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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研究方法 论文研究方法(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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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领域中,大家肯定对论文都不陌生吧,借助论文可以有效提高我们的写作水平。那要怎么写好论文呢?为了让您对于论文研究方法的写作了解的更为全面,下面精优范文给大家分享了9篇论文研究方法,希望可以给予您一定的参考与启发。

论文研究方法 篇一

关键词:研究方式;美术史论;文献综述

美术能够给人带来美的享受,提升人们审美意识和水平,研究美术史论,不仅可以丰富美术史上资料,更有利于促进现代美术持续发展,在研究过程中,应注重研究方法的使用,选择最恰当的方式,提高研究过程的效率和质量。研究方法主要是指科学活动中会采用的程序、系统思考等,以科学的研究方法探讨美术史论,为美术学界提供研究成果的同时,还促进各领域相互交流,如美术史论资料可以为历史研究、文学研究提供参考依据,论证那个年代的艺术发展情况。

一、美术史论研究方法文献综述

(一)整体化美术史论研究方法

基于美术史论的发展过程,“整体化”的研究方式都占据着重要地位,其将美术史历史当成一个完整的结构,并运用整体理念阐述、解释历史现象,从而确保历史分析过程内在的科学性。使用整体化美术史论研究方法的代表人物有德国著名美术史研究学者帕诺夫斯基,其也是探究图像学的典型代表,为美术史研究作为了重大贡献,主要有以下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丰富阐述美术作品题材[2],将艺术现象寓于整体文化环境中,明确每一件美术作品代表的含义,并将文化符号赋予重新的生命力,共同推进文明进程,在实际研究过程中,必须清楚把握符号之间的关系,对美术作品进行准确、全面的解释;二是创造重新体验美术作品的条件[3],构建具有感染力的文化环境,从整体的角度出发,重新在当时的文化背景下体验美术作品。

在研究美术史论的过程中,应充分挖掘、利用相关历史文献资料,促使研究人员更深入的理解美术作品。随着美术史论研究方式的多元化,其研究成果不断增多,相关学者应及时将其补充到美术史论文献资料中,以科学为前提,在交流理论的层次上补充、转化美术史论研究观念。

(二)美术史论研究理论体系

研究美术史论属于艺术领域中独立的一门学科,就其在西方的发展历程而言,已经构建了系统、完整的理论体系,并与现实中美术实践、创作相分离而自成具有特色的体系[4]。但该类研究在我国的起步较晚,自改革开放以来,美术史论才逐渐发展并充实,经过近几年的研究,已经开始填补部分空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美术史论的研究成果,并通过不断修正、完善,我国的美术史研究正慢慢重新构建科学体系。

在研究美术史论的过程中,研究方式可以参考1974年学者马克・罗斯基尔缩写的《什么是艺术史》,该著作中提出美术史论研究对象具体时间、风格、真伪辨识标志和来源等,并再次强调绘画的实际意义和某些被世人遗忘的艺术家们,该书作者坚持认为美术史论是一门具有技术和原理的科学,不能够仅凭研究人员直觉猜测、定论。随着美术史论研究的不断深入,该领域逐渐朝着研究理论多元化和跨学科化的方向发展,出现该趋势的原因主要有:美术考古研究的发展、博物学和美术知识体系的完善、文化知识、意识的提高。就具体实例而言,如中国历史中美术史大家不仅是理论学家,更对美术作品有自己的一番理解,也是一名优秀的鉴赏家,如苏轼,从以上分析可知,跨学科化是传统美术中就存在的特征。进入到20世纪后,美术史论不再局限于博物学、鉴赏学科,而更多的涵盖文学、心理学、哲学、宗教学等,这种跨学科化的特征是依据美术史上综合型学者。在研究不同时代的美术艺术时,发现每个时代的研究方式有存在相似之处,比如史学家会收集不同时期的文学资料,考古学家会比较挖掘出的视觉证据,人类学家主要根据传统风俗或信息,对那一阶段的艺术进行考察。中国的美术史论强调研究传统文化,可以采取前因后果或者“直线”思维的研究方法,如董其昌根据此方式,将我国传统美术史分成“北宗”和“南宗”。

(三)选择美术史论研究范围

波兰著名历史学家―丁・托波斯基在著作中《史学方法论》中指出,选择合适的美术史论研究范围是史学使用方式的主要任务,学者需要对自身研究范围提出针对性问题,并根据相关的文献资料回答出问题。为更好地实现这一目的,应运用到“观察”的基本方式,对文献资料知识、真实性进行验证。

目前美术史论应着眼于整体、着手于局部,依据实际情况,建立起完善的美术史论新体系,全面分析美术史中出现的新材料。首先,收集、统计、整理、分析历史材料,美术史论是一个不断发展的历程,集人类文明和美术自身特色于一身,系统的美术史论应加入更多大众美术,如雅俗文化、高低文化等;其次,收集现代人的美术资料,西方很多发达国家的美术史论研究学者都采用前瞻型研究方式,研究当代对美术领域有杰出贡献的艺术家作品,以供后人参考。

二、典型美术史论文献综述

(一)研究傅抱石美术成果

研究傅抱石的美术成果的作品主要有《傅抱石的中国美术史论研究》、《傅抱石与中国现代美术史学》等,该类文献资料主要从美术史观、叙述模式等方面入手,逐一阐述有关傅抱石的美术史论成果。

(二)研究滕固美术成果

滕固曾在日本留学,专攻艺术史和文学,后又经自身努力,在德国获取美术史学博士学位,目前研究滕固美术成果的文献资料有《滕固与近代美术史学》(薛永年)、《滕固博士学位考》等,在这一类著作中,都阐述了滕固史学的重要意义,并结合其实际发展需要,分析滕固史学中蕴含的美术模式。滕固对于美术史论研究方式的贡献在于构建新的方法论,其将风格学与图像学相融合,并运用到美术史论中。

三、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美术史论研究方式的逐渐增多,有关的文献综述不仅在数量上变多,质量也得到了大幅度上涨。在研究美术史的过程中,人们认识且感兴趣的内容并不代表着需要否定其他方面的艺术史解释,这一发展过程可以看成最原始的阶段,神秘等思想逐步转向现代化思想,在美术史中,主要采取叙述史实的方式,以创作人物或者作品,并会根据其发展评论。

【参考文献】

[1]张雪娇。艺术教育与艺术学学科建设的创新思维――评柴永柏、曹顺庆主编《艺术学导论》[J].艺海,2015(11):124-127.

[2]祝帅。学术史视野中的“文字”与“书法”――二十世纪文字学与书法研究的学科关联及其反思[J].东方艺术,2015(24):120-131.

论文研究方法 篇二

[关键词]地方政府;创新;服务型政府;价值选择

一、“服务型政府”概念的多维解读

“服务型政府”的概念,经学界提出并被党和政府接受,目前已形成广泛的共识,它将成为未来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的指导性概念,中国地方政府创新将围绕“建设服务型政府,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展开。对这样一个重要的具有指导性的核心概念,我们的地方政府研究首先要把它的含义搞清楚,并明确在什么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

目前学界一种意见是把这一概念的提出和实践,看作是“我国社会管理体制的一场革命”[1],“是政府与公民关系的根本性改变,即由原来的政府本位和政府意志在公共管理中居于决定性地位向服务型政府下的公民本位和公民意志在公共管理中居于决定性地位转变,或者说从‘为民作主’向‘由民作主’的转变”[2]。有的学者把服务型政府看作是人类政府形态]进与后工业社会相对应的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业社会对应的是“统治型政府”,工业社会对应的是“管理型政府”,而后工业社会对应的是“服务型政府”。这种服务型政府是对管理型政府的“形式公共性”[3]的克服,是一种既有形式公共性也同时拥有实质公共性的政府形态。管理主义的终结和服务型政府的兴起将是人类历史上的一场更为深刻的社会变革。[4]该学者甚至主张,在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问题上,需要一场声势浩大的启蒙运动为其开辟道路。[5]把“服务型政府”作为独特的政府形态或管理模式的学者一般认为,服务性政府作为政府管理的一种模式,包括民主政府、法治政府、透明政府、有限政府、高效政府、责任政府等内涵和特征。[6]

把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看作是人类政府管理形态的一个革命,这个立意比较高远,把社会主义的为人民服务的理念和政府建设有机的统一起来,为我国的政府建设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发展目标模式。尤其是把以公民为本位和以公民意志为依归的政府管理称之为“服务型政府”是一个具有创新性的概念。这一概念充分借鉴了现代西方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成果,不仅是对管理主义政府模式的超越,也是对政府职能认识的一个拓展,从传统的“统治职能和管理职能”两分法,发展为以管理主体地位来划分的三分法,对行政学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开拓意义。但作为政府发展的一种理论模型,它对于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的实践意义,有待继续评估。以公民本位替代政府本位,使政府管理服务于公民意志,这是一种政治理想。这一理想不仅要超越以企业家精神改造政府的管理主义,而且也要超越向主义回归的新公共服务理念。具有这种政治理想的政府,不仅已经培育起现代政府需要的基本价值,而且具有有序法治的公民社会基础,公民的参政权利和自由不仅能够得到保障而且是一种生活的现实需求。从一般的常识出发,我国政府和公民社会还远远没有达到这样的发展程度。

现代服务是一个新价值,但政府的服务是否就比政府的统治和管理更重要,就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而言,目前尚不能得出这个结论。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现代化过程中,政府的统治职能有弱化的趋势,正是这种弱化,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群众基础削弱了,人民政府需要加强的正是代表阶级利益的社会再分配职能。政府的管理职能虽然强化了,但这种强化还存在若干职能不到位,公有经济的保值增值,公共事业的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实现,社会保障体系和应急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政府应负担的社会责任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对于现实的中国政府而言,不仅管理主义的政府改革经验没有过时,包括阶级统治需要的管理主体的建设仍需要加强而不是弱化,主义的公民权利更需要得到保障和尊重。中国公民社会发育尚不成熟,缺乏现代社会的自治、民主和法治传统,政府对社会的管理责任和任务还相当繁重。一个无序和低效的社会建不成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政府的服务职能虽需要强化,但决不是说我们已经进入到了这样一个发展阶段,公民可以通过政治参与实现政府管理行为的权利意志。正如总理所说,“我国正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级阶段就是不发达的阶段。这个‘不发达’首先当然是指生产力的不发达。因此,我们一定要毫不动摇地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但讲初级阶段,不光要讲生产力的不发达,还要讲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够完善和不够成熟。……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必须认识和把握好两大任务:一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极大地增加全社会的物质财富;一是逐步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极大地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和促进社会和谐”[7]。发展生产力和进行制度建构,都需要政府的强有力的主导和推动。中国社会尚未发展到以权利来构建政府管理模式的发展阶段。

服务型政府概念的提出,更多的是从经济学的视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济学家提出的服务型政府的概念是“公共服务型政府”。所谓公共服务型政府,“从经济层面上说,政府存在是为了纠正‘市场失灵’,主要为社会提供市场不能够有效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制定公平的规则,加强监管,确保市场竞争的有效性,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政府不应该直接作为微观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或者依靠垄断特权与民争利;从政治层面上说,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政府要确保为社会各阶层,包括弱势群体提供一个安全、平等和民主的制度环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现有效的治理而不是统治;从社会层面上说,政府要从社会长远发展出发,提供稳定的就业、义务教育和社会保障,调节贫富差距,打击违法犯罪等,确保社会健康发展”[8]。这样理解的公共服务型政府,实质是把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项政府职能统统用“公共服务型政府”涵盖。这是从目前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政府职能提出新要求的角度对政府职能重点转移作出的新概括。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法律制度和人权保障,所以建设“法治政府”成为继改革开放初的精简机构、建立独立高效的政府管理体制到实行“政企分开”后的一个重要的发展目标。经济建设的法制需求迫切需要法治政府的建设,同样,当中国经济持续发展几十年后,社会的公平矛盾,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矛盾凸显出来,在继续做好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成为我国政府工作的又一重心。这是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以及人权保障对政府职能提出的新需求。所以经济学家提出的从“经济建设型政府”转变为“公共服务型政府”[9],是政府职能主动地适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均衡发展需要做出的又一次重大转型。

还有的学者提供了在“善政”追求下的“服务政府”的角色定位。认为“服务政府的基本意义是,增进和维护公民的公共利益成为政府管理的主要职能,政府主要通过对公民的服务而不是管制来维护自己的执政地位”[10]。对服务职能的强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政府要积极提供更多的社会公共品,特别是在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义务教育、基础交通、公共安全、社会福利等方面,政府要通过提供更多的社会服务,来增进公共利益。第二,政府要日益放松对社会经济事务和公民私人事务的管制,更多地让公民和社会民间组织进行自我管理。第三,即使在政府必须履行管理责任的地方,政府也应当有服务意识和平等意识,而不是居高临下的家长式管理。”[11]把“善政”作为理想的政治管理模式,把“服务政府”作为善政应当具备的要素之一,这样来理解服务政府,比经济学家提倡的“公共服务型政府”又缩小了它的内涵和适用范围。

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研究是一项政治学和行政学研究,虽然第一种“服务型政府”的理论模型符合学科视角,无论官民关系还是政府类型的]进能够满足地方政府创新研究的方法论需要,但这种理论模型过于理想,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的实践需要尚难于达到这种模式标准的高度。经济学家的“公共服务型政府”虽然符合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践需要,但这种纯经济学的方法论视角,不能满足政治学和行政学对于地方政府创新研究的方法论需要。“服务政府”的提出,把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作为建设良好政府“善政”的目标之一,比较符合中国地方创新研究的定位,但我们理解的“服务型政府”,与“服务政府”在含义上有差别。我们认为,应该从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角度理解“服务型政府”的内涵和使用“服务型政府”这一概念。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主要是为了保障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的,为了解决改革开放以来因片面追求经济的快速增长造成的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经济社会之间、人与资源环境之间、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之间发展的不平衡,避免任由市场自发调节和发展造成的资源的垄断、资源配置不合理、经济的外部性以及分配的不公平等问题,使我们的国家在新农村建设、区域协调发展、就业、教育、卫生、文化发展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得到全面均衡的发展。所以,服务型政府保障的主要是公民的经济和社会权利,而重点不是公民的政治参与权。在政府的作用和公民权利的关系上将长期追求共和精神,政府的作用不但不能削弱,而且还要强化,不过强化的重点是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公民社会的培育和作用也要不断加强,但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12],而不是形成像西方发达国家社会和政府二元分立的社会结构,要把民主参与的不断扩大和政府的法治效能统一起来。我们的地方政府创新研究就要以这个“服务型政府”的概念内涵作指导,使我们的地方政府研究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符合地方政府创新的实际需要。

