他把你带坏了。”“你怎么说黄耀的坏话?!”廖翰一听非常生气。原来,他们俩是有着十多年交情的铁哥们儿,廖翰一直把黄耀当成自己的好兄弟。

酒过三巡后,又一位亲友跟廖翰说了一番没头没脑的话:“你经常出差,还是要多照顾一下家里,别惹出乱子了……”廖翰觉得这顿新居酒喝得很诡异。他看到客人们指指点点,听到来宾们窃窃私语,好像都在谈论妻子裴娜与黄耀之间的“绯闻”。

廖翰心中生疑,一夜无眠,他忽然想起妻子的一些微妙细节。不知从何时起,一向简朴的妻子在梳妆台上摆满了进口香水和化妆品,穿上了时尚的法国品牌内衣。更令廖翰疑窦丛生的是,家中用于炒股理财的笔记本电脑居然被妻子设置了密码……廖翰回想起了喜迁新居那天亲友们暧昧的眼神,他隐隐约约感到妻子的绯闻不是空穴来风。当晚廖翰责问妻子,裴娜支支吾吾,但坚决否认自己与黄耀有染。

19年前,在焦作市一家医院上班的裴娜与廖翰邂逅,相恋一年后踏上了婚姻红地毯。这么多年来,夫妻俩相敬如宾,从未红过一次脸。“肯定是有人妒嫉我家的幸福,才故意散播流言。”为了表示自己的清白,裴娜当即给丈夫写了一份保证书:“如果我背叛婚姻,遭天打雷劈。”保证书还写道:“只要发现我做了对不起丈夫的事,我愿净身出户。”

看着妻子诅咒般的保证书,廖翰释然了,此后夫妻二人依然相敬如宾。不料,两年后,廖翰又碰到了令他万分尴尬的一幕。2009年4月下旬的一天深夜,廖翰出差回到家,给妻子打了一个电话。他刚进小区,忽然发现一个人影从他家楼道跑出。此人衣衫不整,用报纸遮脸夺路而逃。廖翰从背影认出此人正是黄耀,他瞬间明白了一切。

这次,裴娜再无从抵赖,她终于向廖翰摊牌了。裴娜的字字句句如同尖刀般刺痛了廖翰的神经:“我承认,黄耀刚才是和我在一起。”裴娜坦白了自己的出轨事实,令廖翰瞠目结舌的是,自己的铁哥儿们黄耀与裴娜的私情竟然追溯到十年前

放爱一条生路,

谁料再起波澜

1999年,廖翰所在的企业改制。在公司筹备上市的日日夜夜里,廖翰受命担当报批程序的重任,那些日子他不是吃住在公司,就是被派到省城郑州,还经常跑到北京的中国保监会,起草、修改和申报各类繁琐的申报材料。独守空房的裴娜耐不住寂寞,和经常来往的黄耀发展成婚外情……

“我们分手吧!”裴娜显得很平静,她告诉廖翰,自己在黄耀“潜伏”的这十年里,已经和他产生了深厚的感情,两人已商定同时离婚,然后名正言顺地结为伉俪。

听着妻子的话,廖翰如五雷轰顶。然而,看着眼前这位同床共枕18年的心爱女人,廖翰的拳头定格在空中,始终没有落下来。那一夜,廖翰一支接一支地抽了三包香烟,最终决定独自吞下这枚屈辱的苦果,成全妻子与朋友。在廖翰看来,既然妻子与黄耀是真感情,那就放爱一条生路吧。

廖翰的决定让裴娜既意外又感动,丈夫对她出轨不仅没有声张和追究,还在离婚时作出了一个惊人举动:当着她的面撕碎了那份保证书,公平地分割了婚姻财产。裴娜的泪水夺眶而出。

2009年4月27日,两人到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后,廖翰处处维护前妻的声誉,经常为前妻“辟谣”。然而就在这时,惊涛骇浪骤然掀起。

原来,因为岳父那边的压力,黄耀并未履行自己对裴娜的承诺跟妻子离婚。听说黄耀不愿意离婚了,裴娜很生气,她威胁黄耀:“你做得出初一,我做得出十五,大不了豁出去了。”裴娜的威胁让黄耀很害怕,他深知这个性格刚烈的女人一旦疯狂起来,很可能玉石俱焚。

