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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答辩状 民事诉讼答辩状最新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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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起诉状中所写的适用法律问题进行答辩。在现实社会中,很多事情都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我们开庭前一般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读书之法,在循序而渐进,熟读而精思,以下是小编给家人们整编的民事诉讼答辩状最新5篇,欢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民事诉讼答辩状 篇一

答辩状

答辩人:

××人民医院

住址:××市××路七号

因×××要求×××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与×××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x年6月10日与××第二建筑 安装 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 柜拆除,×××是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 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2.××的伤害赔偿应由××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 ××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 托的×××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 应尽的注意。

3.答辩人对×××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而本 案中答辩人与××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 ××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在 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 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

综上所述,×××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人民医院

x年四月二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 篇二

第三人:___ 性别:_ 年龄:__ 住址: __市__区____乡__村__组__号

原告:___ 性别:_ 年龄:__ 住址: 住址:__市__区____室

被告:_____

地址:__市__中路__号

原告___因不服____提出如下答辩:_____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___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___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___房产来源是继承__房产所得。

但是,房管局提供的___ 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___ 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__年和____年___ 申请自建的房产。

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___ 申请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

当时,___ 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___ 的遗产继承。

第四,根据槐荫街___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___ 申请,由___ 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___ 的`遗产继承。

同时,原告亦证明___ 子1982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___号)___ 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___号)___ 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

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___ 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将营市街___号(原___号)___ 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原告将___ 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三、___ 夫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遗产。

___ 夫妻长期与父母住在一起。

特别是与母亲朱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这一点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

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___ 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额的遗产。

此致

__市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 篇三

答辩人:___,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小学文凭,户籍地址___

答辩事由:

请求法院确认_〈WWW.JINGYOU.NET〉__与___于1994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 1994 年与原告姐姐___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下来。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__17 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顾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___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___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___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经在 1986 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 所以___与___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因此应该按协议规定保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

综上,___与___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

此致

___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

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1 份。

其它证明文件 7份。

民事诉讼被告答辩状 篇四

答辩人:刘XX,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小学文凭,户籍地址:XXX

答辩事由:

请求法院确认徐丹与刘XX于1994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19XX年与原告姐姐徐丹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下来。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敏17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顾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徐丹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刘XX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XX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经在1986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所以徐丹与刘XX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因此应该按协议规定保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

综上,徐丹与刘XX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XX

20XX年3月18号

附:答辩状副本1份。

其它证明文件7份。

民事诉讼答辩状 篇五

答辩人:

__人民医院

住址:__市__路七号

因___要求___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1.答辩人与___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答辩人1998年6月10日与__第二建筑 安装 工程公司订立了一份口头合同,由_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把答辩人的一个高压电表 柜拆除,___是受_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委托来拆除高压电表柜的,与答辩人之间不 存在直接合同关系。

2.__的伤害赔偿应由__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其一,根据我国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其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对其职工在履行合同的范围内所受到伤害应负责任,___的伤害并不是由于合同客体以外的事物造成的。其三,受_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委 托的`___在拆除高压电表柜的过程中,存在着严重违反操作程序的行为,未尽一个电工 应尽的注意。

3.答辩人对___伤害赔偿不应承担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人致他人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而本 案中答辩人与_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订有合同,高度危险来源已通过合同合法地转移给 _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_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为该危险作业物的主体,__在 操作过程中受到伤害,这是__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客体造成自 己员工的伤害行为,与答辩人无关。

综上所述,___人民医院为不适合被告,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人民医院

__年__月__日

83 10441