二、政府创新的价值不是抽象的

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政党永存生机的源泉。”[13]中国学者也往往从正面解读政府创新的含义:“政府创新,就是公共权力机关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和增进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创造性改革。”[14]这样来解读政府创新,“政府创新”本身就是一种价值,政府创新满足的是政府改革和发展的一种现实需求,政府创新不存在一个正当性的问题,政府创新都有正当性。但有的学者认为政府创新首先作为一种理论形态的出现,是美国政府行政改革的产物,是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州和地方政府改革实践的理论概括和总结。[15]并提出:“政府创新就是探索政府行政的新方法、新模式以适应新环境的变化和新现实的挑战。”[16]把政府创新理解为一种政府行政方法和模式的探索,这就存在一个价值选择和价值判断的问题。政府创新的正当性并不能替代政府创新的价值选择的正当性。所谓政府创新的价值选择的正当性是指政府在创新过程中对满足政府创新需要的政府性质和功能的正确选择。

现在国内学者普遍认同政府创新的这样一些理念:一个良好的政府(善政),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民主、法治、责任、服务、质量、效益、专业、透明和廉洁。”[17]基于这些基本价值,我国政府创新的主要趋势可以概括为:从管制政府走向服务政府,从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从人治走向法治,从集权走向分权,从统治走向治理。[18]这样的立论,实质是对中国政府创新的价值问题作出了一种选择和判断。能不能说有了这样的价值判断,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的价值问题就得到解决了呢?不能。从一般的经验来说,不同国体的政治社会制度对政府的性质规范是不同的,不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对政府功能提出的要求也是不同的。也就是说,政府创新价值选择的正当性受不同的社会政治制度和社会发展主题的制约,不能脱离一国政治制度的框架和社会发展主题抽象地谈论政府创新的价值问题。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的价值选择受以下三个方面的刚性制约:社会主义政府制度的性质,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题以及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中国政府制度有其自身的独特性质、功能和意识形态约束。如政府在政治体制中的定位,不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权分立中的独立的一权,不直接对选民负责,而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成部分,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人民代表大会中产生,对其负责、报告工作,受其监督。政府的产生不是通过选民授权的方式,而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办事有机的统一起来,即实行党管干部原则,实行差额选举、民意参与和注重程序相结合。政府的行政过程既有党组的领导,又要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既要民主科学决策,又要依法行政,使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法令及实施体现最广大人民的意愿,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政府过程民主是中国行政的一大特色。政府评价不仅要有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体系,还要努力探讨把政府内部考核与公众评议、专家评价相结合。[19]政府自身建设,这是社会主义的人民政府对它的公职人员的独特要求,不仅要履行职业道德和遵守法制,还要培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品格和风范,不仅不能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还要讲奉献精神,要按照高于普通民众的道德水准约束自己。中国政府的公务员要做“公共人”,人民的公仆,而不能做“经济人”,做贪官和人民的老爷。尤为重要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政府作为国家的公权力必须服务于最广大的人民而不能沦为资本和社会强势集团手中的工具,这是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制度对政府权力的性质设立的最低底线。在中国公民社会逐渐成熟的过程中,政府必须承担起对最广大的人民群众的监护和救济的责任。这种责任就向家长对待尚未成年的孩子那样,要关心他们的疾苦、忧患,要体谅他们成长中的艰辛和蒙昧,要尽可能的帮助他们自立,摆脱困难,适应复杂竞争的社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人民政府,它的职能不仅要有市场经济国家政府所共有的职能,如“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20],还要承担一些特殊的社会职能,如培育市场主体,培育公民社会,完善市场秩序,优化国有企业的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现国有事业的公共利益最大化,“三农”的保护和救济,避免贫富分化和地区差别的扩大,扶贫脱贫,控制人口增长,保证就业和建立稳定持久的社会保障制度等等。[21]中国的政府创新,就要承担起上述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以保持和体现中国社会主义政府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主题对政府创新的规制是显性的。尽管目前学术界对国家建设和社会发展主题的认识有不同意见,有的学者提出第二次转型的问题,“从经济建设为中心到制度建设为中心”。[22]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已经选择了一条经济、政治和社会协调发展之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更加注重全面协调发展,更加注重发展社会事业。”[23]也就是一方面继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一方面要通过制度构建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地方政府的创新,要围绕这两大核心任务展开。一切有利于这两大任务的地方政府创新,都是我们应该选择的地方政府创新。一般说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府,政府的有效性非常重要。人类近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经验证明,一个能够给社会带来稳定和经济快速发展的政府,不一定必须具有民主和主义的性质。最能说明问题的是拉美和东亚地区。巴西经济增长最快的时期是在1967年—1974年间,连续8年增长率高达10%以上,被称为“巴西奇迹”。这个奇迹是由军人和文职官僚组成的所谓威权主义政府创造的。韩国创造的所谓“江汉奇迹”主要是在朴正熙和金斗焕军人掌权的第三、四、五共和国时期打下的基础。其他如智利的皮诺切特(1973—1990)、印尼的苏哈托(1966—1998),在他们的统治下,经济都取得不错的成绩。欧洲国家如西班牙弗朗哥统治时期(1928—1968)和葡萄牙萨拉查统治时期(1939—1975)经济也创造了高达8%—9%的增长率。[24]政府的有效性不是体现在人们一般认定的普适性的价值理念中,而是从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合理性中得到伸张。

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是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情况。中国是个超大型国家,东西部地区在经过改革开放28年后,发展不平衡不仅举世公认而且这种不平衡正不断扩大。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2005年《人类发展报告》对中国的地区不均衡、贫富不均衡和社会阶层不均衡有这样一比:“如果贵州是一个国家,那么它的人类发展指数仅刚超过非洲的纳米比亚,但是如果把上海比作一个国家,其人类发展指数则与发达国家葡萄牙相当。”[25]2005年人均GDP,上海6392美元,北京5507美元,浙江3391美元,而贵州、甘肃、云南、广西等省,则从647美元到1084美元不等。发达地区和落后地区人均GDP最高相差近10倍,[26]并且这种差别正在不断扩大。西部地区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逐年下降,从1978年的16.8%,下滑到2001年的13.6%,分别比东部和中部地区低45.9和13.3个百分点。[27]1979-2004年,东部地区GDP占全国经济总量的比重由52.9%提高到60.5%,年均增长近12%,高于全国平均增长速度2个百分点。[28]有的专门研究中国不平衡经济发展的学者发现,“改革开放以后,华北、华东和华南地区基本上主导了中国大陆的扩张型区间经济差异”[29]。“改革开放以来(1981—2000年),东部与西部的区域经济差异的边际倾向为0.2666%,但在1991—2000年间却增为0.3593%。因此,可直接看出东部地带与西部地带间的区域经济差异的扩张势头甚强。”[30]中国区域发展的差距不仅仅指经济发展的差距,还包括人类发展差距和知识发展差距。[31]

中国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客观上向我们的地方政府创新研究提出一个问题,即假定中国区域发展的不平衡不是过渡形态而将长期存在,根据一般经验,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和发展主题对政府功能提出的要求是不同的,那么,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的价值选择就不应该是一元的,而是多元的。即使这种发展的不平衡将通过中央政府强有力的调控措施而得到缓解或缩小,或者仅仅存在十几年或几十年,那么在这个过渡期,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和不发达地区政府对政府创新的功能要求也会存在较大差别,因而这个过渡时期地方政府创新的价值选择也将有所不同。“走向论”在中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格局中有多少合理性确实值得作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假定中国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将长期存在,那么可以肯定地说,“价值选择的一元性”也就是“走向论”应该被“价值选择的多元性”,也就是“兼容论”所取代。不仅强调效率和成本的“管理型政府”是必要的,强调分工组织严密的马克思·韦伯的“官僚型政府”也是需要的,“公共服务型政府”也有现实的需求,[32]甚至威权主义的“家长制”政府也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发挥余热的空间。也就是说,“经济建设性政府”不仅和“服务型政府”并存,而且“人治与法治,全能和有限,集权和分权,统治和治理,管制和服务”等等价值,可能同时存在于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的价值体系之中,而不是单纯的一种“走向”的选择。有的学者把中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特征概括为“一个中国四个世界”。[33]实际上这四个世界所涵盖的是三种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后工业社会并存。学界的研究倾向于农业社会一般适于“统治型政府”,工业社会一般适于“管理型政府”,后工业社会一般适于“服务型政府”。不可想象在农业社会的基础上能够建成人们憧憬的服务型政府。所以,中国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是规制中国地方政府创新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我们的地方政府研究一定要从中国各地发展的水平和实际需要出发,选择政府创新所实际需要的价值,切不可好高骛远,脱离实际,追求时尚,从本本和教条出发。

参考文献:

[1]刘熙瑞。构建服务型政府·序,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5.

[2]井敏。构建服务型政府,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6.在服务型政府概念辨析一文中,井敏对服务型政府的本质特征作了这样的表述。“即由原来的政府本位向服务型政府下的公民本位转变,由服务提供中政府意志居于决定性地位向公民利益需求居于决定性地位的转变。”载服务型政府与和谐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38.

[3]“形式公共性”即用一种抽象的、形式化的公共性掩盖了它在维护私人利益方面的、实质的反公共性。

[4][5]张康之。管理主义的终结·序[].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5,2.

[6]李传军。管理主义的终结——服务型政府兴起的历史和逻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258-260.

[7].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任务和对外政策,新华社北京2月26日电。

[8]迟福林、方栓喜。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若干建议,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2003-12-11.

[9]迟福林。适时推进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经济参考报,2003-7-16.

[10]俞可平。政府创新的主要趋势,载民主与陀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27.

[11]俞可平。政府创新的若干基本问题,载民主与陀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27.又见俞可平等。政府创新的理论和实践,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7-8.

[12]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六”,新华网北京10月18日电。

[13]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537.

[14][17]俞可平。政府创新的若干基本问题,载民主与陀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07,111.

[15][16]刘靖华等。政府创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67,1.

[18]俞可平。政府创新的主要趋势,载民主与陀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26—129.在中国行政学会上报国务院办公厅的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报告中,把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创新概括为。从封闭政府走向开放政府,从无限政府走向有限政府,从集权政府走向分权政府,从人治政府走向法治政府,从管制政府走向服务政府。行政管理咨询研究报告选编(2003年9月-2005年4月),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5,51-52.我们把这种学术观点称作“走向论”。

[19].加强政府建设推进管理创新,中新网9月7日电,9月4日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这是一个很高度的概括,这个概括实质包含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必有的一些基本职能。如用货币、利率、汇率、税率、产业政策等工具调控经济,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又如对市场行为的监管,工商、税务、技术监督部门以及司法机关对市场的规范,对企业行为的监督,包括打击垄断、保护产权、对企业外部性的整治等等;通过社会政策和法规规范社会组织行为和提供社会必须的公共物品,满足社会有效需求等等。

[21]参见王绍光、胡鞍钢。重新认识国家的作用,载政府与市场中国计划出版社2000,9—16.

[22]胡鞍钢。第二次转型。从经济建设为中心到制度建设为中心,载国家制度建设,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1.

[23]冷溶。在中国社会科学院2007年度工作会议上的报告,中国社会科学院网,2007-3-15.

[24]引自陈红太。深入理解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与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6(1):38.

[25]引自新浪网。贵州发展水平相当纳米比亚让穷人分享中国的GDP,2005-10-08.

[26]以上数据依据2006年中国统计摘要·人均地区生产总值2005年底人民币与美元汇率8.07.1计算所得。

[27]人民网。东西部差距是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写照,2005-8-29.

[28]新浪网。生产力布局中东西良性互动共同发展,2005-12-23.据有的学者统计,“根据最新公布的中国统计年鉴,目前珠三角、长三角和京津冀三个经济区域的规模已经占到全国经济总量的48.6%左右。人民网。崛起。中国的区域经济,信息导刊,2005(41).

[29][30]耿庆武。中国不平衡经济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345,303-304.

[31]关于人类发展差距和知识发展差距,此不赘述。参见胡鞍钢等主编。第二次转型。国家制度建设,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52—58.

论文研究方法 篇三

要真正弄清楚每一种类型的语言结构,还需要弄清楚语言结构单位的性质,因为它凝聚着语言结构的基本特点

。汉语是语义型语言,它的基本结构单位是“字";印欧系语言是语法型语言,它的基本结构单位是“词"。

不同语言之间虽然可以找出一些共同的普遍特征,但基本结构单位不能“张冠李戴"。近百年来的汉语研究,

特别是其中的语法研究,把“字"逐出语言而代之以词和语素,这在方法论上无异于“张冠李戴",使汉语的

研究出现了一种特有的“印欧语的眼光"。要摆脱这种“眼光"的束缚,还得从“字"开始,研究它与语言结

构的关系,就汉语论汉语,从中总结相应的理论和方法,以便为汉语的研究探索一条新的途径。

一、“字"和汉语结构的基础

语言是现实的编码体系。一种语言如何将现实编成“码",使之成为语言的基本结构单位,这与该语言社

团的思维方式有关。印欧语社团的思维的基本形式是概念、判断和推理,它的基本精神是抽象和推导,采用下

定义的方法把一个个概念说清楚。印欧系语言的结构基础与这种思维方式有密切的关系,大体的情况是:词对

应于概念,句子对应于判断;概念要接受判断规则的支配,与之相应,词的结构要受特定句法规则的制约,具

有能机械地适应句法位置的变化而变化的机制,即有特定的形式标志去表示结构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推理由

于是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出新判断(结论)的过程,语言编码的规则可能与它的关系远一点,

而篇章结构的特点则与它的关系较为密切。

把印欧语的结构基础与概念、判断、推理的思维形式联系起来考察,人们可能不以为然,但只要看一看印

欧系语言的语法理论的诞生和发展就可以清楚地了解这一论断的根据。现在流行的语法理论首先是古希腊的哲

学家柏拉图、亚里斯多德等建立起来的,特别是亚里斯多德的语法理论对后世语法学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为什么是哲学家首先对语言研究感兴趣?这恐怕不是偶然的巧合,而是与特定的编码视角、编码方式有着内在