事情公开化以后,夹在妻子与情人之间的黄耀整天焦头烂额,他左思右想,终于想出了一个解套方案:与廖翰“认亲”。原来,黄耀的如意算盘是:要想摆脱岳父的控制,必须跳槽。而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廖翰位高权重,自己如果通过廖翰做云梯,跳槽到上市公司捞个一官半职,然后离婚迎娶裴娜,便可财色双收。

“你做梦!”廖翰严辞拒绝了黄耀。黄耀不死心,又几次厚着脸皮带着烟酒到廖翰家中拜访,被廖翰轰了出去。

2009年5月2日,黄耀恳求一个老同学以私人名义邀廖翰“叙旧”。当廖翰走进酒店包厢时,发现许多同学都在场,包括黄耀,他这才知道是黄耀设下了“鸿门宴”。廖翰本想扭头就走,但又碍于众同学的面子,只好硬着头皮坐下来。酒过三巡后,黄耀突然站起来发表激情演说:“我和廖翰是多年的好朋友,我准备迎娶廖翰前妻做老婆,请大家为我和廖翰结为兄弟干杯!”众人面面相觑,惊诧不已!

黄耀的一席话无异于像一记耳光响亮打在廖翰脸上,他恨不得找个地缝钻进去。“情敌认亲”迅速传开,廖翰有口莫辩。他怀疑是黄耀传播谣言,便打电话斥责道:“你勾引我老婆,这笔账我没跟你算就够便宜你了,你为何还苦苦相逼?”

“话可不能这么讲。”黄耀嘿嘿一笑:“我是你老同学,将来娶你前妻做老婆,这叫肥水不流外人田。同时也让裴娜有个好归宿,总比嫁给哪些不知根底的野男人要强吧?”

廖翰气得几乎要吐血。就在这时,黄耀发起了新一轮的“认亲”行动,给外界造成既成事实的假象。他频繁地来公司找廖翰,说是研究股市行情;紧接着,他又大摇大摆地进入廖翰的住宅小区,吵嚷着要跟兄弟切磋炒股心得。廖翰被逼无奈,只好跳槽到一家金融机构做副总经理,但黄耀仍然不依不饶。廖翰的精神快要崩溃了。这时,他猛然想起了“救星”前妻裴娜。廖翰觉得,裴娜跟黄耀交往十年,他对她一定言听计从。因此,他恳求裴娜约束一下黄耀。

廖翰做梦也想不到,前妻不仅“不作为”,而且裴娜将前一段“婚姻痕迹”带到新欢床上,助燃了仇恨的熊熊烈焰。

枪杀情敌:

四颗子弹终结二次放纵

2009年5月中旬,廖翰连续给前妻发了几条求助短信,裴娜却不理不睬。无奈,廖翰只好来到前妻的住处,请裴娜劝说黄耀停止骚扰。

“我现在还不是他老婆,凭啥对他指手划脚?”裴娜漫不经心地回绝前夫。廖翰一听就恼火了:“你不是他老婆,为什么跟他上了十年床?”两人争执不下,裴娜始终是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局外人姿势。

廖翰没辙了。就在他绞尽脑汁思考着摆脱黄耀纠缠之策时,又遭遇一系列怪事,深深刺伤了他做男人的最后自尊。有一次,一位朋友从美国出差回来,送给廖翰几颗蓝色小药丸作礼物。廖翰困惑不解:“干吗送这给我?”朋友神秘一笑:“你不是因为肾亏才离婚吗?”“胡说八道,谁说的?”廖翰大为吃惊,马上追查消息来源。很快,黄耀又浮出水面。廖翰觉得自己再次受到羞辱,气愤地找到黄耀对质,结果自取其辱。因为黄耀居然举出了两个实例。

“你是一个不解风情的男人。”黄耀嘲笑说:“裴娜告诉我,有次你出差回来,她一再向你示爱,你却像个木头人一样把她冷在床上,自己走了。还有就是,你每次出差回家,不知是疲劳过度还是不懂女人心,和老婆亲热过后便倒头呼呼大睡……”