的联系。希腊语有丰富的形态变化,亚里斯多德根据这种语言的结构特点把现实分为十大范畴:实体(substan

ce)、性质、数量、关系、地点、状态、情景、动作、被动、时间,其中“实体"是本质,其他九个范畴是偶

有的属性(accidents),是用来表述实体的。在逻辑判断的结构中,实体最主要的特征是主体(subject),从逻辑

上说就是主词(subject),别的偶有性范畴都是表述这个主词的,因而是它的宾词(predicate)。句子的结构规

则和逻辑判断相对应,主词在语法中的反映就是主语(subject),能充当主语的词是体词(subsantive word)或

名词;宾词在语法中的反映就是谓语(predicate),能充当谓语的词是动词(包括后来分出来的形容词);主语

和谓语之间由一致关系相联系。这一逻辑理论体系以希腊语的结构为根据,而它又反过来成为印欧系语言的语

法理论的基础。有人说,亚里斯多德如果说的是另一种不同于希腊语结构的语言,他就会创立另一套逻辑理论

体系,这很有道理。Lyons(1979,270-274,334-344)曾对上述问题进行过具体的分析,读者可以参看。总之,

这一理论体系抓住了印欧系语言编码机制的核心,因而它的基本精神一直延续到现在。由一致关系相联系的“

主语-谓语"结构是这一语法理论体系的“纲",构成印欧系语言的结构基础;词的结构和功能都只是这个“

纲"上的“目",一切特点都受这个“纲"的控制。比方说,词的句法活动范围与句法结构位置存在着规律性

的联系,因而功能单纯,可以据此进行词类的划分(出现在主宾语位置上的是名词,谓语位置上的是动词,定

语位置上的是形容词,等等);由于一致关系的要求,词的结构也就相应地形成了一套能随句法结构位置的变

化而变化的形态体系和词根加前、后缀构词的派生法构词体系(徐通锵,1991,56-59)。这些特点

概括起来就是:句子是一种封闭性的结构,只要是一致关系所联系的主谓结构就是一个句子;句法结构单位的

语法特征突出,无论是构词、变词还是造句,都可以用一定的语法规则加以控制。

汉语的编码机制与印欧系语言不同,因为汉人的思维方式不同于印欧语社团那种以概念、判断、推理为基

本形式的三段论,而是一种“比类取象"的过程。“象"是我国古代的一个哲学概念,指现实现象,“圣人有

以见天下之赜,而拟诸其形容,象其物宜,是故谓之象"(《易传·系辞上》)。每一种“象"都同某一类实

体相联系,既表征实体本身的特征,也表征实体之间的各种关系,并通过关系来确定实体的性质。解释“象"

的方法多取定义式的说明,如“山大而高,崧;山小而高,岑;锐而高,峤;卑而大,扈"(《尔雅·释山》

),而解释“象"与“象"之间的关系大多不用判断性的定义,不用推导,而用比喻,一种“象"通过与另一

种差别很大的“象"的比较,找出共性,把握实质,即在不说出“象"的本质特征“是什么"的情况下去把握

“象"的本质,古人所说的“援物比类"就包含这种意思(王前,刘庚祥,1993)。如果以印欧语社团的

思维形式为参照点,那么汉语的“象"大体上相当于概念,而“援物比类"的“比类"则相当于推理;这里没

有与判断相当的思维单位,这可能是汉语的句子结构根本不同于印欧语句子的结构的一个深层原因。下面为了

便于理解和行文,“象"仍以概念名之。以这种思维形式为编码的基础,汉语的结构基础自然会产生一系列不

同于印欧语结构的特点。和“象"相对应的语言形式是“字",和“比类"的思维形式相对应的是“因字而成

句"(《文心雕龙》)的句。由于汉语中没有相当于印欧语的“判断"那一级的思维形式,因而在“因字而成

句"时没有固定的结构模式的限制,可以自由地、开放性地表述所要表达的意思,使句子呈现出一种开放性的

特点,不象印欧系语言的句子必须限制在一致关系的框架之内。

“字"是汉语的最基本、最重要的结构单位,它与印欧系语言的“词"不同,具有自己一系列特有的特点

。这可以概括为:结构简明,语法功能模糊,表义性突出。“字"的结构简单而明确,是一个以“1"为基础

的“1×1=1"的层级体系,或者简单地说,它是表达一个概念(意义单位)的一个音节,形成“一个字·

一个音节·一个概念"的一一对应的结构格局(徐通锵,1991)。这是汉语的结构基础,各个结构层面(

语音、语义、语汇、语法的结构特征都交汇于此,因而每一个层面的研究都得以“字"为基础。正由于此,“

字"的含义广泛,所指模糊而不定,既可以指它的书写形体(如“说文解字"),也可以指一个音节(“吐字

清楚"“字正腔圆"),还可以指音义结合的语言结构单位(如《文心雕龙》的“因字而成句,积句而成章"

等),甚至还可以兼指以上各项内容。总之,“字"在它的简单的结构中隐含着复杂的内容,过去把它仅仅看

成为一种文字单位是没有根据的。其次,作为语言的一种基本结构单位,它缺乏印欧语的“词"那样的语法特

征,既没有和句法结构位置的固定性联系,也没有表示语法功能的形态性标记,因而其语法功能模糊而隐蔽,

无法根据特定的句法模式进行功能性的分类。例如“图"字,根据《汉语大字典》提供的线索,它有12个义

项,其中有些义项的功能相当于印欧语的名词(地图、版图),有些相当于动词(绘画、描绘;思虑、谋划等

),有的相当于形容词(图片、图像)。应该把“图"归入哪一个词类?很难说。汉语的词类问题所以一直得

不到有效的解决,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此。第三,和“语法功能模糊"这一点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字"有顽强

的表义性,这恐怕是“字"的一种本质特点,是语义型语言的一种内在结构基础。这一点人们颇多疑虑,需要

在这里进行一些重点的分析。

“字"的表义性特征以往多注意形声字之类的结构,缺乏语言的分析,这或许是把“字"归结为文字问题

而产生的一种不良结果。形声字代替假借字而成为汉语最重要的一种书写形式,固然可以从一个侧而反映“字

"的表义性的语言特点,不过它究竟是一个文字问题,不宜作为根据来证明“字"的表义性。汉语中借字(借

词)的命运与印欧语系语言的借词很不一样,可以从侧面说明“字"的表义性特点。

借词是音、义都借自外语的词,是两种语言相互接触的产物。鸦片战争后,西学东渐,在社会生活中出现

了大量新事物和新概念,表达这些事物和概念的外语词也渗入汉语,这样就发生了两种不同类型的语言的碰撞

和矛盾。汉语一直采取“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对待外来词的“入侵",尽可能采用意译法,只借用其

概念而扬弃它的语音构造和语素组合成词的那种语法构词规则,坚持“字"的表义性;如果一时找不到合适的

意译化方法,就暂时采取音译,而后再换之以意译,象telephone由“德律风"而改为“电话",microphone

由“麦克风"而到“扩音器",band由“版克"到“银行",cement由“门汀、士敏土"而“水泥",piano

由“披亚诺"而“钢琴"等等,都是先音译后意译的具体例子。《辞源》出版于1915年,吸收西方语言的

外语词计2431条;《辞海》出版于1937年,吸收外语词计12879条。根据耿军(1990)的统

计,大体情况如下:

《辞源》

借 词 305 12.56%

专 词 1187 48.82%

意译词 939 38.62%

《辞海》

借 词

5218 40.51%

专 词

意译词 7661 59.48%

“专词"指人名、地名等,必须音译。意译词的比重,《辞海》明显高于《辞源》,这可以从一个侧面反

映汉语社会对外来词的改造方向。有些难以意译的外来词就尽可能设法进行汉语化的表义性改造。印欧语的词

是多音节的,汉语往往就只取其第一个音节,再配以一个加上意符的汉字,使之汉语化,这里尤以化学名词最

为突出,例如,Magnesium(镁),Natrium(钠)等等。这种汉语化的改造办法由来已久。汉、魏、晋、南北

朝时期,佛教传入我国,由于翻译佛经的需要,汉语从梵语和中亚的一些“中介语"(如吐火罗语等)借入大

量词语,由于语词结构上的矛盾,汉语就对它们进行了汉语化的改造。如“佛"借自梵语,原文为buddha,音

译为佛陀、佛驮、浮图…,bud-仅为其中的一个音节,本身没有任何意义,由于“佛陀"之类的音译词不合汉

语“一个字·一个音节·一个意义"的强制性对应习惯,不利于复音词的构成,汉语社会就把buddha这个词的

意思归入bud-这个音节,译为“佛",使之汉语化,尔后再以此为基础造出“佛土"“佛法"“佛像"“佛身

"“佛经"“立地成佛"之类的字组,使之消除外来的痕迹。这是汉语改造外来词,使之意译化的一种重要方

法。上述这些方法的核心只有一个,就是坚持“字"的表义性,反对把它降格为一个纯粹音化的符号。这是汉

语为使外语的结构适应自己的结构特点而进行的一种调整。印欧系各语言之间的借词由于语言结构类型的一致

,因而借用很自由,基本上只需要进行字母的对应转写就可以把另一种语言的词借进来,不需要进行原则的调

整。这与汉语的意译化方法相比较具有天壤之别。汉语的特点就是在这种不同类型语言的结构撞击中显现出来

的,这可以使我们清楚地看到“义"在汉语结构中的地位。汉字的发展始终坚持它的表义的趋向(王宁,19

91,73),这正是它适应汉语的结构特点的反映。汉字忠实地记录了汉语的结构。所以,“字"的一个基

本特点就是它的表义性,这是语义型语言的结构基础,也是语义型语言的一种最基本的结构单位。汉语的研究

应该以“字"为基础去探索它的结构。

前面的比较与分析说明,印欧语的基本结构单位“词"和汉语的基本结构单位“字"之间存在着一系列原

则的差异,其集中的表现是:“词"的突出特点是它的语法性,受一致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结构规则的支配

,而“字"的突出特点是一个音节和一个概念(意义单位)的一一对应的强制性和它的顽强的表义性。基本结

构单位是语言结构的最活跃的细胞,它们之间的差异正是不同类型的语言具有不同结构特征的集中体现,我们

应该循此去研究语言的结构,对具体的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

二、汉语中的“字"和“词"

“字"是汉语的基本结构单位,那还有没有词?这个问题很复杂,很难用一两句话来回答。“词"是印欧

系语言的基本结构单位,问汉语有没有“词",实际上是在用印欧语“词"的标准来衡量汉语的结构单位。由

于语言是现实的编码体系,不同的语言只是采用不同的方式对相同的现实进行编码,因而相互之间可以进行代

码的转换。以“词"为视角考察汉语的结构,自然可以找出相当于“词"的语言现象;不过应该注意的是,即

使在汉语中找出类似印欧语word那样的“词",它也不是汉语的基本结构单位,而只是一种辅助性的结构单位

,而且它与印欧系语言的词的性质和特点也不完全相同。人们可能会说:这是奇谈怪论,而我们认为这正是汉

语的实际情况。

作为语言的结构单位,传统的汉语研究只有“字",没有“词";“词"这个字只是指“意内而言外也"

(《说文》),既与“字"的意思无关,也与现代语言学的word之类的单位无涉。词是《马氏文通》所开创的

汉语语法研究从印欧语中移植进来的一种舶来品,在汉语中没有根基。在这方面论述得最清楚、最科学的是赵

元任(1975,233-234),认为印欧系语言的word(词)这一级单位“在汉语里没有确切的对应物

"。这方面的问题我们已经在《“字"与汉语的句法结构》一文中讨论过,这里不再重复。汉语中没有“词"

,但又有象“词"那样的语言现象,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去研究“词"与“字"的关系。赵元任说“汉语中没

有词但有不同类型的词概念",这“词概念"指的是“音节词"(字)、“结构词"(语法结构单位)之类的

东西,不过我们这里想根据概念这个“词"的本来意义来了解“词概念",并借用赵的论断来讨论“字"与“

词"的关系。“词概念"是无形的,它需要借用一定的物质形式才能表现自己的存在。那么这无形的“词概念

"寄托在哪里?就寄托在“字"的义项和“字"的结合之中,象前述的“图"字的各个义项就隐含着类似印欧

语的名词、动词和形容词功能的词。现在很多语言学家都已在自己的研究实践中意识到了这一点,认为“多义

项动词应看作不同的词"(马庆株,1989,168),“一个字可以代表不相干的若干词“(孙景涛,1

986,32)。但“字"的意义范围是模糊的,连续的,而义项是对模糊的、连续的义域进行离散化分析的

结果,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不同的字典对同一义域的不同处理就可以清楚地说明这个问题。这可以从一个侧面

说明“词"不能代表“字"而成为汉语的一种基本结构单位。

“字"通过结合而构成的字组(特别是其中的固定字组),其作用大体相当于一个“字"。这是汉语在演

变中为减少“字"的数量而又要保持和丰富语言的表达能力而进行的一次重大的自我调整,以使保留下来的“

字"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编码功能。象表示“黑色"意思的“字"在上古时期有98个之多(张永言,1

984),现在常用的只留下“黑"等少数几个字,通过与有关字的结合构成字组去表达各种与“黑色"有关

的意思。这种增加“字"的长度以减少“字"的个数的自我调整的客观效果是为词概念找到了一种较为客观的

表现形式,这就是现在一般所说的“复音词"。如果说,一个“字"中可以隐含着几个不同的“词",那么“

字组"就可以以“字"的某一个义项或语义特征为基础把语言中与此有关的“字"拉过来,彼此相互注释,相

互限制,构成一个语义明确、功能相对单纯的“复音词",使原来隐含在义项中的词概念明确化和离散化。如

果仍以前述的“图"字为例,那么,“地图、版图、海图、挂图"等是“职方氏掌天下之图以掌天下之地"(

《周礼·夏官·职方氏》)中的“图"的意义的复音化和语词化;“图案、图像、图形、草图、按图索骥"中

的“图"是描绘出或印出的形象"(《玉篇》:“图",画形也")这一意义的散离化和复音化;“图存、图

谋、徐图、雄图"等则是“图"的思虑、谋划"意义(《说文》“画计难也")的具体化和语词化;“贪图、

妄图、希图、试图、企图"等是“图"的“设法对付、谋取"义的明确化,等等。这样,字组中的“字"通过

相互注释、相互限制就使“字"的广泛而模糊的含义比较明确和离散,隐含在义项中的“词"也由潜在而变为

现实,以往把复音词的大量产生归因于语音的简化,认为是为了避免同音的干扰而创造复音词。这两者之间可

能有联系,但不一定有直接的、内在的联系,近代北方话的发展可以为这一论断作出明确而有力的注释。吕叔

湘(1963,21)在谈到这一点的时候明确提出:“北方话的语音面貌在最近几百年里并没有多大变化,

可是双音词的增加以近百年为最甚,而且大部分是与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有关的所谓‘新名词’。可见同音

字在现代主要是起消极限制作用,就是说,要创造新的单音词是极其困难的了。"复音词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恐

怕需要从减少字数而增强保留下来的字的编码能力的关系中去理解,它是我们探索汉语语义发展规律的一条重

要途径;同音字的大量产生是这一过程所产生的“果",不是“因"。

“词"不管是寄托在“字"的义项之中也好,还是通过“字"的结合而形成的复音词也好,都得以“字"

为基础;没有“字",就不会有“词",这或许可以成为对赵元任的“在中国人的观念中,‘字’是中心主题

,‘词’则在许多不同的意义上都是辅助性的副题"这一论断的一种注释。不过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我们通

过这些办法找出来的“词"和印欧系语言的词不是一个东西,它们之间存在着一些原则的区别。

第一,印欧系语言的word受句法一致关系的支配,因而其语法功能是有定的,可以据此进行名词、动词、

形容词的划分,而汉语的词以语义规律为基础,与语法规律为基础,与语法规则无关,因而它的句法功能,妙

用“主语一谓语"框架的结构标准来徇,是无定的,无法据此进行词类的划分。汉语的“词"的语法功能还得

以语义为基础去分析,不能和印欧系语言的Word混为一谈。第二,从结构上说,Word在印欧系语言中是一种离

散的、现成的结构单位,与语素、词组的界限大体上是清楚的:语素没有重音,词只能有一个重音,而词组则

有几个重音,而汉语中散离的、现成的结构单位是“字",而不是词(吕叔湘,1964,45),“字"与

“词"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一个“字"中隐含着几个词固然难以确定,就是依据“字"的组合而构成的“字

组"(词),它与“字"的界限也是模糊的,呈连续的分布状态。汉语的结构基础,简单地说,就是“一个字

·一个音节·一个概念"的一对一的对应,我们如以此为视角,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字"和“词"之间的连续

统(continum)。请比较:

(附图 [图])

这里只分析到二字组。三字组(“红通通")、四字组(“稀里哗啦")由于涉及到其他一些问题,这里

从略。“看书"作为一种非词的二字组放在这里,以便比较。着眼于“一个字·一个音节·一个概念"的--

对应的结构格局,就可以发现“词"的语音形式的一种连续统式的分布,如果把方言中的所谓Z变韵,D变韵,

嵌1词之类的现象都收集起来进行分析、排比,在这个连续统中还可以插入其他的类型。根据这种连续统式的

分布状态,“字"与“词"的关系或许可以概括为如下的规律:字组(这里含单字,把它看成为一种特殊类型

的字组)越短,它的语义越广泛、模糊,其中可能隐含的义项就越多,因而它的语义功能也就越复杂,可能代

表的词也就越多;反之,如果表达一个概念的字组越长,则它的语义越明确,其中可能隐含的义项就越少,语

义功能、句法功能也就越单纯,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样的长字组只能有一个意义、一种功能。这种字组

的长度与语义功能、句法功能的明确性的反比关系顺着连续统而渐次发生变化,这也是汉语的“词"难以确定

的一个重要原因。

这两方面的区别足以说明,汉语的“词"和印欧系语言的word实际上不是一种性质的结构单位:word受句

法一致关系及其相关规则的支配,而汉语的词则受语义规律的制约;把由“字"的结合而构成的“词"叫做“

字组"或“固定字组",恐拍比叫做“词"更确切、更合适。不过“词"这个概念现在已颇为流行,可以因循

旧贯,因为重要的是“确定介乎音节词(指“字"--笔者)和句子之间的那级单位是什么类型的,至于把这

些类型的单位叫做什么,应该是其次考虑的问题"(赵元任,1975,240)。

汉语的“词"以表义性的“字"为基础,没有“字"也就不会有“词",不管是认字的还是不认字的,都

知道“字"是什么东西,而“词"则是需要经过专门的训练之后才能掌握的结构单位。赵元任说“字"是中国

人心目中的“中心主题",而“词"则是在许多不同意义上的辅助性的副题,这一论断是非常正确的。什么是

“中心主题"?用现在流行的话来说,就是语言的结构本位。汉语是一种以“字"为结构本位的语言,语言研

究如果能紧紧扣住这种结构本位,并以此为基础吸收国外语言学中于我有用的理论和方法,就能使汉语的研究

水平向前发展一大步,其最有力的证明就是“五·四"前后开始的汉语音韵研究和方言研究。高本汉在研究汉

语音韵时没有偏离“字"这一结构本位,而是用历史比较法、内部拟测法这些新的理论、新的方法来改进这种

结构本位的研究,因而为汉语音韵的研究开创了一个新时期(徐通锵、叶蜚声,1980,1981)。汉语

方言的调查和研究兴起于结构语言学的兴盛时代,而其奠基人就是结构语言学派的权威学者赵元任,但是他没

有照搬结构语言学的语言调查的理论和方法,而一切以“字"为基础,并于二十年代编成《汉语方言调查表》

;有了这个字表,我们就能照字记音,进行方言结构规律的研究。直至今天,这本字表仍旧是我们进行汉语方

言调查和方言研究的一本必不可少的手册。方言连读变调的研究现在已经取得了长足的进展,这也是以“字"

为单位进行研究的,讲“二字组"“三字组"的连读变调,从来不说“语素与语素"的连读变调。这种以“字

"为基础的理论和方法使汉语方言的研究取得了开创性、突破性的进展。这些领域虽有很多争论的问题,但从

来没有发生过要不要以“字"为基础的争论,这说明它们的研究方向没有偏离汉语的结构本位,因而其研究成

果都比较成熟。语法研究的情况截然相反,它抛弃了“字",而以印欧语类型的词为基础,这就偏离了汉语的

结构本位,因而引起了一系列问题的争论。

三、以词、语素为结构单位的汉语语法研究和汉语研究中的“印欧语的眼光"

汉语的语法研究为什么会偏离“字"这种结构本位?这与学术研究的传统和语言研究对象的变化都有密切

的关系。传统的汉语研究以“字"为本位研究文字、音韵、训诂,不研究语句的结构;以书面语为研究对象,

而不管在魏晋时期就已开始发展起来的、与文言文不一致的口语。这两点与社会发展的需要距离越来越大。鸦

片战争以后,社会要求言文一致,要求研究一直被认为是不登大雅之堂的白话文,“所望吾国好学深思之士,

广搜各国最近文法之书,择取精义,为一中国文法,以演明今日通用之言语"(孙中山,1918)。社会发

展的客观需要和我们自己又没有相应的研究传统,就只能到印欧系语言的研究中去找理论、找方法,因而从《

马氏文通》开始的中国语法学就用印欧系语言的语法理论来观察汉语,使汉语研究中出现了一种特有的“印欧

语的眼光"。

什么是“印欧语的眼光"?朱德熙(1985)认为它就是“把印欧语所有而为汉语所无的东西强加给汉

语"。但是,什么是“有"?什么是“无"?这里没有一种客观的鉴别标准,不同的人完全可以作出不同的理

解。所谓“眼光",实质上就是观察语言结构的一种宏观的观察点,与编码的特定视角有关,因此确定“眼光

"的客观标准应该是语言的结构常数或结构关联的基点。印欧系语言的结构常数“1"在句法层面,由“1个

句子=1个主语×1个谓语"的“1"控制着整个语言的结构(徐通锵,1991,56-59),因此“印

欧语的眼光"的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以词为基本结构单位的“主语-谓语"的结构框架和与此相联系的名词

、动词、形容词的划分。汉语研究舍“字"而取“词",实质上就是要以这一套理论体系为观察点来改造汉语

的结构,使之适合于印欧系语言的结构框架。《马氏文通》开始形成了这种“眼光",但由于它与语言事实有

矛盾,因而其后不久人们又想摆脱这种“眼光"束缚陈承泽,1922,14)。汉语的语法研究就是在这种

束缚和反束缚的矛盾和竞争中发展的,而矛盾和竞争的焦点之一就是如何处理词和与此相关的问题。《马氏文

通》是字、词并用,“字"指结构单位,而用“词"指结构单位的功能,说明它还没有完全摆脱传统的汉语研

究的影响。完全抛弃“字"而改用“词",始自黎锦熙(1924,2-3)的《新著国语文法》,认为“文

法中分别词类,是把词作单位;不问他是一个字或是几个字,只要是表示一个观念的,便叫做词",“词就是

说话的时候表示思想中一个观念的‘语词’。"从此以后,“字"就被逐出语言的研究,清除了用“印欧语的

眼光"来观察汉语的一个障碍。为什么“《新著国语文法》的英文法面貌颇浓厚、颇狰狞"(黎锦熙在解放后

为该书写的序言)?这与“词"观念的确立是相互呼应的。这些研究在方法论上偏重于模仿,不大注意汉语本

身的特点,难以满足汉语研究的需要,因而在三十年代引发出一场文法革新问题的讨论,强调汉语特点的研究

。这次讨论很有价值,是试图摆脱“印欧语的眼光"的束缚的一次尝试,虽然由于各方面的条件不成熟,“摆

脱"的意识也还比较薄弱,没有找到解决词类问题和词类与句子成分的关系问题的办法,但为四十年代的汉语

语法研究进行了必要的理论和思想准备。四十年代以王力、吕叔湘和高名凯为代表的汉语语法研究比较强调汉

语的特点,在某些方面已经突破了“印欧语的眼光"的束缚而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果。这主要是:句法结构的

研究已突破印欧语的动词中心说,分出名词谓语句、形容词谓语句和动词谓语句三种类型;在动词谓语中提炼

出连动句和兼语句,突破了印欧语的句子只许有一个主语、一个定式动词的结构格局;词类问题的处理也已根

据汉语的特点出现了一些松动的办法;比较强调句法语义的研究,等等。当然,每本著作的情况不完全相同,

但这些想摆脱印欧语语法理论束缚的趋向是有积极意义的。五十年代的语法研究发生了两件大事,一件是主宾

语问题的讨论,一件是词类问题的讨论。这两次讨论都主张根据汉语的特点用新兴的结构分析法来研究汉语,

反对用“印欧语的眼光",来观察汉语的结构(特别表现在词类问题的讨论上),反对语言分析中的语义标准

。这些对促进汉语的研究很有意义,避免简单地用汉语的事实给西方的语法理论作注释,不过在反对用“印欧

语的眼光"来观察汉语结构这一点上却有一些讽刺意味,因为它批判了这一种“印欧语的眼光"(例如汉语实

词因没有形态变化而不能分类),却为另一种“印欧语的眼光"的流行和发展开辟了前进的道路,或者说,在

批判表层的“印欧语的眼光"的过程中却又深化了深层的“印欧语的眼光"。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谓

语中心,这是对印欧系语言动词中心说的一种改进,“连动"和“兼语"统一为“连谓",使句子的结构更符

合“主语-谓语"结构框架中的只许有一个主语、一个谓语的标准。第二,用语素代替词号作为汉语语法结构

的基本单位,把汉语完全纳入结构语法的框架中去研究。这恐怕是“印欧语的眼光"的一种更深沉、更本质的

反映。如果说“汉语中没有词但有不同类型的词概念",那么汉语中不仅没有语素这种单位,而且连这种概念

也没有。可能有人会说,“字"就是语素。否!它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语言现象。第一,语素基本上是一种线

性结构,不含非线性的因素:不能有重音,不是语言对现实进行编码的基本单位,即使是词根,没有相应词缀

的配合,也无法实现编码的功能;ablaut之类的元音变换(如bring-brang-brung中的i-a-u)是非线性的,但很

难把这种“变换"看成为语素,IA模式分析这类问题的失败经验(Hockett,1945,99-105)已为

此作出了充分的反面说明。和语素相反,“字"是一种非线性结构:“字·音节·意义(概念)"之间存在着

强制性的一对一的对应关系,“声调的使用使得同样复杂程度的单位占比较短的时间"(赵元任,1973,

93),“字"是汉语对现实进行编码的基本单位。第二,语素的功能单纯,只是词的结构要素或表示词的某

种特定的句法功能,而“字"是汉语结构的枢纽,是语音、语汇、语义、语法的交汇点,因而是各个层面的基

本结构单位。第三,一个“字"中可以包含若干个不同的词,而语素绝不可能有这样的结构。“字"与语素实

际上是不能进行类比的两个不同类型的范畴。把语素作为汉语语法的基本结构单位,实际上就是把汉语中不存

在的东西作为结构单位,以此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语法体系可能很精致,但不实用,与汉语的实际状况有很大

的距离。我们这里对五十年代以来的“印欧语的眼光"问题之所以讲得比较多,就是因为这涉及那些反对“印

欧语的眼光"的学者的“印欧语的眼光"。我们从学习语言学的第一天起就在接受印欧系语言理论和方法的熏

陶,对“印欧语的眼光"已经习以为常,不是主观上想摆脱就能摆脱得了的。我们非常反对汉语研究中的“印

欧语的眼光",但在评述“五·四"以来的汉语语法研究的理论和方法时却是用这种“眼光"来分析有关的问

题的(徐通锵,叶蜚声,1979),因而分寸的掌握不大准确。朱德熙是反对“印欧语的眼光"最有力的一

位学者,但他对汉语的语法结构的看法却打有很深的“印欧语的眼光"的烙印,用他自己的话来说,就是“我

们现在在这里批评某些传统观念,很可能我们自己也正在不知不觉中受这些传统观念的摆布。这当然只能等将

来由别人来纠正了,正所谓后之视今,亦犹今之视昔"(朱德熙,1985)。这段话很值得我们深思,自然

也同样适用于本文的分析。

前面简要的历史回顾说明汉语语法研究中的“印欧语的眼光"的严重性和普遍性,由于它的影响和干扰,

我们就难以根据汉语的特点而进行独立的研究,只能是“外国的理论在那儿翻新,咱们也就跟着转。这不是坏

事,问题是不论什么理论都得结合汉语的实际。可是‘结合’二字谈何容易。机械地搬用乃至削足适履的事情

不是没有发生过"(吕叔湘,1986)。印欧系语言的语法理论用来分析印欧语,固然可以得心应手,而用

来研究汉语就会捉襟见肘,矛盾重重,其中最难解决的问题就是在“主语-谓语"结构框架下的词类划分以及

词类与句子成分之间的相互关系。这是“结合"中的最大难题,《马氏文通》以来的语法论争基本上就是围绕

着这条轴线展开的。为什么?因为汉语以“字"为本位的结构与印欧系语言的语法理论之间的矛盾犹如南辕北

辙,难以调和。语言学家虽然想了很多办法,提出各种各样的假设,其中包括汉语语法的结构本位,但都难以

调和两类语言在结构上的矛盾而实现“结合、的目标。《马氏文通》用“字"研究词法,用“词"研究句法,

由于这里的“字"对等于印欧系语言的word,所以是一种以词为本位的语法研究(邵敬敏,1990,51)