这些夫妻间的隐私即使是出自妻子之口,廖翰也感到难为情,更何况现在是由情敌来“举例”,廖翰的男人自尊顿时土崩瓦解。不仅如此,黄耀还“举例”了廖翰在家庭生活中的许多习惯。廖翰终于明白过来:前妻将18年的“婚姻痕迹”带到了新欢的床上,并将前夫与情夫进行了比较。

“你凭什么出卖我的隐私?”廖翰怒不可遏打电话质问裴娜。裴娜不以为然:“我跟男友上床谈情说爱,犯哪门子法?”廖翰感到很受伤,就在廖翰要求前妻抹去“婚姻痕迹”时,黄耀又找上门来。

2009年6月5日,黄耀在大街上碰见廖翰,热情打招呼。廖翰没给他好脸色,转身躲得远远的。不料,黄耀当晚又闯进廖翰的家,再次重提“认亲”之事。廖翰轰他走,黄耀不屑一顾地说:“像你这种窝囊男人,难怪裴娜不喜欢你。信不信我整死你,想咋整就咋整。”见情敌到自己家中撒野,廖翰异常愤怒:“你这个无赖,凭啥说我窝囊?”

“你结婚18年连老婆的喜好都不懂,还不算窝囊废?”黄耀嘲笑着廖翰,话越说越露骨。见廖翰呆若木鸡,黄耀还不以为然,嘻嘻哈哈跑到廖翰书房里玩电脑。几分钟后,书房里传出几声清脆的枪响,黄耀倒在血泊中,当即一命呜呼。

枪击命案发生5天后,廖翰到焦作市公安局自首,同年6月23日被逮捕。2009年12月,因犯故意杀人罪,廖翰被焦作市中级法院判处死刑。

上市公司高管枪杀情敌震惊焦作。一道谜团始终困扰着当地市民:廖翰的枪支从何而来?2010年3月上旬,河南省高院二审此案,爆出了一个黑色幽默:那支枪竟然是死者黄耀十多年前赠送给廖翰的,黄耀还多次带他到靶场练习射击。黄耀死也不会想到,廖翰会用这支枪杀害他,第一颗子弹已经击穿了黄耀的心脏,廖翰还不解恨,对着尸体又连补3枪……悲剧落幕,给几个家庭留下了深深的伤痛和伤害。

幸福提醒

死刑保证书 篇七

“亮亮,亮亮……”

2005年5月6日,建筑老板徐和银和妻子发现两岁的儿子亮亮不见了,焦急地四处寻找。

为了找到小亮亮,亲戚朋友来了,左邻右舍来了,全连的职工群众也来了,连队周围方圆10公里被几十人拉网式地找了个遍,但就是没有亮亮的影踪……小亮亮,你在哪里?

一封匿名信

5月6日下午3时许,徐和银来到乌鲁克垦区公安局刑警大队报了案,刑警立即会同农二师三十二团派出所组织警力赶赴现场。民警通过走访调查,分析有人蓄谋藏匿或拐骗孩子的可能性比较大。

5月8日早晨,徐和银在自家院子门口发现了一封匿名信,信中说:“徐老板,你儿子在我手上。4天之内往我农行的账号上打8万元钱,不要报警……”有了这封信,乌鲁克刑警大队将此案定性为绑架案。案情有了重大发现。

民警通过匿名信上留下的银行卡号查出“办卡人”的身份:陈爱民,男,34岁,住三十二团团部,现为三十二团派出所联防队员。然而经核查,陈爱民并无作案时间。

神秘持卡人

这起绑架案立即引起了兵团党委、兵团公安局党委、农二师党委的高度重视。5月11日,兵团、农二师有关领导就此案作出批示,要求尽快侦破此案,确保人质安全。当天,农二师公安局立即组成了以师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局领导刘联文为组长、刑警支队队长刘建平、垦区公安局局长陈增林、副局长杜保强为副组长的“5.8”专案组,抽调25名业务熟、能力强的民警在三十二团和库尔勒市全面展开侦查工作。

5月8日,专案组派出一组人员到库尔勒市围绕银行账号展开调查。经查,该账号是在农业银行办理的银联卡,前后只有两次业务记录,两次业务都是一人所为。民警分析,办卡人是利用伪造的身份证办理的储蓄卡,办卡人和作案人相互勾结,其中一人必定与受害人及案发地有紧密联系,作案人是有预谋有准备的。

办案人员根据银行的录像资料,开始了大面积的排查。经过辨认录像资料,警方初步判断此人戴一顶电工帽,手有摸腰后部位的习惯。民警们赶到库尔勒市新城变电所,让变电所的同志看看是不是他们的人。“不是,不是!”变电所的领导先后进行了辨认。看着民警们憔悴的面容、失望的眼神,变电所领导有些不忍心,建议把下属的几个施工队的领导叫来认一认。好!民警们眼睛一亮。很快施工队的领导都来了。其中一个领导说此人很像他们工地上一个叫王华的人。

但是经过调查,这个叫王华的工人不是持卡人,因为按照银行提供的持卡人取钱的时间记录,当时他并不在库尔勒。

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5月12日是作案人要求付款的最后期限。

在案情分析会上,专案组组长、农二师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刘联文认为,为了保证人质安全、稳住作案人,必须立即向作案人指定的账号上存款,但是这个银联卡的账号在全国各个银行和自动柜员机上都可以取钱,仅库尔勒就有40多部柜员机。警力有限,蹲守抓捕非常困难。

经过专案组研究并与农业银行相关部门协调,农行利用技术手段,使作案人所持账号只能查询到款项,无法提取现金。在布置好以上工作后,警方往作案人所持账号上存入了两万元钱,以引蛇出洞。

16时许,银行打来了电话,办卡人真的出现了。民警立即赶去抓捕,但与取款人失之交臂,扑了空。嫌疑人没有抓上,但他这次出现给警方确定了大致抓捕范围。

计捕嫌疑人

与此同时,负责在案发地调查的办案民警经过几天的调查,终于获得了一条有价值的信息――与受害人徐和银家一路之隔的周俊才疑点重重:他有作案的时间;这几年开服装店、翻盖新房,家中已是负债累累;周俊才连续几天情绪反常,有意辩解自己与孩子无关,还特别热心地帮助四下寻找。但专案组也有不同声音:周俊才和徐和银两家门对门,徐可以说是周的恩人。周的房子是徐垫钱给修建的,因为周家中困难,徐还借给他4000多元钱,并有借条。亮亮失踪后,周还跑前跑后帮着寻找。

专案组副组长、乌鲁克垦区公安局副局长杜保强果断地说:“破案不能靠想像,要让证据说话。调出周俊才的借条,比对字迹。”

为了不打草惊蛇,专案组决定立即调查周俊才。当天,民警以“有人指控周参与”为名将周带到派出所。周说近期没有,可能是别人认错了。民警让其写份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再。喜讯传来,保证书和匿名信字迹相同,确认周俊才是该案的重大嫌疑人。办案人员当即拘留周俊才,控制其家人,以防案情泄露。

直扑持卡人

审讯中,民警发现周俊才的妻弟赵行伟在库尔勒打工,之后在对周俊才家进行搜查时,提取了赵行伟的照片。指挥部迅速将照片通过网络传到库尔勒的办案民警手中,以进行比对。没错,持卡人就是赵行伟!

由字迹“比”出周俊才,从照片上认出了赵行伟,此时专案组民警的心中更有底了。专案组分析,赵行伟几次都没取到钱,可能正想问周俊才是什么原因。而此时民警已控制了周俊才的手机和家中固定电话。利用赵行伟的这种心理,民警让周俊才给赵打电话。民警要求周俊才告诉赵有封信让班车司机给他带去。周俊才在民警的监控下,给赵行伟打去了电话。当晚,民警找到曾经为周俊才带物品给赵行伟的班车司机配合。5月13日凌晨3时30分,车到达与赵事先约好的路口,民警当场抓获赵行伟,并在其租住的房内搜出储蓄卡和办卡用的陈爱民的身份证。

正与邪的较量

13日,周俊才得知妻弟被抓获后,经过进一步审讯开始交代:他在2005年3月与三十二团十连李全(化名)多次密谋对亮亮实施绑架,并由李全将小孩拐卖。5月6日清晨,周俊才伙同李全绑架小孩后,由李全向徐家投递了勒索信。