。《文通》凭语语义分词类,由于“字无定义故无定类。而欲知其类,当先知上下之文以何如耳",因而无法

解决词类以及它和句子成分的关系问题。此路不通,黎锦熙(1924,6,29)主张以句为本位来解决这

个难题,提出“国语的词类,在词的本身上(即字的形体上)无从分别;必须看它在句中的位置、职务,才能

认定这一个词是属于何种词类:这是国语文法和西文法一个大不相同之点。所以本书以句法为本位,词类多从

句的成分上分别出来",并把这些论述概括为“凡词,依句辨品,离句无品"的著名论断。这里虽然已经发现

汉语与印欧语语法理论之间的矛盾,但还是依照这种理论来研究汉语,给词分类。句本位在印欧系语言的研究

中是成立的,只要抓住由一致关系所维持的“主语-谓语"这种封闭性的结构就可以进行词类和它与句子成分

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但在汉语中这种理论是不成立的,因为汉语的句子是一种开放性的结构,一个句子能否成

立,不决定于有无“主语"或“谓语",也不决定于是一个“主语"和“谓语"还是几个“主语"和“谓语"

,而决定于一个事件的话题的相对完整的叙述(徐通锵,1991,1994),因而无法把它纳入“主语-

谓语"的封闭性结构框架中去研究。语言学家发现这种理论-不能解决汉语的词类问题,二不能解决词类与句

子成分之间的关系问题,只能放弃,另探新路。五十年代以后汉语语法研究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朱德熙,他用结

构语言学的理论和方法来研究汉语语法,开创了一个新的局面。他没有在结构本位问题上发表过明确的意见,

但从他的研究实践来看,前期偏重于语素,认为它是汉语的基本结构单位,而词、词组、句子等都只是语素的

不同层次的序列;后期在理论上偏重于词组,认为“汉语句子的构造原则跟词组的构造原则基本上是一致的"

可以以词组的结构规则为“纲"来研究汉语的语法(朱德熙,1982,1985),后来人们把这一思想明

确地概括为词组本位,陆俭明(1992,127)还从四个方面对此进行了具体的解释。语素有没有成为一

种“本位",作者没有说,学术界也无评论,我们也不必给它安上一顶“本位"的帽子,但语素在朱德熙的理

论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这一点是没有问题的。至于“词组本位"的理论,它的是非曲直应该放到汉语

语法研究的发展历史中去考察。它是在词本位、句本位无法解决汉语的词类问题以及它与句子成分的关系问题

之后提出来的一种新的理论假设。朱德熙想用这一理论来解决词本位、句本位无法解决的矛盾:既要保持“主

语一谓语"的结构框架,又要排除词类和句子成分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为此,他提出汉语语法的两大特点:

第一,汉语词类和句法成分之间的关系不像印欧语那样一一对应(名词和主宾语对应,动词和谓语对应,形容

词和定语对应,副词和状语对应),而是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对应(如动词和形容词不仅可做谓语,而且可以做

主宾语……);第二,汉语句子的构造原则和词组的构造原则基本上一致,这种一致性“还特别表现在主谓结

构上。汉语的主谓结构独立的时候相当于英语的句子,不独立的时候相当于英语的子句",“汉语的主谓结构

实际上也是一种词组,跟其他类型的词组地位完全平等"(朱德熙1985,8)。这两个特点,以“二"为

体(本位),以“一"为用,这样汉语句法结构的分析就可以限制在词组的层次上,只要分析“主谓"“述宾

"“述补"“偏正"“联合"这些词组的结构就行,词类的划分也是以此为基础考察它的分布,不必考虑它与

句子成分之间的关系。这是朱德熙的语法理论的一个发展,1982年的《语法讲义》还把能否“作谓语"“

作定语"作为划分形容词的一个标准,而到1985年的《语法答问》由于考虑到汉语的词类与句子成分的关

系是一对多的错综“对应",不能不放弃这种句法功能的标准,不然,“由于百分之八九十的动词和形容词可

以做主宾语,能够做定语的名词百分比更高",就会陷入“凡词,依句辨品,离句无品"的词无定类的泥潭。

朱德熙的词组本位理论在理论上是能够自圆其说的,但不能反映汉语句法结构的本质,因而能够运用的范围很

窄。汉语句法结构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开放性,与印欧系语言以一致关系为标志的封闭性的主谓结构形成鲜明的

对照。词组本位不仅不能反映汉语句法结构的开放性,而且还进一步把封闭性的句子结构缩小到词组的结构,

这就使语法研究的路子越走越窄,难以分析汉语以开放性为特点的句法结构。其次,朱德熙所说的汉语语法的

两大特点实际上都是用“印欧语的眼光"来观察汉语的结构而得出来的结论,因为印欧语的词类与句子成分的

关系是一对一的对应,以此为准,汉语的“对应"就是一对多。一对一的对应是语言结构规律的反映,而一对

多的所谓“对应",这里只能说不存在规律,不成规律的东西自然也就不能成为汉语语法结构的特点。《马氏

文通》以来的汉语语法研究的一大弊病就是要在这种不存在规律的地方找规律。总之,词组本位象词本位、句

本位那样,仍旧不能把握汉语语法结构的脉络,难以有效地解决语法研究中的问题。

综合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汉语的语法研究一方面抛弃汉语特有的结构本位--“字",而另一方面

却又在“印欧语的眼光"的支配下寻找它的本位,从语素、词、词组到句子,差不多各级“本位"都试过了,

但都没有达到预期的目标。这说明印欧系语言的语法理论适用于印欧系语言的研究,拿来研究汉语,由于语言

的普遍特征,在某些狭窄的领域内可能适用,但无法解决汉语研究的基本问题。一种语言的结构本位只能有一

个,语音、语义、语汇和语法的研究都得以它为基础,不可能是一个领域一个“本位"。汉语的研究还得继承

我们自己的传统,以字为“本位",研究句法的结构规则。这不是说我们不需要吸收西方语言学的理论和方法

,不需要实现普通语言学的理论和方法与汉语实际的结合,而是说在“吸收"和“结合"的时候必须以汉语的

结构本位--“字"为基础,因我之需,为我所用,不要因“印欧语的眼光"的干扰而把汉语“结合"到印欧

系语言理论中去研究。研究汉语的方法论原则还得立足汉语,参照科学思潮的发展,在汉语的研究中提炼相应

的理论和原则,“张冠李戴"式的研究恐怕很难解决汉语语法研究中的难题。

四、“字"本位和汉语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前面从正、反两个方面讨论了“字"与汉语结构的关系,但要真正摆脱“印欧语的眼光"的束缚,还得弄

清楚“字"与语言研究方法论的关系。

语言是现实的编码体系,语言的规则归根结蒂都是现实规则的投射,不同语言的差异主要是因编码视角的

不同而形成的接受投射方式的差异。汉语以“字"为结构本位,其突出的特点是“一个字·一个音节·一个概

念"的一一对应的强制性和顽强的表义性;它以“比类取象"为编码的特定视角,直接接受现实规则的投射,

不需经过特殊的形式规则的调整,因而语言范畴与概念范畴一致,与印欧系语言的两类范畴既有联系又有矛盾

的情况很不一样。这些特点决定了汉语研究的独特的方法论,这就是可以在语言规则和现实规则之间建立起对

应的联系,用临摹性(iconisity)原则来描写。

临摹性作为一种明确的方法论原则为时还不长,始自本世纪三十年代Peirce的论述,但它的基本精神早就

已经在深刻地影响着语言学家的研究实践,希腊-罗马传统的规定说和约定说之争,我国先秦时期的名实之争

都与这种原则的精神有密切的关系。临摹性原则的基本精神据Perice的描述大体上分为两种类型,一种叫临摹

图像(iconic image),它必须与它所指的事物相似,如相片、塑像、语言中的拟声词;一种叫临摹图像(iconic

diagram),它是符号的系统排列,其中没有一个符号和它所指的东西相似,但是符号之间的关系必须表现它们

所指事物之间的关系,如技术图案、无线电线路等。“语言中成素(element)的次序平行于实际的经验或认识

的顺序"就是Peirce用来说明语序规则的临摹性的一句名言,经常为语言学家所引用(据Haiman 1980;jakobso

n).Peirce的这两类临摹性后来Haiman(1985)简化为“成分临摹"和“关系临摹",以此探索语言研究

的方法论。

语言规则是现实规则的投射,临摹性应该成为语言研究的一种重要的方法论原则,象汉语这种直接接受现

实规则的投射的语言,临摹性原则应该占据支配地位。传统的汉语研究尽管缺乏理论性的探讨,但在实践中却

始终恪守着临摹性原则,训诂学中“以形求义"和“因声求义"就是这种原则的两种重要的表现方式。“以形

求义"可能因其“形"而归入文字问题,但不要忘记这里的“形"只是求“义"的一种方式。汉字为什么一直

顽强地坚持它的表义性?就是由于它与汉语临摹性的编码原则相适应,是“字"中有“言",可以通过“形"

去研究"“言"(义),是观察“言"的一个窗口,世界上别的任何发展成熟的文字体系都没有这种功能。如

果说,“以形求义"的“形"终究与文字有关,那么“因声求义"的“声"就完全是语言的问题了。为什么可

以通过“声"而能求取“义"?这不是与音义结合的任意性、约定性矛盾吗?不错,有点矛盾。我们过去对音

义结合的任意性的理解有点绝对化,固然,狐立的一个字人们看不出它的音义结合的理据,但如着眼于字族的

结构,那就不难发现同族字中“字"与“字"之间的制约关系,找出理据,使人们有可能去“因声求义"。段

玉裁、王念孙等自觉地运用这种方法,通过“一声之转"的“转"去探求“字"的语义,从而使汉语的语义研

究取得了重要的突破性进展。这一事实本身就很能说明这种“因声求义"的原则的重要性和生命力。它是汉语

临摹性原则的一种重要表现方式。这方面的问题太复杂,不是三言两语能说得清楚的,这里只是借此说明:“

字"中形、音、义三位一体,是汉语临摹性编码的基本单位,传统的汉语研究已经基本上把“字"与临摹性原

则的关系说清楚了,现在应该在此基础上研究汉语语句结构规则的临摹性问题,建立语义句法,继承和发展汉

语的研究传统。

以临摹性原则为基础的汉语句法研究现在还没有什么基础,但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探索,其基本精神就是

弄清楚句法规则的语义基础,或者说在语言规则中找出现实规则的投射理据。现在这方面有点深度的研究在我

看到的材料中主要有戴浩一(1985)的时间顺序原则(The principle of temporal sequence)和石毓智(

1992)关于语义的“±定量"和句法的“±肯定"的关系的论述。时间顺序原则的具体含义是:“两个句

法单位的相对次序决定于它们所表示的概念领域里的状态的时间顺序"。戴列举了大量事例对此进行了很有启

示性的分析。确实,这是汉语的一条重要的临摹性原则,有很强的解释力。以往的语言学家也发表过类似的意

见,例如洪堡特早就说过汉语的句子跟思想的简单明确的顺序一致是汉语特殊的优点(据Robins,1973,36);Hai

man(1980,516)也曾依据语序的特点提出“有理据的临摹性"(the iconisity of MOTIVATION:"语法规则像拟

声词一样直接表现它的意义。这种临摹性的最清楚的例子就是语序。如果其他的方面都一样,叙述句描写的陈

述次序和它们所描写的事件的次序是对应的。"应该说,汉语是最一贯地遵守这种临摹性原则的语言。戴浩一

的时间顺序原则是对这些论述的改进和补充。这种原则在汉语的研究中很重要,但使用的时候也有一个“度"

,即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戴浩一对这个“度"的解释是:“把动词作为中心参照点,按照时间顺序来排列跟动

词有语义联系的成分",这恐怕不确切,至少是不全面的。先请看下面的两例。

1.槽内的水左冲右突,翻着花,滚着个,激扬飞溅,像暴炒着一串玉珠,风翻着一槽白雪,隆隆声震荡

着山谷。(郑伯伦:《黑龙潭印象》)

2.演员们的出色表演成功地塑造了一批栩栩如生的人物形象。

例1除最后一句“隆隆声震荡着山谷"外,中间的各个“动词"性词语的顺序只代表观察者的思维顺序,

而不代表现实现象的时间顺序,更动其间的次序,句子照样成立,而且意思不变。为什么?因为这里的“主语

"是无生的“槽内的水",时间顺序原则的一个重要条件与“主语"的有生性有关,戴浩一列举的全部例子的

“主语"都是有生性词语,离开了这个条件,“谓语"中即使有若干动词,它们的排列顺序也不一定与现实现

象本身的先后时间顺序一致。例2的“出色表演"和“成功地塑造"虽与时间顺序有关,但在“出色"和“表

演"之间,“成功"和“塑造"之间就与时间顺序不一致,因为只有在“表演"之后才能知其是否“出色",

“塑造"之后才能定其是否“成功"。这种矛盾与说话的时点有关,只有在演出之后才能依照例2的次序排列

,说明汉语的句法分析不能局限于“主语-谓语"的框架,而应引入语境、说-听双方的交际意图之类的内容

,进行实际的语义分析。所以时间顺序原则在接受现实规则投射的时候有一定的语义条件的限制,不能随便扩

大它的使用范围。

石毓智关于“±定量"和“±肯定"关系的分析是临摹性原则的一次成功的运用。“量"是一种重要的语

义特征,可以自由地用数量字或程度字修饰的都是不定量的(前者表离散,后者表连续),反之即为定量的;

不定量的“字"或字组可以加“没"或“不"否定,即既可以用于肯定的结构,也可以用于否定的结构,而定

量的“字"用于“±肯定"就有很大的限制。他根据现实的规则“量大的事物能够长期保持自己的存在,量小

的容易消失"的投射理论研究汉语的“±肯定"的语义规则:语义程度极小的定量“字"只能用于否定结构,

语义程度极大的定量“字"只能用于肯定结构,语义程度居中的不定量“字"才能自由地用于肯定和否定两种

结构中。假定有一组同义系列的“字"或“字组",按其语义程度的大小从左到右排成一个系列(左边的为小

量,右边的为大量),例如:

挂齿 提起 说起 谈论 叙说 诉说 倾诉

这些字组的句法表现可以整理出一个从否定到肯定的连续系列:“挂齿"的语义量小,只用于否定结构,

前面都有表否定的“不"或“没";“倾诉"的语义程度高,只能用于肯定结构,其前不能加“不"或“没"

否定;语义程度居中的“谈论"可以自由地用于肯定或否定的结构;靠近左端的“提起"“说起"经常用于否

定结构,表现在前面加上“不"或“没"说起来更顺口,而靠近右端的“叙说"“诉说"经常用于肯定结构,

如前面加上“不"或“没"否定,说起来比较别扭。我们以往不知道语义和句法之间有什么联系,石毓智的研

究为这种联系提供了一个很有说服力的例证。另外,这也为同义系列的研究提出了一些新课题,要求以语义量

的大小排成一个系列,从中比较和研究它们与句法结构的关系。这是一个很有开发前景的新领域。

以临摹性原则为基础的句法研究现在还是初步的、零散的,研究的成果也比较粗疏,而且还没有摆脱印欧

系语言的语法理论的干扰和影响,但是已经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方法论原则在汉语的句法研究中是有生命力

的,是有广阔的发展前景的。我们这样推崇临摹性的研究,这不是我们的主观偏爱,而是根据以“字"为结构

本位的汉语编码方式的特点而得出来的结论。“字"的临摹性必然会引向句法结构规则的临摹性。这是观察汉

语句法结构的一个关键,也是能否摆脱“印欧语的眼光"束缚的一条重要途径。自然,要用临摹性原则建立汉

语语义句法的一个完整体系还有一系列原则问题需要解决,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结构和“字"的语义分类之间的

关系。结构与分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相互依存。印欧系语言的“主语-谓语"结构和名词、动词、形容

词的词类划分之间的内在联系就是这种依存关系的一个有力例证。传统的汉语研究只有文字、音韵、训诂,没

有语句的结构,自然也就不必对“字"进行分类。汉语研究的客观需要要求我们去解决这个历史上遗留下来的

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如果有了眉目,其他如结构规则、句型、语序、层次、虚字以及与此相联系的“±有定

"“±肯定"之类的问题的解决才有可靠的理论根据。结构框架的问题我们建议采用“话题-说明"(徐通锵

,1991,1994),而其他的问题有待于来日的研究。

附注:

①这里指合音字,北京话比较少见。历史上曾有相当数量的合音字。方言中的变音(包括变声、变韵、变

调)很多都可以归入这一类合音的范围。

②代表单音节化的儿化。

③“子"代表轻声,马蒂索夫把这类现象看成为“一个半音节",很有道理(据戴庆厦,1990,3)

④这里代表变调。变调的实质是使两个单字调合而为一,形成一个跟单音节声调相类似的声调(五台,1

986,4)。所以这种类型的例子,从声调看,它相当于一个音节;从声、韵母的组合来看,它是两个音节

。这一类例子把它看成一个音节或两个音节,都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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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研究方法 篇四

【摘要题】理论纵横

【正文】

20世纪90年代以后,以数字化技术、多媒体技术、网络通讯技术综合而成的现代信息技术,引发了人类社会的第二次信息革命,人类业已迈入知识经济时代。新的社会环境使包括情报学在内的学科研究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我们需要新的理论和方法来加以研究和利用,情报学的传统方法在面对新的问题时,就要进行自身的转化。如面对浩瀚的网络信息资源,传统的文献计量学方法就显得力不从心,相应地网络信息计量学(WebmetricsorCybermetrics)就应运而生,用新的研究方法如链接分析法来描述和组织网络信息世界。

1网络信息计量学

网络信息计量学是在网络信息环境下迅速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作为信息计量学的一个新的发展和重要的研究领域,它的出现使传统的基于文献和信息的文献计量学、信息计量学面临着新的变革。关于其定义主要有:网络计量学是一门计算机科学,是一门研究互联网上数据相互引用的科学,是一门对网络文献规律进行统计分析的科学,基于Web和软件计量分析工具,集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计量学方法、统计学方法于一体,其应用范围覆盖了所有基于网络通信技术的信息测度。网络计量学是综合采用文献计量、信息计量、统计学方法、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对网络文献规律进行统计分析的一门科学。网络信息计量学是采用数学、统计学的各种定量方法,对网络信息的组织、存储、分布、传递、相互引证和开发利用进行定量描述和统计分析,借以揭示网络信息的数量特征和内在规律的一门新兴学科。它主要是由网络技术、网络管理、信息资源管理与信息计量学等相互结合、交叉渗透而形成的一门交叉性边缘学科。

2链接分析法研究现状

2.1链接分析法的内容

链接分析法是网络信息计量学中一个重要方法,它可以看成是文献计量学中引文分析法在网络环境中的应用。网络超文本通过链可以将结点链接起来,一般使用两种方法——索引链和结构链进行链接,它既可以表示信息之间的关系,又是构成网络的手段。在将网络相关信息资源内容链接起来形成新的信息链或信息集合的基础上,融合了参考文献链接功能,并通过引文关系来分析链接网络信息资源的方法。可以按照引用程度和引用权威信息源来分析,在网络信息组织、检索、评价、服务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2.1.1链接分析法在网络信息组织方面的作用

网络信息资源生产者如网页创作者使用链接分析,创建一些对访问者有用的链接,可以链接到不同主题或相同主题质量更优秀的网页。一般来说链接类型大致有:合作链接(被链接网站和链接网站之间存在合作关系)、友情链接(网站之间可能由于在资源或其它相关方面有关系,相当于影视术语中的友情客串)、推荐链接(被推荐网站由于质量好、人气旺、访问用户多或是热门网站等原因链接)、内容链接(被链接网站和链接网站在内容上存在着互补或相通关系等),可以起到网络导航的作用,大大方便用户在网上冲浪。Google还通过链接分析来确定网络上的权威信息源来进行相关的排名。Google认为网页制作者仅创建他们认为重要的网页的链接,链接到另外的网页就像一本书的引文,网页之间的这种引文关系“像是对网页进行评论的过程”。例如,网页的制作者们创造了几千个Yahoo的链接,困此Yahoo被当作一个重要程度点;如果许多重要的网页都指向Yahoo,则其重要程度会更高。这种方法的好处是网页制作者不可能误导网站的排序,并且扩展性极好——当网络增长时,产生更多的重要网页的链接,自然更能确定该网页是否是权威的信息源。

2.1.2链接分析法在网络信息检索方面的作用

链接分析主要应用于网络信息检索方面,如搜索引擎收集信息、检索结果的排序等。网络信息检索为用户提供海量信息多媒体数据库,采用超文本技术使检索空间比传统的信息检索范围更广泛,以结点为单位组织,以超链接的方式链接相关内容,更加符合人们的思维方式,打破了线性存储的限制,真正实现多维检索。Web信息检索系统可以利用链接信息来优化对相关文献的查询,能够极大地提高检索结果的相关性。在搜索引擎收集信息的过程中,J.Kleinberg认为搜索引擎的Robots直接访问Web提取出权威页(AuthorityPage)。但是如何提取出权威页,这需要一个原始积累和评价过程。先给出一批起始网页,Robot从这些源网页开始收集,可以按照深度优先或广度优先的算法进行。当网页提取回来后,采用链接分析技术(具体用递归算法)来计算出权威页。有了权威网页,Robot在收集Web信息时,就有针对性地、高效率地访问Web网页。搜索引擎检索结果排序方面也运用了链接分析技术,由于索引数据库容量大,若用户输入一个关键词,有可能会有成千上万条记录相匹配,搜索引擎对如此庞大的结果如何排序,如何把最相关的几十条记录显示出来?搜索引擎按记录号的顺序提取结果集中的前几十条记录,再按邻近图(NeighborGraph)算法对这几十条记录排序,最先显示给用户。这种检索结果排序就是利用链接分析技术,大大减轻了搜索引擎的负担,Yahoo、Google等搜索引擎就采用了超链接分析技术来对检索结果排序。2.1.3链接分析法在网络信息资源评价方面的作用

传统的引文分析法在学术方面衡量学术期刊重要性的指标之一是“影响因子”(IF),哪家期刊和论文被引用次数多,影响因子就高,谁就被认为是权威,论文也就是优秀论文。在互联网上IF对应于统计指向某一网页的链接数目后对该网页作出的排序,网站引用分析对应的是某个站点网页被其它站点引用的情况的统计分析,也就是网页可能被其它网站搜索提问命中的结果数的多少,采用计分法和线性代数方法对中心网页和权威网页分数进行迭代求和,以确定权威网页和中心网页。这与百度搜索引擎的创始人李彦宏1996年提出的搜索引擎的第二定律:“人气质量定律”相一致。根据这一定律,用链接分析法进行统计网站被链接和访问次数,可以作为评价网站和网络信息资源质量的一个指标。再加上相应的链接文字分析,就可以用在搜索结果的排序上了,对搜索结果进行的按相关性排序,不完全依赖于词频统计,而是更多地依赖于超链分析。在Internet上链接关系反映的是网页在全世界范围内、同一学科类属的影响力,评价范围是很广的、甚至全球性的。目前主要利用搜索引擎工具在网络上检索网站和网页的链接情况,并按相关性对检索结果进行排序,大大方便了用户在浩

翰的信息海洋中迅速准确地获得有用的信息,易于操作、实用且可以节省用户的时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同行评议等定性方法的缺陷。

2.2链接分析法对情报学研究方法的意义

苏联科学家巴甫洛夫说过:“科学是随着研究方法所取得的成就向前的。研究方法每前进一步,随之我们面前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种种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情报学是一门新兴的综合性边缘学科,是一个开放的综合性知识体系,它善于吸收其它相关学科的知识和研究方法。上世纪60年代后,随着科学的日益发展,科学研究中应用研究、实用研究和开发研究比重逐渐增大,情报学研究方法体系取得了长足进步,表现在:一是情报研究的领域、对象、内容等的扩大和深化;二是现代科学学科与方法的创立和发展。情报学研究方法体系是动态的、发展的。情报学科要想在原有的基础上实现学科研究模式的更新、学科结构的变革和学科体系的拓展,就必须研究和采用新的思维方式和新的研究方法,及时反映最新的学科学术动态和最新的理论学说,移植、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方法,如哲学方法、数学方法、社会学方法、经济学方法、信息技术方法等来丰富自己的研究方法,并加以创造和大胆创新,不仅引起自身学科结构的变革和深化学科前沿的研究,而且不断发展新的分支学科,促使学科研究充满时代气息。

链接分析法大大拓展了信息计量学在网络环境下的应用,充实了网络信息计量学的内容,是情报学研究的新领域,完善了情报学方法论体系。它是情报学逐渐成熟的一个重要历程碑,标志着情报学理论方法的一个新的飞跃。

2.3链接分析法目前存在的问题

在文献计量学中,传统的引文分析法只要统计参考文献数据就可完成引文分析的任务,但是在互联网上,链接分析法的研究对象是网络信息资源,网络信息资源覆盖范围广、动态性强,具的信息量巨大、不确定性、缺乏合理组织、难以预测等特点,且信息过载(InformationOverload)和信息污染(InformationPollution)现象严重;引用与被引用关系也变得十分复杂;链接分析法的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Internet是在一个商业化的环境中发展起来的,一个网站的被链接数量还与它的商业推广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这种评价体制在某种程度上缺乏客观性。因此,在使用链接分析法时要充分考虑以上问题,尽大可能保证其结果的可靠性。

3结束语

由于链接分析法借鉴了引文分析法的方法和思路,是情报学研究方法在网络环境下新应用,目前链接分析法主要实验工具是搜索引擎,但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如人工智能、网络信息检索、计算机网络、知识挖掘、自然语言处理等的发展,必将为链接分析法的研究和开发应用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情报学也必将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吸收其它学科的先进方法来深化、完善自己的方法论体系,建立起更为完善的体系结构,从而改变情报学学科的面貌。

【参考文献】

1徐久龄等。网络计量学的研究。情报学进展1998-1999年度评论,第三卷。北京:航空工业出版社,1999:78-105

2夏旭等。网络计量学研究:现状、问题与发展。图书馆论坛,2001,(12):44-47

3邹志仁。论情报研究方法体系。江苏图书馆学报,1990,(2):18-23

4杨涛。链接分析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法。图书情报知识,2002,(3):62-63

5刘雁书,方平。Web网站站外链接类型与特征调查-链接分析法可行性研究。大学图书馆学报,2001,(5):65-68

6邹菲。试论网络信息计量学在数字图书馆中的应用。图书情报知识,2001,(1):16-17,20

7邱均平。信息计量学(一).情报理论与实践,2000,(1)

论文研究方法 篇五

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调查方法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u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

调查法中最常用的是问卷调查法,它是以书面提出问题的方式搜集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即调查者就调查项目编制成表式,分发或邮寄给有关人员,请示填写答案,然后回收整理、统计和研究。

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在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中,观察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①扩大人们的感性认识。②启发人们的思维。③导致新的发现。

实验法

实验法是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主动变革性。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去认识研究对象,发现其中的问题。而实验却要求主动操纵实验条件,人为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变化过程,使它服从于科学认识的需要。第二、控制性。科学实验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借助各种方法技术,减少或消除各种可能影响科学的无关因素的干扰,在简化、纯化的状态下认识研究对象。第三,因果性。实验以发现、确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径。

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文献研究法被子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其作用有:①能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帮助确定研究课题。②能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有助于观察和访问。③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④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

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科学实践研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利用科学仪器和设备,在自然条件下,通过有目的有步骤地操纵,根据观察、记录、测定与此相伴随的现象的变化来确定条件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活动。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各种自变量与某一个因变量的关系。

定量分析法

在科学研究中,通过定量分析法可以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以便更加科学地揭示规律,把握本质,理清关系,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

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就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具体地说是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从而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达到认识事物本质、揭示内在规律。

跨学科研究法

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的方法,也称“交叉研究法”。科学发展运动的规律表明,科学在高度分化中又高度综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据有关专家统计,现在世界上有2000多种学科,而学科分化的趋势还在加剧,但同时各学科间的联系愈来愈紧密,在语言、方法和某些概念方面,有日益统一化的趋势。

个案研究法

个案研究法是认定研究对象中的某一特定对象,加以调查分析,弄清其特点及其形成过程的一种研究方法。个案研究有三种基本类型:(1)个人调查,即对组织中的某一个人进行调查研究;(2)团体调查,即对某个组织或团体进行调查研究;(3)问题调查,即对某个现象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功能分析法

功能分析法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是社会调查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它通过说明社会现象怎样满足一个社会系统的需要(即具有怎样的功能)来解释社会现象。

数量研究法

数量研究法也称“统计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指通过对研究对象的规模、速度、范围、程度等数量关系的分析研究,认识和揭示事物间的相互关系、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借以达到对事物的正确解释和预测的一种研究方法。

模拟法(模型方法)

模拟法是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创设一个相似的模型,然后通过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的一种形容方法。根据模型和原型之间的相似关系,模拟法可分为物理模拟和数学模拟两种。

探索性研究法

探索性研究法是高层次的科学研究活动。它是用已知的信息,探索、创造新知识,产生出新颖而独特的成果或产品。

信息研究方法

信息研究方法是利用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的一种科学研究方法。美国数学、通讯工程师、生理学家维纳认为,客观世界有一种普遍的联系,即信息联系。当前,正处在“信息革命”的新时代,有大量的信息资源,可以开发利用。信息方法就是根据信息论、系统论、控制论的原理,通过对信息的收集、传递、加工和整理获得知识,并应用于实践,以实现新的目标。信息方法是一种新的科研方法,它以信息来研究系统功能,揭示事物的更深一层次的规律,帮助人们提高和掌握运用规律的能力。

经验总结法

经验总结法是通过对实践活动中的具体情况,进行归纳与分析,使之系统化、理论化,上升为经验的一种方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是人类历史上长期运用的较为行之有效的领导方法之一。

描述性研究法

描述性研究法是一种简单的研究方法,它将已有的现象、规律和理论通过自己的理解和验证,给予叙述并解释出来。它是对各种理论的一般叙述,更多的是解释别人的论证,但在科学研究中是必不可少的。它能定向地提出问题,揭示弊端,描述现象,介绍经验,它有利于普及工作,它的实例很多,有带揭示性的多种情况的调查;有对实际问题的说明;也有对某些现状的看法等。

数学方法

数学方法就是在撇开研究对象的其他一切特性的情况下,用数学工具对研究对象进行一系列量的处理,从而作出正确的说明和判断,得到以数字形式表述的成果。科学研究的对象是质和量的统一体,它们的质和量是紧密联系,质变和量变是互相制约的。要达到真正的科学认识,不仅要研究质的规定性,还必须重视对它们的量进行考察和分析,以便更准确地认识研究对象的本质特性。数学方法主要有统计处理和模糊数学分析方法。

思维方法

思维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思维和准确表达思想的重要工具,在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科学思维方法包括归纳演绎、类比推理、抽象概括、思辩想象、分析综合等,它对于一切科学研究都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论文研究方法 篇六

调查法

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调查方法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

调查法中最常用的是问卷调查法,它是以书面提出问题的方式搜集资料的一种研究方法,即调查者就调查项目编制成表式,分发或邮寄给有关人员,请示填写答案,然后回收整理、统计和研究。

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在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中,观察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①扩大人们的感性认识。②启发人们的思维。③导致新的发现。实验法

实验法是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主动变革性。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去认识研究对象,发现其中的问题。而实验却要求主动操纵实验条件,人为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变化过程,使它服从于科学认识的需要。第二、控制性。科学实验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借助各种方法技术,减少或消除各种可能影响科学的无关因素的干扰,在简化、纯化的状态下认识研究对象。第三,因果性。实验以发现、确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径。

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文献研究法被子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其作用有:①能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帮助确定研究课题。②能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有助于观察和访问。③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④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

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科学实践研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利用科学仪器和设备,在自然条件下,通过有目的有步骤地操纵,根据观察、记录、测定与此相伴随的现象的变化来确定条件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活动。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各种自变量与某一个因变量的关系。

定量分析法

在科学研究中,通过定量分析法可以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以便更加科学地揭示规律,把握本质,理清关系,预测事物的发展趋势。

定性分析法

定性分析法就是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分析。具体地说是运用归纳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获得的各种材料进行思维加工,从而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达到认识事物本质、揭示内在规律。

跨学科研究法

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综合研究的方法,也称“交叉研究法”。科学发展运动的规律表明,科学在高度分化中又高度综合,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据有关专家统计,现在世界上有2000多种学科,而学科分化的趋势还在加剧,但同时各学科间的联系愈来愈紧密,在语言、方法和某些概念方面,有日益统一化的趋势。

个案研究法

个案研究法是认定研究对象中的某一特定对象,加以调查分析,弄清其特点及其形成过程的一种研究方法。个案研究有三种基本类型:(1)个人调查,即对组织中的某一个人进行调查研究;(2)团体调查,即对某个组织或团体进行调查研究;(3)问题调查,即对某个现象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功能分析法

功能分析法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是社会调查常用的分析方法之一。它通过说明社会现象怎样满足一个社会系统的需要(即具有怎样的功能)来解释社会现象。

数量研究法

数量研究法也称“统计分析法”和“定量分析法”,指通过对研究对象的规模、速度、范围、程度等数量关系的分析研究,认识和揭示事物间的相互关系、变化规律和发展趋势,借以达到对事物的正确解释和预测的一种研究方法。

模拟法(模型方法)

模拟法是先依照原型的主要特征,创设一个相似的模型,然后通过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的一种形容方法。根据模型和原型之间的相似关系,模拟法可分为物理模拟和数学模拟两种。

论文研究方法 篇七

区位理论来源于经济学,后在地理学领域得到一定发展。因而早期区位研究深受经济学方法论的影响,多采用抽象、演绎的思维方式,通过一定的合理假设,探求事物的最佳区位和空间的最优组合。微区位是区位在微观尺度上的研究。该尺度上,距离意义明显淡化,区位周边生态环境、人文环境、交通环境、产业环境等成为微区位选择的重要影响因素。

从另一角度看,微区位研究涉及共性和个性研究两方面。前者主要涉及城市空间、环境结构、区域场势等背景基础研究,后者则结合区位主体的自身性质,上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城市商业微区位关联效应研究探讨不同主体的区位选择特征。本文以商业区位研究硕士论文为切入点,探讨区位关联问题;其中既包括区位关联本质、形成机理等共性的探讨,也对商业区位中的关联类型及其特征、不同关联类型间的相互联系等个性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从逻辑实证主义角度入手,应用地理信息系统手段,利用MapInfo制图功能,对商业研究样本进行空间定位,直观反映出不同商业行业的空间分布特征;并结合Excel、SPSS10.0等通用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整理,从中观层面对各商业行业研究样本进行系统、高效的研究分析。

其次,以结构主义方法论为指导,从城市空间结构、商业网络结构的背景入手,通过对微区位共性研究的背景影响因素探讨,研究分析在城市空间,这一差异场势平台下,商业区位的空间分布特征。并引入经济学中的外部经济理论,对区位关联的本质及形成机理进行理论分析。

再次,在共性研究的基础上,同样注重个性研究。不同区位主体,其区位选择特征也不同,不存在超脱于主体的共同区位理论。尽管本文仅以商业为研究对象,但不同商业行业间,在经营门槛限制、店铺规模、行业自身空间结构等内容上依然存在较大差异。研究注重案例收集,在对微区位关联类型进行划分时,通过对同类案例的分析,归纳总结不同关联类型的特征表现,探讨各关联类型间的发展联系。避免与实践脱节、实用性差等研究缺陷,进一步加强本研究的实际指导意义。

最后,关注现代居民消费行为特征,从人本主义角度,研究不同亚文化人群消费行为差异所引起的商业微区位关联现象。一方面,对亚文化人群密集区域周边的不同商业区位关联进行分析;另一方面,对已具备一定规模的商业中心(街),因主体消费群的社会文化类型不同,所引起商业中心(街)购物消费文化差异,而最终导致新入驻商家文化定位的关联效应也进行了探讨。

商业区位研究,相对于其他区位主体研究,较为成熟。但以往商业区位相关研究多为对传统区位理论的验证与补充,或利用商业经营理论,对商铺区位选址过程进行探讨。其中较注重硕士论文商业集聚效应对区位选择的影响分析,对于城市微观环境下各商业经营单位由于经营内容、行业性质、销售特征等引起的相互联系及其空间区位效应尚缺乏深入研究。

本文以人本主义方法论为指导,从消费者购物行为偏好入手,借鉴近年来城市地理学及区位论研究中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结合不同商业行业区位选择特征,试图较为深入、全面地探讨商业区位关联效应这一论题。

三、具体研究手段

论文研究方法 篇八

【关键词】语文教育 研究 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G65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9-0008-02

语文课程改革过程中,语文教育理论不断的更新,向着方法论的方向演变,也可以说语文新课程推进过程,就是语文教育理论向方法论转化的过程。本文首先对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进行简单的介绍,然后探讨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具体任务,并提出研究方法论的意义所在。

一、语文教育方法论概述

顾名思义,方法论就是人们采用何种方式去观察问题、解决问题,是人们感知并改造世界的根本所在。教育方法论是在教育理念基础上形成的,解决在教育中如何具体实施的问题。

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主要是对语文教育理论实践运用问题的研究,探讨如何将语文教育理论转化为实际方法。不仅需要重视学生语文素质的培养,同时应该知道如何进行具体的培养。总之,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主要是对教育理论的总结,并将其转化为具有实际运用价值的方法观点等。

二、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的任务

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目的在于提升语文教育的整体水平,为语文教育提供充足的研究依据。具体来说,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任务:

1.历史研究

从语文教育理论演变过程,分析语文教育研究中方法和对象之间关系。沿着语言教育研究方法论发展的过程,对历史发展与演变中,几个阶段中的特点、矛盾进行分析,对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形成的原因、发展意义等进行探讨。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历史研究侧重于对其历史发展过程的分析,通过历史过程揭示方法论内在的联系和规律,同时将研究方法论放在科学发展的观点下,找出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发展存在的问题。在具体的历史研究过程中,可以从语文学科独立开始,并对语文教育中的教材、代表性文献、专著等进行研究,深入的探讨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的演变过程。

2.结构研究

通过对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构建体系的研究,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进行分析,探讨语文教育方法论构建问题。从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入手,对方法论进行深入的剖析,探讨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与各学科之间、和各个教育理论之间的内在联系。在横向上,一般是对语言教育研究方法论与心理学、语言学、文艺学等学科方法论之间的关系,研究语文教育理论在这些学科中的运用,并探讨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中人文性特点。也可以说横向研究是对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本体构成的分析。从纵向上,主要研究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和社会科学方法论、哲学方法论、人文科学方法论之间的关系,并对学科群方法论问题进行探讨,这些研究理论能够为语言教育研究方法论提供充足的动力,对促进我国语文教育方法论走向成熟具有特殊的作用。

3.理论核心研究

在研究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过程中,可以对其核心、结构、特点、理论基础等进行逐一研究,并形成一种研究体系。包括文艺学方法论重点在于批评、鉴赏;而语言学方法论主要是语用学基础等。以这些理论为研究的基础,对现阶段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体系中的相关研究方法、发展动力、方法和对象之间矛盾等进行研究,揭示语文教育研究的必然性,为语文教育发展提供动力与依据。

历史研究、结构研究以及理论核心研究三个部分的内容,共同构成了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的内容。其中,历史研究为方法论提供事实依据,通过对发展历史的思考,促进对语文教育研究方法的认识,对今后的研究工作打下基础;结构研究主要集中在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转化问题以及结构关系;理论核心研究集合了前两个部分的基础,对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的核心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尽管这三项任务不是并列的,但其相对集中,相互渗透,是一个逐渐递进的过程,为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宝贵的依据。

三、研究语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的意义

关于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研究课题,在教育界已经有了一定的研究基础,但研究的方向不够集中,很多研究都是停留在表面,还没有形成一个较为系统化的研究体系。其中,董菊初老师对论方法和方法论进行区分,并在其著作中申明了其研究属于论方法范畴。随后,陈菊先等学者,相继对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进行探讨,从理论和实践层面的研究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在语文学科发展过程中,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必须跟上学科发展的速度,通过方法论研究,为教育教学工作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并探讨出有效的实践方法,帮助语文教育学突破发展瓶颈,消化研究对象和方法之间的矛盾,保证研究方法能够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研究对象需求。

四、总结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语文教育科学在社会发展中得到了十足的进不,也尽力了多个发展时期,加强对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的研究,对提高语文学科教学水平,促进语文教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必须能够分清语文教育研究方法论的主要结构,从多个角度、不同层次加以研究,逐渐形成现代化的语文教育理论,为我国教育研究工作打下基础。

参考文献:

论文研究方法 篇九

民事裁判并不啻简单的形式逻辑三段论,为探寻富有法律意义并贴切个案实际的大小前提。民事法律适用之要义乃在于诉讼程序所保障的公平与正义前提下,法官运用民事法律思维,确定案件基本法律关系,依法律部门体系与效力阶层寻找调整并评价该种法律关系之规范作为大前提,借助适法程序与证明规则查明基本事实与法律行为意思,同时利用法律解释或其他方法使法律适用范围呈显精确化与具体化,然后将目光往返于个案与法律规范之间,不断试验从复杂繁多的案件事实材料中提炼出具有法律意义之要素,为法官心证—提供充分依据并—形成符合经验法则与高度盖然特征且可归属于具体法律规范之法律事实作为小前提,再将涵摄过程通过裁判文书予以演绎的化解纠纷的司法活动。司法裁判中的法律适用是贯穿整个诉讼程序始终的,本文试总结民事审判中法律适用的一般思路,并分析该种方法在运行中平衡实现法治正义与合理效果的内在机理。

一、起点——基于诉讼程序目的的考量

民事法律规范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在日常生活与交易往来中,利益冲突带来矛盾与纠纷在所难免,秩序的维续本身就意味着需要不断地进行打破并重塑,诉讼之目的正了然于此,有学者对此持两分:国家视角的强调社会的稳定—这正是我国司法所格外追求的价值,亦是诉讼主体为维护或实现自己“动或静”的权利而奋斗的手段。从后者而言,种种特定的权利主张亦即“诉讼上的请求”,若离开了具体的“权利或法律关系”便无以营生[1]。

因此,诉讼主张之提出必须同时结构性地反映出基本事实及其所涉及基础法律关系:简言之,原告应对其构成要素基本主体(原、被告之身份与争议之关联性)、客体与内容(统摄为事实与理由)阐明清晰的轮廓,足以在案件受理时使法官以法律关系为基础对案确定案由,进而明确依审判职能划分予以准确分流,这无疑给下一步的“找法”提供了强有力的线索。即使实务中存在对个别定性的偏差,但这种方法无疑是科学的,因为法律关系的界定虽然简单,但也必须尝试运用最基本的法律解释与适用的方法—应由哪一部法律对该事实进行评价。