获得这一情况后,专家组立即对李全进行控制,同时进行搜查,但未发现受害人亮亮的下落。经过审讯,李全拒不承认与周俊才共同犯罪。

周俊才供认与李全共同犯罪,并将绑架的小孩交给了李全,而李全拒不承认参与作案,更无从知晓小孩的下落。其中一定有秘密。

专家组进一步制定侦查方案,从已掌握的案件事实人手,扩大侦查范围,加大审讯力度,围绕周俊才、李全的居住、活动区域展开全面搜索、调查,但案件仍无进展。审讯人员认为周、李的供述必有一假。鉴于上述情况,专家组立即与兵团公安局刑警总队和技术侦查总队取得了联系,寻求技术支持――用测谎议进行检测。

5月19日凌晨4时许,审讯组采取教育疏导、政策攻心等办法,终于瓦解了周俊才最后的心理防线,周俊才如实供述了作案动机和经过。

2005年初,负债累累的周俊才产生了敲诈他人钱财的犯罪动机,并将目标确定为同连队的亮亮的父亲徐和银。

4月初,在三十二团十复印店,周拾到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便让其妻弟赵行伟办理了一张银联卡。5月6日10时许,周俊才准备骑摩托车去团部服装店,看到亮亮在家门口玩耍,便上前抱起小孩用准备好的胶带将小孩口、鼻封住抱在怀中,并用自己的衣服掩盖。之后,周骑上摩托车带上小孩,在三十二团三支干桥以北700米处停下车,见孩子没了气息,便将小孩装入袋中,扔到便道旁的排碱渠,之后又用水草和泥土掩盖。5月7日晚,周俊才将匿名勒索信投放在亮亮家门口,并通知赵行伟这几天有人要往账上存款,随时准备取出。周俊才被抓获后,为逃避法律制裁,试图将罪责嫁祸给李全。

2005年8月,农二师检察机关依法对周俊才、赵行伟提起公诉。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做出判决:被告人周俊才犯绑架罪、诬告陷害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被告人赵行伟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周俊才不服提出上诉,2005年12月26日,自治区最高人民法院经二审后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并经过死刑复核程序下达了死刑执行令。2005年12月30日12时许,农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自治区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死刑执行令,依法对罪犯周俊才执行枪决。随着一声清脆的枪声,一个罪恶的灵魂就此消失。

死刑保证书 篇八

1.刑罚轻缓化的前提是某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即某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所有要件,需要动用刑法来处理。其包含两层意思:第一,刑事立法者在立法时,需要根据立法必要性的原则把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也就是说,某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运用其他部门法处理该行为已显不足时,才能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交由刑法处理。第二,刑事法官根据刑法的规定确定某行为构成犯罪时,对犯罪人裁量刑罚时尽量不动用刑罚或者当非用刑罚不可时,尽量动用较轻的刑罚。

2.刑罚轻缓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不是静止不动的。刑罚轻缓化是一个伴随刑罚的历史发展全过程的动态的过程。人类文明是一个生生不息的进化发展过程,刑法作为一种社会法律制度,也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从野蛮到文明不断进化。刑法之进化的最明显的趋势就是刑罚的轻缓化。纵观历史,肉刑已经成为历史陈迹,死刑也正在逐步走向消亡,刑罚在人道主义精神的感召下走向轻缓化。这是一个历史的发展潮流。

3.刑罚轻缓化从整体上看,呈现由重到轻的发展趋势。但是,刑罚轻缓化不是说在任何时代、任何条件下刑罚都越轻越好,不意味着可以超越时代实行轻刑化,刑罚轻缓化在具体的历史时期是有限度的。因为刑罚是应当严酷还是轻缓取决于时代的平均价值观念、取决于国情、取决于本国人民群众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

4.刑罚轻缓化并不一概排斥重刑的适用。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就目前状况下用刑不宜太轻,对这些罪处以重刑,目的是为了减少这些犯罪,逐步减少重刑的适用。这与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并不矛盾。其次,刑罚轻缓化不等于一味地从轻,刑罚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下社会价值观念的产物,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社会的平均价值观念。

二、刑罚轻缓化实现机制

1.严格限制死刑适用

我国的死刑罪名在立法上设置偏多,司法适用上如不加以严格限制,必然导致死刑适用面过大,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1日起全面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决定对于死刑限制无疑是一个重要举措,它结束了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下放26年的历史,但这只是在死刑限制方面迈出的第一步。在目前立法上死刑罪名没有削减的情形下,司法上的限制就成为关键环节。

2.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范围

管制刑与罚金刑不仅属于轻刑,而且具有替代自由刑的功能,应该扩大它们的适用范围。以管制刑而言,作为我国刑法中的一项独创,在现今并未发挥太大的作用,管制刑适用面较小,从某种程度上讲实际存在被虚置的现象。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应首先解决考察主体单一,以至于对管制犯的考察流于形式的问题。在考察主体上应增加社区参与考察,在考察的内容上,凡涉及一些具体的事项都交由管制犯所在社区来进行,并由社区定期向公安机关汇报。这样一方面便于考察的进行,另一方面也可减轻公安机关的负担和压力。此外,在规定考察内容时应尽可能细化,有可操作性并落实责任,而不能像现行刑法只要求管制犯遵守某些规定,那样很难对他们形成心理上的压力,也无法达到适用刑罚的目的。我国目前罚金刑的适用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单独适用罚金的比例偏低,多数是将罚金刑作为附加刑来适用;一是罚金刑执行难,各地都存在罚金刑判的不少,但实际能执行的并不多这种情况。对于一些学者提出的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的观点,笔者认为这不仅会涉及整个刑罚体系的重构问题而且效果也有待于考证,应进一步研究,对此持谨慎态度。但目前至少可以将单处罚金刑广泛地用于轻微犯罪,以替代自由刑的适用。在罚金刑执行问题上也应加以改革,可借鉴国外的罚金易科制度,如罚金易科自由刑等,这是解决罚金刑执行难一个比较可行的办法。

3.完善缓刑、假释制度缓刑

假释属非监禁化措施,也是实现刑罚轻缓化的重要制度。我国现存的缓刑制度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面过窄,也不符合刑罚个别化的要求,应将缓刑制度扩大适用于所有的未成年犯、初犯以及过失犯。对于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判定标准做出具体规定,以利于实践中的操作。对缓刑犯的考察应进一步细化,并落实日常管理和考察责任,避免使考察流于形式,以至无法达到适用缓刑的目的。学界有学者提出建立缓刑保证金制度,即人民法院在判处被告人缓刑后,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人,担保人应出具保证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该被告人在缓刑期间能够认真改造,遵纪守法。

4.重视非刑罚处罚方法在惩治犯罪中的作用

非刑罚处罚方法是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外的其他处罚方法的总称。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非刑罚处罚方法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以及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长期以来,我们更多重视的是刑罚在对付犯罪中的作用,而轻视甚至忽略了非刑罚处罚方法的作用。刑罚固然是实现刑事责任的重要环节和手段,但刑事责任的实现途径是多方面的,刑罚并不是唯一的途径。非刑罚处罚方法是实现刑事责任的手段之一,也是实现刑罚轻缓化的重要举措。

5.开展社区矫正,实现行刑社会化

社区矫正是与监狱矫正(监狱行刑)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社区矫正是指将经法院宣告缓刑或处以其他社区刑罚、裁定假释以及由监狱等部门予以监外执行的罪犯放在社区,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机关、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意识和恶习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主要适用于五种罪犯:(1)被判管制的;(2)被宣告缓刑的;(3)被暂予监外执行的;(4)被裁定假释的;(5)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目前,也有学者建议将社区服务设为一个刑种,在刑罚种类中增设社区服务刑,以突出其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开展并推广社区矫正,实现行刑社会化,不仅有效地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有助于罪犯回归社会,体现了刑罚宽和的一面,有利于刑罚轻缓化的实现。

【摘要】刑法轻缓化已经是很多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因此对我国刑罚制度进行轻缓化改革也是很有必要的。本文分析了刑罚轻缓化的正当性根据,并给出一系列刑罚轻缓化的实现机制。

【关键词】刑罚轻缓化正当性实现机制

参考文献:

[1]绪怀植。刑事一体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2]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序言[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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