当然,不得不说的是,在利用思维对案件事实进行评价之前,并不能太过专注于讨论实体法上的权利基础而完全抛弃程序法上的约束,否则这种考量很可能是徒劳的,因为法院很可能因欠缺案件管辖权系属或管领力而丧失进一步探究的必要,如果人们首先绞尽脑汁去思考有关实体法规范的可适用性,然后才发现在当前这一程序中无法对这些实体法规范的可适用性做出有约束力的决定,那将是很不经济的[2]。

二、持续的找法进程——为了可适用的法

从现代法治国理念出发,法律被制定并要求被严格实施。作为法律适用之大前提,调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并具有一般评价效力的法律规范无法欠缺,否则对个案事实的评价将陷入无序的状态,因而案件之审理必须“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通过规范事实构成与法律效果的模式对行为进行评价。如前所述,从民事诉讼之基本类型(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与形成之诉)考量,寻找可适用的法律,应当从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所反映的法律关系出发,这就需要一种“拉入视野”(in-betracht-ziehen)技术,为此,尚不论精确之请求权基础,而应首先确定对该领域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之法律部门,始得对进一步寻求适切的适用条款进行探求,正是在这个时候,我们才感慨法律编纂体系的价值所在。其后,我们需要面对的是哪些规范可以成为判决的依据—法律渊源,还有该部门内诸多(适用范围确定的)法律与规范具体行为之条文间的冲突与竞合之解决—效力位阶,这涉及民事法律适用客体研究,本文不予详述。值得注意的是,民事审判中规范的竞合问题并不当然地由法律体系内部解决,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与诉讼上处分权可以就同一事实构成产生的多种法律后果予以选定,法院的必要提示工作—释明—也时常为此提供可能性。

但法律选择并不仅仅是简单的法律关系归属的过程,法律总是给适用者留下了一定的语义空间,其界限并非总是清晰而单一,如果对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本身存在认识上的偏差,那么找法实质上只是在犯一个现实的错误;找法的事实依据也并非可以简单查明,尤其在民事审判中作为事实构成类型之一的当事人之法律行为,这种出于动机而为的意思表示与受领效果可能存在不一致,毋论意思表示本身即有可能不真实、不自由甚至根本违法。

三、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主客观间对大前提与小前提之交互校验

正如之前所进行的程序,初步审查确定案由后的案件即进入审理,然而初定之案由依据的事实并非真切,还有各种无干成分杂糅在一起的,构成要件的真实该如何获致,事实之肯认与证伪又或然地转变着进行法律评价的适用规范,而规范的意义界限与适用范围往往与事实要素并不相符,或本身即不明确。上述问题可概括为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讨论:

(一)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孰先孰后

关于二者之区分,有学者从法官的判断方式为之,即认为事实问题由法官依据当事人主张与举证而为判断,法律问题则系法官以其本身的法律认知来决定,而不须取决于当事人的主张,此观点甚为明了,但“困难的根源在于:在提出实际上是否发生某事的问题之前,首先必须以某种方式把某事‘描绘’出来。”[3]正如找法的意义所涵盖的,仅在依据适当的法的可评价前提下去探究案件的真实性,才是有意义和效率的,而盲目进行事实考察虽然亦可能实现目的,但大量的时间浪费在与案件实质处理无关的事实上,被认定的事实无法成为归属特定法律规范的要素,也根本无法评价法律后果。再而,从事实查明的方法考虑,法官固然无法抛却对程序法律问题的认识,而证明责任的分配本身就是依据实体法中关于法律评价方式而进行的。有些情况下,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易表现出界限不清,如民事法律行为,因之意思表示是否存在、自由及合法而成为事实问题,同时又有该表示受法律评价所欲实现的效果而纳入法律问题之范畴,但其内在要素各异。另有对特定事实进行涵摄之前,相关标准[4]必须先行填补,而这种填补方法需参照法秩序以外的规范,并通过考量社会秩序与伦理来认识公众对自己“主观上采取的立场”所进行的评价,即一种价值的判断。

(二)法律问题的先前提——法律适用范围的确定

法律首先是一门语言学科,法律大多以概括式的立法规范各种权利与义务关系,其语义概念无法涵盖一切生活内容,且总是存在着一定的语义空间;法律天生的安定性使得法律概念与规则在新的时代下易产生不同于立法时的语义变迁;而对法律的理解往往随着语境与主体的不同亦存在着差异。因此,法律无法对社会生活的各种异化或新兴的领域作出规定,随着时间与空间的转换,法律语义即便易于理解的,却往往存在着不同的理解方式。在法律被适用前,确定其适用范围实为必要,这就需要使用各种法律解释与漏洞补充方法[5]。然而,为解释或补充时必须确保与具体案件之间存在关联性,不得偏离对个案法律关系进行评析的任务。

(三)事实问题的查明——创造可涵摄性[6]

法律适用范围之明确,为对案件事实的查明提供了脉络,将向真实靠近的路径始终维持在可以受法律规范的范围内—关联性。此外,尚需结合正当程序下依靠特定的证据规则并通过法官的内心确信来判断为事实佐证的证据是否真实合法的,且已经达到了应然确定的程度方可涵摄于具体法律规范之下,成为裁判的事实依据。

民事诉讼为典型的证据

之诉,依当前采用的当事人主义,一方必须为己方之主张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之后果。一般情况下,原告作为诉讼提起者,必须为其主张提供有力本证,被告为抗辩其主张需相应地提出反证,这种论辩模式并非总是盯着单一事实按一正一反的模式进行着—法律调整下的权利与义务应分别由争议双方何人享有以及双方既成的举证能力对比往往也决定着各自举证责任与证明内容—这需要通过对规范该种法律关系之法律进行解释及其适用方得明确。

1、举证责任转移——目光流转往返于证成与未证成之间

一方证据提交法庭后,并不当然得以证明相关事实,亦即,举证责任并非必然转移。证据之形式与来源是否法定(合法性)、是否真实(真实性)涉及根本效力问题;还需考虑证据证明之事实是否可归属于“已选择”之法律(关联性),是否为“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因素。因此,在程序正当的前提下,通过对当事人陈述、质证,倾听专家关于实质问题的专业性经验(鉴定、评估等)以及法官亲身的经验感受(勘验等)后,进行一系列的经验聚合及复杂的确认过程,法官最终确定该证据是否足以反映相关事实已逼近“高度盖然”的程度从而得以据此在法律概念或规则上进行评价,进而判断是否存在由另一方进一步展示其对抗之证据之必要—举证责任是否发生转移,直至一方无法实现证明目的为止。

2、持续交互参照——目光流转往返于事实与法律之间

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查明与法律所规范的事实构成并非孤立进行,而应“双向归属”。特别是在疑难案件中,多个法律关系掺杂一处,法律适用范围界限不清;证据类目繁多,事实真伪不明,难以形成内心确信。此时就需要进行一个多阶段的、逐步深入的选择过程;通过这一过程,不相关的规范、解释可能和事实被一步步地排除出去[7]。事实的查明将为规范的解释方法提供更精确化与具体化的前提,再而法律界限的清晰与选定对可涵摄的事实进行了重置与校正。

综上,对法律事实的追求并不仅限于简单的证据认定,而是需要不断对照选择之法律以及事实之归属,这种对照体现在法官从案情出发进行释明、分配举证责任、指导举证,以及对庭审的驾驭能力—始终为了法律事实的法庭调查及对事实可归属法律之解释与适用的法庭辩论,这一过程具有明显的实践性和经验性,是任何法学试题所无从涉及的。

四、法律适用、价值判断与自由裁量

笔者在此并不想对传统的逻辑三段论进行陈词滥调式地铺陈,在大小前提均具备的情况下,之前为法律适用所进行的思维过程通过裁判文书进行演绎。需要说明的是价值判断,就其原因既有法律在形式与内容上无法完全满足现实中行为调整之需要,也有作为追求个案法律适用实质正义手段之考虑,价值判断经由审判实践理化为自由裁量,是对规范的适用范围与事实的涵摄进行补充从而实现法律适用的重要手段。

1、关于价值判断之基础—正义

法官之职责在于审理个案并化解纠纷,如何实现个案的正义,亦不能违背法律稳定性和统一性,司法的公正与公平即是合理的解释。“各种价值体系的总体,又被抽象为所谓的正义”[8],体现为一种“同等对待原则”以及利益衡量中的“比例原则”,简言之,即正义是各种价值以最小之利益损失实现利益最大化,且必须同等情况给予同等对待。因此,在面临严格遵循法律的形式正义与允许特定条件下为价值判断之间产生的矛盾时,我们必须注重公平及诸种价值利益之间的衡平—也即最大化的法律之治与有限的自由裁量所能产生的最优化的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双重关注。实际上,“忠于法律及追求正义两者并不冲突,毋宁是互为条件的”[9]。价值判断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帮助法官摆脱概念法学意义上的绝对的形式逻辑的桎梏,不致被理性主义的方法所蒙蔽,并俾使激发思考,产生法律与社会经验的积累[10]。

2、 穷尽一切材料与法律—严格的规则之治

当然,任何价值判断必须在法律规范之外进行,换言之,这种评价并不得在法律可能的语言范围内,或援引部门法体系内类似条文,或通过揣摩立法者意图,或理解立法目的,或直接适用作为法源的原则等方法内可以进行,否则便突破了“分权”理念进行高度个人性的肆意“造法”—除非—法律本身与社会现状严重脱节而出现不正义。而且,价值判断总是依附于法官个人观点,极易存在价值偏好与立场偏见,并无法形成立法所具备的民意基础对判断结果的正义与普适性予以检验。

3、 价值序列与比例原则

一般情况下,价值以法益或利益形式表现,隐含于法定权利进行实现,其衡量排序在法律体系中即可窥见,故此,自由裁量在特定规范领域必须为实现某种价值,或因某种价值而舍弃其他(低位阶)价值,这无疑为价值择弃提供了良好的方法。然而,价值阶梯并非确定,而是随着社会发展、国家政策与习惯等变迁而发生变化,这要求法官积累一定的社会与法律经验来进行感受。另外,对于价值的追求不能仅仅以位阶为依据,而必须考虑到以“效用”与“损害”的利弊评估来预测效果,也即“比例适当原则”。

4、 我国特色的民事诉讼价值观与裁判的社会效果

我国民法非生于本土而是由外国移植,法律精神与立法技术虽得普遍适用,在我国并没有逻辑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基本形成,公民的法律素养尚停留在较低层面,立法仅具备形式上的民意基础,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共同体并未形成。而当前阶段,经济迅速发展,社会处于转型期,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公民缺乏法律认同,这要求司法将秩序与效率价值的追求提升到较高层面,如果严格按照理性方法论机械适用法律,片面追求法律效果,则较难实现秩序稳定。为此,若存在可裁量空间,法官应能动地利用价值考量与取舍进行对规范之适用进行价值补充但,这并不代表出现任何抵牾均可以随意抛弃法治原则,在法律合理而清晰的语义界限和解释空间内,我们只得能动地运用调解等柔性手段避开价值冲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五、民事案例之研究意义与裁判经验形成[11]

我们总是钦佩具有丰富审判经历之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庭审节奏有条不紊,法律定性精准到位,事实查明方向明确,而初任法官即便具备良好的法律理论素养,却时常感觉束手无策。最后,笔者试从法律适用一般思路总结案例之研究意义以及裁判经验之效用,并努力回答开文之设问。

1、法律规范认识的精确化—以同等对待原则为视角

大量案件的审理,法官需要对法律进行反复却不单一地进行解释或(如确有必要)补充以确定其适用范围,同时以此寻求可涵摄的法律事实以对个案进行法律上的评价,这个过程是一个不断试错与总结的过程—当目光在证据与事实与法律三者之间往返时,实体与程序法律的评价方法及具体适用范围在各种实质不同的事实的试练下越发具体化、精确化与生活化—对相同类型案件的归纳与对异质的反思使得他不断校验、更正脑中的既成经验,并随着实践的深化认识呈现出曲线式上升。在这个过程中,个案事实中具有法律意义的要素是否存在差异构成判断案件“异同”之基准,即通过对其甄别来实现对其所归属的法律适用范围差异的比照,同时,他可以将这种经验(类推)适用于类似(差异)事实构成模型中,指导举证并为之提供实际法律效果的评价方法。

2、 事实认定方法的精确化—以经验法则为视角

如前所述,民事案件证明标准要求所举证据(小前提)证明待证事实符合日常经验法则、达到高度盖然性(大前提):这一归属也存在着精确化的过程,尤其是日常经验法则本身即为大量社会、自然经验之集成;而在此之外,尚存在着对盖然性程度的把握问题,这既要求充分考量经验法则与证据证明力结合程度,亦要求对这种程度是否足以认定某种事实进行判断。

3、 实质判断并不同于倒置推理[12]

综上,运用经验产生的事先的结果判断可以存在,但必须仅仅是在经验高度积累的基础上运用熟练的法律思维、潜在的价值分析以及强有力的法感反映出来的一种对类似案件审判之指向,而非具体精确的评价结果,这个过程必须是客观的,并非先入为主的个人利益指引。不论上述条件是否具备,司法裁判尤其是文书仍然必须详尽而严密地演绎形式逻辑的构架与推理过程,即仍然必须遵守程序正当的原则,创造大、小前提,一旦在个案事实与法 律之交互审验过程中发现经验存在错误,必须立即予以纠正并思考这种分离的原因,转化为下一次处理同类案件之宝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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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中村宗雄、中村英郎。:《诉讼法学方法论》, 陈刚、段文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__年版,第159页。

[2] [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29页。

[3] [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__年版,第187页。

[4] 该些标准如:善良风俗、诚信原则等评价性概念。

[5]民事法律解释方法主要有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与合宪性解释;漏洞补充方法主要有类推适用、目的性限缩、目的性扩张、创制性补充。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

[6] 涵摄(subsumtion):将案件事实归属一法规范的构成要件之下。参见[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__年版,第33页。

[7] [德]齐佩利乌斯:《法学方法论》,金振豹译,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130页。

[8] [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申政武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__年版,第241页。

[9] [德]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__年版,第27页。

[10] 参见陈金钊:《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忧思》,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精优范文给大家分享的9篇论文研究方法,希望能够让您对于论文研究方法的写作更加的得心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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